道路维修作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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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维修作业标准
道路维修作业标准(总20页)
道路维修作业标准
1总则
为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的服务水平,保证道路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标准。
2沥青路面维修
2.1一般规定
2.1.1铺筑沥青混合料的气温低于5℃时,应视为低温施工(冬期),冬期施工应提高沥青混合料的拌合温度,石油沥青为160~170℃。
运输车辆应有保温层苫盖严密,到达施工现场的温度不宜低于140~160℃。
施工作业时应做到卸料快、摊铺快、接平快,及时找细、及时碾压。
碾压成型的温度不宜低于40℃(普通石油沥青)。
2.2常见破损的维修
2.2.1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缝宽在1Omm以内的,应采用热沥青灌缝,缝内潮湿时应采用乳化沥青灌缝;
2缝宽在1Omm以上时,应采用细粒式热拌沥青混合料或乳化沥青混合料填缝。
2.2.2坑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
2在低温寒冷季节,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
3当采用热修补方法时,应先沿加热边线退回1OOmm,翻松被加热面层,喷洒乳化沥青,加入新的沥青混合料,整平压实;
4修补的坑槽应为顺路方向的矩形,坑槽四壁不得松动且必须涂刷粘层油,槽深大于50mm时必须分层摊铺压实。
2.2.3拥包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拥包峰谷高差不大于15mm时,可采用机械铣刨平整;
2拥包峰谷高差大于15mm且面积大于2m2时,应采用铣刨机将拥包全部除去,并低于路表面至少30mm,清扫干净后,喷洒粘层油,并采用热沥青混合料重铺面层;
3基础变形形成的拥包,应更换已变形的基层,再重铺面层。
2.2.4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可只修补面层;
2土基或基层被破坏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
2.2.5车辙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辙在15mm以上时,可采用铣刨机械清除;
2当联结层损坏,应将损坏部位全部挖除,重新修补;
3因基层局部下沉而造成的车辙,应先修补基层。
2.2.6波浪(搓板)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波浪(搓板)的波峰与波谷高差起伏大于15mm时,应采用铣刨机削平;
2当铣刨后的路面露出粗骨料或底面层时,应重铺面层,且厚度应大于30mm
3当局部强度不足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
2.2.7麻面与松散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成松散状态的面层,应将松散部分全部挖除,重铺面层,或按0.8~1.Okg/m2的用量喷洒沥青,撒布石屑或粗砂进行处治;
2沥青面层因不贫油出现的轻微麻面,可在高温季节撒布适当的嵌缝料处治;
3大面积麻面应喷洒沥青,并撒布适当粒径的嵌缝料处治。
2.2.8泛油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2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1Omm粒径的石屑采用压路机碾压。
待稳定后,再撒3~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3严重泛油路段,应将含油量过高的软层铣刨清除后,重铺面层。
2.2.9脱皮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层的脱皮,应清除已脱落和松动的部分,再重新做上封层;
2沥青面层层间产生脱皮,应将脱落及松动部分清除,在下层沥青面上涂刷粘层油,并重铺沥青层。
啃边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补砌路缘石,在接茬处涂刷粘结沥青,再恢复面层。
3人行道维修
3.1一般规定
3.1.1人行道维修应包括人行道基层、面层及人行道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缘石等。
3.1.2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人行道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表面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符合要求;
2缘石、踏步稳定牢固,不得缺失;
3树池框不得凸起、残缺;
4人行道上检查井不得凸起、沉陷,检查井盖不得缺失;
5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位置应安装正确。
3.2面层维修
3.2.1面层砌块为振捣成型、挤压成型和加工的石材均可用作人行道面层的铺装。
3.2.2人行道面层砌块铺装必须设置足够强度的基层和垫层。
面层砌块发现松动应及时补充填缝料,充填稳固,若垫层不平,应重新铺砌。
3.2.3垫层材料可采用干砂、石屑、石灰砂浆、水泥砂浆等。
3.2.4面层维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砌块填缝料散失的补充;
2路面砖松动、破损、错台、凸起或凹陷的维修;
3较大面积的沉陷、隆起或错台、破损的维修;
4检查井沉陷和凸起的维修。
3.2.5面层砌块缝隙应填灌饱满,砌块排列应整齐,面层应稳固平整,排水应通畅。
3.2.6面层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更换的砌块色彩、强度、块型、尺寸均应与原面层砌块一致;
2面层砌块发生错台、凸出、沉陷时,应将其取出,整理垫层,重新铺装面层,填缝。
修理的部位应与周围的面层砌块砖相接平顺;
3对基层强度不足产生的沉陷、破碎损坏,应先加固基层,再铺砌面层砌块;
4砌块的修补部位宜大于损坏部位一整砖;
5检查井周围或与构筑物接壤的砌块宜切块补齐,不宜切块补齐的部分应及时填补平整;
6盲道砌块缺失、损坏应及时修补。
提示盲道的块型、位置应安装正确。
3.3彩色方砖挖掘修复
1人行步道的挖掘修复,必须保证路面平整,纵横缝顺直,调整后根据铺砌材料一律采用洒细砂灌缝或水泥灌(勾)缝。
2各类砖(石)的调整要求与原砖(石)型、砖(石)色、铺砌图案保持一致,破损砖(石)块或与原砖(石)型不一致的,一律清除,另补新砖。
3凡路灯杆、广告、灯箱等各类构筑物基础部分,必须将原碎砖、水泥清除,重新调整补齐,基础根部缝隙用水泥抹平。
4交叉路口、转弯拐角的人行步道彩色方砖或其他材料,要求认真按无障碍路口标准进行调整施工。
特别注意各类井周边,要求平整顺直,按原标准找好坡度。
平整度相邻高差正负不大于0.5cm。
5边石维修,要求边石缺块、破损的用原材料一致的边石调整补齐,交叉路口和转弯拐角处破损的一律更换新边石,做深埋处理。
凡新调整、更换的边石必须勾缝、填缝充实,座浆砌筑。
6施工后的余土、废渣应当天全部清运,禁止在道路两侧临时堆放。
3.4人行道基础
3.4.1人行道两侧立缘石不得缺失。
形成坑槽的路面砖及安装话亭、报箱、灯杆、工作排架等形成的洞穴,应及时修补。
3.4.2当人行道变形下沉和拱胀凸起时,应对基础进行维修。
3.4.3修复挖掘的人行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沟槽回填的最小宽度应满足夯实机械的最小工作宽度,且不得小于600mm;应分层回填夯实,分层的厚度应小于夯实机械最大振实厚度;
2当不能满足回填最小宽度时,可采用灌筑混凝土等方法回填密实;
3沟槽回填应高于原路床,夯实后再整平,恢复面层。
3.5缘石
3.5.1缘石应保持清洁,冬季应及时清除含有盐类、除雪剂的融雪。
3.5.2混凝土缘石应经常保持稳固、直顺,发生挤压变形,拱胀变形应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缘石应及时勾缝。
3.5.3更换的缘石规格、材质应与原路缘石一致。
3.5.4花岗石、大理石类的缘石其缝宽不得小于3mm,最大缝宽不得超过1Omm。
3.5.5道路翻修、人行道改造时,砌筑缘石应采取C15水泥混凝土做立缘石背填。
4下挖道路修复
4.1一般规定
4.1.1掘路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槽时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
4.1.2掘路的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宽度要求,当宽度不适宜压实机械作业时,其结构修复必须按原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或对土基进行加固处理。
4.1.3掘路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
4.1.4掘路埋设各种管线的管顶埋深应大于路床下300mm,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4.2回填
4.2.1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
4.2.2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场试验的击实标准和最佳含水量要求。
分层回填的层厚应小于200mm,也可根据碾压、夯实机具的性能确定分层厚度。
4.2.3当沟槽分段填土时,交接处应做成阶梯形,阶梯长度应大于层厚的两倍。
4.2.4雨季回填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4.2.5回填土时对沟槽内原有的管线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4.3路面修复
4.3.1沥青混凝土面层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面层的修复宽度应大于基层宽度,每侧宜大于200mm;
2接茬粘层油应涂刷在切割立面,溅洒在路表面的粘层油应清除干净;
3接茬宜采用直茬热接方法,应平顺、密实;
4宜采用振动压路机或振动夯实机具,分层碾压。
4.3.2砌块类面层的修复,应将掘路施工期间被扰动的砌块全部拆除重新铺砌。
5检查井、雨水口
5.1路面上的检查井盖、雨水口,应安装牢固并保持与路面平顺相接。
检查井及其周围路面1.5m×1.5m范围内不得出现沉陷或突起
5.2检查井井座、雨水口出现松动,或发现井座、井盖、井箅断裂、丢失,应立即维修补装完整。
5.3检查井、雨水口的沉陷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井筒腐蚀、损坏或井墙塌帮,应拆除到完好界面重新砌筑;
5.3.2砌筑材料宜采用页岩砖、建筑砌块或预制混凝土检查井;
5.3.3整平、调整井口高度时不得使用碎砖、卵石或土块支垫。
5.4检查井、雨水口的井座砌筑砂浆强度不应小于20MPa。
5.5检查井井座与路面的安装高差,应控制在±5mm之间。
5.6维修后的检查井、雨水口,在养生期间应设置围挡和安全标志加以保护。
5.7维修后的检查井、雨水口在修补路面以前,井座周围、面层以下道路结构部分应夯填密实,其强度和稳定性应不小于该处道路结构的强度。
5.8雨水口的安装高度,应低于该处路面标高20mm。
应在雨水口向外不小于1m范围内顺坡找齐。
5.9改建或增设的雨水口,其连接管坡度不应小于1%,长度应小于25m,深度宜为0.7m。
6道路维修作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
6.1一般规定
6.1.1道路上施工作业时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规范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合理划出清晰的施工范围,并将施工现场围蔽,防止外来车辆和行人误入引发安全事故,围挡外侧应张贴文明宣传画报。
6.1.2夜间作业或在公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上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合规范的反光衣,且穿着整齐有效。
6.1.3夜间临时施工作业时,施工围蔽范围内设置闪光警示灯。
6.1.4短时间停靠路边施工作业的车辆要有防溜后措施(如垫木等),开启闪光警示灯,并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见附图7)。
6.1.5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必须按规定提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6.1.6开挖道路的施工作业(包括堆放材料设备),按《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需要设置闪光警示灯。
6.2设置标准
6.2.1车速较快路段上的机动车道、桥面上作业,从施工作业点起,在来车方向不少于70米处范围内设置全封蔽围栏,并竖《导向标志牌》、《前方施工标志牌》、《车辆慢行标志牌》各1件;另外,在来车方向不少于100米处竖《导向标志牌》、《前方施工标志牌》、《车辆慢行标志牌》各1件(示意图见附图1)。
在施工围蔽地点前后竖《工程施工项目牌》各1件。
如果是夜间施工,需设闪光警示灯。
6.2.2公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上作业从施工作业点起,在来车方向不少于50米处范围内设置全封蔽围栏,并竖《导向标志牌》、《前方施工标志牌》、《车辆慢行标志牌》各1件;另外,在来车方向50~100米处竖《导向标志牌》、《前方施工标志牌》、《车辆慢行标志牌》各1件(示意图见附图2)。
在施工围蔽地点前后竖《工程施工项目牌》各1件。
如果是夜间施工,需设闪光警示灯。
6.2.3非机动车道上作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从施工作业点起,5~10米范围内设置全封蔽围栏,并竖《导向标志牌》、《前方施工标志牌》、《车辆慢行标志牌》各1件,在人行道上用围栏间出一条临时非机动车道(宽度1~1.2米),让单车推行;另外,在来车方向50米处竖《导向标志牌》、《前方施工标志牌》、《车辆慢行标志牌》各1件(示意图见附图3)。
在施工围蔽地点前后竖《工程施工项目牌》各1件。
如果是夜间施工,需设闪光警示灯。
6.2.4在人行道、街巷或广场等只适合步行通过的区域上作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将作业点周围用围栏围蔽(示意图见附图4-A、B、C),并设置《导向标志牌》、《前方施工标志牌》。
在施工围蔽地点前后竖《工程施工项目牌》各1件。
如果是夜间施工,需设闪光警示灯。
6.2.5施工作业点在转弯半径较小的弯道上或弯道出口50米范围内,必须在弯道入口前开始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弯道上有车辆出入口或路口的,应预留位置方便其它车辆通行。
施工作业点在路口或公交车站范围内,可适当缩短设置距离。
(示意图见附图5、6)
9、围闭护栏
附图1:
在车速较快路段上作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示意图
附图2:
一般公路、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上作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示意图
附图4:
人行道、街巷或广场等只适合步行通过的区域上作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示意图
图(a):
图(b):
图(c):
附图5:
在弯道上作业示意图
附图6:
在路口附近作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示意图
附图7:
短时间停靠路边的车辆作业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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