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5016《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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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T5016《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
MT/T5016
1总则
1.0.1本条阐明了制订《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1)在煤矿设计中,有一部分装备在各专项设计中均未涉及,即矿井通风安全设备器材。
这部分装备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矿井安全可靠性,是设计中的一项重要环节。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较为统一的装备标准,设计单位无据可依,各行其是。
各矿井装备水平几乎千篇一律,缺乏矿井条件、灾害程度、井型大小之分,带有很大盲目性。
因此,制订较为统一的“装备”标准,无疑已成设计部门的当务之急。
(2)近年来,国家和煤炭工业部相继颁发了一系列煤矿通风安全法规,指令和文件,有一些在多年的矿井生产实践中十分行之有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标准以这些政策和法令为依据,结合多年来的生产实践调研结果,按目前及今后几年内的技术发展状态,制订了本标准。
1.0.2本条明确了《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的适用范围。
(1)本标准的内容深度满足矿井初步设计的要求,标准附录中所列的设备器材可供编制设计概算和设备器材目录使用。
(2)设计同类型的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由于乡镇煤矿的隶属关系,管理体制等的不同,因此。
不适用于乡镇煤矿。
1.0.3本标准不包括矿井集中安全监测及生产监控系统的装备。
这些装备应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后确定。
本标准所确定的装备内容系在集中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所应另配的装备。
1.0.4本条提出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有关标准和规范见表1。
序号名称主编单位批准部门施行日期1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2.102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3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5.54煤矿救护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5.105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8.36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中国统配煤矿安全管理局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89.117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部重庆设计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128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3.89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110关于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4.911矿井综合防尘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试行)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1991.412国家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采煤、掘进、地测、调度、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4.513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7.814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7.815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4.816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8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人事部1986.517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MT79—84)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5.718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地质局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1986.12
2矿井通风安全基本装备
2.1矿井通风检测
2.1.1本条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以下简称《规程》)第111、112、127、140、124条及执行说明等有关矿井通风检测的内容与仪表的配置原则,并结合矿井的实际调查结果制订的。
(1)经调查,矿井测风或通风阻力测定的同时工作组数,中小型矿井一般为3~4组,大型井不超过6组,并据此予以装备。
(2)每个矿井除常规技术装备外,并兼配有适量的多功能矿井通风多参数检测仪。
该仪器一般2台即可使用,为使测定结果更准确、可靠,在测定井下某一段巷道各项参数时,宜在地面设置1台,3台一起使用效果更佳。
2.1.2本条根据《规程》第126条六款、第165条的规定结合矿井实际而制订的。
鉴于各矿井风速表及皮托管的数量不多,且各矿井或分区主扇性能测定的次数有限,为提高设备利用率和节省矿井投资,本标准确定在各矿务局各装备1~2台。
2.2矿井气体检测及其它
2.2.1本条根据《规程》及有关文件并结合煤矿安全技术发展而制订的。
a)光学瓦斯检定器的配用人员,是参照《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装备要求》)的有关规定并经调查确定的。
矿通风主管部门必须全面准确掌握矿井瓦斯情况,因此规定矿通风科专职干部也必须配用光学瓦斯检定器。
b)低瓦斯矿井也可能存在高瓦斯区,因此不论高突矿井还是低瓦斯矿井,必须配备有一定数量的高浓度(CH40%~100%)瓦斯检定器。
c)本款采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1995年颁布,以下简称《安监装置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和瓦斯报警矿灯。
2.2.2本条根据《规程》、并参照《装备要求》的规定制订。
a)根据《规程》第155条规定,区(队)长、班(组)长必须配带瓦斯氧气测定仪,而按《安监装置规定》第23条的规定,班组长还应同时配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如此则该类人员配备的仪器重复。
据调查,瓦斯氧气测定仪主要在井下停风地点、火区观测或井下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用于检查氧气浓度,以及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时同时检查瓦斯、氧气浓度,因此只须在矿通风主管部门和通风区(队)配备必要数量,中、小型矿井5~15台,大型矿井20~45台即可满足生产需要。
b)参照《装备要求》的有关规定,所有矿井都必须配备必要数量的便携式一氧化碳、氧气测定仪等。
其数量根据调查,按矿井采区数目配备较为适当。
2.2.3本条是根据《关于推广应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的决定》(以下简称《四推》)有关每个矿井都要建立仪器设备的维修校正室的规定制订的。
鉴于各矿井的瓦斯检定器数量,少的数十台,多则几百台,为使瓦斯检定器能及时校准并有利于生产,因此各矿均应配备瓦斯检定器校正仪。
由于瓦斯检定器综合校验台价格较高,本标准规定只在大型矿井配备,中小型矿井则由矿务局装备1~2台,集中进行校验。
2.2.4本条主要根据《四推》有关各矿务局通风实验室必须装备标准气样配气装置的规定制订的,结合调研结果,确定各矿务局按1~2套装备。
2.2.5本条参照《装备要求》有关综采、高挡普采工作面的采煤机应装设连续监测瓦斯的仪器的规定制订的。
2.2.6本条根据《规程》第134条的打关规定制订。
其备用量与《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94(以下简称《规范》)第6.3.5条有关局部扇风机的备用量相一致,取20%。
2.2.7本条根据《规程》第449条三、2项关于橡套电缆的连接必须采用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的规定制订的。
根据生产实践,冷补的费用大大高于热补,且效能也较差。
并据《煤矿井下电缆安装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88)煤生字第359号文]第97条的规定,冷补的电缆最多用到工作面采完时为止,之后必须升井处理。
据此,煤科总院抚顺分院借鉴波兰经验研制开发的隔爆型电缆硫化热补器,性能良好,各项指标经试验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通过部级鉴定[中煤总技科计字(1992)第471号],本标准予以推荐采用。
该仪器的配备数量,经调查在综采或高档普采矿井,每个采煤工作面可配备1台,其它矿井按每个采区1台配备较为适当。
2.3矿井粉尘检测
2.3.1本条根据《规程》第479条执行说明,并参照《矿井综合防尘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试行)》(1991年颁布,以下简称《防尘标准》)有关测尘人员和测尘仪器配备的规定制订的。
为对矿井高浓度粉尘作业环境下作业人员(日或1个作业班)的吸尘量进行测定,以便为劳动卫生部门研究和卫生监督及生产矿井制定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提供基础数据,确定在每个矿井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个体粉尘采样器。
根据调查,按采掘工作面数目配备较为适当。
2.3.2本条根据《规程》第479条执行说明和国标GB5748—85及煤炭工业部标准MT79—84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2.3.3本条参照《装备要求》有关锚喷支护巷道要采用除尘器等设备的规定,结合生产实际制订的。
其备用量与《规范》第6.3.5条有关混凝土喷射机备用量相一致,取50%。
2.3.4巷道掘进机除尘器的配备,根据《规程》第67条五款的规定制订的。
但该款规定的使用条件,即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是否小于3MPa或有无内喷雾装置,设计时不能预先掌握;同时,参照《装备要求》的有关规定,所有巷道掘进机都应配备专用除尘器,本标准予以采用。
因掘进机不备用,故本标准确定掘进机除尘器不考虑备用量。
钻爆法掘进工作面通风除尘器的配备是参照《防尘标准》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其规定为,掘进巷道成巷断面在6m2以上的各类平巷均应使用除尘风机,本标准予以采用。
其备用量与《规范》第6.3.5条有关局部通风机的备用量相一致,取20%。
2.3.5本条是参照《装备要求》有关锚喷工作面的锚喷队和打眼工要配备1型、2型压风呼吸器的规定制订的。
2.3.6本条是参照《装备要求》有关在粉尘大的矿井,要逐步装备连续式粉尘测定仪的规定精神制订的。
ALJH-1型呼吸性粉尘连续监测仪为引进英国SIMSLINⅡ型而研制的产品,是目前我国最先进的连续快速测尘仪。
该产品价格较高,鉴于目前我国国情和煤矿财力,尚无普遍推广使用的能力,因此本标准确定只在有条件的3.0Mt/a及其以上现代化矿井采用。
其数量按1~2台配备。
2.4矿山压力及地质测量
2.4.1本条是参照《装备要求》和(87)《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矿压观测的规定制订的。
根据调查,综采工作面沿倾斜方向,上、中、下至少应布置3个测点,每个测点多为2架液压支架组成1组,即4柱式为2×4=8个,2柱式为2×2=4个。
液压支架压力下缩自记仪的配备数量同圆图压力记录仪。
目前高档普采工作面广泛采用外柱式单体液压支柱,为与此配套,本标准采用适用于外柱式的单体液压支柱测力计,经调查每十工作面配备4~5个即可满足需要,因此本标准确定每个工作面按5个配备。
2.4.2本条是参照《装备要求》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由于KY-82型顶板动态仪与DSB-1型顶板下沉速度报警仪功能基本相同,设计时可选择其中一种配备。
测定时一般在工作面中部布置一条顶板下沉动态观测线,因靠煤壁和靠采空区两侧的下沉速度递增率不同,因此本标准确定每个工作面配备2台。
2.4.3本条根据矿井的实际需要确定。
2.4.4参照《装备要求》有关锚喷支护巷道,都要采用围岩裂隙探测仪的规定,本标准予以采纳。
2.4.5本条是参照(86)《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精神制订的。
由于精查地质勘探报告只能查明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区内落差大于或等于30m(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的地区可查明落差20m)的断层,并对小构造(断层和褶曲)的发育程度作出评述,因此,为保证矿井的正常开采,在地质构造复杂矿井配备该种设备十分必要。
鉴于两种设备投资较大,原理不同,且一个主要用于回采工作面,一个主要用于掘进工作面,一个矿井需同时配备,因此,本标准确定在地质构造复杂的大型矿井应各配备1~2台。
在中、小型矿井,根据(87)(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设备租赁使用的原则精神,由矿务局各装备1~2台较妥。
2.4.6本条是根据《规程》第81条和《规范》第10.4.6条的规定制订的。
我国引进波兰技术生产的SAK地音监测系统和SYLOK微震监测定位系统。
已分别在北京矿务局门头沟矿、抚顺龙凤矿、枣庄局陶庄矿投入使用,对冲击地压的预测和防治起到了一定作用。
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冲击危险的预测还是个相当困难的领域,而且任何一种方法均不是万能的,从发展趋势看,是将各种方法进行可能的综合,形成综合预测的方法。
如波兰采取煤粉钻孔法,地音连续监测法和微震系统监测法相结合,。
综合预测冲击危险。
因此本标准确定在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应各配备1~2套。
2.4.7本条参照《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采煤、掘进、地测、调度、通风)质量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煤生字(94)第231号文颁布]附表(以下简称“附表”)有关煤矿地质测量科设备仪器配备的规定制订。
矿井的地质测量设备仪器配备数量并不是通风安全所必需的,为了使这一部分装备不致遗漏,将其列入本标准,但在具体项目中不得重复装备。
经纬仪:
主要参照“附表”并结合实际调查确定。
大型矿井的综合机械化程度一般均较高,宜相应配备现代化的测量设备仪器,因此本标准确定,大型矿井的J2级经纬仪主要配备防爆型速测仪(井下用)和激光经纬仪(地面用)。
“附表”规定配备的J30级光学经纬仪,经调查因精度低,实际使用较少,本标准不予采用,并适当增加J6级光学经纬仪。
水平仪和防爆型、中短程测距仪:
基本采用“附表”的规定。
2.4.8本条根据调查,按矿井实际需要制订的。
陀螺经纬仪是矿井测量的一种重要测量仪器,矿井测量需要但不常用,因此本标准确定由矿务局装备1台。
2.4.9平板仪、矿山挂罗盘为矿井辅助测量仪器,地质罗盘为地质专业人员必需工具。
此类仪器为矿井所必需,但需要量不大,经调查,本标准按矿井实际需要合理配备。
2.4.10本条是根据调查,按矿井实际需要制订的。
2.5矿山救护类设备
2.5.1本条是参照《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84)煤安字第1071号文颁布]和《装备要求》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2.5.2参照《装备要求》有关规定及其附录的要求,检查过滤式用ZJ-1型,检查隔绝式(化学氧)用ZJ-2型。
自救器气密检查仪的配备数量,应与自救器的数量相适应。
《煤矿安全仪器产品技术数据简明手册》(1991年版)意见认为,每200个自救器配备1台检查仪为宜。
本标准予以采纳。
参照《自救器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过滤式称重检查应使用经过校正,误差不超过±1g的上皿天平。
本标准确定采取配备自救器专用称重仪,其数量根据井型大小。
按1~4台配备。
2.5.3本条是根据《规程》第499条及执行说明,并参照(95)《煤矿救护规程》有关救护中队、小队技术装备的规定制订的。
根据《规程》第503条的规定,严禁矿山救护队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氢氧化钙和氧气,并据《医用氧气》(GB8982—88)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氧压机内的活塞密封材料,经有关部门检验应无毒性。
瓦房店市化工机械厂生产的CT-250氧气充填泵,是目前国内唯一符合国标要求的矿山救护队氧气充填泵。
本标准予以推荐采用。
3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
3.1一般规定
3.1.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由于灾害严重,除应配置基本装备外,还应配置本章3.2或3.3节规定的装备。
3.2高瓦斯矿井装备
3.2.1高瓦斯矿井,一般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根据《规范》第10.3.1条和《矿井抽放瓦斯管理规范》(89)(以下简称《抽放管理规范》)第11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掌握瓦斯赋存情况和测定有关抽放参数,因此需要配备瓦斯压力测定仪和瓦斯解吸仪及取样装备等。
3.2.2本条是根据《规程》第144条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按规定,在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在此情况下,使用轻型风动钻机(重仅15kg)打排放钻孔、抽放孔、采样孔、浅注水孔及钻眼爆破钻孔等最为适合。
根据调查,按每个采区配备1台较为适当。
3.2.3高瓦斯矿井的回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时,上隅角瓦斯超限严重困扰矿井安全生产,为此本标准对此类矿井采取配备适量的矿用塑料气动通风机的措施,用以解决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积聚。
其数量根据调查,每个回采工作面配备1~2台较为适合。
3.2.4本条根据同第3.2.1条。
3.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装备
3.3.1本条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44条及附录四~七的有关规定制订的。
3.3.2本条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97条的规定制订的。
4火灾检测及防灭火
4.0.2本条是根据下列档精神结合矿井生产实践制订的。
(1)根据《矿井防灭火规范》第32条的规定,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装备分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沼气可燃气体和氧气的气相色谱仪,本标准予以采用。
考虑到该仪器既可检测火灾标志等气体,又能标定配气站标准气样,用途广泛,故本标准确定每个自燃矿井至少配备1套,1.8Mt/a以上的矿井配备2套。
矿务局也应装备1~2套。
对于推荐的GC—4008型气相色谱仪,煤炭部安全司于1995年8月16日,在抚顺矿务局召开了专门会议,要求在全国煤矿推广使用,奉标准予以推荐采用。
(2)关于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根据中煤总安通字[1992]第18号文通知,过去采用的“着火点”鉴定法应淘汰。
并据《规程》第211条执行说明规定,要求采用“吸氧法”进行鉴定。
本标准推荐的ZRJ-1型仪器正是采用“吸氧法”鉴定的。
其数量经调查,本标准确定0.9~1.8Mt/a矿井配1台,1.8Mt/a以上矿井则配2台;而0.6Mt/a及其以下矿井可不配,采取送煤样到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较为合理。
(3)喷洒阻化剂,是《规程》第215条规定的必须采用的基本防火措施之一,本标准予以采用。
其数量根据调查确定。
4.0.3根据《矿井防灭火规范》第30条规定,一、二级自燃矿井应建立火灾的预测预报系统。
又第38条规定,一般以一氧化碳的相对量和绝对量以及格雷哈姆系数作为自然发火的预报指标。
《规程》第220条、224条规定,采用氮气防火和综采放顶煤法开采有自燃倾向的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必须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以上规定本标准予以采用,其数量根据调查至少必须设置一套。
4.0.4根据《矿井防灭火规范》第26条的规定,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撒水灭火装置。
另参照《装备要求》的有关规定,井下移动变电站、机电硐室和检修硐室必须设置自动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灭火手雷。
《规范》第10.4.5条规定,井下胶带输送机、主要机电硐室和有自燃危险的采区,应设置连续式火灾监测系统,并应接入矿井安全监测系统。
以上规定本标准予以采用,其数量根据调查确定。
4.0.5在惰性气体防灭火装置中,以深冷空分法制液氮装备和井下移动式膜分离制氮装备效果为最好,但价格较高。
根据《规程》第224条规定,只要求采用综采放顶煤法开采有自燃倾向的厚及特厚煤层必须配置。
本标准予以采用,并确定选择其中的一种予以装备。
其它自燃矿井可根据经济条件酌情选用。
5煤层注水
5.0.6煤层注水装备表中所推荐的注水配套设备器材,系吸取煤矿现场长期积累的实践经验,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及有关厂家配套而成,在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具有实用性和先进性。
6矿井抽放瓦斯
6.0.2本标准附录A中A.5的配套方案系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经多年实践和研究而提出的,可指导目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瓦斯抽放装备的合理配套。
(1)地面抽放泵站一般要求配备水环式真空泵,因为,根据《规程》第152条规定,这种泵在其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可不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过去认为其主要缺点是流量小,但目前的2BE1系列产品,其最大流量可达260m3/min完全可满足需要。
《规范》第10.3.6条关于抽放泵及其附属设备备用量的规定,本标准均予以采纳。
(2)《规范》第10.3.1条二款、《装备要求》及《四推》(94)规定井下应配置移动泵站的三种情况,本标准予以采用。
附表中所推荐的YD-2型移动泵站,被优选为1990~1995年煤炭工业《100推》(第46项)。
(3)附录A中A.5表5中推荐的WCP85型装置,可对管道中瓦斯浓度、流量、正负压和一氧化碳等参数进行长期连续监测,就地循环显示,并有相应的电信号传到矿井安全监测系统,还可对瓦斯管道和抽放泵进行控制,符合《规程》要求。
附件矿井通风安全设备器材选型表
一、矿井通风检测
1.风表
序
号
仪表名称
型号
用途及
适用条件
风速测
量范围
(m/s)
起动风速(m/s)
平均风速
的订正值
(m/s)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
重量
(kg)
参考
价格
(元)
生产
厂家
备注
1
高速风表(三杯风向风速表)
DEM6
1~30≯0.8~1风向±10°
风速≯0.4
360×70×75
0.5
391
天津气象海洋仪器厂
测量风向0~361°
2
高速风表
DFA-4
主要用于矿井、坑道、厂房等测量平均风速
1~25≯0.8≯±(0.8+0.05×风速)
155
3
微速风表
DFA-3
0.3~5≯0.2≯±(0.2+0.02×风速)
70×39
0.3
155
鞍山市光学仪表厂
4中速风表DFA-21~10≯0.5≯±(0.5+0.2×风速)0.31555高中速风表AFC-
121测量巷道的平均风速,也可供其他通风工程测量用0.5~25≯0.5-10%~+10%80×500.3480重庆煤矿安全仪器厂6中速风表EM9用于矿山测量风速0.5~10≯0.3≯0.4160×140×700.65240天津气象海洋仪器厂7便携式数字风表EY11B测量瞬时风速1~30≯0.80.5+0.02风速传感器94×94×170
数显器37×80×1200.1
0.2400可遥测8风速检测仪SF-C用于矿山测量风速0~15迎风部分23×200
指示部分190×94×821.2沈阳光学电子仪器厂9电子翼轮式风速计MSF-I测量瞬时风速0.5~25<0.2≯±(0.2+0.02×风速)240×65×300.35570鞍山市光学仪器厂10超声风速仪FC-CI0.4~15≯±(0.1+0.02×风速)探头120×96×43
主机350×250×12020哈尔滨自动化成套控制设备厂11数字式风表XSF-I0.4~15<±0.3煤科院重庆分院
2.风速表、管校验仪
序
号
名称
型号
用途及适用条件
工作段流速范围(m/s)
测量段流速(m/s)
外形尺寸(长×宽×高)(mm)
重量(kg)
参考价格(元)参考价参考价
生产厂家
11
风速表、管校验仪
SFY-Ⅱ
测量和校验风速表和皮托管
0~12
0~40
500
21500
鞍山市光学仪表厂
2
风速表、管校验仪
DJM13
专门用于检定DEM6及其他可以安放进的风表
0.5~30
0.5~30
1500×500×600
1700
天津气象海洋仪器厂
3
风洞
EDE14
校验风速表、风速管及空气动力学试验
0.1~40
0.1~40
2800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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