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392MC1B2A工程量计量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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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92MC1B2A工程量计量原则
第二章-单价说明
附录甲-工程量计算原则
工程量计算原则
Ⅰ.总则
1.工程数量单应详细说明材料与施工质量,并应准确表达所需执行之工程;如工程数量不能准确量度时,则应说明为暂定数。
2.此标准量度法,虽以提供统一量度单位及基本定额等为目的,实为原则上之定义,而并非不可改变之文件。
在特殊或非常情形下,测量师可按其个人之判断而采取其它量度方法且加以详细说明,但该方法必须符合标准量度法之原则。
为获得更准确更实际之估计起见,测量师可提供比本文件更详尽之资料而不必为本文件所限制。
3.本量度法应适用于工程进行前数量单之编制,亦应适用于工程完成之量度。
4.(a)除另有说明外,应一致采用以下量度单位:
(Ⅰ)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公斤
(Ⅱ)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立方米
(Ⅲ)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平方米
(Ⅳ)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米
(Ⅴ)以件为单位之项目—个/件
(b)在例外的情况下,若有数量庞大而价值低廉之项目,而占工程主要部分者(例如开山等)测量时可用一百立方米、一百平方米或一百米为单位。
若采用此等单位时,应在数量单上加以说明。
凡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量度单位。
5.除另行列明外,工程之量度应以完成后之实数为原则。
6.给予尺码时,其次序应保持统一。
一般应按长、阔与高为次序。
7.除另行列明外的每一项目均应作为已包括输送、交付、卸货、储放、提升以及所有装置之人工并已包括裁切及损耗、包装之费用、各种皮费及利润在内。
8.在工程量扣除空位时,首先取决于规定之「最小面积」。
该空位须与工作范围界线不相连。
否则,不论大小均应扣除。
9.除另行列明外,喉管应以内径叙述其详情。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I.总则(续)
10.除合同条例特别规定外,暂定金额与指定金额之应用须符合下列定义:
(a)“暂定金额”一词是指某工程之款项,在投标文件发出之前尚未能完全预知其价值或无法叙述其详情。
(b)“指定金额”一词是指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专业分包商之工作款项或专业材料商之款项。
此款项并不包括建造商之利润,为此利润应另设一项目。
11.在水中或水底工作之工程应分别开列。
列明是否水塘、河流或海事工作,并在适当情况下注明水位之高低。
在压缩空气中操作之工程亦应另行开列。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Ⅱ.一般条款与初步项目
参阅第Ⅰ章-总则
初步细则
1.雇主、甲方代表及工料测量师之名称应予列明。
2.工程数量单所包括之工程应有概括说明。
甲方代表之尺寸与地面水平以上及以下之高度应与该建筑物之层数一并列明。
3.(a)地盘之位置,连同进口以及对工作位置及范围之任何限制等特点均应详细说明。
任何邻近于紧靠之建筑物应加以指出。
(b)应建议参与投标之营造商在投标前前往视察地盘及验看探土孔穴(若有存在)。
同时,若有所需,应告知在何处可获得门钥匙以及在何处可以查阅图纸及其它有关文件。
(c)在地盘内或可获得之砂、砾土或石头之应用或处置之任何规定应予说明。
4.(a)若地盘之接管系在不同日期内分段移交者,其详情应予列明。
(b)若工程需以任何特定次序或分段形式进行者,其详情应予列明。
合约条款
1.(a)合约之形式及其条款应予列明,而在工程数量单内亦应列表表示,并以标题列明。
(b)应给予营造商完备之合约条款一册或备一册以供其查阅。
(c)与条款有关或增加而又影响价格之任何项目应充分予以说明。
2.应列入条款表附录内之细则,应以表格形式列出。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Ⅱ.一般条款与初步项目(续)
参阅第Ⅰ章-总则
应为下列事项,设立各个有关之项目,在适合之情形下,须引述相应之合约条款
1.(a)有关工作时间或工作情况上任何特别规定。
(b)可能实施于工资率及材料价格上之任何规定。
2.(a)机器、工具、排栅与层板,为专业分包商之工作而特设之棚架。
(b)地盘办事处、棚屋、饭堂、宿舍与服务工作及其他福利设施。
(c)卫生设备及其保养与拆除
(d)临时遮栏
(e)供应电话
3.符合任何政府法律、任何地方当局及任何公共事业公司之附例及作出通告;支付及偿还雇主代付之各种根据此等法律、条例而引致之任何合法应缴公费。
4.符合政府劳动部门之地盘安全条例。
5.进行工程所需之放线工作及提供一切必须之仪器及人力以便监理/甲方代表校对该项工作。
6.总管理员极其对工程之管理。
7.公共财产及各公共服务行业财务之保养与防护;补好修妥或偿付所有对该等财物之损坏。
8.营造商在某种情况之下,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
9.补好修妥在保固期及延展报固期内出现之缺陷。
10.准许除分包商以外,而受雇主雇用之艺术家或工匠执行有关工作。
11.营造商对人身伤害,对包括公共与私人道路在内之财物等被损坏所应付之责任。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Ⅱ.一般条款与初步项目(续)
参阅第Ⅰ章-总则
应为下列事项,设立各个有关之项目,在适合之情形下,须引述相应之合约条款
12.(a)有关下列各项之保险或偿付:
(i)由于叛乱、暴动、火警、暴雨、洪水、暴风雪及下雹、飓风、雷电及飞行物体所造成之损伤。
(ii)人身意外死亡条例。
(iii)劳工赔偿条例。
(iv)对习惯法之责任。
(v)相连物业之沉降或倒塌。
(vi)雇主所要求之任何保证。
(b)倘保险范围系应将监理费及测量师费包括在内者,应详予说明。
13.暂定金额及指定金额及其调整方法。
倘若运载、卸货、存储及退回包装物等成本系应由营造商所加进投标价内者,应如是说明。
14.付款条件。
15.雇主所要求之任何担保。
16.对各项工程之一般性照料,雇用看更人及采用防护性灯光。
17.工程所需及专业分包商工程所需之灯光、动力及任何所需之临时线路与计量表。
18.(a)保护各项工程及材料避免受天气影响。
(b)罩好或遮盖及防护。
19.任何宝藏、钱币或古物之处置。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Ⅱ.一般条款与初步项目(续)
参阅第Ⅰ章-总则
应为下列事项,设立各个有关之项目,在适合之情形下,须引述相应之合约条款
20.(a)关于工程上差异及有关通知,量度及计值方法之细则。
(b)关于按工及计料账目之细则。
21.样本之交阅。
22.试验材料之规定。
23.工程用水,及专业分包商之工程用水,及任何所需之临时管道与储存设备。
24.(a)某一行业对其它个别行业之一般性照应。
(b)对指定分包商之照应。
该项目应详列一切卸货、储存、提升、特别动力之供应、材料之安放、清除废物及其类似者;为指定分包商之工作而进行之保护、凿去、及补好执妥以及承包商所应提供之其他便利等细则。
营造商之任何其他工程与指定分包商有关者应详予量度,或用暂定金额以处理之。
(c)照应及凿去与补好执妥雇主所雇用之艺术家或工匠之工作,而该等工作并非构成该合约一部分者,应按照上述分段(b)之原则详列其细节。
25.在需要时,应设立一项目要求营造商供给围街板、遮栏、木板行人路、防护栏杆、承重台架、照明及各种类似设施而为保障公众安全所需者。
地盘边之有围街板者应列明其长度。
任何特别需求有关广告权益之规定,均应予以说明。
26.由政府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所进行之工作应以暂定金额处理,例如:
(a)翻起及重铺公共道路及行人路。
(b)构筑永久性道路与入口驳口。
(c)水、煤气、及电线杆等之接驳。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Ⅱ.一般条款与初步项目(续)
参阅第Ⅰ章-总则
应为下列事项,设立各个有关之项目,在适合之情形下,须引述相应之合约
条款
27.在需要时,应为临时道路及入口驳口而设立一项目,并列明有关细则。
28.在需要时,为烘干建筑物而供给燃料与照应。
29.搬走废物与垃圾,清理及清洁。
对原有建筑物施工及拆卸工程
1.应有一说明,详列在任何拆卸工程中,何种材料须要搬走及补回雇主金额,何种材料仍为雇主所有及其保护与处理之细则。
2.(a)原有屋宇之更改工程,包括有关之新建工程,应另设一数量单处理,若该等项目在地盘上定价较为方便者,如拆除、切凿等工作则应在个别按件项目下予以说明,并在可能之情形下将工程数量或尺寸予以列出。
(b)临时性屋顶与围栏应予说明,并在可能之情形下列出其数量。
3.一切装顶,除应用于开孔工作之外(该项目开孔工作之位置及说明已列于[拆除工程]*数量单之内),应详予说明或提出暂定数量。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Ⅲ.泥工(土石方工程)
1.(a)应设有提纲并列明:
(i)泥井及其挖掘后之处理系按未挖掘前之实土量度;实土由此而增大体积应由营造商自行计算之。
(ii)每一泥井工程项目应视为已包括在任何土质上工作及所有水平标高或坡度及捣实底部、削泥口、闸板及因此需额外挖泥井。
(iii)处理挖出泥石之项目应视为已包括多次搬动往返于临时土堆间之工作。
(b)如有可能,应说明泥石之性质及任何原有探土孔之存在。
(c)应说明是否准许使用炸药及有关此种使用之特别限制。
(d)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泥井工作及挖出泥石之处理均以立方米计算
(e)所有泥井工作应说明包括挖掘及打泥;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出
泥石之处理应另行计算。
(f)除锄低地盘泥工作外,所有泥井均应按每1.50米之相连程序量度及列明开始挖掘之水平。
2.工作位应以下列方法计算:
(a)如需要模板及挖泥石深度不超过600mm时,则有混凝土地脚阵、椿柱及其类似者等之企面起计,加250mm。
(b)如需要模板及挖泥石深度超过600mm时,则由混凝土地脚阵、椿柱及其类似者等之企面起计,加600mm。
(c)如墙外须施防潮层或构墙方法需要工人在墙外面施工时,则由墙身起,加600mm.
3.如须清除长草、灌木、矮树及挖出该等植物根部等之清理地盘工作,应用平方米计算。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Ⅲ.泥土(土石方工程)(续)
4.(a)地盘泥石之挖掘,如不超过200mm深,则应用平方米计算,并述明其平均深度。
平面挖土如有一部分超过200mm深,则全部应用立方米计算。
(b)如草皮及植物泥土需要保护,则用平方米计算并应说明其平均深度及处理。
5.地窖挖土及其类似工作应量度之地基外面,且扣除原有之空位。
6.(a)泥坑及低过地窖水平之泥坑,应予说明及分别量度。
(b)泥坑深度超过1.0米者,则应以0.75米为最小宽度量度。
(c)各种喉管、电线、渠岗等同类泥坑,应以长度量度,按0.25米计,同时说明其平均深度;并应说明挖出泥石之处理。
7.(a)填泥至指定之水平及筑堤及筑台应以立方米量度。
若其深度不超过0.30米者,则应以平方米量度,并说明其平均深度;如填料须按层处理时,则应说明并注明每层及厚度。
关于填料之来源及其夯实之方法,应予说明。
做斜水应以平方米量度。
(b)铺黑泥、撒草仁及铺草皮应以平方米量度。
黑泥之厚度,草仁之品质及每平方米所需之数量,草皮之尺寸,铺种之详细方法,亦应说明。
(c)露出之石面之处理方法应予说明并按平方米量度。
8.(a)挖出支柱底脚、独立柱、砂井之同类者应分别量度。
(b)上列柱穴超过1.50米深度时,土方之量度应不少于1.25×1.25平方米。
(c)挖掘柱穴不超过0.30立方米时应按个计算及说明挖出泥石之处理。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Ⅲ.泥土(土石方工程)(续)
9.(a)衬托工程应予说明,列明其长度、衬托之深度及每段长度及限制。
为衬托工程所需,而供应及安装各种支撑木材,应在另一项目详细说明,按照衬托工程长度计算。
(b)初步挖掘深至原有基础底部应分别量度及说明。
(c)如泥坑之一边系该被衬托墙之墙面,则挖掘宽度应按如下计算:
泥坑深不逾1.50米者,其宽度应按1.00米计算。
泥坑深逾1.50米而不逾3.00米深者,其宽度应按1.50米计算。
泥坑深逾3.00米者,其深度应按2.00米计算。
地基之凸出逾墙面部分而须保留者,则上述宽度应由该凸出部分之边缘起计。
(d)切去砖砌物及混凝土以立方米计算,并分别量度。
10.掘出及移去地面混凝土及其类似者应以平方米计算,并作为除泥石项目之原数另补,若获悉其厚度应予列明。
在挖掘中发现而须掘起及移去之砖砌物、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及类似之物体应个别以立方米量度并作为锄泥项目中之原数另补;在数量未能准备估计时应给予暂定数量。
11.挖泥石成斜面应分别量度。
其进行方法应予说明。
做成斜面以平方米计算。
12.(a)有地盘搬走挖出泥石之处理,除另有列明外,应包括有建造商提供倾卸地等地点。
(b)如挖出泥石系须放置于地盘内者,应予列明。
其限制范围亦应列出。
13.(a)抽去或用其它方法排除挖掘工程内之雨水及渗水应设一项目。
如挖距工程须进至低于平常水位者,应予说明。
如获悉水位时,亦应将之列出。
(b)如有可能遇到泉水或流水,则应设立一暂定金额以备抽水之用或设立一暂定小时数。
为可能需要应用之不同能量之抽水机,应将动力及管理包括在内(实际抽水小时数)。
14.(a)闸板之词义系指除特别支撑外,一切所需用以保持挖掘面之方法,包括负责采用任何被认为必需之方法以保持及维持土方工程之各旁。
(b)按照1(a)(ii)条,各挖泥项目应包括闸板在内。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Ⅲ.泥土(土石方工程)(续)
15.灰泥抹面应以平方米计算,超过一比七之斜面上之工作,应分别量度。
16.(a)疏水石之用料及其方法,应予说明。
(b)疏水石填补夯实后之厚度如超逾0.30米者,则以立方米计算,如不超逾0.30米者,则以平方米量度,列明其厚度。
(c)填充疏水石面应以平方米计算。
17.(a)桩头凿至所需之水平应按件计算。
说明中应列出椿之一般约数尺寸时,并应说明包括清除废物及任何凸出加固材料所需之清理,伸直及屈曲工作在内。
(b)如椿头已由打椿承造商凿至所需水平时,则清理各椿之顶端应按件计算。
说明中应列出椿之一般约数长度,并应说明包括任何对突出加固材料所需之清理、伸直及屈曲工作在内。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Ⅲ.泥土(土石方工程)(续)
18.管沟开挖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清单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下表的规定执行。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挖基础土石方
m3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方平均厚度计算
管沟土方
m
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
土(石)方回填
m3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注:
1.场地回填:
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
2.室内回填:
主墙间净面积乘以回填厚度
3.基础(肥槽)回填:
挖方体积减去设计室外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注:
1、挖基础土石方开挖深度应按基础垫层底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无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时,应按自然地面标高确定。
2、管沟土(石)方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有管沟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管沟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Ⅳ.混凝土工程
参阅第Ⅰ章-总则
1.(a)应设有提纲列明每一混凝土工程项目中已将构造凹位、槽、坑,不超过150mm直径之喉孔,不超过0.025平方米面积之孔洞及补好执妥任何其他同性质之零星项目包括在内。
(b)对原有混凝土施工所需之人工应予说明。
(c)材料之成分及混合之方法应予说明。
(d)如需对材料及已完成工程作任何试验,应予详列。
(e)除以后另有说明外,全部混凝土工程将以立方米计算。
(f)垫层、地台、楼面及墙壁等厚度应予说明。
(g)见光面混凝土如需加处理而与一般浇落、散布及使平方法不同者应另行以平面量度。
(h)混凝土如需经振机(振捣机械)、机械方式捣固、用指定方法浇落(浇灌),或在指定之速度内浇落者,均应分别量度。
(i)浇落于钢架结构外皮之混凝土另行量度。
浇在钢筋及钢丝编网间之混凝土亦应分别量度。
(j)混凝土楼面、墙壁、柱、梁、楼梯等均应分别量度。
(k)除在后另有提出外,混凝土、模板,及加固材料(钢筋)均应分别量度。
(l)下列情况,其数量不予减除:
(i)不超过0.05平方米之空位。
(ii)加固材料钢筋之体积。
(iii)位于墙壁、楼面、天面、路面及其类似之地方而面积不超过0.10平方米之孔洞。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Ⅳ.混凝土工程
参阅第Ⅰ章-总则
2.栏栅柱位或其他同类之小座基混凝土,以件数计算,并注明其尺寸。
3.衬托工程中之混凝土应分别量度。
4.(a)垫层混凝土如需分别浇落者,应予详细列明。
其说明应包括格与格间所需之模板。
如需做伸缩缝应按照第13项规定量度。
(b)如需加厚各种墙下垫层,其加厚部分按原数另补以直米计算,其宽度及厚度应予详列,并包括说明由此而需增多挖掘工程及其清理,疏水石及模板等。
5.(a)明渠以直米量度,说明混凝土厚度、形状、宽度及平均深度,并应包括挖泥及清理、模板、抹面、曲角、收尾、去水口及交叉口工作。
(b)在混凝土垫层上造明渠应以直米量度,并说明其形状,宽度及平均深度。
并包括模板、曲角、收尾、去水口及交叉口工作。
6.(a)个别支柱之地基混凝土应分别量度。
(b)在钢架支柱地基下或在钢架构成条形基础底部灌浆之工作应以平方米量度。
7.混凝土围基、顶盖及其类似者均以直米计算,并应说明中包括模板、曲角、收尾、及交叉口。
8.(a)楼面及天面(屋顶)混凝土之量度应跨经各梁量度。
(b)若楼面及天面有坡度时应列明之并分开量度。
若坡度超过15度者则应列明其倾斜度。
9.浇落于下列钢架结构之混凝土应分别量度:
(a)梁及过梁内之混凝土外皮。
(b)支柱之混凝土外皮。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Ⅳ.混凝土工程
参阅第Ⅰ章-总则
10.(a)混凝土墙应按柱与柱间或凸出部分间量度,并列明其厚度。
(b)混凝土档墙应分别量度。
11.凸线、顶线及类似凸出者,应加进于其所属之以立方米计算之工程项目内。
12.现浇混凝土用以填充或覆盖于空心砖楼面者应列明之,按实际数量以立方米计算,而对空心砖则应详尽说明并以个数计算。
13.铺底垫层、楼面、墙壁等内之伸缩缝应包括模板及任何人工,以米量度。
14.防水条包括长度内接驳,以直米计算,并详加说明;交叉之驳口及特别接驳用件包括其相应之驳口,按件计算。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Ⅳ.混凝土工程
参阅第Ⅰ章-总则
钢筋(钢筋及其他)
1.(a)钢筋质量应予列明,对样品所做之任何试验,其详细办法亦应指出。
(b)有关冷屈或热屈之任何特别限制应予列明。
(c)低碳钢和高屈服强度钢筋亦应分别列明。
2.(a)钢筋以重量计算且包括截度、屈勾、屈曲(在第5项中已列明者除外)并应指出钢筋由于轧制时所产生之公差重量不予计算。
(b)钢筋应做如下之分类:
(i)一般钢筋。
(ii)钢筋级别及钢筋直径。
(iii)螺纹钢筋和特别之钢筋。
(iv)超过12.00米长之钢筋按每3.00米序列明之。
(v)螺旋形钢筋。
(vi)需要特别屈曲或屈至较大弧度之工作。
(c)各种不同直径之钢筋应分别量度。
3.(a)钢丝编网以平方米和重量量度,以所覆盖之净面积计算,但不超过1.00平方米之孔洞将不减除。
在说明中应将该钢丝编网如需屈曲及在接叠中所多用之材料包括在内。
(b)长条形钢丝编网以米计算。
4.绑轧钢筋之铁线,应包括在钢筋项目说明中。
5.若使用高碳钢材应另行量度,所有屈曲以个数计算,并说明系锻造而成弯曲。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Ⅳ.混凝土工程
参阅第Ⅰ章-总则
模板(Formwork)
1.(a)模板应按与混凝土接触之实际面积量度,除以后另有说明外,全部模板以平方米量度,细件而有特征之混凝土模板则按件计算。
(b)光面模板及保留不拆之模板应个别说明并分别量度。
(c)模板若须用墙身板,纤维板,夹板或纸张衬里、或需要带上拆板油液、或扫上白灰水者,应予说明,并分别量度。
(d)若墙身板、纤维板、石棉板、软木板或其同类用做衬里如保留不拆者,则此衬里应分别量度。
安装工作需包括在说明中。
(e)不超过1.00平方米之孔洞不予减除。
2.(a)模板工作应包括斜边缘、切口、槽坑、接角叠口之宽容、桁条、盖口线、跌级、斜口及其类似、斜角、顶撑、拴接、楔实、松开顶撑、拆板、拆卸及搬走。
(b)若顶承之高度超过3.50米者,则该模板应分别量度,并按每增加1.50米序列明之。
(c)圆形或模成之线条应以米计算,包括封口。
(d)横梁之模板应量度至木梁之边缘,但主梁旁接合横梁处之模板之空位将不减除。
梁与支柱交接时,该梁之模板量度至支柱各边缘,而支柱至模板在梁与支柱结合处之空位将不予减除。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Ⅳ.混凝土工程(续)
参阅第Ⅰ章-总则
模板(Formwork)(续)
3.一般模板应作如下分类分别量度:
(a)平面,例如楼面或其类似之底板。
如楼面超过225mm实心者,其底板应分别量度。
(b)垂直平面,如墙壁或其类似者。
(c)斜面。
(d)弯面,注明其半径。
(e)过梁及梁之两旁及封底;倘该梁之深度超过0.75m者应分别量度。
(f)大小支柱之旁板(侧模)。
(g)边缘、楼面或墙壁之收口模板若不超过225mm宽者则以米量度,并按75mm序区分之,而边缘吊板则应另行量度。
(h)梯级及开口之梯边以米计算并列明其宽度,并按75mm序区分之。
(i)凸线、檐板或类似突出物,突出之屋檐部分而不超过0.50米宽者则以米量度并说明其周边之尺寸。
(j)细小平面,如悬臂之末端、撑架、踏步末端、盖顶及靠墙柱、支柱之底座及其类似者。
(k)孔洞做成以供超过150mm直径之喉管者以个数计算,并说明混凝土厚度及管道之大小。
(l)孔洞造成超过0.025平方米而不超过1.00平方米以个数计算,按0.10平方米序区分并说明混凝土之厚度。
4.墙壁模板应量度墙身两面,至其他工作系倾斜而与水平成15度者,同时应量度其表面。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Ⅳ.混凝土工程(续)
参阅第Ⅰ章-总则
预制混凝土
1.(a)预制混凝土项目中应说明包括模板,光面处理及装置方式;所用钢筋亦应予说明并包括在内;如构件超过2.00米长度,应分别量度,并注明件数。
2.(a)檐板、凸线、勒脚线、盖顶及类似项目,应以米量度;角石、挣角墙码及其类似者均应以件计算。
(b)窗台及过梁应以米量度,并列明件数。
说明中应包括座垫及其类似者。
(c)支柱及烟囱压盖以件数计算。
3.步级(悬空而斜底之步级及螺旋踏步除外)应以米量度,并列明其件数。
说明中应包括级尾在内。
悬空而斜步之步级、螺旋踏步及梯台应以件数计算并说明最大方形尺寸。
工程量计算原则(续)
Ⅴ.砖工
参阅第Ⅰ章-总则
1.(a)应设有提纲列明每一砖工及面砖工作个项目之说明中已将所有粗斩及细斩工作,凸、凹线、各式砖拱、契尖、垫缝、挖砖缝,将本梁枕木做好,将木框做好及汶口,抹成烟囱内孔,填塞檐口人工,使明角垂直,做成方角或跌级子口,切成斜角或叉口,开缺口,砌或留槽坑、孔穴及凹位。
削切,补好执妥工作及任何同性质之一切零星项目包括在内。
(b)在原有砖砌工程上工作应予量度。
(c)砖墙厚度超过一个半砖,而其厚度系每半个砖为倍数时,则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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