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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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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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
北京市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北京干旱背景和特点
1.2编制目的
1.3基本原则
1.4编制依据
1.5适用范围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体系
2.2职责分工
3总体要求
3.1落实责任制
3.2落实抗旱预案
3.3落实物资和服务组织
3.4落实抗旱检查
4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
4.1监测
4.2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4.3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
4.4W级应急响应
4.5川级应急响应
4.6n级应急响应
4.7I级应急响应
4.8信息发布
4.9紧急抗旱期
5后期处置
5.1灾后救助
5.2灾后恢复
5.3总结评估
5.4工程修复
5.5保险理赔
6保障措施
6.2应急队伍保障6.3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6.5交通运输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7预案管理
8附件
8.1名词术语
8.2北京市干旱预警发布标准
8.3北京市旱情指标和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1总则
1.1北京干旱背景和特点
北京位于华北大平原北端,地势是西北高、东南低。
北京的气候为典型的暖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夏季炎
热多雨,冬季寒冷干燥,春、秋短促,多年平均降雨量542毫
米,降水季节分配很不均匀。
1999年至今,北京多年出现干旱,其中1999年至2007年连续9年干旱,年平均降雨量仅471毫
米,上游来水减少,水资源的紧缺形势日益严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北京属于资源性重度缺水的超大城市,人均水资源量150
立方米,约是全国人均的1/18,仅相当于世界人均的1/70。
根据国际标准,人均小于1000立方米属严重缺水,小于500立方米属极度缺水,北京市不仅远远低于国际公认的缺水标准下限,而且还不及极度缺水标准的1/3。
北京地区是全国易发旱灾的重点地区之一,密云、昌平、延庆、怀柔等7个区被列为全国易旱地区。
随着北京城市快速发展和人口增加,需水量不断增加,城市供水面临巨大压力。
从历史上看,干旱往往是造成城市供水不足、人畜饮水困难、农作物减产、各行业生产缺水的重要原因。
1.2编制目的
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的抗旱体系,提高预报预警、指挥决策、社会动员能力,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新形势下,不断提升本市抗旱应急处置和管理水平,有效应对干旱对本市的影响,促进抗旱减灾工作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坚持专业处置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1.4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北京市抗旱工作实际,制订本预案。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抗旱应急管理和城市抗旱应急管理工作,适用于因自然干旱灾害造成的供水水源短缺的应急处置。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体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全市抗旱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执行副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相关副市长担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秘书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务局,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抗旱工作。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水务局局长担任。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市气象局、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
各区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
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抗旱职责
领导全市抗旱工作;传达贯彻国务院、国家防总、海河防总和市委、市政府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市抗旱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跨区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统一调度全市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水量;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抗旱职责
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全市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全市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全市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区政府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的抗旱应急预案;负责中央特大抗旱补助费、市级抗旱经费计划安排,市级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拨;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督查各级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1)组织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
单位应对抗旱相关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市级抗旱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制定(修订)与抗旱相关的应急预案;
(3)负责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应急委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负责本市抗旱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5)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负责本市抗旱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7)负责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8)指导各区抗旱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2.2.3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
负责及时组织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发布旱情、灾情、抗旱救灾的新闻报道,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旱救灾。
(2)市发展改革委:
按权限审批或核准抗旱工程项目,并安排落实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
(3)市公安局:
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社会治安保卫工作。
(4)市民政局:
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安置工
作,统筹协调社会慈善救助活动
(5)市财政局:
负责协调、落实市级抗旱应急所需专项资金。
(6)市环保局:
负责地表水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提出水污染防控建议并协调处置。
(7)市规划国土委:
负责本市抗旱工程建设规划的审批。
(8)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应急抗旱期间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9)市城市管理委:
负责燃气、热力等所属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运行,配合做好应急抗旱救灾工作。
(10)市交通委: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本市应急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储备、调运和运输工作。
(11)市农委:
负责提供作物受旱面积和播种面积信息;负责农作物抗旱工作,牵头研究创新政策性旱灾保险产品;负责指导农业节水灌溉、保苗等技术环节。
(12)市水务局:
负责做好应急抗旱期间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设施,制定全市应急调水方案等涉水应急管理工作。
(13)市商务委:
负责抗旱救灾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调配。
(14)市旅游委:
负责在本市抗旱紧急期调整控制进京旅游团组事宜。
(15)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
(16)市园林绿化局: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公园、绿地及郊区林业抗旱工作。
(17)市南水北调办公室:
负责干旱期间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通报南水北调来水及水质信息。
(18)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负责做好抗旱救灾车辆的交通应急保障工作。
(19)北京卫戍区:
协助地方政府承担抗旱救灾、转移群众和物资等任务。
(20)武警北京市总队:
协助地方政府承担抗旱救灾、转移群众及物资、保护水源地、维护治安等任务。
(21)市气象局:
负责天气预报预警和气候监测工作;负责气象干旱监测,及时提供气象干旱监测产品;负责人工增雨工作。
(22)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
督促组织北京保险行业对
干旱受灾地区的投保单位快速、及时做好查勘理赔服务工作
(23)市通信管理局:
负责调动各种通信资源,做好抗旱救灾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工作。
(24)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集团所属水厂生产及供水管线的维护、抢修,确保居民日常和应急供水。
(25)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干旱期间再生水具体调配实施工作。
2.2.4各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各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抗旱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内的抗旱工作,主要包括:
(1)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工作,贯彻落实抗旱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
(2)负责组织本辖区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督促街道(乡镇)、有关企事业单位编制落实抗旱预案;
(3)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旱情监测预警,及时启动所辖地区的抗旱应急响应,向本级政府提出抗旱应急处置建议,并按照指令组织实施抗旱救灾、物资调运、灾民救助、旱灾信息收集等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做好抗旱减灾规划编制及抗旱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做好区级抗旱物资、设施设备的储备工作;
(5)做好本区应急抗旱能力建设工作。
3总体要求
3.1落实责任制
抗旱工作责任制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分
级、分部门岗位负责制。
行政领导和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抗旱第一责任人,将抗旱责任制落实到每一级政府、每一个行业、每一个单位、每一个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服从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按照统一部署,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3.2落实抗旱预案
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针对抗旱应急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各级抗旱应急预案、抗旱应急调水预案、应急供水预案等抗旱相关预案,加强预案间的衔接,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指导抗旱减灾应对工作。
3.3落实物资和服务组织
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足于抗大旱、抗连旱,储备必需的抗旱物资,并制定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相关管理办法,保证应急时物资调得出、用得上。
加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抗旱服务队的作用,保证干旱期间的人畜饮水安全。
3.4落实抗旱检查
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队伍为主要内容的检查制度,提早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5开展宣传教育
各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公共交通移动媒体、公共交通广告媒体等广泛宣传和普及抗旱节水知识,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努力实现社会面宣传全覆盖,做好防大旱、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4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
4.1监测
本市建立完善旱情监测制度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全面加
强抗旱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气象、土壤墒情、水文、水质等信息的动态监测,及时向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必要时加大监测及上报频次,为预报预警和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气象部门负责对降水、气温、蒸发等相关气象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分析;水务部门负责对水情、供水、用水等信息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作物种植面积、墒情、生长状况、养殖情况以及农业
因旱损失等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乡园林绿化养护需水及园林受旱状况等进行监测统计分析;环保部门负
责对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统计分析;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早测报、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负责汇总分析本区的农业损失、人畜饮水困难等旱情旱灾信息。
市相关部门及各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监测统计分析结果及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2预警发布、变更及解除
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划分为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四个预
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
干旱预警等级依据气象干旱综合监测指数确定,气象干旱综合监测指数由市气象局负责监测与分析。
干旱预警等级经市气象局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商后联合确定并发布、变更及解除。
各区根据全市性预警情况,结合本区情况,可自主发布、变更及解除干旱预警,并报市应急办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3应急响应启动及结束
干旱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IV级应急响应(轻度干旱)、川级应急响应(中度干旱)、口级应急响应(严重干旱)和I级应急响应(特大干旱)。
当干旱预警发布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气象、农业、水务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抗旱会商,根据干旱预警等级、实际旱情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研判后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全市性应急响应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和结束,其中:
全市性V级和川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水务局负责同志)批准,全市性口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执行副总指挥批准,全市性
I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结束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批准。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本区情况自主启动和结束本辖
区内的应急响应,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响应等级变更时,按照应急响应启动权限,宣布进入新一级应急响应。
当干旱灾害解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时,按照应急响应结束权限,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4V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全市蓝色干旱预警,或全市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5%^10%或全市山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3—5万人,或全市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5^—10%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可启动IV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对特定区域启动V级应急响应。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掌控信息,适时会商,会商由副总指挥主持。
参加会商的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水务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南水北调办公室、市气象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受旱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等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的气象、水文、农业及抗旱等方面的专家。
在围绕干旱灾害状况及发展趋势、旱区及全市的水资源变化及需求状况、抗旱减灾能力状况等研判会商的基础上,确定全面的抗旱减灾措施。
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须及时将本区的受旱状况、水资源
供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具体响应措施包括: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社会舆论宣传工作,采取各种宣传渠道告知社会公众本市干旱形势和当前供水保障工作情况,呼吁社会公众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
(2)市水务局负责对本市境内水库实施应急调度,启用部分应急备用水源地,向城市供水。
(3)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抗旱服务队布控工作,保证人畜饮水安全。
(4)受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节水措施;做好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的准备;加强监督执法,对供水、用水、节水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5川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全市黄色干旱预警,或全市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30%或全市山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5—10万人,或全市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10%^20%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可启动川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对特定区域启动川级应急响应;并将响应等级通报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进行抗旱会商,会商由副总指挥主持。
参加会商人员包括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的相关专家。
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本区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
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每三天报告汇总情况。
除执行W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市水务局负责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和重复利用率;
负责启用应急水源地,根据需要适当加大应急水源地的地下水开采量。
(2)市水务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和市园林绿化局对公共绿地用水限水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禁止公共绿地、环卫浇洒使用自来水,加大生态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
(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建筑施工用水的管理。
(4)市旅游委负责对受旱区旅游人数进行调控。
(5)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抗旱服务队对饮水困难地区实行临时送水,保证人畜饮水安全。
4.6口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全市橙色干旱预警,或全市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50%或全市山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10—20万人,或全市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20%^30%寸,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可启动H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对特定区域启动H级应急响应;并将响应等级通报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加密抗旱会商,会商由执行副总指挥主持,参加会商人员包括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的相关专家。
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本区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
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每两天报告汇总情况。
除执行川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市水务局实施全市水资源应急管理,并向国家防汛
抗旱总指挥部或海河水利委员会提出实施跨区域、跨流域应急
调水请示;限制工业用水,对影响城乡生活供水的高耗水企业部分或全部停产;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2)市农业部门暂停农业生产开采地下水,适度减少农
业生产用水量。
(3)市园林绿化局减少城市环境用水、生态景观及市政用水量、暂停园林绿化使用地下水进行灌溉。
(4)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供水准备,加强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5)受旱区政府启动临时应急供水预案,采取相应应急供水措施。
4.7I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全市红色干旱预警,或全市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50%^上,或全市山区农村因旱饮水困难人口达到20万人以上,或全市城市干旱缺水率达到30%以上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预警、旱情、灾情以及未来天气形势等情况可启动I级应急响应;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对特定区域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将响应等级通报海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随时组织抗旱会商,会商由常务
副总指挥主持。
参加会商人员包括所有成员单位,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邀请的相关专家。
受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将本区的受旱状况、水资源供
需变化、应急响应措施以及抗旱减灾工作中的问题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每天报告汇总情况。
除执行H级应急响应措施外,还应进一步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市政府向社会宣布本市进入紧急抗旱期,实施可供水源统一严格管控。
(2)市水务局负责启动跨流域、跨区域调水工作,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消减工农业用水使用新水,禁止生态环境用水使用新水,尽最大可能使用再生水。
(3)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要求,停止对具有自备井水源产权的单位及区域供水,实施城区分时分片供水。
(4)市旅游委限制或适度控制进京旅游团组,降低需水
量。
4.8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由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向社会公众发布,内容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或终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提示等。
应急响应信息由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对外发布,内容包括响应级别、应对措施、安全提示、起始或终止时间等。
信息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
旱情及抗旱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市委宣传部
会同市应急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
旱
情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旱灾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发布。
4.9紧急抗旱期
需要宣布全市或有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时,由市防汛抗
旱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在紧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紧急抗旱期结束,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本市或有关区域解除紧急抗旱期,并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解除紧急抗旱期的消息。
5后期处置
5.1灾后救助
受旱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疾病预防
控制、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等善后救助工作。
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救灾和善后工作。
民政部门核实灾情,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生活救助,统筹协调社会救
灾捐赠款物用于全市救灾。
5.2灾后恢复
旱情缓解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具体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旱情、灾情核查工作,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恢复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
5.3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区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在抗旱应急工作结束的15天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抗旱应急相关资料的整编工作,形成本区抗旱应急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抗旱应急工作结束的25天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形成全市抗旱应急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并报市应急委。
5.4工程修复
旱情缓解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抗旱期间发生的水利设施损坏和设备故障要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对应急供水形成的临时坝堰等设施予以清除,对临时改建的供水系统予以加固恢复。
5.5保险理赔
大力推动政策性种植业保险发展。
灾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各保险公司视投保情况深入灾区现场查勘,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6保障措施
6.1信息监测保障
加强抗旱信息化建设,确保防汛抗旱通信和旱情监测网络通畅,实现纵、横向联络畅通,及时、准确监测报告旱情信息;各级水务部门、气象部门、农业部门等加强对雨水情、墒情、农情等旱情信息的监测,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并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和上报。
6.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由供水、消防、医疗救护等多个部门组成,其中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市总队是应急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
各有关区和相关部门落实好区、乡镇(街道)各级抗旱服务队及救援队伍组织方案。
6.3物资保障
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要建立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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