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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学习提纲
《教师法》学习纲要
一、教师概括
1.1教师的法律观点:
1993年10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给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一法律观点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一)教师是专业人员。
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点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课。
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点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1.2教师的地位
(一)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要素构成的整体性范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一样历史阶段,因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一样,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一样、文化背景不一样,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对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特意职业。
这类职业是一种要讨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连续不停的研究才能获取并保持专业知识及特意技术的公共业
务”。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用了这一建议。
教师职业作为一种特意职业,拥有不行代替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一样国家有不一样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概有公事员、雇员、公事员兼雇员三种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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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事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事员系列。
依据
《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执行教育教课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类定位既不一样
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事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这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教师法》第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纳举措,增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良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该尊敬教师。
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委任制、聘用制等形式。
西方很多国家表现为一种雇用关系。
我国传统上推行委任制。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教师任用制度改革。
《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学校和其余教育机构应该逐渐推行教师聘用制。
二、教师的权益与义务
2.1教师的权益
(一)教师在法律上的权益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益,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益。
是赐教师在教育教课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可以作出或不作出必定行为,以及要求别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必定行为的允许与保障。
(二)教师的基本权益
1、进行教育教课活动,展开教育教课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课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沟通,参加专业的学术集体,在学术活动中发布建议。
简称科学研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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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道德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
权。
4、准时获取薪资酬劳,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
假。
简称获取酬劳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课、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建议,经过教员工代表大会或许其余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深造或许其余方式的培训。
简称深造培训权。
2.2教师的义务
(一)教师义务的含义分为两部分:
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肩负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肩负的义务。
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差别。
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课工作一定执行的责任。
表现为一定作出或不作出必定行为。
(二)教师的基本意务
1.恪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目标,恪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课计划,执行教师聘约,达成教育教课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来源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道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率领学生展开有利的社会活动。
4.关怀爱惜全体学生,尊敬学生人品,促使学生在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遏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许其余入侵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责备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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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停提升思想政治觉醒和教育教课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
3.1教师的资格是国家对特意从事教育教课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它规定
着从事教师工作一定具备的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推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允许制度。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推行教师资格制度。
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获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分类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
教师资格分为:
1、xx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依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型。
(二)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它包含以下四个要件:
1.一定是xx公民。
2.一定拥有优秀的思想道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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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定拥有规定的学历或许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一定拥有教育教课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一个标记,是人们从事必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外国很多国家都对教师资格的获得规定了相应的学历要求。
联合我国实质,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对各种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一定经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对于学历还没有达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主要采纳中小学教师查核合格证书的过渡方法来解决。
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任教时,应该有试用期。
(三)教师资格认定
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
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少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许申请人任教课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许申请人任教课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察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
(3)颁发证书
(四)教师资格丧失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遇到剥夺政治权益或许成心犯法遇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获得教师资格;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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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除其教师资格:
(一)故弄玄虚、欺骗教师资格的;
(二)道德不良、欺侮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除教师资格的,自撤除之日起
5年内不得从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2教师的任用
(一)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获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推行教师职务制度。
1.职务设置。
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2.任职条件。
担当必定的教师职务,一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3.职务评审。
一般而言,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照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评审。
(二)教师聘用制度:
教师聘用制度就是聘用双方在同样自发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许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教课岗位设置,邀请有资格的公民担当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推行教师聘用制度。
1教师聘用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拥有以下三个特点:
(1)教师聘用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同样自发、“双向选择”为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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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聘用双方依法签署的聘用合同拥有法律效劳。
(4)教师聘用有着严格的程序。
2.教师聘用制依其聘用主体实实行为的不一样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招聘。
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然、择精选择拥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
(2)续聘。
即聘用期满后,聘用单位与教师连续签署聘用合同。
(3)解聘。
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由不适合连续聘用教师,双方排除合同关
系。
(4)辞聘。
即受聘教师主动恳求用人单位排除聘用合同的行为。
四、教师的培育与培训
4.1教师的培育
(一)教师培育的含义是指特意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种学校教师的增补更新而进
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
属教师职前教育。
我国教师培育主假如经过师范教育渠道而进行的。
(二)师范教育的举办
1.教师培育机构。
各级师范院校是师资培育的特意教育机构。
此刻渐渐从本来的“三级师范教育”从“两级师范教育”过渡,渐渐撤消中等师范教育。
2.教师培育的形式。
就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育教育大概上分为三种种类:
“定向型”师范教育;“开放性”师范教育;“混淆型”师范教育。
就我国状况而言,当前我国主要采纳的是“定向型”师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育的主体。
《教师法》也规定,非师范学校应该肩负培育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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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教师培育的内容。
一般而言,培育合格教师,要给予思想道德、文化专业
知识、身心素质和教育专业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
此中,教育专业训练是师范教育的特别要求。
4.2教师的培训
(一)教师培训的含义是指特意教育机构为提升教师的素质、能力对任职教师
进行的一种连续教育。
教师培训是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构成部分,拥有赔偿、更新知识的功能。
包含双方面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升学历水平;二是认识教育科研的新成就,充分专业文化知识,提升教课技术。
教师培训制度是提升教育教课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我国《教师法》列专章对教师的培育和培训作了规定,并将教师任职培训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权益和义务。
教师培训分中小学教师培训和高校教师培训。
(二)中小学教师培训
《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拟订教师培训规
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据此规定,国家教育部拟订了《中小学教师连续教育规定》,并于
1999年9月13日正式公布。
1.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
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就地取材、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联合”的原则。
2.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以提升教师实行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要点。
3.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类型。
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4.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条件保障。
五、教师的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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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查核的观点是指各级各种学校及其余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观察和评论。
教师查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过查核增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法》第五章对教师查核的机构、内容、原则、结果作了详细规定。
为教师查核工作供给了重要的法律依照。
2.教师查核的内容、原则和结果
教师查核是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余教育机构组织进行。
学校及其余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察。
(一)教师查核的内容
《教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查核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二)教师查核的原则
《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师查核应该依照以下原则:
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正确性原则。
(三)教师查核的结果
《教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教师查核结果是受聘用教,荣膺薪资、实行赏罚的依照”。
这是对教师查核结果效劳的规定。
六、教师的待遇
6.1教师的薪资待遇是赐教师的基础薪资、职务薪资、课时酬劳、津贴、奖金等在内的薪资性收入。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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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均匀薪资水平应该不低于或许高于国家公事员的均匀薪资水平,并逐渐提升。
成立正常的晋级增薪制度”。
教龄津贴是依据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所赐予的额外酬劳,也是鼓舞教师长久放心从教的重要举措。
教师补助是一种地域性补助,其目的在于鼓舞高学历人材到边远贫穷地域从事教育工作,以促使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
6.2教师的其余待遇
(一)教师的住宅
《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宅的建设、租借、销售推行优先、优惠。
(二)教师的医疗
《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事员享受同样的待遇;按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就地取材安排教师进行疗养。
(三)教师的退休、离职
《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
教师退休或许离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许离职待遇。
七、法律责任
7.1对教师权益的司法保护
《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欺侮、殴打教师的,依据不一样状况,分别赐予行政处罚或许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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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对教师违纪行为的处罚
《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余教育机构或许教育行政部门赐予行政处罚或许解聘。
(一)成心不达成教育教课任务给教育教课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道德不良、欺侮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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