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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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劳资管理制度
**银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促进我县农村合作银行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保障双方合法的权益,建立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条广德农村合作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是实行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签订,未签订劳动合同者即视为非本单位职工,不享受本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的需要,结合本人的情况和意愿,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来确定。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
第六条合同的签订期限一般为两年,2008年1月1日后,连续签订两次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无特殊情况,可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可不执行),但下列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
(一)经用人单位同意,职工本人自愿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合同的;
(二)因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原因,上一合同期未完成经营指标或工作任务的;
(三)工作表现、工作态度差的;
第七条试用期限。
新招聘职工试用期限为六个月。
第八条职工凡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岗位聘任按照广德农村合作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双方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有必要可由县级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工有正当理由提前退休时,应办理终止手续;
(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单位同意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一)签订劳动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经上级批准,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和经营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劳动合同因职工申请,单位同意的,可进行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如内退情形发生);因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失误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等原因,也可进行劳动合同
条款变更(如待岗情形发生)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到岗的,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三)不参加基本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且参加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严重影响本单位或本行业声誉的;
(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六)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失职或不尽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利益损害的;
(七)违反职业道德,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或为竞争对手提供服务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九)参加非法组织或团体,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十)年度员工考核不称职两次以上或待岗期间完不成下达工作任务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的。
(五)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并经总行同意的•
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一)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九条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充分考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在原单位有借款或负有其他经济责任的人员,用人单位保留对其依法追偿或要求其履行责任的权力。
第三章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按劳取酬的权利,接受培训和职业教育的权利,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辞职的权利,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等。
第二十三条职工在合同期内,根据岗位劳动和贡献大小,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第二十四条职工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公休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独生子女待遇、各种补贴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住房公积金等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合同期内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职工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根据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办理分为省级统筹和县级统筹两类。
原正合工参加省级统筹,原顶岗代办员参加地方统筹,合行员工均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各自承担部分。
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失业保险金,以利于员工解除劳动
合同后进入社会劳务市场。
第二十七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据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有关管理办法来确定医疗期。
第二十八条员工因病、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按劳社秘(2004)93号文件文件执行。
具体补偿规定按社保局公布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按国家和用人单位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由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在合同期未满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须按有关规定赔偿培训费。
第三十一条职工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予以保密,保密期限为终身,泄露商业秘密(如:
存款人存款信息、借款人的经营信息、银行内部不得披露的信息及银行内部核销呆账的保密权和追索权等)必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章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补偿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制度第十五条及十九条规定的,其补偿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执行。
第五章劳动争议
第三十三条广德农村合作银行成立由工会、人事、监察部门和员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
第三十四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以上条款若有与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广德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等法律及行业法规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银行薪酬管理制度
为推进我县农村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工作,促进经营机制转换,建立起员工收入与绩效挂钩的分
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联社《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信联发[200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县农村合作银行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改变过去高度集中统一的工资管理制度,克服
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积弊,建立符合我县农村合作银行特点的薪酬制度,使员工的报酬与所在支行的综合经营效益和个人的实际贡献相一致,以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我县农村合作银行发展业务、降低风险、提高综合效益,实现我县农村合作银行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薪酬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
员工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需^<0
(二)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
员工个人收入高低要与其业务水平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质量好坏、贡献多少紧密联系起来,客观公正地进行岗位劳动评价,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三)坚持绩效挂钩的原则。
员工的收入要与本单位综合经营效益挂钩,增效增资、减效减资。
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综合效益增长幅度。
(四)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
通过建立风险调节基金,兼顾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有效控制工资的过快增长,防止超分配,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三、薪酬制度的对象
总行、营业部、支行、分理处的在编人员。
四、薪酬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我县农村合作银行实行绩效工资制,工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
(一)基本工资:
含保障工资、工龄工资、学历(职称)津贴。
1、保障工资:
标准为本县最低保障工资,按月足额计提发放。
这项工资标准随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省联社文件规定适时调整。
2、工龄工资:
每年工龄月津贴额为2元,按月足额计提发放。
工龄从参加工作当年算起,每年1月1日起调整。
3、学历(职称)津贴:
二者就高选择一项享受。
学历津贴标准为:
初中及以下不享受,高中或中专10元,大专30元,本科60元,学士80
元,双本科或研究生100元,双学士或硕士160元,博士200元。
职称津贴标准为:
助师30元,中师60元,高师100元。
享受学历津贴的,必须为国民教育系列和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且持有正式毕业证书,须为
金融行业对口专业,员工获得证书后将原件和复印件交综合管理部,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其他
学习证书、证明、结业证书等均不得享受学历津贴;享受职称津贴的,必须为经济、会计、法律、计算机工程类等专业技术职称并予以聘任,从聘任下月起按月足额计提发放,以上职称未聘任和其
他类职称不享受职称津贴。
(二)岗位责任工资
岗位责任工资的标准按照上年度合行等级和本年度员工所在岗位责任大小确定。
计算公式为:
某员工岗位责任工资标准=保障工资X合行等级系数X岗位系数。
合行等级系数:
一级2.4,二级2.0,三级1.6,四级1.3,五级1.0,六级0.9,七级0.8。
岗位划分及岗位系数:
总行岗位划分及岗位系数:
支行(含营业部、分理处)岗位划分及系数:
岗位名称
岗位人员
岗位系数
总行一岗
董事长、行长
8.0
总行二岗
监事长、副行长
5.5
总行三岗
部门负责人(正职)
3.8
总行四岗
部门负责人(副职)
2.6
总行五岗
业务管理人员委派会计
2.0——2.2
总行六岗
工勤人员
1.0
岗位名称
岗位人员
岗位系数
支行一岗
支行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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