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网调度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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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网调度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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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新疆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1 总则
1.1 为加强新疆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调度秩序,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规程》、国家有关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法规、规程、规定,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 新疆电网是指覆盖在新疆区域内的所有电网。
电网调度管理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并网运行的发、输、变、配、用电单位都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相应责任。
1.3 本规程适用于新疆电网内调度运行、设备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电力市场、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专业的各项业务活动。
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各发电厂和输、变、配、用电单位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4 各类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地区电网在并入新疆电网前,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否则不得并网运行。
1.5 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并入新疆电网的各类发电厂及输、变、配、用电单位的有关人员,都应熟悉和遵守本规程。
1.6 本规程由新疆电力调度中心(简称省调)负责解释。
1.7 本规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 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2.1 调度管理的主要任务:
电网调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全网的调度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2.1.1 按照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及有关规定,使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连续供电,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1.2 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按照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变电设备的能力,最大限度的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
2.1.3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调度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2.2 省调的主要职责:
2.2.1 组织编制和执行新疆电网的年、月(季)、日运行方式,核准主网架与地区电网相联部分的运行方式。
2.2.2 指挥调管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
2.2.3 指挥、协调新疆电网的调峰、调频和电压调整。
2.2.4 平衡调管范围内发、输、变电设备的月、季度检修计划,负责受理并批准调管设备的检修申请。
2.2.5 参与编制电网的年度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责编制全网的月(季)、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督促、调整、检查和考核。
2.2.6 负责调管范围内的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及时提出调整发电计划的建议,满足流域防洪、防凌、灌溉、供水、排沙等方面的要求。
2.2.7 负责调管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提出并组织实施完善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编制全网低频率、低电压自动减负荷方案;负责调管范围内的无功电压调整和网损管理;参与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分析结果。
2.2.8 负责调管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整定和管理,负责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管理。
2.2.9 参与电网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2.2.10 根据调管范围划分原则,负责确定调管范围;负责签订调管范围内的并网调度协议。
2.2.11 受理并批复调管的新(改、扩)建设备投入运行的申请,编制新(改、扩)建设备启动并网方案。
2.2.12 履行新疆电网内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电力市场、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职能;组织本网内有关电网调度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
2.2.13 组织和参与提高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试验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2.2.14 负责贯彻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3调度管理的形式和调管范围的划分原则
3.1 新疆电网的各级调度机构是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的组成部分。
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调度运行等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管理中行使调度权。
3.2 新疆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
新疆电力调度中心(简称省调)
地区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3.3 并入新疆电网的所有发、输、变、配、用电设备均应纳入电网统一调度,并按其装机容量、电压等级及电网运行的需要,划归相应一级电网调度机构调管。
3.4 调管范围的划分原则:
3.4.1 主网架中的输、变电设备及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电网中的骨干发电厂、对电网运行有重要影响的地区发电厂及其相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与调度业务有关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设施,属省调调管。
3.4.2 地区电网中重要的输、变电设备及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非省调调管的发电厂及其相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与调度业务有关的调度自动化、通信设施以及上述厂、站的消弧线圈,属地调调管。
3.4.3 除省调和地调调管范围外的电网其他输、变、配、用电设备,由县调调管。
3.4.4 除省调、地调和县调调管的设备外,其余附属设备由各发电厂和电业局安排调度管辖。
3.4.5 属地调调管的设备,若其运行方式的改变将影响省调调管设备的安全运行或电力电量平衡、电能质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则定为省调许可范围的设备。
3.4.6 属省调调管的设备,因调度手段受限或安全运行的需要,省调可委托有条件的地调代为调管,地调应接受。
3.4.7 有关调管范围的具体划分详见附录二。
4 调度管理制度
4.1 省调是新疆电网的最高调度指挥机构,在其调管范围内行使调度权。
4.2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新疆电网调度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4.3 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和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4.4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
发、受令时,双方应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人应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必须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4.5 下级调度机构和厂、站的运行值班人员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认为该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如省调值班调度员重复其指令时,接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接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的内容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领导人。
4.6 省调调管的设备,未接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或地调值班调度员均不得自行操作或自行改变设备状态,但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构成威胁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规定处理,处理后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4.7 对省调许可设备,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只有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操作后即向省调汇报。
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允许地调值班调度员不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即对应经省调许可的设备进行操作,但必须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4.8 不属省调调管的设备,但操作后对系统运行方式有影响或需要省调进行相应的配合操作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和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在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操作。
4.9 各级调度机构所调管电网的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发电厂、变电站全停等对电网安全运行或用户供电产生严重影响的工作,下级调度机构必须征得上一级调度机构的许可后,方可安排进行上述工作。
4.10 省调调管设备的操作若涉及地调调管范围的安全供电或电能质量时,应预先通知有关地调考虑相应措施并已做好安排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结束后,即通知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
4.11 在事故和紧急情况下,为防止系统瓦解和事故扩大,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指挥系统内各级调度机构调管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操作(包括拉闸限电),但事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下级调度机构,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12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同时接到省、地调相互矛盾的指令时,应立即向省调报告,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协调决定。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省调指令执行,执行后应分别报告省调和地调。
4.13 发、输、变电设备发生异常和事故时,有关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所属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应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应向有关厂、站通报事故情况;若地调调管的设备发生事故,在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做好记录。
4.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不得干预调度指令的发布和执行。
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如不执行、延迟执行或变相执行调度指令,均视为不执行调度指令。
不执行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对不执行调度指令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4.15 电网经营企业发布的一切有关电网调度业务的指示,均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电网值班调度员,调度机构负责人应对指示的执行情况负责。
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电网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
4.16 对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省调有权组织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4.16.1 不执行省调下达的发、供电调度计划。
4.16.2 不执行省调下达的检修计划。
4.16.3 不执行省调调度指令和不落实省调制定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
4.16.4 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
4.16.5 其他违反调度纪律的情况。
4.17 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前,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5 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5.1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按年、月(季)、日(包括节日)编制各自调管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方式,并应满足调度管理任务的要求。
5.2 凡由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并纳入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的发、输、变电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如何,均必须纳入电网调度计划的范围。
5.3 调度计划原则上应服从上级调度计划和运行方式的安排。
5.4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编制的运行方式须报送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
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下年度运行方式,每月20日前报送次月运行方式(遇节假日相应提前)。
5.5 省调调管范围的年、月(季)、日预计负荷由省调编制,各地调编制的地区次年和次月预计负荷,每年9月底前和每月20日前报省调。
5.6 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
5.6.1 年度运行方式是在负荷预计、水情预测和发、输、变电设备检修及新(改、扩)建设备投产计划等信息的基础上,编制电网全年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制定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各项措施。
省级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由新疆电力公司审批后执行。
5.6.2 年度运行方式的内容:
5.6.2.1 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5.6.2.2 上年度系统运行情况分析。
5.6.2.3 新(改、扩)建项目投产计划。
5.6.2.4 电网生产调度计划。
5.6.2.5 电网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5.6.2.6 电网结构及运行接线方式。
5.6.2.7 水电厂水库运行方式。
5.6.2.8 潮流计算及N-1静态安全分析,静态电压稳定分析。
5.6.2.9 系统稳定分析及安全约束。
5.6.2.10 无功电压和网损分析及对策。
5.6.2.11 系统短路容量。
5.6.2.12 系统调峰、调频。
5.6.2.13 安全自动装置及低频率、低电压减负荷装置配置情况及整定方案。
5.6.2.14 提高现有电网输电能力方案。
5.6.2.15 本年度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5.6.3 年度运行方式编制程序:
5.6.3.1 各发电厂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送次年新(改、扩)建项目计划和设备技术参数,炉、机大、小修进度计划,全厂分旬可调出力表。
5.6.3.2 各供电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属调度机构报送次年新(改、扩)建项目计划和设备技术参数,主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地区最大有功、无功负荷及电量需求,无功补偿装置的容量以及地区电压监视点的电压偏差范围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型号、装设地点及功能等,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供其调管范围内的断路器实际遮断容量。
5.7 月度运行方式的编制:
5.7.1 在年度分月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设备检修情况、月度水情、购售电合同、机组供热情况和电网输送能力等因素后编制月度运行方式。
5.7.2 月度运行方式的内容:
5.7.2.1 系统及各地区预计最大、最小负荷,电量计划和出力平衡表。
5.7.2.2 发、供电设备检修进度表。
5.7.2.3 系统各监视点的电压曲线和允许的偏差值。
5.7.2.4 发电厂主要运行方式与调峰、调频安排。
5.7.2.5 系统重大检修方式的潮流、稳定、电压水平计算和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5.7.2.6 限电安排。
5.7.2.7 水电厂水库运行方式。
5.7.2.8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要求。
5.7.3 省调月度运行方式的编制程序:
5.7.3.1 各直调发、供电等单位,应于每月23日前后召开的调度计划会议上,向省调书面申报下月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5.7.3.2 省调根据年度计划、各单位检修计划、水库用水计划、机组供热情况、系统用电情况等,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月度运行方式,并于上月28日前印发各有关单位。
5.8 省调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5.8.1 日运行方式在月运行方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日用电负荷需求、近期水情、设备检修、机组供热情况、电网输电能力等约束条件后进行编制。
5.8.2 日运行方式的内容:
5.8.2.1 系统和各直调发电厂次日每15分钟的负荷和有功出力分配曲线;各发电厂的机炉开停计划及系统旋转备用率。
5.8.2.2 已批准的设备检修安排,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系统接线变动说明、稳定措施及注意事项。
5.8.2.3 地区日供电曲线(或联络线传输功率曲线)。
5.8.2.4 特殊方式下的反事故措施。
5.8.2.5 新(改、扩)建设备投运计划及重大试验方案。
5.8.2.6 其他和电网运行有重大关系的事项说明。
5.8.3 日运行方式的编制程序:
5.8.3.1 日负荷预测是编制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的基础。
电网次日的预计负荷由各供、用电企业指定专人于每日13:
00前向省调上报;双休日及双休日后上班第一日的负荷预计,应于双休日前一日13:
00前报省调。
5.8.3.2 国家法定节假日(连续放假不少于3日的)期间及节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计负荷,各供、用电企业(含有源用户)应在节前12日向省调报送,内容应包括地区电网运行方式、负荷情况、机组可调出力、设备检修情况,以便省调安排节日运行方式及制定保电方案,如有变动,有关单位应于节前8日重新报省调;如连续放假不多于3日,上述情况应于放假前2日13:
00前报省调。
5.8.3.3 日供电调度计划编制:
5.8.3.3.1 新疆电力公司所辖供电单位、其他有源地区电网和用户,均应编制用电总负荷和联络线交换电力曲线[用电总负荷=地调(或用户)调管电网内的发电总出力+交换电力(下网为正值、上网为负值)]。
以上曲线每日均由96个点构成,每间隔15分钟一点。
编制单位应对其准确性负责。
5.8.3.3.2 有源地区电网和各大用户发现当日报送的预计次日负荷将增减10MW及以上时,应在当日17:
00前重新报省调日运行方式编制部门。
5.8.3.3.3 根据各供、用电企业的用电总负荷曲线、下网用电负荷曲线,省调综合考虑电网及各地区用电情况后,编制日供电曲线。
5.8.3.4 日发电调度计划编制:
5.8.3.4.1 水电厂(站)每日13:
00前应向省调报送前一日水库24小时水位及最大、最小(或平均)进库流量、出库流量、泄流量、发电量、用水量和弃水损失电量,预计次日平均进库流量、发电量及电厂(站)96个点(每间隔15分钟一点)的可调出力,省调综合考虑后确定水电厂(站)次日的发电调度计划。
双休日及双休日后上班第一日的出力预计,应于双休日前一日13:
00前报省调。
5.8.3.4.2 风力发电厂(场)每日13:
00前应将预计次日24个点(每间隔1小时一点)的可调出力报省调。
双休日及双休日后上班第一日的出力预计,应于双休日前一日13:
00前报省调。
5.8.3.4.3 新疆电网的旋转备用容量一般为发电最高负荷的3%~5%,重要节日和重要保电时取上限,且要满足网内单机容量最大的发电机组跳闸不限电的需要。
5.8.3.4.4 在各供、用电企业编制的日用电总负荷曲线和上、下网功率曲线的基础上,省调综合考虑各地区用电情况、设备检修和月度发电量计划以及电网约束条件、机组供热情况、运行备用等因素后编制日发电调度计划。
5.8.4 省调根据日发、供电调度计划进行全网平衡和对有关检修项目进行安全校核后制定出次日电网运行方式,于当日22:
00前下达至各有关单位。
5.8.5 日调度计划的执行:
5.8.5.1 各地调因天气或设备临时缺陷等原因造成负荷预计偏差可能超过规定范围时,应至少提前1小时将欲修改的曲线报省调值班调度员(每日可修改三次,每个点可修改一次),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确认后作为考核依据。
5.8.5.2 因天气原因造成负荷预计偏差超过允许范围的,有关地调应查明当时的温度、湿度、风力、降水量的大小和降水范围、天气变化时受影响的负荷类型和负荷数量,在3日内报省调。
5.8.5.3 有源地区电网和各大用户出现异常情况,造成负荷变化较大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内容包括负荷变化的大小、变化原因、负荷变化开始及恢复时间。
5.8.5.4 各发、供、用电企业均应严格执行省调下达的机炉运行方式和发、供、用电计划曲线。
正常情况下,各发电厂应按所属调度机构下达的日调度计划安排机炉运行方式和接带负荷,除第一调频厂外,其余发电厂的发电出力不得偏离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曲线。
因实际情况变化需变更机炉开、停方式时,须经值班调度员同意,改变机炉运行及备用状态前后,必须报告值班调度员。
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应严格控制联络线交换功率的偏差值在规定的范围内,如偏差超出允许范围应及时调整地区电网内地调调管的机组出力。
5.8.5.5 电网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系统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发、供、用电负荷曲线(含联络线的功率曲线)和机炉开停计划,并向有关单位及时下达,有关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计划和曲线调整发电出力、机炉方式和使用电力。
5.8.5.6 计划限电时,省调将查对各有关单位的负荷情况,并按照批准的限电方案进行限电。
6 设备检修管理
6.1 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的原则:
6.1.1 设备检修的间隔与工期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和新疆电力公司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管理制度的规定。
属省调调管的设备,设备检修时间超过规定标准工期的,必须报新疆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核准后,再向省调申请。
6.1.2 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即发、输、变、配、用电设备要同步检修,一次和二次设备要同步检修。
6.1.3 检修计划应严格执行,否则按有关规定考核。
6.2 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要求:
6.2.1 年度检修计划由新疆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
属省调调管的设备,月(季)度检修计划由省调在每月(季)度的调度计划会议后编制。
6.2.2 地调调管设备的检修对系统有影响的项目,应事先将安排的检修计划报省调同意。
6.2.3 凡省调调管设备拟进行节日检修的,有关单位应在法定节日前12日向省调提出节日检修计划,并于节日前4日提出正式申请;正常休息日期间及休息后上班第一天的检修工作申请,应在休息前一日13:
00前向省调提出。
6.2.4 凡属省调调管的设备,虽有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但设备运维单位仍须在检修前一日13:
00前向省调提出申请(遇有节假日按6.2.3执行)。
基建施工单位要求生产设备退出运行的,也应纳入该设备运维单位的检修计划中,并由设备运维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电力调度机构不受理未纳入调管范围的设备检修申请。
6.2.5 设备检修包括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计划检修是指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检修等列入月(季)度电网运行方式检修计划的检修项目及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非计划检修是指发生在计划检修以外的设备检修。
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设备提前60天以上计划大修,或提前30天以上计划小修,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检修计算。
机组低谷消缺是指在日负荷低谷期间(每日晚高峰之后至次日早高峰之前,且时间不超过8小时),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进行的维修或消缺。
省调调管的发电机组,在省调批准的时间内进行低谷消缺不算作非计划检修,但超过省调批准的时间算作非计划检修。
省调调管的发电机组节日检修,未超出省调批准工期完工的不算作非计划检修,超过省调批准的工期算作非计划检修。
省调调管的设备,若由于执行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其设备检修不能按照月(季)度调度计划日期进行,即使其设备于当月检修完毕,仍视作非计划检修。
发电设备非计划检修必须至少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
未提申请或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但在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停运的时间以前就已被迫停运的,一律视为非计划停运设备。
6.2.6 省调调管设备的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向省调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延长的工期由新疆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核定。
若工期过半后提出申请,延长期按非计划检修对待。
计划检修工期未超过24小时的(包括每天都需要恢复送电的检修),由于气候突然变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不能继续进行计划检修者,可以同意延期一次。
所有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
6.2.7 电力调度机构已批准的设备检修,在退出运行(或备用)前仍须得到电网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操作。
电网值班调度员鉴于系统运行情况的变化和天气等特殊情况的影响,有权变更已安排的检修工作。
未办理检修申请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均不得擅自将设备退出运行或由备用转入检修。
6.2.8 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无需提出书面申请,但必须得到电网值班调度员的批准后方可工作,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报告电网值班调度员。
输电线路的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即工作申请人,下同)除必须在带电作业前向电网值班调度员提出带电作业的口头申请外,还应明确线路停用重合闸及线路跳闸后不能试送电等事项。
电网值班调度员应将线路的带电作业工作通知与该线路有关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退出线路重合闸的带电作业,电网值班调度员应在指令有关厂、站的运行值班人员退出该线路重合闸后,方可允许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进行带电作业。
值班调度员及有关厂、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
6.2.9 计划外的临修和故障性的检修申请,检修单位可随时向电网值班调度员提出,电网值班调度员应批准当日可以完工的设备检修。
对已停电检修的设备增加检修项目或进行配合性的工作,新增工作虽超过当日时间,但在日调度计划已批准的原设备停电检修时间内可以完工,且无需其他设备停电并与该已停运检修设备可同时进行检修的工作申请,电网值班调度员应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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