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衡设备地磅采购招标文件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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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衡设备地磅采购招标文件范本
**有限公司
汽车衡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
**有限公司
2016年月
第一章招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格式
第五章投标资料表
第六章合同条款资料表
第七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书
附件
(1)投标函格式
(2)投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偏离表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法人代表授权书
(8)资格证明文件(8-1~8-2)
第一章招标邀请书
1.**有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拟为汽车衡设备采购进行邀请招标。
**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设备招标的招标单位,特发此邀请书。
2.本次招标包括:
壹台数字式汽车衡120吨(3m×18m,4节秤台、12mm面板,10个传感器)及附属设备。
包括:
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现场服务、初次检定。
3.买方为**有限公司。
4.交货期:
该工程设备交钥匙期为:
2016年月日。
5.交货地点:
**有限公司,堆场进口磅房。
6.特请贵公司参加此项目的邀请招标,并请于2016年月日9:
00时至16:
00时,在**有限公司科设部领取招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月日上午9:
00,其后所报送的文件恕不接受。
定于2016年月日,上午9:
00在**有限公司开标,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8.与本次投标有关的查询,请按以下地址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发送至**有限公司科设部。
9.招标单位:
**有限公司
10.地址:
**
邮编: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有限公司采用自有资金作为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2.合格的投标人
2.1除非下文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注册法人的供货人均可投标。
2.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买方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拥有的企业只有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营,并不是买方的附属机构才可以参加本合同的投标。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本合同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2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
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可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买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
招标文件构成如下:
1)招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
4)合同格式;
5)投标资料表;
6)合同条款资料表及格式;
7)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书;
8)附件。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买方对在“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投标截止期前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买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买方回函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买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投标的语言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买方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中文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9.投标文件的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10、11和12条要求填写的投标函格式、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开标时使用的、单独密封的投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第15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投标函格式
10.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函格式、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10.2招标文件中第七章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书所规定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应逐条应答。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
11.2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报所供货物的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税还应包括对以下(a)(b)两项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a)报出厂价的货物在制造或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国外进口的;或
b)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货物是从国外进口的。
2)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3)报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11.3出厂价(EXW)、到岸价(CIF)和“运费、保险付至……”价(CIP)等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现行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11.4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买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买方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5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根据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提交资格文件、联合体协议并注明主办人。
13.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是本须知第2条定义的合格投标人。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买方满意,即: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提供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年度审计报告。
13.4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买方开始使用至“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买方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4.4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3.3时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买方满意。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单独提交不少于投标价格的2%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5.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买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
买方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投标保证金应用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或国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30)天;或
2)保付支票或现金。
15.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15.1和15.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24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并不晚于按照本须知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三十(30)天原额退还投标人,不计利息。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定合同,并按第35条规定交纳了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签定合同;或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有效期
16.1根据本须知第19条规定,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买方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买方的这种要求。
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四份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附在投标文件中。
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献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投标或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字样。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8.2内外层信封均应:
18.2.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18.2.2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和“在2015年6月5日上午9:
00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本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8.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2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日期
19.1买方在本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的时间不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
19.2买方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买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买方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开标时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在开标时,买方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折扣声明,以及买方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2.3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须知第21.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22.4买方将做开标记录。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在评标期间,买方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澄清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买方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买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买方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适用法律、税及关税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买方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格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2)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3)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5)交货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所规定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
7)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有实质问题的。
8)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有实质性漏报或不报的。
9)投标人未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25.评标货币
25.1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评标均使用人民币。
26.投标的评价
26.1买方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6.2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买方指定目的地为依据。
26.3买方在评标时,除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2)“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26.4根据本须知第26.3条的规定,对“投标资料中选定的评标因素可采用以下量化方法调整评标价格:
1)付款条件的偏差:
投标人应按照合同条款所列的付款条件报价。
评标时以此报价为基础,但投标人可提出替代的付款计划并说明采用该替代的付款计划投标价可以降低多少。
买方可以考虑中标的投标人的替代的付款计划。
2)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
其他额外的评标因素和标准将在“投标资料表”和/或技术规格中详细规定。
27.最终评标价的确定
27.1投标的评价
27.1.1买方将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依法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得出评标结果,提交评标报告并向买方推荐中标后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7.1.2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以及有关招标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开、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将只对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具体评价内容见附件11-2之招标文件符合性表)
27.1.3评分方法:
本次评标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27.1.4评标方法是:
按照评标程序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就每个投标人的商务状况、技术状况及、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及其他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并根据评分标准以及各项权重,评出每个投标人各项得分,各项得分相加得出每个投标人投标综合得分。
按综合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并推荐第一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经业主确认后宣布中标人。
27.2评分标准:
27.2.1价格评分:
将经评标委员会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0%设为基础价,定其价格评分为35分。
按每高于基础价2%,价格评分减一分;低于基础价的,价格评分均为35分的方法,算出所有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人的价格评分。
27.2.2技术评分:
按评分法,即满分为40分;评价程度高得高分。
27.2.3商务条款响应性:
按评分法,即满分为20分;评价程度高得分高。
27.2.4交货期评分:
交货期(指到达买方所要求的交钥匙日期)为合同签定后30日历天。
满足要求的为5分,不满足的为0分。
27.3权重分配:
投标价格的核准与价格评分
评分项目
技术评分
商务评分
交货期、安装调试期评分
权重
40
55
5
商务条款响应性20
价格评分35
27.3.1评标委员会先对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进行复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的错误或供货范围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大写表示的金额和用小写表示的金额表示的不一致,应以大写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误的除外),并修正总价;
3)需要投标人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另外单独报价的话,评分时应计入投标报价;
4)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认为应该调整的价格。
27.3.2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价,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7.3.3将所有有效投标的价格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复核修正后,按价格得分权重加权后即为其价格评分。
27.4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将各入围投标人按综合得分高低次序排出名次,推荐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由业主依法选定中标人。
27.5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7.5.1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27.5.2业主有权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
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8.与买方的接触
28.1除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买方接触。
28.2投标人试图对买方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评标期间以及授予合同后,买方不对任何投标人介绍评标细节,也不对任何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
六、授予合同
29.资格后审
29.1买方将根据本须知第13.3条列出的标准审查中标人是否有能力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
29.2授标决定将考虑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其基础是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3.3条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其它买方认为必要的、合适的资料。
29.3如果审查通过,买方将把合同授予该投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买方将拒绝其投标,并对下一个备选中标人能否令人满意地履行合同作类似的审查。
30.合同授予标准
30.1除第33条的规定之外,买方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投标人。
31.买方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2.买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买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3.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买方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中标人按照第35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买方将迅速通知其它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第15条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4.签订合同
买方在发送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把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格式连同双方达成的意向协议递交给中标人。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格式7天内,应派授权代表前往买方所在地签定合同。
35.履约保证金
35.1中标人签署合同7天内按照合同条款及条件规定,以招标文件中附表的格式(见附件)提供履约保证金。
35.2不遵循上述35.1条或第34条规定的中标人将构成足够的理由取消授予的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标授予下一个评标价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七、合同工期
36.交钥匙时间为:
2016年月日
第三章合同条款
1.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永久性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或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1.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及安装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设计、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调试的技术指导及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1.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1.6“买方”系指**有限公司。
1.1.7“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1.8“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有限公司。
1.1.9“天、月”指目前通用公历天、月。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
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
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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