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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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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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第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地点:
电话:
施工单位:
地点:
电话:
签订日期:
市政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洽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述: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工程范围:
第二条工程日期:
2-1开竣工日期:
2-2总日历工期:
共计日历天
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竣工后由市质量监督部门评定等级,如施工质量经评定达到优良标准,甲方按规定费率另增付给优质优价费。
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承包总价
4-2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
第五条图纸、资料: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附表一):
5-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复印件)。
5-2经城建部门批准盖章之建审图四份。
(其中一份必须为盖章原件)
5-3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查资料,地形图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各一份,并保证质量真实准确。
5-4工程施工图份。
图纸资料具体交付时间简本合同附表一:
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应相应顺延。
第六条甲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以下事项:
6-1负责办理施工场地的征收、拆迁、清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并在开工后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6-2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乙方所用水、电由甲方装表、乙方按表计实际消耗按向甲方交费。
6-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4向规划部门办理建筑规划许可证,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5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乙方正式放线后,由甲方负责及请城建部门进行验线。
6-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
6-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建筑物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以上各项,具体完成时间详见本合同附表二。
甲方不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之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应当顺延。
第六条乙方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7-1会同甲方于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7-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7-3及时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围栏和警卫设施等。
如乙方为履行上述义务照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有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5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
若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有甲方承担。
7-6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7-7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工程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
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
(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认为已经批准。
8-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签认后执行。
8-3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五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以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8-4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的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以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5工期延误。
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5-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8-5-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5-3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照成的损害的自然灾害)。
8-5-4基建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需处理时。
8-5-5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甲方未按时拔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字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部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工期奖罚:
第九条质量与验收:
10-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但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不合格者,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10-2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有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份负担。
10-3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与。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荫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荫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从新验证。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再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若甲方代表未能按时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
甲方应承担和记录,事后若甲方提出复验。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予以顺延。
第十一条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1-1-1工程预付款:
11-1-2工程进度款:
11-2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擅自给不,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作调整。
12-2-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12-2-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2-2-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11-2-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停工累计时间8小时,并造成经济损失的;
11-2-5合同规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0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批准。
11-2-6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时造成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材料设备供应:
12-1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实际和规范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否则甲方代表拒绝验收,对不合格材料设备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外并重新采购,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以顺延。
乙方应于材料、设备到货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代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验收,若不能按时到场验收,乙方可自验后使用,事后经检查不符合规定或设计要求,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更换,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工期应予以顺延。
12-2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替材料,其费用应予以调整。
12-3按定额及上级文件规定应由甲方负责差价的材料、设备、而委托乙方采购的,在采购前,其价格、质量需经甲方同意签证,其差价由甲方承担。
12-4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在结算工程价款时陆续抵扣,抵扣的额度可根据当月工作量所含给部分材料的比例确定。
在施工过程中,凡经乙方采购而应由甲方负担价差的材料,其价差可在费用发生后随工程款及时结清。
第13条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变更,须经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的以下批准:
13-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申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
13-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3-3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影响:
发生变更后,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有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1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14条竣工与结算:
14-1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份和竣工验收报告。
乙方在甲方竣工验收批准后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两份。
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有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在交工前有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意见使用,即视同交验完毕
由于承包方原因,在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以明确各方责任。
14-2工程价款的结算。
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天内提出决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将拨款通知单送经办银行。
银行审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3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可根据问题性质,有双方向建设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请调解。
若甲方收到决算后天内未提出审核意见,即视同工程决算已经批准。
由于甲方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有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15条保修:
15-1保修金。
工程竣工结算时,甲方从应付乙方之工程款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预留工程保修费,改保修金甲方应专户存入银行备用。
15-2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后五天内,应向甲方提交工程保修书。
保修期:
集中供热工程为一个采暖期,其他工程为一年,有特殊要求的,保修期可有甲乙双方协商决定,但至多为三年。
保修期从甲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10天不派人修理,否则。
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因乙方之外原因照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5-3甲方应在工程保修期满后20天内,经改剩余保修金和其利息一并退还乙方。
工程保修期三年的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16条双手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
乙方: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5天通知另一方,若需撤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代表更换,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甲方代表委派负责计划、技术、财务、材料、设备等人员在委派期内,承担个自应负责的责任,对乙方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各种承诺均视为甲方代表的承诺。
第17条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部门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双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违约、赔偿:
18-1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赫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放可中止或解除合同,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8-2索赔。
甲方为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时间发生的又关证据;
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批准。
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十九条工程停、缓建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如特殊气象原因及自然灾害等发生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方面形式资料均应做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合同文件的解释与顺序如下:
23-1本合同所列之条款;
2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条件;
23-3招标承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23-4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3-5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结算款项后又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二十六条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监理合同副本,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驶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增订条款。
图纸、资料提供时间(附表一)
工程名称
资料名称
份数
约定交付时间
实际交付时间
(附表二)
甲方负责完成事项一览表年月日
序号
内容
约定完成日期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发包方:
(公章)承包方: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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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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