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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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和上海市、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世博会浦东园区高架人行平台工程Ⅰ标
1.2工程地址:
世博会浦东园区内
1.3承包内容与范围:
大临设施的土建及零星。
1.4承包方式与依据:
包工包料(部分材料甲供)
1.4.1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由乙方按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形式进行承包施工。
1.4.2本合同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为前提,结合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实际情况作为本合同的签订依据。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自2008年6月6日开工,至2008年7月10日竣工,总工期为34日历天。
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工期如有调整,以甲方代表的书面签字为准。
2.2乙方不能按时开工,须在规定的开工日期10天之前向甲方代表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经甲方代表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开工。
2.3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的48小时之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在暂停施工期间,要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自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甲方代表书面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2.4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甲方代表书面同意给予工期顺延的,工期可以顺延,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质量等级
3.1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质量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为100%,创优质工程,达到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统一验收标准》(GB50300-2001),同时达到上海市建委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制标准。
由于乙方的原因达不到标准的将以合同建安价的1%扣款。
对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乙方必须立即返工至验收合格,损失自负。
3.2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质量如未能达到本合同第3.1款规定的标准,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合同价款
4.1本合同以上海市”2000”定额的计价原则计价,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2008年第6期市场价格计取,土建综合费率取4%,安装综合费率取41%,总价下浮10%。
如有发生与本工程无关的工作内容,则人工单价按50元/工计取、材料、机械同上,工程量以现场签证为准。
本合同暂定总价380000元(大写:
叁拾捌万元整)。
4.2本合同项下工程按规定须交纳或支付的各种税金(除建安税代扣代缴)、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乙双方代表
5.1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甲方主管单位是,甲方代表是5.2本合同项下工程的乙方主管单位是乙方代表是。
5.3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甲方代表随时有权要求乙方及其所雇佣的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管理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材料撤离工地现场。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应组织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及时阅读、熟悉图纸,并根据图纸作出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乙方有责任发现图纸中的错漏,并报告甲方以便甲方组织设计交底时解决。
6.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后通知乙方参加设计交底会,乙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交底会并提出有关质疑书面报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参加交底会并提出有关质疑,会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向甲方提出修改设计的要求,更不得提出增加工程费用、延长工期等有关的要求,只有在甲方认为乙方所提出的建议有利于设计和施工,不影响工期且不增加工程费用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6.3乙方在施工中出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需设计单位协助解决的,应向甲方提出请求设计单位协助解决的报告,由甲方会同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到现场视察并协助解决处理,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4乙方应遵守国家、上海市、业主及甲方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道路、便道、环境和噪音等的管理规定。
污水、噪声、粉尘、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受控,排放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与标准;确保满足上海市有关施工现场“渣土垃圾”管理的各项要求;无相关方重大投诉事件。
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并保证不因此给甲方带来了任何责任和费用。
6.5乙方必须教育和督促其施工人员遵守政府部门的有关法规、业主及甲方的管理规定。
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文明,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且应及时清除建筑和生活垃圾和不使用的临时设施因现场人员违反法律等有关规定而造成的罚款应由乙方自己承担,乙方应保证不因此而影响工程施工和不给甲方造成任何责任和费用。
6.6乙方按本合同项下工程的需要自行提供和维修现场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和围栏,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6.7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已完工但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必须按合同条款的规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6.8与本合同项下工程相关的所有通知、指令等,应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采用书面形式时可采用口头通知,但事后必须用书面确认,并以书面确认为准。
6.9乙方在施工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的24小时内向甲方送交报告,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程延期等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6.10在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施工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6.11乙方须在本合同项下工程开工7天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交给甲方代表,并按甲方代表的意见进行修改。
6.12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按甲方代表下达的周节点及月计划安排好施工;当甲方代表认为乙方不能完成施工进度计划时,有权对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
6.13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完成工程量的计量,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报送预算书(结算书)等资料。
乙方如违反本款规定,则视为同意按甲方的计量结果为准并作为办理结算的依据。
第七条质量检查、检验和中间验收
7.1乙方应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并根据甲方代表的要求整改、返工,承担因此发生的整改、返工责任和费用。
7.2虽经甲方代表检查、检验,但如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7.3没有甲方代表的书面批准,本合同项下工程的任何部分不得覆盖或隐蔽。
7.4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或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后,须在隐蔽或中间验收的3日前书面通知(通知应附乙方自检记录,并且注明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参加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
7.5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经验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甲方再次予以验收,由此发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6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
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检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7.7乙方在组织试车的48小时前,将试车内容、时间、地点通知甲方代表。
试车通过后,由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确认。
7.8甲方代表一经发现乙方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质量等级的工程部分,可要求乙方无条件返工,直到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第八条工程款的支付及竣工结算
8.1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扣留结算总价的5%作为本合同项下工程的保修金(保修期三个月)后,甲方将剩余款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给乙方。
8.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8.1款规定的时间提交工程量报告(或预算)或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报告的工程量有差异时,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日期。
8.3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甲方不支付任何预付款。
8.4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须按本合同结算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符合要求的、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3套,并及时办理结算。
8.5如因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未及时办理完毕结算等原因而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规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全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费用。
8.6乙方及其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材料商等,未经甲方代表书面批准,不得擅自到甲方现场办公室及甲方总部办公区等场所,否则每发生一次,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人民币10000元/次的标准对乙方进行罚款,并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8.7如因甲方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
8.8乙方负责到甲方领取工程进度款、办理竣工结算及领取工程结算款的人员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甲方预结算部门确认的预结算凭证、相对应的发票,且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注明授权的内容、授权权限、授权期限等。
没有授权委托书和甲方预结算部门确认的预结算凭证、相对应的发票,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不予办理竣工结算及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
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9本合同项下工程乙方所指派的领款人为份证号码为(身份证的原件由甲方的项目部及财务部门查验后,将复印件留存在甲方财务部门备案)。
8.10乙方保证将甲方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全部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并保证乙方的施工作业完全按照本合同的各项规定连续、正常执行,而不至于影响甲方的各项要求。
如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而将工程款挪做其他用途,从而导致拖欠人工工资、材料款等费用,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后续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与聘用人员签订的用工协议和工资额度须报甲方备案;乙方应按月支付人工工资,及时将有员工亲笔签收的人工工资签收单报甲方备案且张榜公布。
如发生因拖欠人工工资而产生投诉、纠纷等,乙方应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
如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按人民币50000元/次的标准对乙方进行罚款,并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第九条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项下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供应。
第十条设计变更
10.1甲方在取得业主和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可对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形式、内容和数量等作出变更,并通知乙方按变更后的设计施工。
10.2乙方提出设计变更,由乙方向甲方提交包括设计变更的理由和内容的报告,甲方认可并取得业主和设计单位同意后,乙方方可实施。
10.3本合同项下工程实行设计变更不影响总工期的原则,无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原则上总工期不变。
第一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
11.1乙方须按国家和行业、上海市、业主及甲方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并确保达到“上海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地”、“上海市文明工地”标准。
承担因为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且甲方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
11.2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的条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员如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1.4乙方进场施工人员须参加甲方组织入厂前安全培训,办理现场所需的相关证件,费用由乙方自理。
11.5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应按甲方要求统一着装(每人两套甲方要求的工作服、安全帽),服装由甲方统一采购,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1.6乙方应严格执行沪建建[2004]349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外来进场施工人员购买综合保险。
由甲方按政府规定负责代为缴纳,乙方必须按甲方的统一要求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所需的各项资料。
购买综合保险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1.7甲方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可另行签订安全、保卫及防火协议和廉正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十二条临时设施及现场管理
12.1根据施工需要,甲方将与施工有关的设施(测量点、供电设施、供水设施等)移交给乙方有偿使用,乙方应严格按有关设施的操作规程使用,并精心维修。
发生损坏、失火等原因而产生的更换、维修等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水、电等费用及排水、排污等设施使用费,由乙方承担,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费用收取标准:
费用=计量数×单价。
计量数由现场装表计量,按实结算,单价标准同业主与甲方签定的主合同。
12.2乙方进场施工人员的办公、宿舍由甲方提供,乙方支付租金,租金为每月900元/间;水电费按使用期限和间数分摊。
食堂由乙方自行解决。
12.3公用设施甲方按使用期限、使用人数及合同金额综合考虑,合理分摊,乙方应予执行。
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2.4乙方不得将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无关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物品运入本工程工地现场。
12.5凡运入工地现场内的乙方所有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物品均视为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有关的材料设备。
未经甲方代表的书面签字确认,所有运入工地现场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物品一律不得运出工地现场。
12.6乙方不得在工地现场内、外树立广告牌等宣传设施。
12.7乙方须做到工完料清,保证现场文明施工,服从甲方代表的整体安排。
第一十三条竣工验收
13.1竣工日期为本合同规定的日期。
13.2在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15天前,乙方须按国家、行业、上海市、业主及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规定,向甲方免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档案资料5套。
并提供电子版竣工资料,否则不予验收签证。
13.3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报告并确认已具备竣工条件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的意见进行整改、返工,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3.4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若因工程质量等施工原因造成竣工验收不能通过,则乙方须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如需修理后方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必须在甲方代表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地修理,直至达到竣工验收的标准。
13.5因特殊原因,本合同项下的部分工程和部位须单项竣工时,双方订立单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由甲方按单项工程验收。
13.6本合同项下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的10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移交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
经甲方代表签字确认后,乙方必须在10日内将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及机械设备、材料等全部退出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条件滞留在工地现场。
乙方如逾期退出工地现场,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滞留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由此发生的责任、费用和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一十四条工程保修
14.1保修内容和范围:
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和范围。
14.2保修期限:
保修期规定按照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本工程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甲乙双方在交(竣)工验收之后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见合同附件)。
14.3保修与费用:
保修期间,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起的48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进行修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14.4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有关保修事宜,详见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十五条争议与解决方式
15.1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协商,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并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15.2发生争议后,乙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继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第一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甲方如不能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应尽的责任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须赔偿乙方因此所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16.2乙方违约按下述规定处理:
16.2.1乙方如不能按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开工日期准时开工,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2.2乙方如不能按本合同第2条规定的日期竣工,则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5个日历天,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按10万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2.3本合同项下工程的质量如未能达到本合同第3.1款规定的标准,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2.4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8.10款的规定,则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2.5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13.6款的规定,则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剩余的工程结算款直至乙方将全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等及机械设备、材料等退出工地现场,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6.2.6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有关规定,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须按本合同总价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一十七条工程转让与分包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不得转让、分包。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8.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且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18.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18.2.1乙方没有遵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18.2.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安全、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甲方提出整改要求,而乙方拒不执行或并无改进;
18.2.3乙方施工的工程严重拖期(根据工程进度节点,拖期超过10个日历天)或不按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甲方预计将造成严重拖期时;
18.2.4未经甲方批准,乙方自行全部或部分中断施工;
18.2.5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全部或部分转让、分包;
18.2.6甲方认为乙方无能力继续施工时。
第十九条合同解除后的规定
19.1本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9.1.1甲方可以请其它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后续施工单位可立即进入工地现场和使用工地现场内的一切施工机械、现场临时设施及已在工地现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施工,并采取一切措施继续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
乙方必须无偿提供在工地现场的一切施工机械、设备及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所用的施工临时设施直到甲方提出让乙方撤出现场为止。
19.1.2只有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才可以在甲方批准的期限内从工地现场运走有关的其自身所有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材料设备。
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执行本款规定,甲方有权运走上述乙方的财产和物品,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甲方不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和费用。
19.1.3乙方须在本合同解除之日起的3日内,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退还所有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并向甲方提交截至本合同解除时为止的所有与本合同项下工程有关的包括验收、试验、施工记录等在内的施工文件和资料。
19.2本合同解除后,甲方按乙方已完工程量计算应付工程款(应付工程款=甲方最终审定工程款-已结算工程款-保修金-违约金-因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
若甲方已超付给乙方,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的3日内返还甲方的超付款。
第二十条合同文件的组成
20.1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2甲、乙双方来往信函和承诺;
20.3工程图纸与变更;
20.4会议纪要;
20.5甲、乙双方代表的书面指令、通知等;
20.6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补充规定
21.1当其他文件与本合同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21.2甲乙双方须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将图纸、资料及有关说明提交给第三者或用于本工程无关的商业行为。
21.3合同签订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施工期间甲方将根据甲方有关考核条款对乙方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等方面进行考核,如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满足甲方的要求,则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齐资料以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如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围攻甲方项目部或公司等现象,则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甲方相关考核条款另附。
21.4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工程机械操作人员、各工种班长等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取得上岗资格,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没有相关资格证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该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附则
22.1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二份,甲乙双方执一份;副本肆份,甲乙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22.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人)(委托人)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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