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管理.docx
- 文档编号:30277467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50
- 大小:57.87KB
企业专利管理.docx
《企业专利管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专利管理.docx(5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专利管理
企业专利管理
本章从企业专利治理的角度,介绍了专利的有关基础知识、专利治理的有关制度,企业专利治理的内容、方法和流程,企业专利战略以及企业专利治理工作的策略与技巧。
重点介绍了企业专利治理的工作流程和企业专利治理工作的策略与技巧。
通过本章的学习,能够使读者了解并把握专利治理的一样内容和有关操作流程,提升企业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专利治理能力和专利治理水平。
[本章要点]
1.专利的基础知识
2.我国专利制度及与专利有关的制度
3.企业专利申请与审批的流程
4.企业专利治理的内容
5.企业专利治理工作的策略与技巧
第一节 专利基础知识
一、专利概述
“专利”一词,在不同语境下能够明白得为以下三种不同的含义:
其次,从技术意义上讲,专利是指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制造,即指发明制造成果的本身。
专利技术是公布的,人人能够通过专利文献自由查阅,但技术的使用是受到限制的,须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他人才可使用获得专利的技术。
换言之,专利是以法律形式给予某单位或个人的一种无形资产,专利这一无形资产的取得是以公布发明制造的方案为前提来换取国家给予的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对该技术使用的垄断权。
专利权人能够自己实施他的发明制造权益,也能够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第三,从爱护内容上来讲,专利确实是指专利文献,即记载着发明制造详细内容,以及受法律爱护的技术范畴的法律文书。
我们平常所讲的“查专利”确实是指查阅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包括要求书、讲明书及其摘要、权益要求书,表示外观设计的图或照片等有关文件。
二、专利的种类和性质
(一)专利的种类
在我国专利有三种:
发明专利,有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中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特点是:
第一,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是解决生产、科研、实验中各种咨询题的技术解决方案,一样由若干技术特点组成。
其次,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是指由人制造出来的物品;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通过发明制造产生的方法。
方法发明又能够分成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
另外,专利法爱护的发明也能够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
2.有用新型专利
有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两者的结合所提出的有用性的新技术方案。
有用新型与发明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有用新型只限于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第二,对有用新型的制造性要求不太高,而有用性较强。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能够从外部观看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能够是对产品的三维形状的空间外形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做出的改进;也能够是对产品的二维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能够是机械构造,也能够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联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3.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它与发明或有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专利必须具有新颖性、制造性和有用性,通常被称为专利的“三性”或“可专利性”。
三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往常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有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布发表过、在国内公布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有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同时记载在已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关于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往常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布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布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和著作权相冲突。
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制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第一,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第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第三,他人未经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制造性
制造性也称为先进性或非显而易见性。
它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有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进步。
这种差异对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讲不是显而易见的。
那个地点所讲的“明显的进步”是指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长足进步。
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
这种进步通常也反映在发明的有益成效之中,在评判申请专利的发明制造是否具有制造性时,必须把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与发明的目的和成效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将其与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对比文件组合在一起进行评定。
3.有用性
有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有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同时能够产生主动成效。
凡不能在各产业上应用的发明,就不具备有用性。
因此,抽象的理论、原理、科学发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那个地点“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如果是一种产品发明,必须能够以工业方式加以制造。
如果是一种方法发明,这种方法必须能够以工业方式加以实施、应用,这确实是发明的可实施性和再现性。
例如,一项新的桥梁设计方案,由于它受桥梁地点的限制,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应用于任何地点的桥梁建筑上,因而这项方案不具有有用性,不能获得专利权。
而桥梁的构件能普遍应用在桥梁建筑上,在生产中能重复制造,符合再现性要求,具有有用性。
有用性定义中所述的“产生主动成效”是指发明制造实施之后,在经济、技术和社会成效方面,表现出有益结果,这确实是发明的有益性。
因此,凡是脱离社会需要、白费能源或资源、降低产品性能或效益的发明,均被视为无有用性,不能获得专利权。
关于有用性还需注意的一个咨询题是:
有用性并不要求发明差不多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
它要求的是,按照对发明的客观分析,估量该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就认为符合有用性要求。
因此,有有用性不等于差不多实施。
三、专利权的特点
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是知识产权家族中重要的成员之一,具有独占性、时刻性和地域性三个特点。
(一)独占性
独占性亦称垄断性或专有性。
专利权专属权益人所有,专利权人对其权益的客体(即发明制造)享有占有、使用、处置和取得收益的权益。
(二)时刻性
所谓专利权的时刻性是指专利权具有一定的时刻限制,也确实是法律规定的爱护期限。
各国的专利法关于专利权的有效爱护期均有各自的规定,而且运算爱护期限的起始时刻也各不相同。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有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运算。
专利申请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申请专利文件的日期,是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申请行为的一种认可。
(三)地域性
所谓地域性,确实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
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爱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被确认与爱护。
如果专利权人期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按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
例如,向美国申请并获得的专利权仅在美国受到美国法律的爱护,而在我国则不起作用。
要想在我国受到专利法的爱护,就必须向我国提出专利申请并得到批准。
四、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不是所有的发明制造都能够获得专利,只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制造,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1.形式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形式条件是指要具有合乎有关规定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有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要求书、讲明书及其摘要和权益要求书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要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同时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不。
另外必要时还要提交:
代理人托付书、优先权证明、不丧失新颖性证明、提早公布要求书等文件。
2.实质性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又可分为三个方面:
专利的“三性”或称可专利性,即新颖性、制造性和有用性;申请主题属于专利法爱护的技术领域;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不妨害公共利益。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包括以下两类:
1.不具有上述获得专利的条件;
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制造,要紧有:
(1)科学发觉
科学发觉属于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并没有对客观世界作任何技术性改造。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纳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咨询题和产生技术成效,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缘故,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发明不能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制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然而医疗器械能够申请专利。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
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能够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私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然而用于实现变换的仪器设备能够授予专利。
五、发明人、申请人与专利权人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制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制造性奉献的人。
其中发明人是针对发明专利的创作人,设计人则是针对有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创作人。
参与发明制造活动的人并不一定差不多上发明人或设计人。
例如,在完成发明制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是对发明制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制造性奉献的人。
另外,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在我国发明人(或设计人)能够是中国公民,也能够是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等,只要符合自然人的条件,就能够成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其发明制造都能够受到我国专利法的爱护。
(二)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
那个地点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有权申请专利,有权申请专利的自然人或法人是:
1.非职务发明制造的发明人或其合法权益继承人
所谓合法权益继承人,是指由于发明人去世,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专利申请权。
关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将在后文详细介绍。
2.职务发明制造所属的法人单位
关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益属于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不具有专利申请权。
3.合法受让人
合法受让人是指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职务发明所属的单位自愿将发明制造的专利申请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予的个人或单位。
4.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申请专利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或者单位与单位。
共同申请人中,如果事先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办理。
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提交受让或者继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是个人时,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假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
(三)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是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人,也确实是专利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
在专利有效期限内,专利权人能够对其专利权自行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同时专利权还能够继承。
因此,专利权能够变更。
当发生权益变更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新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而不重新写在专利证书上。
因此,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
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不一定具有申请权,只有申请人才可能成为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能够变更。
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一)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要紧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制造。
职务发明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制造
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食品机械设计,他完成了一项制作饼干设备的发明制造,这项发明制造就属于职务发明。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制造
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机械设计,受单位托付从事家具设计工作,他所做出的发明制造也属于职务发明制造。
3.要紧依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制造
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
除了物质条件外,还有技术条件,那个地点的技术条件包括不对外公布的技术资料和本单位独创的有关技术等。
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制造。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标准并不在于发明制造是在上班时刻依旧在业余时刻完成的。
只要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即使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业余时刻做出的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
(二)非职务发明
除了职务发明以外的发明制造都属于非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益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七、优先权
因此,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即使内容差不多公布了,只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完全不阻碍在后申请案的新颖性。
一样讲来,一项专利的第一次申请日期称为申请日,如果要求优先权,则也称其为优先权日,优先权的有效期不能延长[1]。
所谓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指政府强制给予除了专利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某项专利的权益。
强制许可之因此在法律中被明文规定,其意义在于爱护公众的利益,禁止专利人滥用其发明制造的独占权。
强制许可有一定的限定条件,可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形有三种:
(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要求实施他人的专利,但未能在合理长的时刻内获得这种许可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一项专利与之前专利相比,具有明显经济意义,但事实上施又有赖于之前的专利技术,该专利权人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实施之前专利的强制许可,之前专利权人也能够要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在国家显现紧急状态或者专门情形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有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发明制造申请专利后,必须向公众公布。
但如果涉及国家安全的专利申请也进行公布,就会损害国家安全。
因此,为解决这一咨询题,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对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都作了专门规定,我国依据《专利法》和《国防专利条例》制定专门的国防专利制度,以爱护国家安全,爱护和鼓舞国防发明制造,促进国防发明推广应用。
国防专利由国家设置专门的国防专利机构(即国防专利局)进行全面治理,包括代理、受理、审批、保密、解密、补偿、信息交流、实施、纠纷调处等。
第二节 专利制度与有关政策法规
一、专利制度概述
(一)专利制度概念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法,它是调整因发明制造的所有权和对发明制造的利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专利法直截了当规定了专利制度的具体模式和结构。
它与专利代理制度、专利治理制度、专利文献服务工作体系、专利诉讼制度、专利人才的培训制度、专利教学研究工作体系等共同构成了整个专利制度。
(二)专利制度的作用
专利制度的作用要紧有以下几方面:
1.爱护发明制造。
发明人将其发明申请专利,专利局则依法将发明制造向社会公布。
授予专利权是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制造享有独占权,把发明制造作为一种财产权予以法律爱护。
2.鼓舞发明制造。
通过权益的实现提升发明制造者的主动性,充分发挥全民族的聪慧才智,促进国家科学技术的迅速进展。
3.推广应用发明制造。
促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促进国民经济的进展。
4.促进发明技术公布与传播,幸免对相同技术的重复研究开发。
(一)法律爱护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专利法。
专利法是在确定人们对发明制造享有的权益和义务的基础上,用于调整对发明制造的所有权以及发明制造被利用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
它依法授予发明制造者以专利权,专利权人可在规定的爱护期限内,对其发明制造拥有使用、销售的独占实施权。
他人要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并付给一定的专利使用费。
如果擅自使用他人的有效专利,则是侵犯专利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科学审查
要获得专利权,所申请的发明制造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
为此,专利局专门有审查员对提出申请的发明制造进行审查。
科学审查一样是指对发明的新颖性、制造性和有用性的审查,通常称为专利三性审查。
科学审查是现代专利制度的一个标志。
审查的目的有三个:
第一,保证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制造的质量,这种审查第一要对过去已有技术进行充分回忆。
第二,要使发明真正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必须依法完整、清晰、详尽地从正面描述自己的新技术。
第三,统一标准,便于审查的公平、全面、高效。
(三)公布通报
公布通报指的是在申请提出后,专利局将申请的内容公布或公告,使其技术内容能在国内外公众中广泛传播。
公布通报有利于把新技术及早地转化为生产力,以繁荣经济,进展生产,同时又给公众以启发,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一步进展。
(四)国际交流
在现代国际间的技术、经济、贸易和社会交往中,专利制度已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原则。
尽管各国的专利法不尽相同,然而在一些差不多方面都有可循的国际条约惯例。
因此,专利制度爱护促进了国际间技术、经济、贸易的进展。
技术作为商品正日益国际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连续深入,我国与外国的经济、技术合作也越来越多,专利制度将在国际交往中扮演重要角色。
专利制度的四个特点中,最重要的是法律爱护和公布通报。
没有对技术的公布,法律爱护就失去了意义。
没有法律爱护,发明人的正当权益就没有保证,发明人就不愿申请专利,发明制造活动也就得不到鼓舞。
三、我国专利有关制度简介
(一)我国专利治理机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治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治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治理工作。
我国的专利审理工作要紧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局负责。
我国有关专利的法规制度要紧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制定,并由国务院公布实施。
(二)专利法规简介
1.《专利法》及事实上施细则
《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核心,它是调整发明制造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有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专利法是一种要紧的知识产权法。
一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专利法》的主体
《专利法》的主体包括:
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使用人、专利的利益有关人。
(2)《专利法》的客体
《专利法》的客体即专利爱护的对象,如发明、有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3)《专利法》的内容
《专利法》的内容包括:
专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专利发明人的权益和义务、专利的利益有关人的权益和义务等。
(4)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了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5)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
专利申请、审查和批准程序包括申请、撤回、修改、初步审查、驳回、实质审查、批准、公布、无效、复审等。
(6)专利的实施和强制许可
(7)专利权的爱护措施
(8)专利代理和代理机构
(9)涉外专利申请
(10)有关费用
专利法的实质是从法律上确认发明制造是一种财产,给予爱护。
这种财产的财产权应属发明人(或发明人的权益继承人)享有。
由于这种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不占据一定的空间,也没有一定的形体,难于被财产权人操纵,而又专门容易被其他人利用,因此对这种财产权的爱护较为困难,较为专门,需要专门立法爱护,防止侵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法进行了详细的讲明,对专利法的各条款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方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对职务发明制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酬劳,专利权的爱护,专利登记和专利公报,费用,关于国际申请的专门规定。
2.《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市场中,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既是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要紧法的“兜底法”,也是大多数国家爱护商号、商誉、商品名称、商品装璜、产地标志,原产地名称等知识产权的专门法。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又被视为是规范市场秩序的行政法,调整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广义性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中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商品服务的来源
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2)贬毁竞争对手(商业诽谤行为)
(3)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表示
包括虚假的商品或服务标示行为(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产地;对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侵犯商业隐秘
(5)商业贿赂
(6)不正当的有奖销售
(7)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
(8)低于成本价销售以排挤竞争对手
(9)搭售行为
(10)串通投标行为
(11)滥用行政权益限制竞争行为
其中前6项属于传统的(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后5项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应属反垄断法调整范畴),能够明白得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要紧体现在:
(1)从法律上防止、限制、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爱护合法、正当的竞争。
(2)从法律上规范市场秩序和正当竞争行为,爱护市场公平、公平、自愿的交易活动秩序,促进市场经济进展。
(3)爱护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合法权益。
(4)爱护市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规范外经、外贸经营者的市场行为,爱护国家的信誉和经济利益。
(6)爱护知识产权,与世界经济接轨;反不正当竞争法既是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要紧知识产权法的补充和完善,又是对商号、有效地标志、货源标记、商品专用名称、包装装潢、商誉等知识产权爱护对象进行爱护的要紧法律。
3.《知识产权海关爱护条例》
《知识产权海关爱护条例》旨在实施知识产权海关爱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爱护公共利益。
该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爱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物资有关的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爱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专利权)实施的爱护。
该条例的要紧内容有:
关于知识产权备案的规定,关于扣留侵权嫌疑物资的申请及其处理的规定,以及有关方(海关,知识产权权益人,进出口商及其代理人)的责任及义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咨询题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旨在爱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法律,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所作的规定。
要紧有以下内容: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并提交相应证据、担保,甚至追加担保。
申请人对因采取停止措施造成缺失后果的情形,具有赔偿责任。
法院按照申请人申请的范畴做出裁定事项。
法院接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申请条件的,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赶忙开始执行,并按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财产保全。
对裁定不服的当事人,能够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要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咨询题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明确规定了专利纠纷案件的受理范畴和不受理范畴;详细规定了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 专利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