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肥料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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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肥料协会章程
广东省肥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肥料协会,英文名称为FertilizerAssociationofGuangdongProvince(缩写为FAGD)。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由广东省从事肥料生产、经营、科研、推广等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
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行业中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我省肥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农业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并向政府部门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组织参与肥料生产、使用和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我省肥料行业行规和自律公约,规范会员市场行为,维护肥料市场秩序;
(三)组织肥料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开展技术中介、转让、咨询和服务工作,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四)组织肥料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新技术和新产品发布会、展览会;
(五)组织开展肥料行业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六)开展和承担本行业公益活动和有益行业的其他活动;
(七)承担有关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只设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三)在肥料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释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应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超过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人数应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需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报酬事项,报理事会同意和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征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章程对协会的整体运作进行监督;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承担完成专项工作提供的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开展培训、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捐赠、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经费包括下列支出: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劳动工资、福利及劳务的报酬;
(三)会议、宣传、资料、书刊费用;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的资助;
(五)协会兴办的各项事业费用;
(六)对协会工作做出成绩的会员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必须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按《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
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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