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通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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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用条款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目录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1
1、词语定义及解释3
1.1词语定义3
1.2标题和旁注5
2、合同文件5
2.1书面形式5
2.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5
2.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5
2.4图纸6
2.5适用标准、规范6
3、发包人6
3.1发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6
3.2发包人工作7
3.3工程指令7
4、监理方8
4.1监理方8
4.2监理工程师工作8
5、承包人8
5.1承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8
5.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9
6、转让、分包和甲方独立分包工程10
6.1转让10
6.2分包(包括自行分包和指定分包)11
6.3甲方独立分包工程12
7、材料、设备供应12
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2
7.2甲指乙供材料设备13
7.3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3
7.4材料设备的检验与管理14
8、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计划15
8.1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
15
8.1.1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案的编制:
15
8.1.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15
8.2施工计划:
15
9、工期管理17
9.1工期17
9.2开工及开工延期17
9.3暂停施工及复工17
9.4工期的延长18
9.5逾期违约赔偿19
10、工程质量19
10.1工程质量、技术要求19
10.2质量检验20
11、现场管理20
11.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20
11.2文物古迹、地下障碍物20
12、竣工验收和移交21
12.1竣工验收21
12.2移交21
13、工程质量保修22
13.1工程质量保修22
14、合同计价、计量23
14.1合同价款23
14.2合同价款的调整24
15、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24
15.1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定义24
15.2价款的确定25
16、工程款支付26
17结算27
18、违约、索赔和争议30
18.1违约30
18.2索赔30
18.3争议31
19、不可抗力31
20、工程保险33
20.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建筑工程第三方责任险33
20.2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设备保险34
21、工程担保34
22、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35
22.1合同生效、终止35
22.2合同的解除35
22.3合同份数36
22.4其他37
1、词语定义及解释
词语定义
1.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合同:
指补充协议书内所指的所有合同文件。
1.1.2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1.3专用条款:
指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1.1.4发包人(甲方):
指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发包人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人员。
1.1.6承包人(乙方):
指本合同中指定已获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1.7承包人代表:
由承包人任命经发包人批准,代表承包人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人员。
1.1.8总包自行分包人:
是指承包人自行选择并经发包人同意的、承接总承包范围内部分专业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1.9指定分包人:
是指由发包人指定并经承包人认可的,完成总承包工程范围内部分指定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1.10独立承包人:
是指由发包人选定,完成整个发展项目中与本合同有影响的甲方独立分包工程施工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1.11监理方:
是指由发包人为本合同目的委托的负责本工程实施监理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具备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
1.1.12监理工程师:
是指由监理方指派,代表监理方行使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人员。
1.1.13设计方:
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4发包人直接供应(甲供):
由发包人直接进行采购供承包人使的材料、设备,该部分材料款不计入合同价。
1.1.15甲指乙供:
由甲方自行组织采购,选定供应商(即指定供应商)并确定所需材料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及价格,由指定供应商与承包人签订双方采购合同,或者由发包人、承包人与指定供应商签订三方采购合同。
1.1.16承包人自行采购: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仅对材料使用前就质量、技术性能进行验收,材料款包含于合同价款内。
1.1.17永久工程:
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14款所指的设备。
1.1.18临时工程:
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20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19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
1.1.20材料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已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材料、机械、仪器、装置。
1.1.21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22现场或工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发展项目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
1.1.23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发展项目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
1.1.24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发展项目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25合同价款:
指在补充协议书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
1.1.26工程变更:
本合同内“工程变更”一词是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统称。
1.1.27图纸:
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1.28标准/规范:
系指合同文件内的工程技术说明、现行国家标准与规范、以及在工程进行期间由工程师进一步提供的任何补充或详细规范与要求。
如合同文件中无明确说明,则以现行中国国家标准(“国标”)为准。
如发包人提供的标准/规范与“国标”有不一致时,以较高、较严格者为准。
1.1.29工程量清单:
指在招投标期间,承包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而递交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后有关的并经发包人确认的补充文件。
1.1.30书面形式:
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31工期:
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1.32实际工期:
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1.33“日、天或月”:
应作一个公历日或公历月解释。
1.1.34小时或天:
本分包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35法定节假日:
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
1.2标题和旁注
标题和旁注
1.2.1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
2、合同文件
2.1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
2.1.1合同文件提及的由任何一方发出的所有通知、指令、批准、证书等,应一律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令、批准、证书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承包人了解合同
2.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2.1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见专用条款。
承包人必须清楚了解合同条款以及所有文件的内容,承包人对合同文件的任何不了解或疏忽均不能免除其遵守合同文件规定的责任。
现场保存有图纸、规范等
2.2.2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存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一份工程规范、一份未标单价的工程量清单,和一份承包人根据要求制作的详图/加工图,以便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供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查阅。
2.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适用语言文字
2.3.1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
如果本合同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以中文为准。
适用法律法规
2.3.2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2.4图纸
图纸的提供
2.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若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复制并承担复制费用。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图纸资料不完整
2.4.2如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承包人应在该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14天前提交需发包人补充的图纸和资料目录及最后期限,且应合理考虑准备及图纸复制时间等因素。
图纸延误
2.4.3由于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负责费用赔偿。
若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
2.5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和规范及其适用原则
2.5.1所有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适用于本工程,本合同文件内的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之间相互矛盾或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执行其中标准最高、要求最严的标准。
2.5.2施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
3.1发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
发包人代表的任命
3.1.1发包人指定的发包人代表见专用条款,在整个合同期内发包人赋予发包人代表如下职权:
(1)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代表发包人对与施工有关的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安全等进行全面管理;
(2)根据合同约定代表发包人签发应发送给承包人的文件和受理由承包人发送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等。
非经发包人另行书面授权,发包人代表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亦不享有与承包人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及签订补充协议的权利。
除发包人在本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赋予发包人代表的权利以外,发包人代表就本合同不再享有其他权利。
发包人代表的更换
3.1.2若发包人更换其代表,应提前通知承包人。
在收到发包人正式通知之前,任何对发包人代表的任命或更换应不产生合同效力。
现场人员的职责委托
3.1.3发包人代表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现场相应专业的发包人工程师,并可随时撤换任何此类委托。
但是,任何发包人工程师的签字均不能代替发包人代表的签字确认。
发包人进入现场的权利
3.1.4在任何合理时间内,发包人均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承包人为本合同作准备工作的工作间或其它地方。
3.2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工作的综述
3.2.1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场地移交,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和材料设备。
发包人在开工前完成的工作
3.2.2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
(2)申请办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水文、地质等勘察报告和地下管线资料,但不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仅供承包人作参考用;
(4)确定水平点、坐标控制点及批地红线,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并进行场地交验,水平点、坐标控制点由承包人负责自费复核;
(5)组织承包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7)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有)。
若发包人未完成上述约定的各项工作,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顺延延误的工期,但不负责任何费用的赔偿。
3.3工程指令
承包人执行指令
3.3.1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发出的一切指示或工程指令,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工程指令后7天内仍未遵照执行,则发包人可另雇用其他人士执行,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视为债权向承包人索偿或从任何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口头指示的
确认
3.3.2正常情况下,由发包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指示都应是书面的。
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发包人代表认为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这类指示,承包人也应同样遵照执行,同时规定:
(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代表发出此类口头指示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记录此类口头指示并书面报发包人代表确认,并且书面确认和当时的口头指示在内容上应当一致;
(2)如果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要求确认书后5天内未有书面反对,则此类由承包人准备的书面记录应视为发包人代表的书面指令;
(3)如果发包人代表在发出口头指令5天内自行书面确认该指令,则承包人无须按前述确认。
工地文件要求
3.3.3所有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发出或批准的文件、指令须经其代表签署并加盖专用条款约定的发包人项目印章后方有效;承包人的所有文件须经承包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专用条款约定的承包人项目印章后方有效。
4、监理方
4.1监理方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方及监理工程师名称见专用条款。
4.2监理工程师工作
监理工程师将行使本合同赋予的全部职责。
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
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
任何行为或遗漏,并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工程师
工作包括:
(1)协助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控制;
(2)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反馈;
(3)协助发包人进行现场工程量计量的审核。
5、承包人
5.1承包人代表及现场人员
承包人组织架构
5.1.1承包人应提交本工程管理人员的组织架构报发包人审批备案,但不得替换投标时提供的、已被发包人批准的任何现场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各专业具有熟练资格的技术员及施工员,非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减少各工序施工和维修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技术劳动工人数量。
承包人代表的撤换
5.1.2履约期间没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不得更换和撤销承包人代表的任命,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现场人员的撤换
5.1.3发包人代表可发出指示(但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要求承包人撤换现场所雇用的任何行为不端或不称职的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若没有发包人的书面批准,该等人员不应再受雇于本工程。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此类正式要求后7天内选派具有资格的替代人员,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责任详见专用条款。
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必须报发包人审批并获批准。
承包人职责的委托与撤销
5.1.4承包人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
承包人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正式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
在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收到由承包人代表签发的正式的书面通知之前,此类权力与职责的委托或撤销委托不产生合同效力。
5.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商业登记及审批
5.2.1承包人须负责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取得在当地施工的有关商业登记及审批,并负责支付所有费用。
承包人的工作
5.2.2承包人须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本工程施工,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接收由发包人移交的现场及一切资料、设施,承包人被视为已了解并在投标时综合考虑了一切工程现场实际情况,不得以不清楚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提出任何费用或工期的索赔;
(2)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自行复核及验证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数据,且认真保护一切有关标志。
承包人不得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该等数据的错误、不足、不确切或引起的误解而要求费用索赔和/或工期延长;
(3)指派承包人代表或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出席所有由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的会议,该等人员应已获得承包人授权可以代表承包人做出决定,承包人须在有需要时通知各指定分包人及供应商出席会议;
(4)按时完成本合同所示工程的施工,并在各方面令发包人满意及取得国家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认可证书;
(5)若承包人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和设计方,由设计方(或发包人)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发包人签字盖章后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负责安排一切申请进口物料,办理进口批文事项所需的文件及一切结关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7)保存好所有材料设备的购货发票、货单或收据,以及售货合同、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等,发包人可随时要求承包人出示上述资料的原件供查阅,承包人有义务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副本给发包人;
(8)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
(9)按《施工措施项目》要求,完成临时设施工程,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降水、工程保护、环境保护、销售配合等一切措施工作;
(10)按《工程照管和总包配合》要求,负责对指定分包人的工程照管及配合工作;
(11)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工程样板施工,包括必要的安全通道及临时照明等安全措施;
(12)努力不懈地(或协助发包人)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如市建设局、消防局、劳动局、环保局等,或任何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和提交图纸审批、洽商,获取批准及证书;
(13)承包人可提出合理化建议,如建议被发包人采纳,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14)在工程实际竣工日前编制竣工图纸和整理竣工资料,并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批。
经批准的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由承包人汇总各指定分包人移交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自费申报竣工备案、档案验收,承包人亦须免费提供所需竣工图予发包人存档;
(15)工程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前,负责按发包人要求将户内所有开关插座、管道口及暗埋管线的走向位置进行明显标识,且分别注明暗埋管名称;
(16)依照合同要求承担工程保修责任,按时完成本工程的缺陷修复,并令发包人满意。
(17)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须完成的其他工作。
6、转让、分包和甲方独立分包工程
6.1转让
6.1.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惟发包人有权及自由转让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予第三方,发包人无须取得承包人及其担保人的确认或通知承包人及其担保人。
6.2分包(包括自行分包和指定分包)
6.2.1承包人自行分包
禁止再分包
6.2.1.1承包人应禁止其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自行分包的原则
6.2.1.2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
承包人自行分包的要求和原则如下:
(1)承包人将其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自行分包,须在投标报价时详列说明,并将预备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接业务许可证、其它文件/证书的副本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给发包人,若上述资料存在伪造,发包人有权另行确定该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2)承包人的自行分包人一旦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不得更换。
承包人对其自行分包人的任何行为、疏忽负完全责任;
(3)若承包人中标后想另行确定其自行分包人,必须在此分包工程开始前至少21天将相关资料报发包人,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替换,否则视为无效。
其它约定
6.2.1.3自行分包的其它约定见专用条款。
6.2.2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的说明
6.2.2.1发包人要求的指定分包工程,见专用条款所列。
发包人有权删除、拆分、合并任何指定分包工程而组成新分包工程或新增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指示。
指定分包人
6.2.2.2所有指定分包人均由发包人选定或批准,除非另有规定,指定分包合同由发包人、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三方签订,承包人没权利反对、或拒绝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
所有由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在法律上应为承包人的分包人,但指定分包工程价款均不计入承包人合同价款。
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管理和责任
6.2.2.3承包人须将指定分包人等同视为自行分包人一般进行管理,就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现场协调、配合、管理向发包人全面负责,保证按合同约定执行完成总承包工作内容,详见《施工措施项目》。
指定分包人的任何错误、疏忽、遗漏、失职或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发包人应负的责任。
总承包服务费
6.2.2.4本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工程照管和总包配合》中规定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管理、协调、服务、配合、照管以及完成本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此类费用是固定包死的,不会随指定分包工程的实际合同金额的情况而调整,也不会随指定分包工程的合并或拆分而调整。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借口或理由向指定分包人再行收取与指定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关的费用。
6.3甲方独立分包工程
6.3.1甲方独立分包工程见专用条款所列,合同签约方式为甲方和甲方独立分包单位签订两方合同。
对甲方独立分包工程的施工配合
6.3.2承包人应依照合同的规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为独立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总包配合工作,包括使用承包人的设备、由承包人负责的临时工程及临时场地、道路,汇总竣工资料等。
承包人因提供前述的配合和管理工作而所需收取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施工协调
6.3.3甲方独立分包工程与总包工程存在交叉配合施工时,承包人须负责协调和配合,避免因甲方独立分包工程影响总包工期,若可能出现此类拖延现象时,承包人有义务提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7、材料、设备供应
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综述
7.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
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发包人有权增加、
删除和调整供应材料设备的范围,承包人必须遵从发包人指示。
材料计划的制定
7.1.2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制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货计划,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由于承包人的计划制订不及时或有误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实际供应与合同约定不符
7.1.3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实际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材料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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