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名目.docx
- 文档编号:30266532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48
- 大小:25.89KB
北京地区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名目.docx
《北京地区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名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地区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名目.docx(4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地区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名目
附件2
“先照后证”事项(后置审批事项)经营范围登记暂行规范(2016年第四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经营范围登记规范
1.
食盐定点生产、碘盐加工企业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本市禁止开展该项经营活动
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3.
电子认证服务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经营项目登记为“电子认证服务”
4.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经营电信业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并入此项,经营项目登记为“互联网信息服务”
5.
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经营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
6.
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纳入生产化工产品管理。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
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明确不属于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化工产品”;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也可根据企业申请登记为“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7.
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纳入生产化工产品管理。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
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明确不属于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化工产品”;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也可根据企业申请登记为“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8.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本市禁止开展该项经营活动
9.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区民族工作部门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①生产项目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清真食品”;生产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②经营清真食品的,经营项目登记为“销售清真食品”;③生产、销售清真食品应一并取得食药部门许可
10.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保安培训”
11.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经营项目登记为“刻制公章”
1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经营项目登记为“住宿”;新建场所的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
13.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
14.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需先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经营项目按照典当经营许可证登记
15.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经营项目登记为“集中养老服务”
16.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
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装配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17.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
18.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经营项目登记为“代理记账”
19.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属于资格审批,不单独作为经营项目登记
20.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财政部、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经营项目登记为“证券评估”
21.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资产评估”
22.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2015年修改)
经营项目登记为“职业中介服务”,内资职业中介机构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由商务部门审批
23.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15年修改)
经营项目登记为“职业中介服务”,内资职业中介机构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由商务部门审批
24.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15年修改)
经营项目登记为“人才中介服务”
25.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职业技能培训”
26.
煤炭开采审批
国土资源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本市禁止开展该项经营活动
27.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危险废物经营”
28.
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规定,本市禁止开展该项经营活动
29.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国家核安全局)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制造项目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
经营项目登记为“设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民用核安全设备”、“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中的一项或多项;生产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3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3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
32.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燃气经营”
33.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经营项目登记为“港口经营”
34.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国际船舶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务”;海运辅助业务含国际船舶运输与班轮运输、无船承运、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企业申请登记上述具体项目,可以按照具体项目登记。
35.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国际船舶管理”
36.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
交通运输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国内水路运输”
37.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港口理货”
38.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国际道路运输”
39.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本市暂停登记“出租汽车经营”,根据交通运输部等7个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围,经营项目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40.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经营道路运输站”或“经营道路运输场”
41.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机动车维修”;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审批
4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43.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道路旅客运输”
44.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道路货物运输”
45.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
46.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引航服务”、“验船服务”
47.
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海洋船舶船员服务”
48.
种畜禽、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
49.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
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兽药”;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审批
50.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销售兽药”
51.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拖拉机驾驶培训”
52.
从事动物诊疗机构设立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可依申请的实际情况登记为“动物诊疗”,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
53.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不含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管理措施执行,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可依申请的实际情况登记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应先取得环保部门的前置许可;“饲养动物”、“动物屠宰加工”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规定的禁限范围,不予登记
54.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农业机械维修”
55.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或“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56.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
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明确不属于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57.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制造业的管理措施执行。
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饲料”;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审批
58.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14日批准)
本市原则上不再设立生猪屠宰企业。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报请市处批准后登记。
59.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经营项目登记为“销售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
60.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农业的管理措施执行。
不属于禁限范围的,经营项目登记为“生产转基因农作物种子”;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61.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成品油批发”;需要先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新建油库、加油站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62.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关于成品油加油站的管理措施执行。
经产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经营项目登记为“成品油零售”;需先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新建油库、加油站需要先行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
63.
拍卖企业设立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经营项目登记为“从事拍卖业务”
6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经纪”
65.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经纪”
66.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经纪”
67.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经纪”
68.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文艺表演”
69.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70.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经营项目登记为“文艺表演”
71.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场所经营”
72.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场所经营”
73.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演出场所经营”
74.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歌舞娱乐”或“电子游艺娱乐”;应先消防和环保部门的审批
75.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经营项目登记为“歌舞娱乐”或“电子游艺娱乐”;需要先行取得消防和环保部门的审批
76.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北京地区 工商登记 前置 改为 后置 审批 事项 名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