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违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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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违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查违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法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且没有形成违法事实的。
免于罚款处罚。
已形成违法事实,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且非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或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经制止未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执法监察的,加处至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
已形成违法事实,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且非法占用的土地为耕地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或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经制止未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执法监察的,加处至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
已形成违法事实,主动接受调查处理,且非法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的。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或者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主动接受调查处理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罚款,经制止未停止违法行为或拒不配合执法监察的,加处至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
2
当事人拒不交出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以及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经批评教育后能够按要求交还土地的。
免于罚款处罚。
当事人拒不交出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
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拒不交还的。
非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
非法占用土地为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
非法占用土地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罚款。
非法占用土地为基本农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
3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2)《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六十条。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的罚款。
4
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五条。
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出让合同无效,转让人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转让价款10%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
5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7)《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经批评教育后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且土地没有形成用地事实和不良后果的。
免于罚款处罚。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的土地上已新建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且转让的土地为建设用地或者是未利用地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10%的罚款。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的土地上已新建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且转让的土地为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20%的罚款。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的土地上已新建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且转让的土地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30%的罚款。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的土地上已新建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且转让的土地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40%的罚款。
非法买卖或者转让的土地上已新建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且转让的土地为基本农田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所得50%的罚款。
《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十条。
开发经营企业对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其投入开发资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地价款)20%以上的。
对转让方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40%的标准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土地使用者擅自转让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以及减收地价款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转让价款10%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6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第十八条。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或拒绝改正的。
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所得40%的罚款。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出租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土地使用者出租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
7
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
(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0%的罚款。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30%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50%的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土地使用者抵押机关、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
8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能纠正的。
限期纠正,并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罚款。
拒不纠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法行为无法纠正的。
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的标准为: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用于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用于经营性项目的,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9
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六条。
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逾期6个月以内的。
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5%的罚款。
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内。
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0%的罚款。
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逾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
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15%的罚款。
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逾期2年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的。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的。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
予以纠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逾期6个月以内的。
处以出让地价10%的罚款。
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
处以出让地价20%的罚款。
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逾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
处以出让地价30%的罚款。
逾期未完成地上建筑物,逾期2年仍未完成地上建筑物,或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未开发利用土地,或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0
土地使用者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六条。
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限期纠正,并可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的罚款。
拒不纠正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予以纠正,给予警告;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出让地价10%的罚款;造成一定后果但尚可采取纠正措施恢复原状的,处以出让地价30%的罚款;经责令纠正拒不纠正或无法采取纠正措施恢复原状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11
土地使用者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机关、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的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倍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倍的罚款。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
12
违反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用于开垦荒山、荒地30公顷以下(不含)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非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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