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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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模版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和《xxxxxx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院行字[2003]第08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住房未达标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无房职工以及居住不可售住房职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职工,是指人事关系隶属xxxxxx的在京正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包括原人事关系在总院,离退休后交由街道代发离退休费的人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做其他安置的,院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院成立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领导小组和联合办公室,负责审定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审核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计算,监督住房补贴发放方案的实施。
院房委会负责制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具体方案,行政基建部
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下列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4、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建筑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第六条职工下列情况住房面积的核定
1、有两个(含)以上家庭共同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2、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后,实际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租赁手续的,核定为实际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3、职工及其配偶已承租或购买可售住房,并同时承租不可售公房的,住房面积核定时合并计算。
不可售公房包括:
平房、筒子楼、合住单元房、霍营单元房、承租的奖励房、简易房、危险房、违章建筑、近期需要拆除的住房和不可售军产房等。
4、现居住非本院和非配偶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的职工,若以本院职工或配偶的名义承租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了现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否则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5、离异职工按照离异前的住房状况核定住房面积。
第七条下列住房的面积不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
1、职工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第八条2002年12月31日前(含)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老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老职工:
1、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2、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他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3、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4、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建筑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5、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6、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7、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的城镇私有住房。
第三章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九条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如下(若国家对科研院所技术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另有明确规定,我院参照执行)。
人员
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M2)
行政职务
技术职称
院士、院离退休副部级干部
190
院长、党委书记、院离退休正局级干部
120
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总工程师、院离退休副局级干部
105
副总工程师、院长助理、院属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院聘任的各单位
及职能部门正职、院离退休正处级干部
在职及离退休教授级高工、
90
院属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副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其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离退休副处级干部
在职及离退休高级工程师、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80
正副科级干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其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职工、离退休正副科级干部
在职及离退休工程师、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
70
其他人员
60
注:
以上人员均含享受待遇者
第四章住房补贴发放对象和发放方式
第十条无房老职工,2002年12月31日(含)以前工作年限内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其2002年12月31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方式,计入个人帐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第十一条住房未达标老职工,即按本方案第六条规定核定的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其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
第十二条2003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方式,计入个人帐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第十三条承租不可售公房职工及其配偶无其它住房的,腾退现住房后,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其住房补贴发放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
第十四条1999年8月16日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面积标准
的老职工,不再发放购房补贴;1999年8月16日(含)后去世的,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院按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由继承人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第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发放住房补贴
1、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
2、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职工;
3、本方案实施前已经调离、辞职、自动离职、不保留院籍的人员;
4、对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职工。
第十六条下列人员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1、对现住房有纠纷的职工;
2、无法核定住房面积的职工;
3、现承租不可售住房职工,待腾退现住房后,再发放住房补贴;
4、严重违反院各项管理制度的职工、占房或借房不退的职工;
5、关系在我院人才交流中心,在院外另谋职业的职工。
第五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办法
第十七条无房老职工2002年12月31日(含)之前工作年限
内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月均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2002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月之和)+(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参照人事部规定,2002年12月31日(含)前离退休的职工,在计算住房补贴时的“月均标准工资”按“基本离退休费”计算。
在职职工的“月均标准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计算标准如下:
人员
月均标准工资
(基本离退休费)
(元/月)
院长、党委书记、院离退休正局级干部
800
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总工程师、院离退休副局级干部
700
院副总工程师、院长助理、院属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院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离退休及在职教授级高工、院离退休正处级干部
570
院属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副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其聘任的各单位及职及能部门正职、院离退休副处级干部、离退休及在职高级工程师
510
离退休及在职高级技师
480
离退休及在职科级干部、工程师、25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其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博士学历的职工
440
离退休及在职技师、高级工
430
离退休及在职副科级干部、助理工程师、科员、硕士学历的职工
380
离退休及在职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技术员、办事员、本科学历的职工
370
注:
以上人员均含享受待遇者
第十八条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差额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的按月补贴采取定额发放,根据
有关规定,月补贴额度暂定标准如下:
人员
月补贴额度标准(元)
院长、党委书记、离退休正局级干部
530
副院长、党委副书记、院总工程师、离退休副局级干部
470
副总工程师、院长助理、院属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前院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院离退休正处级干部、离退休及在职教授级高工
380
院属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副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其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院离退休及在职高级工程师、院离退休副处级干部
340
离退休及在职高级技师
320
离退休及在职科级干部、工程师、技师、高级工、25年(含)以上工龄的职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其聘任的各单位及职能部门正职、博士学历的职工
290
离退休及在职副科级干部、助理工程师、科员、硕士学历的职工
255
离退休及在职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技术员、办事员、本科学历的职工
245
其他人员
200
注:
以上人员均含享受待遇者
第二十条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一次性计发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级差面积=晋升后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一条承租不可售公房,腾退现住房后职工一次性补贴计算公式为:
(年度基准补贴额+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住房补贴执行系数
1、根据国家规定,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中,“工作月之和”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2、月住房补贴系数均为0.66。
3、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4、工龄补贴额为13元。
第六章补贴资金来源
第二十三条职工一次性补贴和差额补贴的资金由院负责筹集。
第二十四条职工的按月补贴计入各单位成本。
第七章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根据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情况,优先发放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职工。
第二十六条依照“银行专户、核算到个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为符合发放购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建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离退休职工直接发放),管理操作程序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七条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可以在购房、修
建、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按规定使用本人专户内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八章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组织机构:
院成立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领导小组由主管业务的院领导和主管财务的院领导以及财务部、企化部、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离退休职工管理部和行政基建部的相关领导组成。
联合办公室由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离退休职工管理部和行政基建部的相关人员组成。
院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对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负责对住房补贴发放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联合办公室主要负责收集职工与住房补贴相关联的自然情况,计算审核职工住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职工住房补贴数据采集及建档
1、职工住房补贴数据包括:
职工住房状况、职务、职称、职工参加工作年限、建立住房公积金年限等。
职工住房状况包括:
无房职工(包括以商品房价和经济适用房价购房职工)、居住不可售住房职工、住房未达标职工。
职工住房状况以职工填写的《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为准,特殊情况(离异、二处住房等)的人员,需进一步核实调查后确定。
职工参加工作年限、职务职称等情况经人事部门核定确认。
2、建档:
与职工住房补贴相关的数据和相关资料,以文字档案和微机数据库二种形式建档备查,并随职工住房状况和自然情况的变化而随时变更。
职工住房补贴档案的内容包括:
1、职工填写的《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2、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前职工填写的《职工住房情况确认表》;
3、相关部门核定的与住房补贴相关的职工自然情况;
4、职工签字确定的《住房补贴计算核定表》;
5、特殊情况下对职工进行调查取证的材料;
6、由职工收到住房补贴并签字的凭证。
第三十条住房补贴额度的计算
在核定职工住房补贴数据无误后,根据院行字[2003]第087号文件规定计算职工的住房补贴。
1、先计算、填写出每一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计算核定表”。
“住房补贴计算核定表”经房管人员审核,联合办公室的人员复审并经制表人、审核人、复审人签字后,发至每位职工进行核对,经职工确认无误后签字并存档备查。
2、将应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汇总造册,汇总册需由房管人员
和房管领导审核,制表人、审核人、房管领导、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第三十一条住房补贴的发放程序一、签订合同:
住房补贴发放前,房产科与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签定相关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职工所提供的相关数据真实、无隐瞒,否则将按院行字
[2003]第08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罚。
2、公示:
按照院行字[2003]第087号文件的规定将发放住房补贴的人员全院公示,房产科认真核实职工反映的问题。
3、住房补贴请款程序:
将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的汇总清册提交企划部、财务部进行审核、签字并经业务主管院长、资金计划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4、住房补贴发放顺序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和院行字[2003]第087号文件的规定以及总院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以下顺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职工;
1、购买社会上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职工,凭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发放。
2、购买其他单位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凭旧楼回购价格证明和产权证或新楼价格证明发放。
3、购买本院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住房补贴冲减购房款。
(2)无房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按月补贴;
(3)无房离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差额补贴;
(4)无房在职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5)未达标在职职工的差额补贴;
(6)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按上款顺序未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时向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提前发放住房补贴。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调入(含引进的人才)我院的职工,若违反与院签订合同中的“服务期”规定,院追回已发放的住房补贴。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公布后调入(含引进的人才)我院的职工,将按与院签定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申领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情况和有关材料,协助总院有关部门核实情况。
对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除令其退回全部补贴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违犯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按照院务公开的规定,将房改方案和领取一次性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职工的姓名、职务、工龄、住房状况、补贴金额等资料张榜公示。
第三十六条职工有向院纪检、监察、审计、房屋管理部门反映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我院原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院房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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