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足球协会章程草案59重点讲义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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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足球协会章程草案59重点讲义资料
赤峰足球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
赤峰足球协会,简称为:
赤峰足协。
英文名称为:
ChifengFootball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CFFA。
第二条性质
一、赤峰足球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全市性、非营利性、单项体育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发展足球事业的助手。
二、赤峰足球协会是内蒙古足球协会和赤峰市体育总会的单位会员,接受赤峰市体育局、赤峰市体育总会和赤峰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依照章程团结全市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努力提高足球运动水平,结合赤峰市实际积极探索足球运动改革发展和强盛之路,增强赤峰市各族人民的身体和人文素质,促进赤峰市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加强本会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建立科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积极参加全国、全区、全市正式比赛和活动,努力参与国际交流,增进与有关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四条住所
赤峰足球协会会址设在赤峰市体育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任务
根据国家、自治区体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立足于赤峰市足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旨在促进赤峰市足球运动的广泛开展,让更多的人群参与足球运动,努力推动赤峰市足球后备人才培养,提高赤峰市足球运动水平。
第六条职责
一、协助体育部门管理本运动项目,研究本运动项目规律,协助体育部门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广泛开展群众性足球活动,努力提高足球技术水平。
三、组织、举办全市性足球竞赛活动,受体育部门委托监督、管理体育竞赛。
四、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对裁判员进行考核注册。
五、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六、开展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
七、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申请会员资格及入会
(一)各旗县区、各行业、系统足球协会及其他类别足球协会可以申请会员资格并加入本会。
加入本会必须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保证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并附有当地民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时必须提交其协会章程。
(三)申请时必须提交一份在其管理范围内的足球组织、运动设施等相关详细情况材料。
(四)本会接到申请后,经主席会议审查,可批准其会员资格,吸收其为正式会员。
该单位会员称为“会员协会”。
(五)单位会员自获得会员之日起,在三十天内缴纳本年度会费。
二、个人会员入会
经本会会员协会、相关体育社会组织推荐或主席会议提出,并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接收对赤峰市足球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人士,为本会荣誉个人会员。
荣誉个人会员可列席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章程规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按本章程规定有在本地区组织各项足球活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义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损失。
三、会员协会的社团资格被注销。
四、会员协会未按规定进行注册。
五、未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赤峰足球协会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它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会员组织和个人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全市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四、表决通过纪律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誉主席人选;
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召开全市代表大会
一、代表大会由委员会召集,每四年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书面要求或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在三个月内举行特别代表大会。
三、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
四、参会代表提交代表大会的提案,须于大会召开前十五天寄给秘书长。
只有如期寄到,并列入议事日程的建议和问题,才可在大会进行讨论。
五、特别代表大会召开的地点、时间、日程,最迟应于十五天前通知与会代表。
六、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大会代表实行“职务代表制”和“单位代表制”:
(一)本届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委员、各部负责人为代表大会代表。
(二)会员协会可派两名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二、乙级以上职业足球俱乐部主要负责人为代表大会代表。
三、其他类别的足球社会组织经主席会议确定代表资格。
四、经执行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列席会议代表。
五、大会代表名单,须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天之前书面提交秘书长。
六、一名代表不能代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代表或单位进行表决。
七、不得以信函或代理人的方式投票。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议程
一、代表大会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席致辞;
(二)指定监票人;
(三)大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修改章程;
(五)审议会议代表、会员协会所提议案;
(六)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二、特别代表大会就特殊事项进行讨论。
第十九条修改章程
一、代表大会通过或修改章程。
二、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10名代表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提出,方可提交大会讨论。
三、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上述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主席人选在充分民主协商后,由代表大会进行等额选举产生。
三、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由主席提名,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执行秘书长可由副主席兼任。
四、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在本会任职期限不超过两届。
五、如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主席指定常务副主席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主席为止。
六、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有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七、主席拥有普通选票,在票数相等时,主席的投票有决定权。
八、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不能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
一、委员会是全市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职权,对代表大会负责,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二、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下述程序确定:
(一)实行“单位代表制”,各级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全市体育系统、全市教育系统、大企业均可推荐。
(二)会员协会可推荐新一届委员会委员。
(三)常务委员会确定的专家、学者、教练员、裁判员。
(四)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人选。
三、委员会其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表决通过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四、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表决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五、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四分之一。
六、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
一、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二、常务委员会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二)向代表大会提议选举或罢免主席;
(三)决定聘请名誉主席;
(四)决定召开代表大会或特别代表大会;
(五)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六)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人选;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三、常务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增加。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执行委员会
一、执行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委员会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主席及负有重要职责的其他副主席、秘书长、执行秘书长组成。
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二)履行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有关程序;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批准有关足球业务的各项计划、方针、政策;
(六)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三、执行委员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常务副主席决定增加。
四、执行委员会下设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执行委员会批准。
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常务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议的决定;
(二)执行各专项委员会的决定;
(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处理本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管理本会财务;
(六)本会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主席职权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出名誉主席人选。
第二十五条秘书长职权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定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经主席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专项委员会
一、专项委员会是本会专门负责或处理某类专门事务的分支机构,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调整或组建新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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