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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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修订稿
附件二
编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特别提示:
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借款人:
负责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途为: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借款人提款时承诺按约定用途用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币种为,金额为(大写: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三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放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据记载为准。
第四条借款利率
(一)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年利率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合同生效日与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利率为,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
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1年为一期,一期一调整。
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
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下列种方式进行调整:
A、一期内不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该期利率确定日所确定的当期借款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同时调整。
B、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
(3)其他: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三)本合同项下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挪用借款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确定。
第五条担保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为(信用/担保)贷款。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人/抵(质)押物为。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应当为贷款人所认可且合法有效。
(三)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对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如下:
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担保人/抵(质)押物为:
。
(四)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提款
(一)提款条件
借款人每次提取款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但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除信用贷款外,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已生效。
以抵押、质押方式担保的,抵押权、质押权已设定生效;
2、未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事件或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
3、按照约定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已经办妥委托支付手续,且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的借款用途相符。
(二)提款安排
借款人应根据实际用款需求提取借款,其中首笔借款必须于年月日之前提取,最后一笔借款必须于年月日之前提取,否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全部或部分借款。
(三)提款要求
1、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件须为原件或经贷款人认可的加盖借款人公章的复印件。
2、借款人申请提款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申请。
提款申请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第七条借款发放
借款人满足提款前提条件或经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后,贷款人将借款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
),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根据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其他条件的借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为此,借款人应和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
第八条还款
(一)还款方式。
借款人采取以下方式还款(在选项内打“√”):
□按(月/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按(月/季)结息,分期还本,具体分期还款计划为(内容不够,可另附页):
计划还款时间
计划还款金额(万元)
(二)提前还款。
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借款。
属于下列情形,借款人应当在相应资金到位后立即归还借款,因此导致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无须支付违约金:
除上述约定情形外,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并按提前还款金额的%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循环借款特别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适用□不适用)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前述第二条和第三条所述之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即为循环借款额度和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其中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的,在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内,借款人任一时点的借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且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超过循环借款额度使用期限。
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借款人如连续3个月未作任何提款,则贷款人有权取消循环借款额度。
第十条账户管理
(一)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处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
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
(二)贷款人有权对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配合。
如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与贷款人签订专门的账户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财务指标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适用□不适用)
在本合同约定有效期内,借款人应遵守以下财务指标约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一)借款人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已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二)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本公司章程或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借款人已签订或正在履行的其他任何合同均无抵触;
(四)对其他债权人应付借款利息和本金已按期清偿,无不良履约记录;
(五)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七)提供给贷款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公正、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并且自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截至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第十三条借款人承诺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三)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贷款人核查;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式对包括贷款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五)积极配合贷款人对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按月向贷款人提供财务报表和企业注册登记情况的最新变更情况;
(六)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完整、真实、准确地定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账户监管协议。
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七)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并按要求落实好还款保障措施。
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八)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为其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者以主要资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九)借款人自发生净资产10%以上的关联交易之日起十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以及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者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十)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十一)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拍卖、律师服务等事项的费用。
(十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的债务,并且与借款人对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十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贷款人:
1、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2、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3、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第十四条借款人同意
(一)从贷款申请之日起到贷款还清之日止,贷款人可以查询借款人信用报告;
(二)贷款人向人民银行报送借款人发生的银行借贷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贷款人承诺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二)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信息资料依法保密。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发生下列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3、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4、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借款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借款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9、借款人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10、借款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1、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盈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的;或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担保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2、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三)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四)借款人违反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或者挤占挪用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五)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安排提款的,贷款人有权根据未提取额度按照约定的执行利率按日收取违约金。
(六)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七)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或借款人的关联方发生上述第
(二)项第(3)至(12)项的情形,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措施。
(八)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构成贷款人违约。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资金,并对违约部分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按日支付迟延违约金。
第十七条扣收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第十八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三)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四)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五)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前30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办妥相关的抵(质)押法律手续,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方式解决(在选项内打“√”):
□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
第二十条附则
(一)贷款人根据其业务规则制作保留的关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单据和凭证,构成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二)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获得借款人同意。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三)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
除另有约定外,借款人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
借款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贷款人。
借款人拒绝签收或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可采取公证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四)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五)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
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六)本合同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七)在本合同中,
(1)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
(2)提款日、还款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3)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其他
(一)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
提款申请书
附件2:
委托支付协议
附件3:
账户监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确认:
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所有条款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
借款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本合同内容无异议。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附件1:
提款申请书
农村信用社
根据年月日我方与贵社签订的编号为的《合同》(下称“借款合同”),我方已全面落实借款合同约定的各项提款前提条件,特向贵社申请提款:
一、我方拟于年月日向贵社提取金额为万元的借款。
二、本笔借款期限为年,到期日为年月日。
三、请将本笔借款划入我方下列专门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社:
四、根据借款合同和委托支付协议的约定,本笔借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我方授权和委托贵社在将本笔借款划入我方账户后,支付给符合借款约定用途的下列支付对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社:
【本笔借款需同时支付给多个支付对象的,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见附件】
五、我方谨向贵社确认:
1、该笔借款将用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
2、自本提款申请之日起,我方在借款合同中所作的所有陈述、保证和承诺仍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3、截至本提款申请之日,我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信用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在本提款申请之日,不存在任何借款合同项下或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违约或预期违约事件,我方进一步确认,在提款日也不会发生或存续任何违约事件。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贷款社审核意见:
日期:
年月日
支付对象和账户清单
支付对象1: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2: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3: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支付对象4: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付款金额:
借款人:
(盖章)
附件2:
编号:
委托支付协议
委托人(借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贷款人):
农村信用社
地址:
负责人:
鉴于:
1、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2、根据银监会相关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借款资金支付或经借款人同意由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其他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为明确借款委托支付事宜,借款人和贷款人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受托支付条件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单笔提款金额达到或超过万元,或符合下列条件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条授权和委托
对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的提款,借款人授权和委托贷款人在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后,将借款资金转入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账户,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三条受托支付
1、在办理受托支付时,借款人应在每次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其放款账户和支付对象账户信息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证明材料。
借款人应保证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资料都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2、在办理受托支付时,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支付对象信息、借款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贷款人经审核发现借款人提供的用途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有不一致或其他瑕疵的,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替换、说明或重新提交资料材料,在借款人提交令贷款人满意的资料前,贷款人有权拒绝相关款项的发放和支付。
4、贷款人经审核,认为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且提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前提条件的,首先将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然后根据需要将相应款项转入借款人支付对象账户。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重新确定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无效的资料以获取借款的;
(2)借款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信用状况下降,或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3)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取和支付借款资金;
(4)借款人违反本协议和借款合同约定或相关监管规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5)借款人指定的账户或专用账户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四条账户冻结或止付
如果因借款人指定放款账户或其支付对象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导致贷款人无法及时按照借款人委托完成受托支付,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影响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还款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借款人提供给贷款人的交易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导致贷款人损失的,借款人应予赔偿。
2、贷款人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和支付借款资金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贷款人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意外事件,导致贷款人未按时发放和支付相应款项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七条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下的款项全部提取完毕(包括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取消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未提取款项)且贷款人受托支付事宜办理完毕之日终止。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
2、经商定,借款人同意办理借款资金托管业务的,本协议依然适用,双方不再另行签订托管协议,双方并就借款资金托管事宜补充如下: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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