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业队长混凝土工培训资料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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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队长混凝土工培训资料汇编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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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一劳务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介绍《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本)的基本内容和其中的主要条款,以及作业分包合同管理(订立、履行、变更和合同纠纷处理)的基本要求。
劳务作业任务是劳务公司通过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确定的,作业队长的工作就是围绕分包合同这个中心展开。
作为劳务作业队长,掌握劳务合同的订立与管理知识是必需的。
一、合同示范本的主要内容
1.合同构成
合同示范文本含34个条款,具体内容见《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录二),其要点如下。
(1)基本情况:
施工作业分包人资质情况;分包范围、内容、期限、施质量标准;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标准规范;施工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图纸;项目经理及施工作业负责人。
(2)双方义务:
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义务。
(3)具体事项约定:
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事故处理;保险;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施工作业分包价款;工程量的确认;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支付;施工设备、机具、周转材料供应;施工作业变更;施工作业验收;施工配合;施工作业分包价款最终支付;违约责任;索赔;争议;不可抗力;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其他:
合同解除;合同终止、份数、补充条款、生效和附表。
2.主要条款的要求
(1)劳务分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对分包、转包的规定
劳务作业承包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承揽的项目中分包劳务作业任务,所以过去“包工头”承接劳务作业不合法。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1】劳务作业的合法分包
甲公司通过竞标取得了县级公路X-Y段的承建任务(水泥混凝土道路),而后甲公司把X-Y段公路以《X-Y段公路劳务分包协议》的形式全部转给当地人乙修建,协议约定该工程所需费用由乙全部垫资,业主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抽取工程总价的20%作为管理费,剩余部分支付给乙。
协议签订后,乙组织了当地村民丙、丁等连同乙共50人共同修建此段公路。
在修建此段公路中,原材料、机器设备等均由乙等50名村民自行组织,从路基到水泥路面也由乙等村民完成。
在完工并交付使用后,乙等50名村民并未如期拿到约定的工程款,乙以甲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协议执行。
分歧:
针对本案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乙等50名村民与甲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应该按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并且当事人间已签订协议,应当按协议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应当按工程转包处理。
分析:
本案不是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它规章制度。
乙等50名村民并未与甲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纪律制度。
在本案中,乙等50名村民自行组织完成了该工程,甲公司并未对其进行管理,他们与甲公司的关系也随着该工程的竣工而结束,他们并非是甲公司的其中一员。
本案也不属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来看,劳务承包人应当是具备法定资质的企业,个人或没有法定资质的组织不能成为劳务分包合同的主体,乙是自然人,当然不能成为劳务分包合同主体。
根据《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该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承包人甲公司自行完成。
工程分包只是针对工程中的非主体结构部分,也不能以分包形式达到转包的目的。
在本案中,X-Y段工程的原材料、机器设备均由乙等50名村民自行组织,从路基至路面所有工程也由其完成,协议约定已经涉及到了X-Y段工程的主体结构。
结论:
本案当事人之间应属工程转包关系,《X-Y段公路劳务分包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无效合同。
该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程价款。
这里注意应当没收甲公司的管理费和该工程的利润,“当事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得到利益”是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则,对甲公司而言,明知乙是不具备法定资质的自然人却与之签订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是违法所得;对乙而言,明知不具法定资质却承揽工程,主观存在过错,毕竟工程合格并交付使用,对其实际支出部分应予以支持,利润应予以没收,否则,对于其他经过努力取得资质的企业是不公平的,也会给违法转包人双方造成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假象,不利于对建设工程行业进行有效的规范。
(2)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劳务分包人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作业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
(3)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及因此而发生的各类保险赔偿以外的费用。
(4)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5)安全防护发生的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6)保险。
施工作业分包人开始施工作业前,工程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从事危险作业的意外伤害保险,且不需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以及工程承包人租赁或提供给施工作业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施工作业分包人为施工现场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可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7)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业分包合同中,双方可就质量、进度、支付等方面设定违约金。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8)不可抗力及其责任分担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2】不可抗力事件的界定
2005年3月5日,某路桥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某高速公路的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中约定2005年5月8日开始施工,于2006年9月28日竣工。
结果路桥公司在2006年10月3日才竣工,建设单位要求路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路桥公司以施工期间累计下了10天雨,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除违约责任。
你认为路桥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什么情形下属于不可抗力?
分析:
我们首先分析下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下雨要分为两种情况,正常的下雨和非正常的下雨。
正常的下雨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每年都会下雨属于常识,谈不到不能预见,而且对其结果也是可以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非正常的下雨属于不可抗力,例如多年不遇的洪涝灾害。
但是正常与非正常的界限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界定,可按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中的约定。
本案施工期间累计下雨10天,显然属于正常范围,不属于不可抗力。
在投标的时候是可以预见的,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理由。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①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用于施工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②工程承包人和施工作业分包人的人员伤亡、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作业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③施工作业分包人的自有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停、窝工损失,由施工作业分包人自行承担。
④停工期间,施工作业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⑤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⑥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二、合同管理(订立、履行、变更和合同纠纷处理)
1.合同签订
(1)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合同可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订立注意事项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的前提,是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合法、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是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全面熟悉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尤其对分包范围内容、质量、价格、工期、支付条件和违约责任等重点把握。
示范本以外可约定专用条款。
及时办理合同备案。
2.合同履行
劳务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务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劳务合同履行中主要注意以下事项。
(1)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为:
诚信、全面履行;按合同办事、友好协商和双赢。
(2)组织学习合同,让大家熟悉合同。
(3)合同要求和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到人(班组)。
(4)分析评估合同风险(如:
作业质量风险、工期风险、安全风险、支付风险等),对重大风险进行重点管理(预警、应对预案)。
(5)对合同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本着友好协商,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解决。
(6)履行中,对方有违约迹象,应及时告知,预防违约事件发生。
3.合同变更与索赔、合同纠纷的处理。
(1)合同变更
对合同变更管理的基本要求是:
变更程序和形式符合约定。
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作业发生变更,工程承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作业分包人发出通知,并提供变更后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变更权限明了。
施工作业分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
施工作业分包人对因工程设计变更原因导致的以下施工作业应予服从。
A.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B.合同约定的分包范围、作业内容中的工程量增减;
C.有关施工作业时间和顺序的改变;
D.因工程设计变更需要附加的作业。
变更影响明确,并注意及时收集整理变更资料。
因变更导致施工作业分包价款的增加及施工作业分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工程设计变更原因工程量减少,施工作业分包价款也应相应减少,工期作相应调整。
变更超出合同约定的分包范围、作业内容的,由工程承包人与施工作业分包人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合同索赔
索赔理由和依据明确。
非本方责任,索赔事件产生本方损失,以合同为依据。
索赔程序和形式符合约定。
施工作业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按示范本)
A.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B.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C.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作业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D.工程承包人在收到施工作业分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作业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得到认可;
E.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作业分包人应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索赔答复程序与C、D规定相同。
索赔证据充分,索赔额度合理。
及时了清索赔事件,避免最后扯皮。
应对工程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相同。
作业分包人,应协助工程承包人做好向工程发包人的索赔工作。
(3)合同纠纷(争议)的处理
一是用协商的方式,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这是最好的方式。
二是用调解的方式,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仲裁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执行。
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争议:
①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的施工作业,且为双方接受;
③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的施工作业;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的施工作业。
自测题(填空题或判断题)
1.某公司将承建的工程以《××项目劳务分包协议》的形式全部转给当另一家公司修建,该行为属于。
2.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等,应当由负责提供。
3.施工作业分包人开始施工作业前,工程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和保险,且不需施工作业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4.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则施工作业分包人的自有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停、窝工损失,由承担。
5.由于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施工作业分包人应承担责任及因此而发生的各类保险赔偿以外的费用。
6.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且和解、调解不成的,可同时采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解决争议。
()
7.劳务分包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及其它形式。
()
8.施工作业分包人可以将施工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
9.施工作业分包人按照“建筑业”税目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工程承包人代缴,施工作业分包人凭代缴税款凭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
10.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作业分包承包人承担。
()
模块二作业队人力资源管理
介绍吸收、使用农民工的条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在建筑业的实施要求;我省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和技能鉴定制度及实施模式;作业队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知识。
建筑施工务工人员90%以上是农民工,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转移就业,为建筑业提供了丰富的人力资源,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一方面广大农民工兄弟用辛勤劳动和聪明才智谱写着城乡建设新篇章,也放飞自身脱贫致富,实现小康的世代梦想;另一方面,农民工文化基础较差,安全意识薄弱,技能水平偏低,与建筑业的发展要求形成极大的反差。
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的建设,更具艰难性,特殊性。
实现城市化、促进经济发展,包括建筑业自身的发展,要求建筑业要发挥优势,积极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
同时必须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其就业、创业能力;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工资待遇;解决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障,维护其生命健康安全。
一、农民工的使用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吸纳农民工的条件
(1)身体素质条件。
务工人员必须提供体检证明,遵守相关规定。
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低血压、贫血病、癫痫病、神经衰弱及四肢有残缺的人员,以及年龄未满18周岁,不得从事悬空作业。
(2)技术素质条件。
从事就业准入岗位的要求有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其它技术工种岗位的要具备基本的业务常识和操作能力,经过上岗培训后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3)职业道德素质。
使用方应对就业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使用农民工,使用方要坚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折不扣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信守合同约定,保证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
2.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劳动法规定: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技能考核鉴定,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3月《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人教[2002]73号)规定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种(职业)范围是:
建设行业内各类企、事业单位施工、生产、服务的技术工种。
技术工种(职业)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确定。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和建筑业有关的职业有:
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焊工、维修电工等13个。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75号印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和技能鉴定
建筑业农民工培训按培训对象包括初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引导性培训,在岗务工人员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农民工骨干培训;按培训内容有职业道德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健康卫生知识(如艾滋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培训,普法教育培训等。
1.农民工培训的意义
从行业、企业角度来说,通过培训,可以:
①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②改善作业质量;
③提高劳动生产率;
④降低材、机损耗;
⑤改进管理内容。
从农民工的角度来说,通过培训和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可以:
①增强就业能力,生存能力,适应能力;
②获得较高收入的机会;
③增强职业的稳定性。
2.我省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和技能鉴定基本模式
2001年10月,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建设系统全面开展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湘建人教[2001]345号),这是我省建设系统首次提出对全行业各级各类企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
2002年起,全省共确认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基地128家,建立了15个劳务基地县;批准成立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站122家,鉴定机构覆盖了全省90%以上县(市)、区,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培训与鉴定工作网络。
2005年前后,当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推进到一定阶段,针对建筑业企业组织、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变化,以及迅速扩大的农民工队伍,统一模式、集中管理农民工培训鉴定遇到困难时,省建设厅及时调整了政策措施,2005年湖南省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意见》(湘建人教[2005]240号)、2006年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人教[2006]97号)对建筑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确立目标任务,改革管理模式,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对培训与鉴定工作由具体管理向规范市场、加强督导转变,将工作重心下移,工作阵地前移,发挥企业在农民工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我省农民工培训与鉴定工作进入了新的阶段。
2007年3月,建设部等五部门下发《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我省充分抓住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契机,省建设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学校的通知》(湘建人教[2007]144号),在全省持续推进农民工学校创建工作,印发《湖南省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新形势下农民工培训的工作机制。
创建农民工学校的经验证明,依托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就地组织经过培训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是切合实际,见效最快的路子。
分析:
建筑劳务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艰苦;建筑工程施工周期性、季节性强,建筑业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组织化程度低,绝大多数从事建筑业农民工年龄偏高,文化基础较差,培训工学矛盾突出,组织困难。
依托农民工学校就地、业余培训形式,成本低,缓解了工学矛盾,不耽误农民工劳动工作时间,较切合当前农民工培训的实际。
2009年,我省进一步创新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工作思路,制定、实施“湖南省2009年至2012年建筑业农民工骨干培训计划”,对劳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业队长、班组长及技术骨干,分层次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实施骨干培训计划,有利于提高农民工队伍的自我培训能力,发挥农民工骨干示范带动作用,既可以利用农民工学校平台,言传身教,也可以在施工作业现场传授或师傅带徒弟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普通农民工开展培训,有效提升农民工队伍的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增强农民工的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农民工增收致富。
目前我省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的基本模式是:
全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在劳动保障部门综合指导与监督下,由建设部门组织实施。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主要依托建筑工地农民工学校,就地组织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的农民工在工程现场由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鉴定,合格者核发《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加盖建设行政部门建设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成效:
我省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工作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工作环境,强化指导服务,锲而不舍,敢为人先,创造出辉煌业绩,在全国有着显著地位和影响。
2003年全国建设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现场会在我省召开;2006年,在全国建筑业职业技能大赛中,我省取得了获奖总数、一等奖总数和选手获奖率“三个全国第一”的骄人成绩;十大特色工种获省政府授予的“湖南建筑劳务品牌”称号,由于农民工培训的突出贡献,作为全国建设系统唯一代表,湖南省建设厅人教处2008年11月被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授予“全国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3.建筑业农民工培训与技能鉴定的监督与管理
政府、企业、农民工个人对建筑业农民工培训和鉴定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湖南省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意见》(湘建人教[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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