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建筑施工测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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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建筑施工测量
附件九: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吉利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v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6.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本附加险合同设置了责任免除条款………………………………………………………………2.4
v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6.1
v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主险合同3.2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6.2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主险合同8.1
v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属不可保范围的,将丧失保险保障,受益人无法获得保险金…7.2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1.2合同构成
1.3合同生效
1.4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
3.2保险金申请
3.3保险金给付
3.4保险金申请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
8.6机动车
8.7醉酒
8.8毒品
8.9酒后驾驶
8.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1无有效行驶证
8.12医疗事故
8.13非处方药
8.14潜水
8.15攀岩
8.16探险
8.17武术比赛
8.18特技表演
8.19现金价值
8.20有效身份证件
8.21手续费
4.2宽限期
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效力中止
5.2效力恢复
6.合同终止和解除
6.1合同终止
6.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年龄性别错误
7.2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7.3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释义
8.1意外伤害
8.2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8.3烧伤
8.4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8.5非营运机动车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吉利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吉利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❶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吉利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投保确认书暨合同签收回执、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与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同时开始。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与主险合同一致。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A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B、C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D类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保障的意外伤害包括以下4类:
A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自已通过机场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B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C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D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三类意外伤害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上述任一类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的,以较高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为准:
若后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的给付金额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III度烧伤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该类意外伤害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对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烧伤保险金(无论一项或数项之和)的给付总额累计以保险单所载的对应类别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就任一类意外伤害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意外伤害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拒捕或自杀;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即使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A、B或C类意外伤害,我们仅按D类意外伤害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❸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指定外,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险、本附加险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残疾保险金或烧伤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险、本附加险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或烧伤程度和烧伤面积的资料或相应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反馈理赔决定。
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定给付金额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❹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及保险费应交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4.2
宽限期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相应后续期次的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5.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每年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❻
合同终止和解除
6.1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效力终止。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手续与解除主险合同的手续相同。
❼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告知我们,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7.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及相关内容。
本附加险合同可保的职业或工种范围仅限我们的职业分类表中职业等级为“1”和“2”的职业或工种,其他职业或工种不属于可保范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不在本附加险合同的可保范围内的,本附加险合同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若您或被保险人未按前款约定通知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不在本附加险合同的可保范围内的,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7.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通知;
(3)宣告死亡处理;
(4)如实告知;
(5)未还款项;
(6)合同内容变更;
(7)联系方式变更;
(8)争议处理。
❽
释义
8.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附加险合同所述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8.2
经营客运业务的民航班机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8.3
烧伤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累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离。
烧伤的程度及烧伤面积的计算均以临床鉴定标准《新九分法》的评定为准。
8.4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
包括:
(1)经营客运业务的机动车: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
(2)经营客运业务的火车: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磁悬浮);
(3)经营客运业务的轮船:
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以客运为目的,核定载客人数为12人以上的轮船(含渡轮)。
8.5
非营运机动车
指非经营客运且非经营货运业务的机动车。
8.6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7
醉酒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8.8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国家有关机关认定为酒后驾驶。
8.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8.11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8.12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13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8.14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5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16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
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7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8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8.19
现金价值
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
8.20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
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8.21
手续费
指本附加险合同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及每张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代理手续费的总和。
“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等于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表1: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第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75%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50%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20%
第六级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第七级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13)丧失的
10%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1/2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附表2:
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烧伤部位
度烧伤占体表皮肤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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