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30243127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12
- 大小:22.58KB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日期】19830120
【实施日期】19830120
【章名】全文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
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
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
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
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
秀人才。
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章名】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
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
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
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
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
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
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
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
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章名】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成绩
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各校从严掌握,自行确定。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
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
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确定。
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
、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综合评定。
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考核及格
,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对学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过鉴定,采用写品德评语的办法
。
第八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
重修安排
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
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
第九条经过学生自学的课程,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学业成绩确实
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
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
行一次。
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经教务部门
批准后可以缓考。
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
补考按学校规
定时间进行。
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
正常补考。
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
考机会。
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应给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
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补考机会。
【章名】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四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
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跳越
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
、其他课程及格的,经学校批准,允许跳级。
主要课程,由各校根据本专业的性质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经过补考,学期或学年累计有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
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
试读,准许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或连同第二
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十七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在一学年不及格课程学分总数达
到学年所选学分总数的1/3者,经学校批准,可编入下一年级。
凡编入
下一年级的学生,已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学生留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
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
格时,均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
不及格对待;
(4)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十九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
允许免学。
学生学有余力,经学校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
考核及
格的,以后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
门数,以后重修。
第二十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同一年级
不能留、降级两次。
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章名】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许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系(专业)推荐,经转入系
(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需转入其他院校者,由转出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
能发挥其专长者;
(2)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
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
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
者。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者;
(5)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须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
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批;
(2)学生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由
转入学校认真研究,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抄送当地公安、粮
食部门,并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转出学校推荐,经学校所在
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
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
知转出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章名】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
3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
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人民助学金的伙食部分照发;体育、航海
、舞蹈、戏曲和管乐专业的伙食补助部分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
家劳保规定执行;享受职工助学金的职工助学金照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
连续病休(不含享受职工助学金的)第二年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季度向
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可酌情
给以补助;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
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取消学籍。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
复学后,经学校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补考,补考及格者可跟原年
级学习;否则,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
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
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章名】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主要课程或连同
以前各学期累计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和超过所选总
学分的1/2者;
(3)本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4)本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
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如四年制的不得多于六年),专科学生超过其学制
一年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
学时1/3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
计)和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
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由原单位报主管
部门追加;原单位已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已撤销的
,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
其他的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他某种严重疾病
(包括意外致残)者,原为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按照国家对待职工
的劳保规定处理。
其他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
(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
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格式,由各校自行确定;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章名】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鉴定与考勤:
(1)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作
鉴定的办法。
学生一般两个学年作一次个人小结,作出品德鉴定。
进行个
人小结和鉴定,应当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
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
、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2)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
动。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参加者,必
须请假。
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
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
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教育与纪律:
(1)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
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
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
想教育工作;
(2)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
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
热爱劳动;
(3)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
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则
应办退学手续;
(4)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章名】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
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
称号。
第三十七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的办法。
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
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可入学
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
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下列六种:
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
看;⑤勒令退学;⑥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
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
学籍的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
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
结而坚持不改者;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
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一条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
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
处理时要持慎重态
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
别,处分要适当。
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
同意见。
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
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其中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
行为而给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
历证明。
【章名】毕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
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
面。
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
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
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走又
红又专的道路。
第四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
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
书。
第四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
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
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向学
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经补考(补作)仍不及
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四十九条公共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
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
学校应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分期安排重新修读。
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
,毕业时作结业处理。
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毕业分
配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
不再补考;②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
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
补考。
第五十一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学
分或总学分的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业期一年。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按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有关规定
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
配的单位报到。
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拒不服
从分配,从学校公布分配名单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经地方主
管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限期离校。
【章名】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后,从1982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在校
各年级学生,亦应参照试行。
第五十四条我部下发的(78)教学字1275号《高等学校学生
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和(79)教学字039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
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过去已按《暂行规定》和
《补充通知》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五十五条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对本办法如作原则变动,须报我部审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 学籍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