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钢龙骨及石膏板等装修材料采购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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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龙骨及石膏板等装修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轻钢龙骨及石膏板等装修材料采购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
序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l
1.1
项目名称:
轻钢龙骨及石膏板等装修材料采购
2
2.1
投标人资格条件:
必须具备轻钢龙骨及石膏板等装修材料生产或经销资质,有过相应销售业绩
3
2.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4
8.1
投标保证金金额元人民币,标书工本费金额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天内保持有效。
5
15.1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 天
`6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邮政编码:
投标文件咨询联系人:
投标文件收取人:
技术咨询:
7
承包方式
8
18.1
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9
20
开标地点:
10
交货地点:
11
总工期个日历天;计划进场时间年月日,计划完工时间年月日完工
L2
29
合同签订地点:
前附表
第一节 总则
1 概况:
1.1 招标项目名称:
轻钢龙骨及石膏板等装修材料采购工程
2 投标人资格条件
2.1 投标人必须具备轻钢龙骨及石膏板等装修材料生产或经销资质,有过相应销售业绩,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
国家规定实行许可或备案制度的产品,投标人应当持有许可证或/和备案证。
2.2 联合体形式的投标将不被接受。
2.3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前向招标人提交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证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接受招标人审查。
3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和磋商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节 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的组成:
(1) 投标须知;
(2) 招标项目要求及技术规范;
(3) 合同主要条款;
(4) 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报价表。
5 招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的依据,也是中标后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附件。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将有可能被招标人拒绝。
6 招标文件的解释
6.1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说明会的纪要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7.2 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作用。
7.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8 声明:
除上述所列条款内容外,招标人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招标人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9 编制前的准备:
编制投标文件前,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产品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充分考虑自身潜力和各种可能的风险。
10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法定代表人证明
10.2 授权委托书;
10.3 投标函
10.4 投标报价表;
10.5 售后服务承诺(含配件价格表);
10.6 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书、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11 投标文件的格式:
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
表格不够用时,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2 投标报价:
12.1 投标人应报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并在投标产品数量及分项价格表内分别填写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合价、总价。
运费、装卸费含在上述报价中。
12.2 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种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报价表上全部产品进行报价,只对其中部分产品报价的投标文件无效(前附表注明允许部分报价的除外)。
12.3 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
12.4 报价单位:
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最小单位为元。
13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3.1 投标文件封面(封一)要求由投标人加盖公章。
13.2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是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且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并加盖公章。
13.3 全套招标文件应无撕页、粘页等现象。
13.4 不按以上要求的做废标处理。
14 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按前附表要求的数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14.2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不得少于前附表要求的时间。
14.3 投标保证金由正源地产9楼财务部出纳:
李翠翠收取(代收)。
14.4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原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正源地产财务部负责办理。
14.5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拒绝接受。
14.6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定标后7个工作日内退回(无息)。
14.7 中标单位按要求签订合同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在第一次供货验收合格后予以无息退还。
14.8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4.8.1 投标人在开标后撤回其投标文件;
14.8.2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冒名顶替或其他欺诈行为的;
14.8.3 投标人贿赂招标人的工作人员的;
14.8.4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15 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文件应从开标之日起,在前附表所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
投标文件声明的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应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被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
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但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的投标人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但要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第四节 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6.1 投标文件应按要求装订并严格密封。
16.2 包封都应写明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按前附表所列地址递交招标人。
16.3 不按以上要求包封的作废标处理。
17 投标截止日期
17.1 投标人按前附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17.2 招标人可以用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义务和责任,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18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补充修改其投标文件。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8.2 投标人的补充修改,应按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并在包封上标明“修改”字样。
18.3 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在开标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撤回通知迟于开标时间送达招标人的,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9 投标人对招标人的监督及意见反馈,应在“招标意见反馈表”(见附件五)中填写,并与投标书一起返还招标人,或直接按第六节中的投诉方式送达投诉受理人。
第五节 开标、评标
20 开标会议将在前附表所述时间和地点举行,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4、投标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5、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的。
22 唱标和记录:
唱标内容将做好记录,并由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
23 评标:
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24评标办法与原则
24.1价格:
同等资质条件,价格低者优先。
24.2工期:
同等价格、同等资质条件、工期短者优先。
24.3付款:
价格、工期相同,抵房款比例高者优先。
24.4信誉:
价格、工期、付款方式相同,信誉优先。
24.5验收:
能保证验收通过者优先。
24.6中标原则:
投标人同意招标人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开标后报价最高的1~2家自动丧失后期的谈判权利,其余投标人有权参与谈判,接受招标人价格者中标;同意抵房的投标人在其他条件一致下优先考虑其中标,抵房房源为招标方指定的房源,抵房价格为同期售楼处售房价格。
24.7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小组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5 定标:
招标委员会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先确定2-3名中标候选人,经过深入洽谈后再确定中标人。
招标委员会无义务向投标人进行任何有关评标、定标的解释。
26 不当行为: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所进行的企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可能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第六节 授予合同
28 中标通知:
招标人将在定标后五日内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
29 签订合同:
中标人必须接受招标文件所列合同格式,并应当在中标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在收到招标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后3日内盖章并送还招标人盖章。
30投标人投标单位及名称在投标过程、合同签定及履约期间不得变更,若因变更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承担总金额10%的违约金。
第七节 商业贿赂
30 在投标、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如果招标人员工存在吃、拿、卡、要等索贿行为的,投标人可直接投诉,一经查证属实的,招标人承诺对相关责任员工一律予以辞退。
31 招标人员工第31条所述行为,投标人提供证据充分有效的,招标人将责令责任员工双倍返还投标人支付的金额。
责任员工拒绝返还的,招标人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招标人负责双倍返还投标人支付的金额。
32 如投标人有主动行贿行为,招标人一经发现即将投标人列为不合格供应商,两年内不接受其参与招标人及招标人关联企业组织的招标。
33 招标人受理投诉的方式:
受理人:
通信地址: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轻钢龙骨及石膏板等装修材料采购工程(下称“产品”)甲乙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合同主体
1.1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1.2乙方:
【乙方公司全称】
住所:
【乙方地址】 邮编:
【乙方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名称】
营业执照号:
第二条 产品
2.1 详见附件清单。
2.2 生产厂家:
2.3 价格:
如甲方发现本合同价格高于乙方提供给其他客户,乙方承诺并保证供给甲方的价格为大连地区内同一品牌、同一产品最低价,甲方有权扣除乙方超出的全部差价,并且乙方应当承担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金。
2.4 包装方式
2.4.1 包装标准:
乙方应提供适宜本合同项下产品运输和保存的包装方式,外包装应当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包装内的产品数量,生产厂家、地址、注意事项等文字和标识。
由于采用不充分、不妥善的包装方式而导致的任何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不因产品交付而免除乙方的此类责任。
2.4.2 特殊包装要求:
无
2.4.3 包装物是否回收:
否
第三条 交货
3.1 合格交货:
乙方按照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数量将产品送达约定交货地点并经(数量、外观、质量、单证)验收合格。
3.2 交货地点:
甲方2009年度承揽所有大连区域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并于交货之日提交下列单证:
材料清单、产品合格证、材质单,单证不全的,甲方有权拒收。
3.3 交货时间:
按甲方要求。
3.4 运输:
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运费、装卸费。
3.5 风险: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验收合格前由乙方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承担。
3.6 交货迟延:
每迟延一天,乙方应当按合同总价款的3%(分期供货的按当期应交货价款的3%)承担违约金,迟延交货3日后,甲方可解除合同。
第四条 安装调试
4.1 安装调试:
无
第五条 质量
5.1 外观标准:
与甲方要求核对无误差,否则甲方有权退货。
5.2 其它要求:
具有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5.3 封样:
样品由双方签字确认并由甲方封存,乙方交付的产品应和样品一致,但样品有隐蔽瑕疵的除外。
5.4 标准冲突:
上述标准如有不一致之处,以要求高者为准。
5.5 质量违约:
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降低价款、更换或退货,但不免除交货延迟的违约责任。
5.5.1 假冒产品:
乙方交付产品为假冒产品的(包括整体或部分材料假冒,品牌假冒),甲方有权退货,终止合同,并且乙方应当承担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金。
5.5.2 材质与规格不符:
乙方产品材质规格不符合约定,乙方应保证在24小时内更换合格产品。
因此延误交货延期的,乙方应按第3.6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5.3 产品瑕疵:
乙方必须对所供产品负责,凡因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有其它内在质量瑕疵,而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方因此向甲方索赔的,乙方应直接参与协商,否则乙方应接受甲方与第三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并按此协议约定的标准赔偿甲方损失。
乙方应当按仲裁机构或法院的裁判文件或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赔偿甲方损失,同时赔偿甲方支出诉讼费和律师费等损失。
5.6 质量争议:
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有争议的,可以进行二次检验,双方同意由甲方认可的大连检测部门负责检验确认。
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检验不合格由乙方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第六条 验收
6.1标准:
产品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标准,并且单证齐全。
6.2程序:
6.2.1初步验收(数量、外观与单证):
乙方产品送达交货地点后1小时内,甲方组织(项目采购员、保管员、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及乙方经办人共同清点数量,检查产品外观及质量,检查附随单证是否齐全。
验收完毕后前述人员应当当场签署《收料单》、《验收单》。
6.3记录:
6.3.1形式:
《收料单》和《验收单》须符合本合同附件样式,并且必须由前述人员签字确认,不得遗漏任何人员。
6.3.2效力:
《收料单》作为甲方收到乙方产品及认定产品质量、但不具有证明甲方认定乙方产品质量、技术指标等方面合格的效力。
《验收单》作为甲方认定乙方产品质量、技术指标等方面是否合格的证明。
6.3.3完整性:
《收料单》和《验收单》共同作为乙方请求甲方支付价款的必要依据。
乙方不能出示《收料单》或(验收单),或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形式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七条 合同价款
7.1计价方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乘以实际合格货物数量的方式计算价款。
7.2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为:
元整,供货完毕后,按实际供货数量进行最终结算。
7.3税费:
合同单价中已包括乙方依法应当承担的税金及费用。
7.4价格使用期间:
7.4.1本合同价格的使用期间按以下【A】项确定:
A.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供货数量达到合同约定数量之日止。
7.4.2价格使用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购买乙方产品,双方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另行确定价格,并签订书面协议。
7.5付款进度:
7.5.1每单项工程结算后,甲乙双方对已供材料对账核实后,乙方出具相应的全额商业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提示甲方付款,并附《合格证》、《检测报告》供甲方核验。
7.6发票:
付款时乙方须提供已供材料全额商业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乙方发票须合法有效且通过税务局检查稽核,乙方未提供发票或发票有瑕疵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承担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金。
因发票瑕疵而导致税务局做出的任何处罚决定致使甲方支付罚款、声誉受损的,乙方必须承担罚款金额双倍的违约金弥补甲方经济和声誉损失。
7.7税金:
税金由乙方全部承担(合同单价中已含税金)
7.8支付方式:
甲方采用转账支票的形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第八条 履约担保
8.1 乙方同意将其在投标时提交的伍仟元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转为本合同的履约担保,当第一次供货结束时予以返还(不计利息)。
8.2 因不具备资质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合同总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可以采取司法途径向乙方追索。
第九条 质量保修
9.1 质量保修:
无。
第十条风险
10.1甲、乙双方确定合同价格时已经充分考虑下列风险因素:
本合同项下产品的价格或生产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变动以及国家税收调整等因素。
10.2价格波动:
任何情况下不得调高合同价格;在合同签署到乙方供货期间市场价格向下波动的,甲方有权按照相应市场价格指数,调整合同价格。
10.3乙方承诺已经充分理解并愿意接受本条约定及全部合同内容,合同价格已经包含所有可能发生的风险事项。
10.4禁止合同主体变更
10.4.1禁止乙方要求合同主体变更为任何第三人;乙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可以要求终止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10.4.2乙方坚持要变更合同主体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合同总价款的10%。
第十一条反商业贿赂
11.1在投标、签约及履约过程中,如果甲方员工存在吃、拿、卡、要等索贿行为的,乙方可直接投诉,一经查证属实的,甲方承诺对相关责任员工一律予以辞退。
11.2甲方员工第11.1条所述行为,乙方提供证据(如录音、录像、书面证据等)充分有效的,甲方将责令责任员工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金额,并将乙方确定为长期合作伙伴。
责任员工拒绝返还的,甲方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后,甲方负责双倍返还乙方支付的金额。
11.3乙方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含给付现金、财物、请客送礼等)贿赂甲方人员,如违反此承诺,乙方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贿赂金额10倍的违约金。
违约金可以直接从未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向乙方追索。
必要时甲方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乙方人员的法律责任。
11.4若乙方以任何形式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甲方即将其列为不合格供应商,两年内不接受其参加甲方及甲方关联企业的组织的招标。
11.5甲方受理投诉的方式:
联系人:
电话:
投诉专用电子邮箱:
呼叫中心号码: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交货迟延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3.6条约定处理;质量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5.5条约定处理。
12.2由于乙方交货迟延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没能按时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乙方应当承担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金。
12.1交货迟延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3.6条约定处理;质量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5.5条约定处理。
12.2由于乙方交货迟延或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没能按时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乙方应当承担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金。
12.3甲方委托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现场实物的性能及环保指标进行抽样检测,若发现实际供货产品与相关规范及出厂检测报告不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产品或退货,所发生的相关损失,如工期损失、检测费等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应当承担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
13.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13.1.1乙方供货迟延累计超过3天的;
13.1.2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13.1.3交付使用后,由于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导致产品无法正常使用的。
13.2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除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价款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外,还应当承担违约金合同价款2倍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或第三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13.3合同终止后双方按以下方法进行清理:
13.3.1双方需对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评价和结算,责任方不因合同终止而免除违约责任。
13.3.2因退货而产生的拆卸、装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3乙方拖延清理工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通知
14.1甲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寄地址:
邮编:
14.2乙方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姓名】 地址:
【乙方地址】 邮编:
【乙方邮编】
电话:
【乙方联系人电话】
14.3双方的通知、许可、批准、签证或做出其他决定均应采用书面方式。
14.4上述内容可以派员送达,传真,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电话通知的应及时补充书面文件。
派员送达的应当有签收文件。
14.5采用传真方式的,以受送达方的传真机收到传真信号即视为送达。
14.6采用邮寄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的,受送达方签字的回执为送达的证明。
14.7采用派员送达、邮寄或特快专递送达的,收件人为受送达一方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员工或分支机构的,均视为双方的正式通讯函件,受送达一方拒收的亦视为已经成功送达。
14.8如一方更改联系人或通讯方式应当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此后再联络时应使用被通知的联系人或通讯方式。
14.9如受送达一方电话或传真号码、邮寄地址有误(或号码、地址变更后未通知)造成无法送达的,由受送达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15.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此争议交由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六条合同效力
16.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6.2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就合作内容做出的变更或补充,均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16.3本合同壹式肆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叁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安全措施
17.1乙方人员进入需方施工现场,须遵守需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备安全帽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17.2乙方对其进入需方施工现场人员的所有安全问题负责。
第十八条 解释顺序
18.1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书面的变更或补充协议,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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