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及其限制.docx
- 文档编号:30242368
- 上传时间:2023-08-13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6.07KB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及其限制.docx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及其限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及其限制.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及其限制
论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及其限制
内容摘要:
我国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尚存在许多不足。
因此需要加倍重视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制度保障,具体体此刻行政行为进程外的信息公布制度,进程内的阅览卷宗制度、听证制度、告知、教示与说明理由制度。
关键词:
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法律保障;法律限制
公民知情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已慢慢为人们所了解,政府信息公布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中心,而且其立法问题也开始受到重视。
目前行政法学界要紧从信息公布这一点动身,探讨行政相对人的信息权利和行政主体的信息义务。
而笔者以为,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应当覆盖更广的范围,并取得更多形式的法律制度保障。
一、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概说
知情权(righttoknow)又称为了解权或知悉权,就广义而言,是指寻求、同意和传递信息的自由,是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形的权利,就狭义而言那么仅指知悉官方有关情形的权利。
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同意信息的权利和寻求获取信息的权利;后者还包括寻求获取信息而不受公权利妨碍与干与的权利和向国家机关请求公布有关信息的权利。
[①]能够说,公民知情权是国民主权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是“表达自由”的隐含内容,是公民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那个地址的“公民”应当包括公民的个体形式和群体组织形式。
从范围上讲,公民知情权包括公法上的知情权和私法上的知情权,前者是针对行政、立法与司法机关而言,后者那么主若是指在诸如消费法律关系、医患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等中作为弱势群体一方的公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在中国虽已慢慢引发关注并被个别法律标准所接纳,但整体上还要紧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系统的法律支撑,没有被确以为公民的大体权利,这会给信息社会的一般公民带来重大消极阻碍:
由于不知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重要情形,因此无法理性地安排自己的生活,不能专门好地爱惜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乃至会蒙受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而这种损失在政府及有关组织与个人真实地公布相关信息的情形下本来是能够减少和幸免的。
[②]笔者以为,公民知情权不单单是指政府及有关组织与个人做出关涉公民重大利益的行为以后公布相关信息,并给予公民一段适当的缓冲时刻,使公民充分知悉;而且应当在做出行为之前和当中尊重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当公民作为行政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时,其知情权的保障具有行政法上的特殊性。
具体而言,行政相对人知情权是指在行政行为的运作进程之外与进程之内行政相对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关于行政主体而言提供信息那么是其义务。
笔者以为,目前国内学者大多仅仅将对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制度保障局限于行政信息公布,事实上这仅仅是从抽象行政行为的角度动身,且限于抽象行政行为进程以后而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问题尚未引发足够重视,后者要紧体此刻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中,具体包括诸如告知、说明理由、教示等。
另外听证作为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做出抽象行政行为(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政策)与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进程中充分获取信息与表达意见的要紧途径,也应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下面本文以行政行为运作进程为研究模式[③],探讨一下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行政法律制度保障问题。
[④]
二、行政行为进程外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
宪法上的公民知情权,其最重要的方面是获取行政信息,需要行政法上的信息制度予以保障。
知情权、信息自由和信息公布这三者,是紧密相关的;单有知情权,而没有信息公布的法律制度,知情权就会落空。
[⑤]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获取信息是其权利,而对行政主体而言提供信息那么是其义务。
在现今行政主导型社会中,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最重要环节即是行政信息的公布或曰政务公布,对此行政主体理应承担最要紧的信息义务。
行政主体除提供信息的义务外,还有治理信息、加工信息、扩散信息等义务。
[⑥]因此行政行为进程外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要紧表现为行政信息公布制度。
具体而言,行政主体的信息公布包括两个方面:
行政主体的主动公布和应相对人要求而公布。
以下从这两个方面论述一下信息公布的具体制度:
(一)行政主体主动公布信息
行政主体主动公布信息是指行政主体在不需要任何人请求的情形下,主动将其所把握的行政信息通过各类渠道向公众公布。
通过主动公布行政信息,可使公众了解各类法律、法规、政策等,从而采取于己有利的打算和行动;可使公众直接监督行政主体,避免行政腐败;还可使各行政主体之间互通资讯,以便提高行政效率,进行行政协助。
详细而言,行政主体主动公布要紧包括两类:
一为行政主体依法必需主动公布信息,这表现为政府公告制度;二为行政主体没必要主动公布,而是须将有关文件等放置于指定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一,政府公告制度。
这是强制性要求行政主体按期将行政法规、政策性文件、行政命令等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信息发布、发表在法定的媒介之上,使得行政信息能够及时、全面、主动地使公众知悉,不然这些行政行为不产生效劳的制度。
一、政府公告的范围一样来讲应当包括:
机关的组织、职能、工作方式、程序规那么、实体规那么、政策和阻碍公众权利的法律说明和对上述文件的修改等。
二、政府公告的有效要件包括:
(1)时刻。
在任何法规或决定生效前,都必需对公众公告,不然就会使公众无法确信其行为的预期后果,无法预料自己的行为合法与否。
如韩国《行政程序法》第5章第46条:
“行政预报之期间应考虑预报内容的性质而定,假设无专门理由,定为20日。
”
(2)法定的公告媒介。
对媒介的选择须考虑到其权威性、固定性和普遍性,须保证每一个民众都能确切知悉。
只有在法定的公告媒介上公告的行政信息才能对相对人有效。
一样来讲,各国都有法定的政府公报,如美国的《联邦记录》、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等。
[⑦](3)标准文本。
应当确信标准文本,以幸免不同媒介上不同文本之间的误差给公众造成信息混乱。
3、在政府公告制度中,已在法定媒介正式公告的信息,视为所有相对人已经知悉,不论某相对人事实上是不是真正明白,均不阻碍该公告的效劳。
第二,政府公告制度之外的其他须由行政主体主动公布信息的制度。
除以上必需进行政府的信息之外,还有一些行政信息不如上述信息重要,但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仍然需要由行政主体主动予以公布。
一、综观各国行政法的规定,咱们将除政府公告之外的其他须由行政主体主动公布的信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先例的行政裁定及其理由。
(2)政策说明和说明。
(3)对公众有阻碍的政府公事员手册和指示。
(4)重要政府公事员的财产情形。
(5)合议制行政机关表决的记录。
(6)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
[⑧]二、公布方式有:
(1)行政主体将应公布的信息整理归类放置于特定公开场合,供公众查找、阅览,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检索与复制,能够依法收取适当的本钱费用。
(2)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在符合法律的情形下传播行政信息。
(3)在行政机关举行会议时,能够在法定范围内许诺公众旁听,以取得有关行政信息。
旁听不包括发言的权利。
(4)财产公布申报,是指公事员在任职后、离职前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向政府如实递交个人财产情形报告并同时向社会公布,许诺公民查阅和新闻媒体进行报导的制度。
(二)行政主体应相对人要求而公布信息
除政府必需主动公布之外的行政信息,相对人能够通过向行政主体请求阅览、抄写或影印等方式来取得。
行政主体这种依请求而公布信息的方式通常也被称为政府被动公布。
行政主体未主动公布的信息,包括本身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布的信息和应主动公布而未履行其公布义务的信息。
若是公众没有法律上行政信息公布请求权,那么在行政主体不须主动公布信息或不履行主动公布的义务时,相对人将无法律依据要求其公布。
因此为了使相对人的知情权取得确实保障,应当在信息公布立法中规定公众的行政信息公布请求权,而相应的行政主体负有应相对人请求而公布信息的义务。
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公布信息须依必然的程序和方式。
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域信息公布法都对此作了规定。
如美国《情报自由法》中规定:
“……每一机关在收到要求提供记录的申请时,必需对任何人迅速提供他所需要的记录,但公众的申请必需:
(A)合理地说明所需要的记录。
(B)符合机关发布的法规中规定的时刻、地址、费用和应当遵守的程序。
”一样而言,申请信息公布的程序为:
一、相对人提出申请,应当遵守规定的时刻、地址、方式等。
二、被申请的行政主体在收到相对人的书面申请后,应于法按期间内做出准予与否的裁决。
3、关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信息公布申请,行政主体在依法核准后应当即将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三、行政行为进程内相对人知情权的保障
相对人知情权在行政行为进程中具体表现为阅览卷宗权、听证权、受告知权、受说明理由权和受教示权(它们当中都包括了请求权),由阅览卷宗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教示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进行保障,行政主体在做出行为的进程中,如未切实有效履行与这些权利相对应的义务,都有可能致使其行为的不生效、无效或可撤消。
(一)阅览卷宗制度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有一项重要权利,即阅览卷宗权,是司法程序中“武器平等”原那么在行政程序中的表现。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通过抄写、阅读或影印卷宗及有关材料,对行政主体所搜集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做出决定的动机、意见等有充分的了解后,能够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做到有的放矢,能够与行政主体形成有效的对抗。
阅览卷宗制度事实上是行政主体关于行政程序中个案性信息的被动公布制度。
与一样情形下的政府被动公布相较,阅览卷宗制度要紧有以下特点:
第一,阅览卷宗制度的对象范围较小。
一样情形下,各国行政程序法中关于阅览卷宗权人的范围作了必然的限制,大多是具体的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因此阅览卷宗制度只是行政信息对特定相对人的公布。
例如我国台湾地域“行政程序法”第46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
但以主张或保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
”而行政信息公布法中的被动公布所针对的那么是一样的公众。
第二,阅览卷宗制度所要公布的信息仅限于个别行政程序的卷宗,且公布的内容也要受到限制,如前述台湾地域“行政程序法”第46条规定阅览卷宗必需“以主张或保护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为限”。
由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行政程序中固然有主张或保护其法律上的利益的必要,因此那个地址的“主张或保护其法律上利益”并非是用来判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是用以确信能够公布的有关资料或卷宗的范围;而行政信息的被动公布作为政府信息公布的一种方式,“以公布为原那么,以不公布为例外”,只要不涉及法律限制的情形,一概都得公布。
可见,阅览卷宗制度比“信息公布法”中政府被动公布的范围要小得多。
[⑨]
(二)听证制度[⑩]
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制度,已为现代各国行政程序法普遍采纳。
西方有关听证的思想已经有很长的历史。
英国一般法中的“自然公正”原那么一样被以为是西方听证制度最先的法理基础,以后美国“合法法律程序”又深化了这一法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治国理论,专门是依法行政理论的完善,也为这些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直接提供了法理基础。
[11]如美国学者即以为行政听证制度是合法法律程序在行政领域的最大体的要求,它包括通知(notice)、听证(hearing)及理由之称述(statementofreason),意即行政主体在做出对公民个人权利或财产有不利阻碍的决按时,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必需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给当事人充分称述自己立场和观点的机遇,并使当事人获知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12]可见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一个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渠道,使得相对人广义上的知情权(寻求、同意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取得了保障。
具体而言,听证制度可划分为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
正式听证,又称“审判型听证”(trial—typehearings),它是一种正式程序(formalprocedures),意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时和做出行政决按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做出决定的程序。
”非正式听证,又称“咨询型听证”(reference—typehearings),它是一种非正式行政程序(informalprocedures),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做出行政裁决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遇,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必基于记录做出决定的程序”。
[13]
在实证法上,如我国《行政惩罚法》就明确规定,行政主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听证会上公布所把握的确认的违法行为的证据,并应当说明给予行政惩罚的理由和依据,使当事人事前知晓行政主体将要作的行政惩罚决定的全数内容,以便让其充分行使陈述权、质证权和申辩权;此法还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要公布举行,即便与行政惩罚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群众,也可参加听证会。
这些都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的具体实现。
(三)告知与教示制度
告知与教示都有广义说与狭义说之分。
告知制度广义说以为告知包括的行政事项要紧有:
一、拟订行政行为的依据;二、陈述意见的机遇;3、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14]此说事实上是包括了狭义的教示制度。
另一方面,教示制度广义说以为教示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进行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当中、以后对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利、应承担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负有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的义务,假设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致使相对人因丧失权利或未履行有关义务而蒙受损害,那么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程序制度。
[15]笔者以为,以上这两种广义说由于其范围过于宽泛,均会造成告知制度与教示制度的理论混淆,其结果是反而无益于这两项程序制度在我国成立和完善。
因此笔者以为,对告知与教示宜作严格意义上的界定,即采纳较为狭义的说明。
具体如下:
行政行为的告知,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进程中,将行政行为通过法定程序向行政相对人公布展现,以使行政相对人知悉该行政行为的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
[16]行政行为的告知对行政主体来讲是一项法定职责,对相对人来讲是一项获知行政行为内容的法定权利。
因此若是行政主体不履行该法定职责时,相对人拥有启动有关法律程序,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告知义务或要求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救济的权利,即请求权。
可见告知仅是一种使相对人了解行政行为内容,并依法律法规进一步告知做出该行政行为的理由的制度。
教示是指由行政主体就行政程序所涉事项,向行政相对人做出辅导的方式、步骤等所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
[17]它具有如下几项特点:
一、效劳性。
教示是具体化的效劳性程序制度,它促使行政主体给予行政相对人程序知识方面的帮忙,减少程序违背或其他失误而致使的不利后果。
二、进程性。
教示贯穿于行政全进程:
程序之始,教示的运用使行政相对人增强对行政主体及自己行为的预见性以便及时做出有利于自己的行为或打算;程序当中,行政主体主动或就相对人咨询为其提供说明、说明;程序之末,通过教示使相对人了解法律救济途径。
3、个案性。
教示是在个案性的行政行为当中进行,所处程序的特定性与教示对象的有限性使教示制度具有鲜明的个案性特点。
笔者以为告知制度与教示制度之间有以下几项区别:
一、从思想基础看,告知制度是传统行政即有的要求,而教示制度是效劳理念日浓的现代行政的表现;二、从形式来看,告知制度偏重于单方向的信息传递,而教示制度偏重于两边面的信息交流;3、从范围来看,告知制度主若是要求行政主体将行政行为的内容、法律依据等,而教示制度那么要求行政主体尽力说明行政行为的背景、,提示相对人如何行为对己有利且合法、行为将会有如何的后果等;4、从立法程度来看,告知制度已普遍被各国(地域)行政程序法同意并取得详细规定,而教示制度还未被各国(地域)立法普遍采纳。
(四)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阻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专门规定外,必需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做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和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18]行政决定必需说明理由,是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一项大体原那么。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具有如下法律特点:
一、附属性,是指说明理由是附带在一个法律上已成立的行政行为之上,没有在法律上已成立的行政行为,也就不存在说明理由之必要。
二、论理性,是指说明理由是行政主体就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所进行的一种主观法理上的论证、论述,从而充分表现现代行政法治下行政行为以理服人之特点,以提高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可同意性程度。
3、明确性,是指行政主体就行政行为所作的说明理由在内容上必需是确信、清楚的,幸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理由在明白得上产生歧义。
4、程序性,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的同时,必需随附做出该行政行为的理由。
[19]
很明显,设立说明理由制度的一个起点即是为了在行政行为进程中充分尊重相对人的知情权,使相对人知悉行政行为做出的理由,从而促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了解;另一方面也是要求行政主体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促使行政主体自律自控,避免恣意擅断。
例如法国1979年公布了一个专门的《行政行为理由付记法》,其第1条规定:
国民具有得知所受“不利益”行政处分之理由的权利,其范围包括限制人权的处分或警察处置、制裁处分、附条件之许可或给予义务的处分、撤消或撤回权利设定的处分、对法定权利人驳回受益的处分等。
第3条又规定:
“理由之记载必需于文书上表示作为处分依照之法律上及事实上之考虑”。
四、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限制
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并非是绝对的,而要受到必然的法律限制。
这种限制应当由高位阶的法律规定。
限制相对人知情权要紧取决于某类信息的性质。
这些对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限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身性质决定不能公布的信息
这一类信息主若是针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信息而言。
这些信息会阻碍国家平安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国对这种信息大体上都不予公布。
具体来讲,因其本身性质而不能公布的信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治、经济、国防和外交等领域中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信息。
这些信息的公布都有可能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其最终也将损及广大公众的权益。
世界各国皆对此做出严格规定。
可是也应避免行政主体随意设定保密范围,借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名行不公布之实,而与法治精神和要求相悖。
为此,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划定保密品级与范围。
如美国《情报自由法》规定,免于公布的国防、外交信息必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符合总统为了国防和外交政策的利益,在行政命令中规定的保密标准;二是行政主体依照总统行政命令,事实上已经把某一文件归属于国防或外交政策利益需要保密的文件。
在实证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如何确信某项信息是不是属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保密期限、接触范围等做了详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泄露国家秘密的刑事惩罚做出了规定。
另外还有《审计法》、《仲裁法》等法律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布做出了规定。
第二,行政执法记录信息。
这主若是针对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的预防、调查和裁决等行为进程中的记录。
许多行政主体拥有对主管之下的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违背行政法标准进行预防、调查、裁决的权利。
为了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必需对行政执法记录在必然范围和期间内保密,以幸免有关信息过早地公布,使行政主体的执法目的能得以顺利实现;和避免被违法犯法人员利用,改良其违法犯法手腕、躲避执法,乃至危害执法人员的平安。
第三,行政主体内部及主体之间的信息,可称之为备忘录。
那个地址所说的备忘录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决定之前,在预备进程中的文件,包括政府内部产生的文件,如机关职员提出的文件,也包括机关之间的文件,如外机关向本机关提出供作决定的参考文件,即便没有被采纳,仍然包括在免于公布的文件范围之内。
[20]
(二)公布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信息
这一类信息是针对涉及私人利益的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而言。
这些信息并非是由其本身性质决定不能公布的信息,而是公布后有可能对私人利益造成不利后果,因此法律对其限制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不予公布。
第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隐私是指公民个人一辈子活中不肯为他人公布或知悉的秘密。
[21]个人隐私范围很广,包括诸如教育经历、经济状况、医疗记录、工作履历,和个人所受的纪律处分、刑事记录等其他一切关于个人信息的记载。
个人信息的记录并非必然作为单独档案而存在,其他包括个人信息的记载,也是个人隐私。
例如行政主体关于公事员的记录,可能在同一文件中包括假设干人,但只要该记录能识别出某个具体个人,那么其就属于个人隐私,该被记载者即可对此部份主张隐私权。
爱惜隐私权的法律制度第一是在美国成立起来的。
美国于1970年制定了《公布签账账单法》,19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接踵开始通过立法爱惜个人隐私。
我国《民法通那么》尽管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可是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说明都说明了对公民隐私权的态度。
固然,具有特殊地位的国家公事员的隐私权应当受到限制,因为他们的个人隐私,诸如学历、身世、个人道德、财产状况、工作能力、行为记录、乃至生活作风等,与重要的公共利益相关。
对这一类的隐私权,咱们不能不加以限制,即应有限知足公众的知情权,增进政府公事员廉洁高效地工作。
在处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时,应依照情形适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那么和平稳利益、宽容和谐原那么。
[22]第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法竞争法》第10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效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方法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行政主体所把握的某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可能是该行政相对人所独有而不为他人明白的信息,其对所有者往往具有专门大的经济价值。
行政主体公布商业秘密会产生两种后果:
一、公布商业秘密会使他人能够利用原所有人的信息,使其权益受损,从而致使这些相对人失去对政府的信任;二、公布此类信息无益于营造社会公平竞争的气氛,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从而也损害政府的行政目的。
固然,商业秘密不予公布也不是绝对的,当各类利益发生冲突时,一样遵行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的原那么。
(三)顾及行政效率原那么而不必公布的信息
行政效率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重要原那么之一。
不论是效率模式(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仍是公正模式(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各国行政程序法皆重视行政效率原那么,并通过具体制度保障行政效率的实现。
具体来讲,为考虑行政效率而不必公布的信息要紧有:
纯粹行政主体内部的规定,如食堂规定、卫生条例、停车规那么等;公布后会阻碍行政主体执法工作的信息,如政府机关活动规那么、指导方针、调查程序等。
(四)程序外接触的禁止
程序外接触的禁止,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事员不得在法定程序之外与相对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意见互换或信息沟通。
之因此法律要禁止这种程序外接触,主若是为了维持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与透明性。
一方面是避免行政主体受到非法干与或侵扰,另一方面那么是要幸免公事员与相对人的程序外私下接触,致使行政偏颇,以致损害公共利益或阻碍其他相对人的权益。
目前程序外接触的禁止已经被一些国家和地域作为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原那么,例如我国台湾地域“行政程序法”第47条第1款规定:
“公事员在行政程序中,除基于职务上之必要外,不得与当事人或代表其利益的人为行政程序外之接触。
”
前面三项都是从信息本身的性质角度动身的,而这一项那么是对各类行政信息皆适用的程序性原那么。
以程序外接触禁止原那么,任何没有法定主动公布程序或请求公布程序的行政信息,皆属于不可公布的信息。
但是依照“以公布为原那么、限制公布为例外”,信息公布法及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法规对所有须公布的信息都应当规定主动或被动公布程序,因此程序外接触禁止原那么并非阻碍相对人知情权的实现。
结语
综上所述,咱们关注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相对 知情权 法律 保障 及其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