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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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摘要
红晶石评报字[2019]第005号总第2783号
评估对象:
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评估委托方:
上栗县地质矿产局。
评估机构: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目的:
上栗县地质矿产局拟对“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进行出让,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该矿新增资源储量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即为确定该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
2018年12月31日。
评估方法:
收入权益法。
评估参数:
本次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内保有资源储量(332)为78.65万吨(合29.68万立方米);本次需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新增资源储量为40.25万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40.25万吨;评估用设计损失量0万吨;采矿回采率98%;评估用可采储量39.45万吨;生产规模4万吨/年;废石混入率0%;评估计算年限为9.86年;产品方案为水泥用灰岩碎石,碎石的销售价格(不含税)31.03元/吨;采矿权权益系数4.5%,折现率8%。
评估结论:
经评估人员调查、收集资料和对当地矿产品市场进行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经过认真估算确定“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采矿权”新增资源储量对应出让收益为37.14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柒万壹仟肆佰元整。
(折合吨可采0.94元,高于“《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8〕58号)中水泥用石灰岩吨可采0.90元”的基准价)。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
超过有效期,需要重新进行评估。
以上内容摘自本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采矿权评估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
胡鹏兴
项目负责人:
侯英杰
矿业权评估师:
侯英杰
柳海华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一、正文目录
二、附表目录
附表一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价值估算表;
附表二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销售收入估算表;
附表三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评估新增可采储量及服务年限计算表。
三、附图目录
附图一、萍乡市青山镇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地形地质及矿区范围图;
附图二、萍乡市青山镇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资源储量估算平(剖)面图。
四、附件附后
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红晶石评报字[2019]第005号总第2783号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受上栗县地质矿产局的委托,对“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进行了出让收益评估。
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与询证、资料收集与评定估算,对委托评估的采矿权在2018年12月31日所表现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作出了公允反映。
现谨将该采矿权的评估情况及评估结论报告如下:
1.矿业权评估机构
名称: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乙5号2号楼5层5BC房间;
法定代表人:
胡鹏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274158412XP;
采矿权探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编号:
矿权评资[2002]020号。
2.评估委托方及采矿权人
本评估项目评估委托方为上栗县地质矿产局。
采矿权人:
刘春良;
矿山名称:
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
注册号:
360302600135779;
类型:
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
萍乡市青山镇源头村;
注册日期:
2008年06月11日;
经营范围:
建筑用石灰岩露天开采、加工。
3.评估目的
上栗县地质矿产局拟对“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进行出让,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对该矿新增资源储量应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进行评估。
本次评估即为确定该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提供参考意见。
4.评估对象和范围
4.1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
根据《采矿权评估委托书》,本次评估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1980西安坐标系
点号
X
Y
1
3067688.96
38481008.81
2
3067746.96
38481124.80
3
3067757.96
38481164.81
4
3067669.95
38481241.78
5
3067582.96
38481141.80
矿区面积:
0.0211平方公里,标高:
+325~+240米。
经核实,本次评估委托的范围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一致,且《江西省安源区青山镇源头村水泥用灰岩矿区刘春良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8年1月)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和《萍乡市青山镇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07年8月)设计范围亦与本次评估范围一致。
该矿周边未设置有其它探矿权或采矿权,无矿权重叠。
4.2矿业权历史及以往评估史
该采石场于2007年开办,采矿许可证由萍乡市国土资源局颁发,最新采矿许可证证号:
C360301*********0068389,采矿权人:
刘春良,地址:
萍乡市青山镇源头村,矿山名称:
萍乡市青山镇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经济类型:
私营企业,开采矿种:
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式:
露天开采,生产规模:
4万吨/年,矿区面积:
0.0211平方千米,有效期:
捌年壹拾壹月,自2011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3日,开采深度由+325-+240米标高,拐点坐标见附件。
2007年,江西信达矿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该矿进行评估,提交了《萍乡市青山镇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采矿权评估报告书》(信达评报字[2007]第074号),评估目的:
延续出让,评估基准日:
2007年8月31日,评估用保有储量以(萍国土资储备字[2007]33号)文《关于“萍乡市青山镇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评审备案证明》认定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准,评估用可利用资源储量47.78万吨,评估价值14.07万元,该采矿权价款已经缴纳。
5.评估基准日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符合《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的要求。
评估报告中的计量和计价标准,均为该基准日客观有效的标准。
6.评估依据
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
6.1法规依据
6.1法律法规及评估准则等依据
6.1.11996年8月29日修正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6.1.2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6.1.3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09号文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6.1.4国土资发[2008]174号《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6.1.5《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6.1.6《矿产资源工业要求手册》;
6.1.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6.1.8《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
6.1.9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1号)《关于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6.1.10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文《关于〈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
6.1.11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5号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6.1.12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8年第6号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
6.1.132016年7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6.1.1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6.1.15《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6.1.16《财政部国土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1.17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
6.1.18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8]58号)。
6.2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
6.2.1《采矿权评估委托书》;
6.2.2《江西省安源区青山镇源头村水泥用灰岩矿区刘春良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8年1月);
6.2.3《<江西省安源区青山镇源头村水泥用灰岩矿区刘春良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水泥用灰岩)备案证明》(萍国土资储备[2018]3号)及评审意见书(萍宏信储审字[2018]3号);
6.2.4《萍乡市青山镇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07年8月);
6.2.5评估人员核实收集和调查的其它有关资料。
7.评估原则
7.1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公正性原则;
7.2遵守国家有关规范和财务制度的原则;
7.3预期收益原则;
7.4替代原则;
7.5效用原则和贡献原则;
7.6矿业权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
7.7尊重地质规律及资源经济规律原则;
7.8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原则。
8.采矿权概况
8.1矿区交通概况
刘春良采石场位于上栗县福田镇明山村与青山镇源头村交界处,位于萍乡330度,直距约10千米。
地理坐标:
东经113°48′29″~113°48′37″,北纬27°43′18″~27°43′24″。
矿区有简易公路与老319国道相接,交通较方便。
8.2自然地理与经济概况
矿区属低山丘陵区,露天开采范围内最高点约+368米,最低点+240米。
相对高差128米。
矿区内山坡坡角30°左右,地形较陡。
矿区属亚热带季风温湿气候,具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充沛等特点。
年均降水量1591.3毫米,多集中在4-6月份;平均蒸发量月1200毫米,平均气温17.2℃,平均气压1003.2mpa。
年平均风速1.6m/s,大气稳定速度以中性D为主。
8.3地质工作概况
该区2002年8月由赣西地质调查大队做过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获得首期可采储量为492.22千吨。
估算标高为+325米至+240米。
2007年7月由赣西地质调查大队编制了《萍乡市青山镇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截止2007年7月25日在核定范围内占用资源量为218.12万吨,可利用资源量为47.78万吨,报告经评审(萍诚兴储审字[2007]032号)在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萍国土资储备字[2007]33号)。
2018年1月,萍乡市恒信矿业开发利用设计有限公司受矿山委托,对该矿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编制并提交了《江西省安源区青山镇源头村水泥用灰岩矿区刘春良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该报告已经评审(萍宏信储审字[2018]3号)且在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萍国土资储备[2018]3号)。
9.矿区地质特征
9.1矿区地层
矿区内出露地层主要为三叠系下统大冶组和二叠系上统长兴组及第四系残冲积层。
三叠系下统大冶组(T1d),下部:
灰黄色粉砂质页岩夹薄层灰岩及竹叶状灰岩,中部为黄灰色薄层泥质灰岩及微粒石英砂岩,上部:
灰~灰紫色薄层灰岩夹泥岩,具水平层理。
上统长兴组(P2C):
下部:
浅灰色至厚层状生物碎屑泥晶灰岩,粉~细晶灰岩,夹硅质灰岩及白云岩。
中部:
浅灰色厚层状泥晶灰岩,粉屑灰岩,亮晶灰岩次之,少量白云灰岩。
上部:
灰白色厚层状泥晶灰岩,生物碎屑灰岩夹介壳灰岩及粉晶白云岩,106~160米。
地层产状:
140°∠50°。
该层为矿区主要开采对象。
9.2构造
矿区构造较为简单,未见大的断裂,总体构造形态为单斜构造,地层产状140°∠50°,区内节理、裂隙发育,常见的有310°∠50°、50°∠60°、190°∠30°,节理面均有方解石脉充填。
9.3岩浆岩
矿区未见有岩浆岩出露。
9.4矿床特征及矿体特征
该采石场开采对象为二叠系上统长兴组中的生物碎屑泥晶灰岩。
该地层矿石属浅海相沉积,矿床连续性、稳定性较好,构造形态为单斜构造。
上部为残坡积层覆盖或腐植质亚粘土层掩盖,厚度一般为0~2米,其下未风化或弱风化岩石均可利用。
岩层产状:
140°∠50°
矿体分布于整个矿区范围,稳定性及连续性较好,矿体形态、特征等均没有发现较大变化,现叙述如下:
二叠系上统长兴组中的生物碎屑泥晶灰岩,内部结构简单,厚度稳定,构造简单,方解石脉沿节理面发育,岩溶局部发育。
9.5矿石质量特征
该矿石为厚层状生物碎屑泥晶灰岩,块状构造,泥晶结构,据矿方提供的化验单,矿石成份主要为CaO54.46%,SiO20.38%,MgO0.35%,Fe2O30.14%,AL2O30.20%。
根据DZ/T0213-2002《冶金、化工石灰岩及白云岩、水泥原料矿产地质勘查规范》中附录D的一般性工业指标,水泥用灰岩原料化学成分一般要求CaO≥48%;MgO≤3.0%;K2O+Na2O≤0.6%;fSiO2≤4%;结合化学分析结果表明样品达到水泥用灰岩原料,该采石场生物碎屑泥晶灰岩可以做水泥用灰岩原料。
9.6开采技术条件
9.6.1水文地质条件
该区为丘陵区,开采标高+240米以上,为当地排泄基准面之上,排泄条件良好。
矿区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以裂隙含水为主,主要为大气降水,不存在大的导水、储水构造。
除地表水汇集形成洪水外,一般不存在大的涌水。
大气降水沿裂隙下渗形成下降泉。
在暴雨季节要防止局部塌方和泥石流。
9.6.2工程地质条件
该采场开采长兴组的厚层生物碎屑泥晶灰岩。
岩石坚硬,抗压、抗拉强度较高,整体性、稳固性较好,距地表建筑物约400米以外,适合于露天开采。
采场内无大的断裂构造,但小的节理裂隙发育,节理面均有方解石脉充填,近地表沿层面有泥质充填,岩块易沿裂隙面滑落。
在开采中应引起高度重视。
采场内表土层厚约0~2米,必须及时剥离排除,以免影响矿石质量。
开采范围处于山坡一侧,逆岩层倾向开采,岩层倾角50°,而山坡自然斜坡30°左右,对露天开采较为有利。
9.6.3环境地质条件
区域稳定性较好。
采场距地面设施较远(约400米之外),有利于露天开采,开采标高在当地侵蚀基准面之上,排泄条件良好,采场范围内未发现不良灾害地质体,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
开采过程中注意防尘,以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采场不会产生对环境有影响的废水、废气。
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但要注意岩溶,防止垮塌与涌水,采场剥离土需集中堆放,并修筑挡土墙和种植树木,以防水土流失,破坏农田及农田水利设施。
综合上述,矿区所开采的矿层位于排泄基准面之上,且矿石硬度中等,完整性较好,岩石组合单一,地质构造简单,风化作用和溶蚀作用及地下水影响小,地质条件和矿层产出条件有利于露天开采。
10.矿区开发现状
该采矿权始建于2007年,因各种原因,至2015年矿山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矿山自2016年开始生产至2017年12月底共动用9.38万吨。
矿山开拓方式为露天台阶式,台阶高度为6米,最终平台宽度为3米,阶段坡面角为70°,最终坡面角为49°-52°。
矿山设备设施基本齐全,已形成较完善运输公路,开拓运输系统已基本形成,矿山于2017年年底环保、更新设备等原因停产至今,现上栗县地质矿产局拟处置该矿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
11.评估过程
11.12018年12月20日,经上栗县地质矿产局公开摇号选择我公司承担“萍乡市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新增资源储量)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
11.2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月8日,我公司评估人员收集、核实了评估相关资料,并与委托方就评估项目有关情况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履行了尽职调查程序。
评估人员分析资料,选取评估参数,编写出评估报告初稿,提交内部审查。
11.32019年1月9日至1月14日,评估报告经审查、修改、整理、润色、印制,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
12.评估方法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适用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评估方法有基准价因素调整法、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虽然发布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但基准价因素调整法细则尚未出台,该方法无法使用;目前未收集到可类比的案例也无法采用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收入权益法限于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下列采矿权: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和矿山生产规模均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10年且生产规模为小型的采矿权;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5年且生产规模为大中型的采矿权。
鉴于该矿山2007年编制的开发方案设计的投资、成本参数不能满足折现现金流量法的评估需求;矿山于2017年年底因环保、更新设备等原因停产至今,不能提供矿山实际财务资料。
且该矿储量规模和生产规模均为小型,且评估计算的服务年限小于10年,采用收入权益法可以反映该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评估价值,最终本次评估确定采用收入权益法。
计算公式为:
式中:
P—采矿权评估价值;
SIt—年销售收入;
k—采矿权权益系数;
i—折现率;
t—年序号(t=1、2、3……,n);
n—评估计算年限。
13.评估指标与参数
13.1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与参数主要参考《江西省安源区青山镇源头村水泥用灰岩矿区刘春良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2018年1月,以下简称《储量核实报告》)、《<江西省安源区青山镇源头村水泥用灰岩矿区刘春良采石场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水泥用灰岩)备案证明》(萍国土资储备[2018]3号)及评审意见书(萍宏信储审字[2018]3号)、《萍乡市青山镇源头村刘春良采石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07年8月,以下简称《2007年开发利用方案》)以及评估人员核实收集和调查的其它有关资料。
13.2评估所依据资料评述
《储量核实报告》:
由萍乡市恒信矿业开发利用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编制,该报告估算了矿区灰岩矿的动用、保有、累计查明资源储量,并对比了2007年储量地质报告估算了新增资源储量。
采用的工业指标、资源储量估算方法合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基本可信,该报告已通过评审(萍宏信储审字[2018]3号)且在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萍国土资储备[2018]3号)。
因此,《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资源储量可以作为本次评估的储量及相关参数的确定依据。
《2007年开发利用方案》:
该方案由萍乡市诚兴矿业开发利用设计事务所于2007年8月编制,设计范围与本次评估范围一致,设计利用资源储量以2007年提交的刘春良采石场储量地质报告为基础,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基本合理,开采方式符合该矿山灰岩矿体的赋存条件,开拓运输方案可行。
考虑到矿山多年未生产,其现有灰岩矿体的赋存条件未变,且实际开拓方式、生产规模均未变,故评估人员认为该方案可作为本次评估采矿技术指标取值的参考依据。
《2007年开发利用方案》未设计采矿回采率,根据矿山2016年、2017年的实际生产情况,矿山动用量9.38万吨,采出量9.19万吨,采矿回采率98%,符合当地同类矿山开采水平,故本次评估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确定该矿采矿回采率98%。
14.评估指标参数
14.1本次需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新增资源储量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书,截至2017年12月31日,矿区范围内保有资源量(332)矿石量78.65万吨(合29.68万立方米)。
经核实,《储量核实报告》估算的保有资源储量已经扣除了矿柱损失量(附图二)。
截至2007年7月25日矿区范围内占用资源量为218.12万吨,可利用资源储量(332)为47.78万吨。
经核实,上述可利用资源储量47.78万吨即为扣除矿柱损失量不可利用资源量后的矿山保有资源储量。
如前4.2节所述,该储量已经处置过价款。
根据《储量核实报告》,矿山2016年、2017年的矿山实际动用量9.38万吨,采出量9.19万吨。
故本次需处置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新增资源储量为40.25万吨(78.65-47.78+9.38)。
14.2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中的定义,矿业权范围内的资源储量均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含预测的资源量)。
本次评估资源储量(332)全部利用,则本次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为40.25万吨。
14.3开采方案及产品方案
该矿山设计采用露天开采,汽车运输,自上而下分阶段进行阶梯式开采。
14.3.2产品方案
本次评估产品方案为水泥用灰岩矿碎石。
14.4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计算公式: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
如前14.1所述,《储量核实报告》在估算保有储量时已经扣除了设计损失量。
如前13.2所述,本次评估采矿回采率取98%。
则本次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39.45万吨[(40.25-0)×98%]。
14.5生产能力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试行)》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的有关规定,对延续登记采矿权的生产矿山,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或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生产能力。
根据《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4.00万吨/年。
本次评估即依此确定生产能力为4.00万吨/年。
14.6评估计算年限
根据确定的矿山生产规模,由下列公式可计算出矿山新增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
T=Q÷(1-ρ)÷A
式中:
T—新增储量服务年限;
Q—评估利用可采储量;
ρ—废石混入率;
A—矿山生产能力。
各项计算参数为: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为39.45万吨,废石混入率0%,生产能力4万吨/年;经计算,正常生产情况下矿山服务年限为9.86年,计算如下:
T=39.45÷(1-0%)÷4≈9.86(年)
本次评估计算年限按9.86年计算,即自2019年1月至2028年11月。
14.7销售收入
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产品类型、产品质量和销售条件一般采用当地价格口径确定,可以评估基准日前3个年度的价格平均值或回归分析后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对产品价格波动较大的、服务年限较长的大中型矿山,可以评估基准日前5个年度内价格平均值确定评估用产品价格;对服务年限短的小型矿山,可以采用评估基准日当年价格的平均值确定评估用的产品价格。
该矿2017年年底至今一直未生产,故评估人员未收集到该矿矿产品的实际销售发票。
《2007年开发利用方案》距今时间太久,其设计的销售价格已不能反映该地区的实际销售价格,本次评估不予采用。
根据对当地情况了解,该地区2016年-2017年同品质灰岩碎石的综合含税销售价格在25-35元/吨,2018年由于环保、资源整合等多方面因素其含税销售价格上涨至48元/吨左右。
近三年当地同品质灰岩碎石的综合含税销售价格约为36.00元/吨,折合不含税价格31.03元/吨。
综上,本着谨慎原则,本次评估该矿灰岩矿碎石销售价格取31.03元/吨(不含税),基本符合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
矿山产销率按100%计算,其正常年销售收入120.69万元,计算如下(以2019为例):
年销售收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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