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绿化养护招标文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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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绿化养护招标文件1
科技学院2016年绿化养护劳务承包招标文件
第一章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科技学院2016年绿化养护劳务承包竞争性谈判项目。
二、采购人:
科技学院
三、政府采购编号:
湘财采计[2016]000530号。
四、采购项目编号:
10021843
五、招标形式:
竞争性谈判
六、集中采购机构:
科技学院采购中心
七、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编号
项目名称
养护面积
养护时间
预算金额
备注
标段一
南校区
86799㎡
一年
135570元
标段二
北校区
73900㎡
一年
114430元
包括水域面积
绿化养护总面积
160699㎡
劳务承包预算总计金额
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第二章项目围及容
一、养护围(附件五:
平面图):
1.标段一(南区):
以濂溪路中线为界以南和舜德路(教师发展中心处)以南的校园地被、绿篱、乔树木等植物。
2.标段二(北区):
以濂溪路道路中线为界以北、舜德路(教师发展中心处)以北、广场的校园地被、绿篱、乔树木等植物及两个人工湖。
二、养护容:
1.乔灌木、树木及绿篱等植物的修剪、修枝和整形。
2.乔灌木、树木等植物的施肥、抗旱(浇水)、御寒(树木涂白)、排涝。
3.草坪(地)的剪修,校杂草清除(不包括建筑物外墙的杂草)。
4.植物病虫害防治(不含白蚁防治)及校植物的调整移植。
5.人工湖的水生植物管理及清理湖面漂浮物(标段二围)。
第三章谈判通知
各受邀请供应商:
科技学院2016年绿化养护劳务承包(政府采购编号:
湘财采计[2016]000530号,采购项目编号:
10021843号)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经谈判小组确定,通知你单位参加谈判。
1.请你单位于每日上午8:
30~12:
00,下午2:
00~5:
00(节假日除外),持谈判通知、个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明)到科技学院行政办公楼305室免费领取谈判文件。
2.投标人资格要求:
①具有绿化养护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专业园林绿化公司(提供相关资质原件)。
③具备组织及实施本项目的能力。
3.报名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17时30分(时间),地点为科技学院行政楼303室(指定地址)。
4.逾期送达或者不按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或者不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5.我中心任何项目均不收代理服务费。
6.招标时间暂定2016年3月日15:
00,地点为科技学院行政楼303室(指定地址)。
7.本项目需缴纳保证金伍仟元,缴纳保证金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15:
00前。
8.联系方式:
采购人:
科技学院
联系人:
老师
电话:
0
地址:
永州零陵区梓塘路130号
采购代理机构:
科技学院采购中心
联系人:
朱老师
电话:
0
地址:
永州零陵区梓塘路130号
开户名:
科技学院
开户行:
永州市建设银行红太阳支行(进账时,须在进账单“款项来源”栏注明委托代理编号及投标单位简称)
银行:
445
第四章谈判须知
谈判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容规定
一、说明
第一章第1款
采购项目
科技学院2016年绿化养护劳务承包
第一章第2款
采购人
科技学院
第一章第6款
采购代理机构
科技学院采购中心
第三章第1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通过发布邀请公告
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1)谈判通知;
(2)个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明)。
第三章第2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①具有绿化养护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专业园林绿化公司(提供相关资质原件)。
③具备组织及实施本项目的能力。
现场勘察
自行勘察
二、谈判文件
第六章
谈判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容
技术、服务(详见第六章)及相关要求
第三章第3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6年3月23日17时30分(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一章第7款
采购项目预算
总预算:
¥250000.00元
标段一:
¥135570.00元
标段二:
¥114430.00元
第三章第7款
保证金
本项目需缴纳保证金伍仟元。
保证金缴纳相关说明、时间、要求和具体规定详见第三章。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日(日历日)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三份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科技学院2016年绿化养护劳务承包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
湘财采计[2016]000530号;
省直代理编号:
采购项目编号:
10021843号;
包或品目名:
在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
第三章第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科技学院行政办公楼305室
响应文件组成部分
①响应文件,②报价表,③详细绿化养护实施方案、管理制度等说明性文字材料,④《营业执照》 等资质复印件,⑤其他特别要求或说明。
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中国·政府采购网(.ccgp-)
六、其他规定
采购代理服务费
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五章谈判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围
1.1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谈判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2.3“供应商”是指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谈判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经谈判小组确定。
据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己向其发出谈判通知,供应商应持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谈判文件。
2.4“谈判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省财政厅发布的《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
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当符合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①具有绿化养护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②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专业园林绿化公司(提供相关资质原件)。
③具备组织及实施本项目的能力。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记录。
4.参与谈判的费用
4.1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明。
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谈判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谈判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二、谈判文件
8.谈判文件的组成
8.1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①谈判通知
②谈判须知
③项目围及容
④采购相关要求
⑤响应文件组成
8.2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谈判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8.3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8.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全部容,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
任何对谈判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9.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9.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0.谈判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0.1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0.2澄清或者修改的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
11.一般要求
1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1.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小组就有关谈判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
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1.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1.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1.5供应商应按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2.响应文件的组成
12.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容:
①谈判响应声明
②保证金
③供应商的明文件
④货物说明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根据项目属性编制)
⑤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以及规定格式的首次报价的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
⑥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2.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根据谈判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2.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3.报价
13.1供应商应当根据谈判文件要求和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3.2供应商应按“采购需求”要求及“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供应商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
13.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3.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4.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4.1在谈判小组确定邀请供应商起至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止,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15.保证金
15.1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应按谈判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5﹪的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
15.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5.3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5个工作日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6.响应文件有效期
16.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谈判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
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17.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7.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17.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谈判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7.3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8.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封套两端折叠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8.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容见谈判须知前附表。
18.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9.1供应商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9.2补充、修改的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容为准。
20.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0.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9.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谈判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拒收。
20.2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谈判
21.供应商资格审查
21.1供应商有本章第14.1款情形的,谈判小组将根据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更新或补充提供的明材料进行审查。
不满足资格条件的,视为无效响应。
21.2除本章第14.1款情形外,谈判小组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22.谈判程序
22.1谈判程序:
初步审查、谈判(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提出成交供应商。
其中,谈判按本章第27.1款或者第27.2款情形进行。
23.初步审查
23.1谈判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应交未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保证金形式或保函出证机构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4.实质性响应
24.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谈判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
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24.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由谈判小组依据谈判文件规定认定。
谈判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5.澄清
25.1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谈判文件的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容。
25.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
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26.符合性审查
26.1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其响应文件无效(供应商不参加谈判),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不满足本章第24.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2)不符合法律、规章、规性文件和谈判文件规定的。
26.2符合性审查结束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27.谈判
27.1对于本章第10.3项未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容,或者谈判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容,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1款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谈判。
(1)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谈判小组规定时间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认为谈判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不另行通知。
27.2对于本章第8.3款明确谈判文件实质性变动容,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文件实质性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可以组织多轮谈判。
在每一轮谈判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规定和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谈判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谈判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1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谈判,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提交最后报价。
(2)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提交最后报价。
27.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7.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密封递交给谈判小组。
27.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谈判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27.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
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5.3款规定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7.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及谈判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7.5款规定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8.提出成交供应商
28.1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8.2最后报价排序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9.确定成交供应商
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9.3最后报价确定遵守本章第28条的规定。
30.谈判的特殊情形
32.1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相关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31.谈判终止
31.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2.重新评审
32.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3.及串通行为
33.1谈判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3.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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