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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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管理、保证安全、提高能效,合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吉林大学水电费改革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是指由长春水务集团供水管网和在校园内抽取的地下水;本办法所称的电,是指由长春供电公司电网和长春城郊供电公司电网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约用水、用电,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水、电的利用率,达到节支水、电费的目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用水单位,是指学校的用水设施在该单位区域由该单位使用的;用电单位,是指学校的供电线路负荷开关(含开关)用电侧以下。
第五条后勤处负责供水电的监督管理,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临时用水电等必须经后勤处审批;凡购买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日常用水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章用水电行为。
第六条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可对各单位水电使用进行定额指标管理、总额承包管理或单项承包管理。
第二章水电管理
第七条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改造供水管道、增加供水量等,由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勤处根据其单位的申请,对报请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签署意见。
第八条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学校的供水管网、供水设施和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和供电线损,纠正和处理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管理人员在检查时要出示有关证件,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窃水、窃电,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擅自在供水管线、供电设施上接管、接线;
2、绕越用水、用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4、故意损坏用水、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用水、用电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5、非消防需要动用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6、以不交或者少交水费、电费为目的,故意删除、修改用以计量水费、电费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7、未装表的临时用户在规定时间外用水、用电;
8、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十条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要制定供水供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临时用水电必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
基建、房屋修缮和改建施工用水、用电经由建设单位向节能办公室申请。
节能办公室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按协议使用水、电。
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工地的水、电管理,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外事服务、教职工住宅及各类经营实体用房等,学校要逐步委托水、电费抄收,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对供水、供电设施进行改造、维修涉及计量表时,须经后勤处会签;对涉及长春市水务集团和长春市供(农)电公司一级计量表时,必须经长春市水务集团和长春市供电公司会签。
第十四条各校区用于美化景观和喷水设施的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除学校规定的重大节日、外事活动、新生开学、毕业离校等可以使用外,其他时间需经有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二级计量表由节能办公室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开启或更换计量表铅封,违者按章处罚。
第十六条冲刷室内外地面,应当用节水型器具;清洗车辆必须使用容器。
第十七条校园绿化严禁直接用水管浇灌,必须用专用水车在由节能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安装水表计量缴费取水。
第十八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供暖系统安装放水装置进行放水。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火警不准启动消防设施用水,违者按章处罚。
第二十条学校游泳池、冰场用水由体育学院专人负责管理,每年要向节能办公室报请用水计划。
第二十一条校园路灯和公用楼电梯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后勤服务集团要有专人负责检查;校园路灯应根据季节变化制定开关时间表;对有两部以上电梯运行的公用楼,应根据客流情况制定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楼内外安装灯箱牌匾广告用电,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教室、阅览室、实验室、体育馆等公共用区用电在自然光线照度达到标准情况下,不准开照明灯。
第二十四条学生宿舍用电按照《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严禁在公用区私自接电源用电。
学生公寓照明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具体熄灯时间表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和配电室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运行管理,要根据长春市二次供水和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安装中央空调的办公楼、实验楼等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要制定相应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章水电节约管理
第二十六条节能办公室负责学校水电节约管理工作,负责全校的节约用水、用电和回收水、电费的管理;负责制定学校节约用水、用电的规划、政策和节约用水、用电宣传组织工作;负责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节能新产品。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节水、节电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用电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用电规划,负责落实学校布置的节水、节电工作,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控制大功率电器的安装使用,凡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由购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使用时间、地点和用途,由后勤处工程科根据申请单位报请购置电器耗电功率,为保证系统供电安全,对安装地点的容量、线路承载是否具备安装条件进行论证后,签署意见,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再由申请单位到节能办公室审批。
节能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批空调工作,严格控制空调、电暖气、电炉、冷热风机等高耗能电器设备的使用。
对购置大功率电器审批具体条件和程序:
1.大功率电器设备指单体耗电1000W以上(含1000W);复印机、电脑、传真机等办公电器设备不须审批;
2.经费来源须要由财务处确认;
3.对购置空调的审批条件:
3-1.凡因教学需要购置空调的须经教务处审定后,报节能办公室审批;
3-2.对因科研需要购置空调的须经科研处或社科处审定,报节能办公室审批;
3-3.对其他单位申请购置空调的须经主管校长同意,报节能办公室审批;
3-4.对电费已经实行自付的单位,在经后勤处工程科论证是否具备安装条件,不需审批,但须经节能办公室签署意见;
3-5.对各单位进行房舍维修、改造、改建新增加安装空调的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
3-6.对原来具有空调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单位,须经节能办公室重新审批。
4.对购置电加热设备的审批条件:
4-1.开水器购置须经后勤处统一规划安装;
4-2.对本楼公用区具有烧开水设备的,再申请购置开水壶的不予审批;
4-3.正常供暖达不到标准又暂时无法解决的需购置电暖气的,须经后勤处和后勤服务集团共同认定;凡因教学需要购置电暖气的须经教务处审定;对因科研需要购置电暖气的须经科研处或社科处审定;
4-4.对各单位进行房舍维修、改造、改建新增加安装开水器的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
4-5.对原来具有开水器、电热炉等电加热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单位,须经节能办公室重新审批;
4-6.对电费已经实行自付的单位,不需要审批,但须经节能办公室签署意见;
4-7.对冷热风机的购置实行严格控制,能采取棉门帘达到保温要求不予审批。
5.对其他电器的购置审批,节能办公室要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通过电器设备购置审批有效控制电消耗。
第二十八条节能办公室负责向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和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用水指标,并根据其指标制定学校各部门用水计划、消耗定额。
第二十九条学校逐步为各单位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实行水,电定额指标管理,有偿用水、用电,实行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水、节电义务,对浪费用水、用电的行为都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加强节水、节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水、节电科学知识,增强节能意识。
学校鼓励在用水、用电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节水、节电或者节水、节电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节能办公室要建立水、电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三十三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市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根据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有重点的进行节水、节电专项调研,推动节水、节电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学校鼓励推广使用的节水、节电新产品、新技术和使用绿色照明技术。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节能办公室同意,擅自拆除或遗弃已经安装使用的节能设备、设施。
第三十六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水、电的设备和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更换。
淘汰的设备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进行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节水、节电的评价或专题论证,对高耗水、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本建设要选用配套的节水、节电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学校把节约用水、用电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计划,保证节约用水、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用电设施。
第四十条实验室等设备冷却用水要充分利用循环水技术;各种设备冷却用水不得直接排放。
第四十一条宾馆、饭店、体育馆、商店、浴池、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第四十二条节能办公室加强对高耗水电的校办产业、实习工厂、实验室等单位进行监督,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电消耗。
第四十三条为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水、节电措施,学校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水电费回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凡由学校垫付的水电费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必须回收的由节能办公室负责抄收;由学校转供的教职工住宅的水、电费,由学校委托后勤服务集团或其它单位代抄收。
回收的水、电费要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上缴财务处。
第四十五条对应交纳水电费的单位或个人安装计量表,按计量表收费;对暂没有安装计量表的单位和个人,由节能办公室参照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办法或根据管道流量或设备容量和使用时间进行核定用量收费。
第四十六条安装IC卡预付费水、电计量表用户,按《吉林大学IC卡预付费水、电计量表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抄收水、电费。
第四十七条回收水、电费标准按长春市行业标准收费或按由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标准实施收费。
第四十八条对计量表的计量有异议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同意,可由长春市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计量表,管理部门应给予更换,其检测费由学校承担;经检测是合格的计量表不予更换,其检测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基建施工用水、用电由节能办公室抄收,基建水电费差价部分由基建处向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直接付费。
第五十条学生公寓用电收费按照《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利用学校房舍或场地举办各类鉴定会、学习(培训)班、展览会、运动会、交易会、各类演出会等,必须经学校安全防火管理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标准收水电费。
第五十二条对利用教职工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按商业标准收费。
第五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溢流处安装计量水表,溢流的水费由后勤服务集团支付。
第五十四条对游泳池、冰场、体育场(馆)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组织单位直接向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缴纳水电费差价,同时向节能办公室缴纳正常水电费。
第五十五条对用于科研的空调、电暖气的电费须由使用单位缴纳;对其他单位使用空调、电暖气等,学校在核定用电定额是给予扣除。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九条、十一条、十五条的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或供电。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给学校造成一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财务部门不准报销设备购置费用;管理部门有权限令停止使用,对继续使用的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设备。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的,管理部门有权没收其设备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条对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窃水、窃电行为,管理部门将停止供水、供电。
第六十一条对拒交水、电费的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者自负;对拖欠水、电费的可以通过财务部门扣缴并追缴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对没有履行安装电器设备和空调等审批程序或擅自增加安装数量,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报账结算。
第六十四条学校要依据相关政策,对在节水、节电和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资金在节支的水、电费中提取,奖励标准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对完成回收经费指标任务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在回收经费中提取,奖励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超额完成回收经费指标的,超额部分学校按10%给予奖励或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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