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监理作业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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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监理作业指导书
+++++++++++++++++++++++++++++++++++++++++++++++++++++安全管理监理作业指导书(参考)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监理在建筑工程生产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提高监理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实施有效监控能力,特编制本作业指导书,作为质量体系第三层次文件。
1.编制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6.《建设工程监理规程》(DBJ-41-2002)
1.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1.8.《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京建施〔2003〕4号
1.9.《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1.12.《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90
1.13.《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1.14《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1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96
1.16《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2〕230号
1.17《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J43-2000
1.18《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J84-2001
1.19《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
1.2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2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1.22《液压滚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89
1.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1.2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1.25《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92
1.2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1994
1.2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1.28《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2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1.3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
2.术语
2.1.深基坑:
一般工程边部下挖深度≥10m的基坑
2.2.高层脚手架:
搭设总高≥24m的双排脚手架
2.3.高大模板支架:
当支撑架的高度≥4m,或者其横向高宽比≥6时的模板支架
2.4.危险源项目:
一般为一下几类: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临近危险源区域操作项目,例如高压线附近,油罐区附近等;
(8)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5关键项目:
在施工过程对安全影响较大的工程。
3.安全管理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3.1项目监理部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2各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总监理工程师对各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3.3要求各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明确分工,建议明确电气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用电机具等方面的安全监理工作,给排水和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临时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理工作,指定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脚手架、临边防护、高处作业等方面的安全监理工作。
4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4.1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各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安全管理监理作业指导书》,负责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安全监理管理方案》,根据监理人员情况落实安全管理的监理组织框图,落实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
4.2在监理交底会议上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监理管理方案》对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交底工作,有关内容记入《监理交底会议纪要》。
4.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消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
4.3.1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护底桩及模板工程的防护;
4.3.2脚手架作业防护;
4.3.3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4.3.4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4.3.5“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4.3.6高处作业防护;
4.3.7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4.3.8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4.3.9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4.3.10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4.4审核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和三类人员证件,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体系框图、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承包单位保护地下管线的措施)、施工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的上岗证(上岗证复印件必须清晰并加盖复印单位公章),上述资料必须书面报送项目监理部备案。
4.5对分包单位的施工安全监理准备工作:
4.5.1分承包单位承揽的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以及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交底)的书面记录(包含电器安全方面的内容)。
4.5.2分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图),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必须作为《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的附件,同时报送监理单位备案(上岗证复印件必须清晰并加盖承包单位公章)。
4.6审核《施工组织设计》针对本工程的危险源项目是否列为关键项目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尤其审查季节、分部、子分部、分项、其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内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源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于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承包单位须与方案一同提供专家组论证、审查的书面记录。
对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承包单位须单独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中有关施工安全的内容不应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相应内容相矛盾;如必须进行调整,应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将调整内容作为附件一并报送项目监理部备案。
分承包单位承揽的施工项目,在编制的《施工方案》中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注意不能与总承包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相关内容矛盾。
4.7审核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具体条文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1)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安全保障的组织机构、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等的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5)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拆除、爆破工程的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8)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情况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9)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区、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10)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协议书及临时用电协议书等文件的签定情况。
4.8审核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交底)的书面记录(包含电器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另外对于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承包单位还须提供书面安全验算结果。
5.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
5.1施工前检查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是否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和书面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交底应及时收取归档,并报送建立备案。
5.2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对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5.3检查危险源项目的实施是否按技术文件和技术安全交底书执行;
5.4检查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5如遇到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时,应及时发出《监理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结果。
5.6如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严重,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同时发出《工程暂停令》。
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告知公司,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工程资料管理
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报送施工安全备案资料。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各施工阶段、防护设施、劳动力、施工机具的变动情况,督促承包单位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备案资料的归档,主要内容包括:
6.1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管理协议书。
6.2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责任制。
6.3基础、结构、装修阶段的各种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
6.4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记录。
6.5防护用品合格证及检测资料。
6.6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资料及审批手续;电气安全技术交底。
6.7临时用电验收记录;电气设备测试、调试记录;接地电阻遥测记录;电工值班、维修记录。
6.8临时用电器材产品认证、出厂合格证。
6.9机械设备布置平面图。
6.10机械租赁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及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安(拆)装合同(包括资质证明复印件)。
6.11总承包单位与机械出租单位共同对塔机组人员和吊装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路基轨道铺装)、顶升、锚固等交底和验收记录表;外用电梯安装、验收记录表(包括基础交底记录);电动吊篮安装、验收记录表。
6.12起重吊装工程的方案、合同。
6.13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岗位证书;机械操作人员、起重吊装人员及操作证书。
6.14各类安全检查记录(月检、日检)、隐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违章登记、罚款记录。
6.15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义务消防队;制定现场临时消防方案、应急预案;消防设施平面图;现场消防制度等。
6.16消防设施、器材等维修验收记录。
6.17密目式安全网、大眼网、保温材料、电气产品检验验收及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
6.18电气焊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
6.19施工现场消防检查记录。
6.20节日、工程暂停、季节施工、施工不同阶段交接期间,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的简报。
在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前夕,工程施工由于季节或其它原因暂停之前,工程施工即将转入雨季或冬季施工时,工程施工由地基与基础转入主体结构、主体结构转入装饰装修时,督促总承包单位组织对施工项目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项目监理部有关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可一同参加检查。
检查之后由承包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简报或其他形式的文字记录报送监理单位备案;并限定整改完成时间。
7.审核技术文件可参考的相关作业指导书
审核技术文件涉及安全内容可参考的相关作业指导书,详见下表:
序号
作业指导书名称
编号
1
基坑土钉支护监理作业指导书(A版)
SB31023-1-2003
2
基坑土钉支护监理作业指导书(B版)
SB31023-2-2003
3
模板分项工程监理作业指导书(A版)
SB31006-1-2004
4
模板分项工程监理作业指导书(B版)
SB31006-2-2004
5
高层外架作业指导书(A版)
SB31020-1-2003
6
高层外架作业指导书(B版)
SB31020-2-2003
8.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监理资料管理:
8.1项目监理部框图中的安全监理组织机构。
8.2《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作业指导书》。
8.3《项目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8.4监理交底会上对施工安全管理提出的相关要求,并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中对相关内容进行记录。
8.5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时,应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安全技术措施、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的相关审查意见。
8.6对季节、分部、子分部、分项、其他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时,应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技术措施、承包单位或分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相关审查意见。
8.7对于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以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施工方案》审核时,应有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技术措施、承包单位或分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相关审查意见。
8.8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签发关于施工安全的《监理通知》及书面回复和复查意见。
8.9项目监理日志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作日记中有关施工的安全记录。
附录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三个特点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到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
(1)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暂设电工、电气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4)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将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增强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意识、规范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是有效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的治本之策。
建设活动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
安全责任2个方面
监理单位:
安全责任3个方面
检测检验机构:
安全责任1条
施工单位:
安全责任19条
租赁单位:
安全责任4条
设计单位:
安全责任4个方面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具体,处罚力度大。
一是将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
对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二是在有关条款中增加了民事责任。
如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了应当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外,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如对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罚款为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
四是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5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2.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2.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11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12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2.1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单位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依照法律、法规和建工程监理规程(规范)的规定,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在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规程(规范)已经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权利。
同样,监理工程师也应当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
也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目的和要求,同时也有利用于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识别安全事故隐患,下列情况是重大安全隐患:
(1)开挖沟、槽等土方施工,超过1.5深末按规定放坡或做支撑。
(2)无资质从事人工挖、扩桩孔施工,(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在挖、扩桩孔施工中未按《人工挖、扩桩孔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施工。
(3)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材料支搭脚手架。
(4)脚手架操作面上未满铺脚手板,漏洞大,有探头板、飞跳板。
(5)脚手架未按规定设十字盖或未按规定与建筑物做拉接。
(6)构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2646牛顿/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
装修脚手架使用荷载超过1960牛顿/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7)井架、龙门架、卸料平台无防护门,吊笼无门,无超高限位,不设缆风绳,进料口无防护棚。
(8)“四口”(预留洞、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临边”无防护。
(9)施工中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网。
(10)施工中由高处往下投掷物料。
(11)大模板、砖、加气块等物料堆放严重超过标准,或有倒塌危险。
(12)塔式起重机路基枕木糟朽,钢轨接头悬空,无接地设施,道钉数量少于50%。
(13)塔式起重机电缆线破损严重,且无卷线器。
(14)塔式起重机四限位、二保险有一项失灵。
(15)塔式起重机附着锚固严重松动或缺少螺栓。
(16)塔式起重机或提升设备吊索具破损严重。
(17)塔式起重机接地电阻大于4欧姆。
(18)施工外用电梯限位装置有一项失灵。
(19)施工外用电梯附墙拉接点松动,垫板、螺栓安装不符合标准。
(20)电锯、电刨无防护设施。
(21)卷扬机未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
机身未设固定地锚,传动部分无防护罩。
(22)搅拌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用轮胎代替支撑,保险链、防护罩不齐全。
(23)机动翻斗车时速超过5公里,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未做到灵敏可靠。
(24)乙炔瓶、氧气瓶和焊炬间的距离超标准。
(两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明火作业间距不小于10米)
(25)施工现场的配电系统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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