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部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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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部处罚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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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部处罚条例
通风部处罚条例
第1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连锁风门的连锁绳长度必须合格;否则,一处不联锁罚通风队责任人100元。
通风设施墙体有裂缝没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元。
通风设施墙面不平整,1米长度范围内凹凸达到或超过1厘米,罚责任人100元。
第2条在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联锁的风门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使用单位责任人5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
第3条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构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
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并责令改正。
第4条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
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5条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6条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
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7条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每发现1处不符合,罚通风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8条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否则,罚通风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9条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通风队每旬检查一次永久密闭并有记录;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棚栏及风门,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0条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临时风门;严禁把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施工结束后通知生产技术科进行验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并处500元的罚款。
第11条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没有全部封闭采区。
罚通风队长200元。
第12条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主要通风巷道断面堵塞超过1/3时,罚责任人200元。
第13条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罚款责任人200元。
第14条通风队每月都要根据井下情况明确通风设施兼管单位,否则,罚通风队长100元。
第173条通风设施兼管单位要管好连锁绳及设施的正常使用,通风设施前后5米的范围内不得存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对兼管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174条生产科要加强回风巷道的检查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段。
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大于7%。
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
否则,罚巷修组长200元。
第175条机电科和机一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防爆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每少检查检修一次,对机电科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176条主要通风机司机要认真负责,当主要通风机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升降超过100帕,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以便及时安排测定风量变化况汇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77条主要通风机运转出现异常等情况后,要向总工、通风副总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风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否则,罚值班司机100元。
第178条主要通风机改变运行工况或者调换主要通风机时,必须报请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批准;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向机电矿长和总工程师汇报。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179条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否则,不准开工,并处罚当班跟班队长200元。
第180条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由通风队根据井下风量分配情况确定,私自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单位,罚责任单位技术员和机电副队长每人100元。
第181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
否则,每项罚款1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182条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每班必须至少检查两次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必须立即汇报通风调度进行处理,并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一切非本安型电器设备电源,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83条5.5KW以上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低噪声风机与除尘风机除外),否则,每项罚包机人200元。
第184条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给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掘填矸洞或钻场除外),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
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185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
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面2米范围内不得堆入物料。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86条开拓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倒台功能,主风机电源取自有人值守的机电硐室、副风机取自开拓掘进工作面动力电源,生产施工时必须主风机运转,否则,罚施工单位机电副队长200元,如不整改,逐日加罚。
第187条装有“双风机、双电源”的开拓掘进工作面,每天要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并填写风机管理牌板。
否则,罚款责任人100元。
第188条局部通风机通风巷道的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兼管,通风队每次按质量标准接好风筒后交给施工单位管理,施工单位班组长必须签字。
凡是出现人为割断或划破风筒,罚责任单位300元。
破旧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罚通风队100元,转载点司机用风筒当座垫或搭棚,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风筒上面有粉尘,对责任人罚款30元/节。
第189条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90条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双向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通风队罚款20元。
第191条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并能吹散炮烟的前提下,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
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10米,岩巷不能大于15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10米。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92条各工队、瓦斯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及时妥善处理。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93条各工队负责备足掘进工作面三个班的风筒,因无备用风筒而造成末端距离超限,对工队罚款200元。
第194条工作面有备用风筒没有及时接续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罚施工单位班队长100元。
第195条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考核处理,加重处罚。
第196条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瓦斯检查员和施工单位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打上栅栏、揭示警标,施工单位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
否则,罚责任人300元,若超过24小时,通风队必须立即封闭,否则,罚通风队长300元。
第197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擅自停风,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198条矿井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掘进工作面通风时,必须在停风前一天编写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停电审批单,并报通风队、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通风副总和矿总工程师审批。
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施工单位跟班人员或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通风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的,按事故进行考核处理。
第199条通风队测风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00条,巷道贯通后可能影响整个采区通风的,不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或者风流稳定之前恢复工作,罚责任人300元。
第201条巷道贯通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由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和通风队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贯通后必须立即按照规定调整通风系统,测定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等到一切正常、稳定以后才能恢复生产。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02条调度室必须及时掌握贯通的有关情况,每天通报贯通进度,出现异常必须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03条相贯通的巷道达到规定距离时,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
停掘的巷道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保持正常通风,每班按照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及通风情况。
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工作进行处理。
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204条每次放炮都必须由施工单位的班长和瓦检员共同对两个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并且必须同时在两个巷道口设置警戒人和警戒绳,挂好警戒牌以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否则,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205条相贯通的两条巷道存在冒高区时,必须在巷道贯通前处理完毕。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06条改造巷掘进工作面与回采工作面相距20米及以内时,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置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与掘进工作面同时放炮。
放炮时两个工作面必须同时停电撤人,并切断改造巷内的电源,设置专人警戒。
第207条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情况不明的老巷、采空区等地点贯通。
否则,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208条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停风时间超过24小时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进行临时密闭。
长期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构筑永久密闭,并在密闭前做到电缆、管路、轨道“三断开”。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09条井下严禁出现盲巷。
生产部门应设计精确,减少无效巷道的产生;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施工,杜绝废弃巷道的产生。
对已出现的盲巷,应立即进行密闭。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10条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罚责任人100元。
第211条在吊挂风筒的铁丝位置,掘进队负责每10米打一个100毫米深的眼,否则,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212条采煤工作面的改造巷与工作面相贯通,放炮前,必须由施工单位班长和瓦检员共同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检查范围包括回采工作面在贯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和改造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放炮时,检查范围包括回采工作面和改造巷掘进工作面。
只有在各处瓦斯均不超限时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213条发放不合格光学甲烷便携仪和甲烷便携仪、自救器,罚责任人100元。
第214条不按期检验自救器和便携仪。
每发现一台,罚责任人100元。
第215条光学甲烷检测仪、甲烷便携仪超过16小时不交发放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216条瓦检员、放炮员不在新鲜风流中校对检测仪器,罚款100元。
第217条因保管不善,导致安全仪器进水影响使用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222条回采工作面上隅角放顶不能落后,放顶后上隅角顶板不落,要采取措施强迫落顶或充填,凡出现上隅角不落又不处理,一次罚施工单位2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考核处理,并加重处罚。
第223条对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的工作面采煤队必须采取吊挂风幛、上隅角超前放顶或充填等安全措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不及时整改,加重处罚。
第224条建立矿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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