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池塘)治理项目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30235078
- 上传时间:2023-08-10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4.05KB
河道(池塘)治理项目管理办法.docx
《河道(池塘)治理项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道(池塘)治理项目管理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河道(池塘)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恢复和提升河道防洪排涝能力及池塘调蓄功能,保护治理水环境,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立足有效组织实施我区河道(池塘)治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池塘)治理,是指依据河道(池塘)自然状态,通过疏浚清淤、岸坡整治、水系连通、河岸绿化、生态修复、引水配水等方式因势利导、调整、稳定河道位置,改善水环境的工程措施。
河道综合整治指采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措施。
第三条 实施河道(池塘)治理工程,应遵循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形地貌、河岸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技术规范,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措施。
第四条 各镇(街道)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河道(池塘)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安排专项资金,落实专人管理,并组织实施;由区农水局负责牵头项目审核、监督和补助工作。
第五条 镇(街道)主要领导是本辖区范围内河道(池塘)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人员对分管工作负工作责任。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计划编制。
各镇(街道)汇总下一年度河道(池塘)治理计划,由各镇(街道)初审同意并编制设计方案后,于当年8月底前统一向区农水局申报(未申报的,原则上由区农水局按照市对区考核任务数和相关水利规划安排该镇、街道计划任务)。
各镇(街道)申报项目数一般不超过2项,当年项目未完工结算的原则上不予以再申报项目。
区农水局组织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资规分局、区环保分局、区治水办等单位对初设方案进行审核后,结合椒江区相关水利规划及本区年度河道(池塘)治理目标、重点与年度资金安排情况,按照轻重缓急、逐步实施的原则,安排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条 计划调整。
原则上计划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申报程序申报。
第八条 列入区计划的河道(池塘)治理项目,按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应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单位)。
第九条 河道(池塘)治理由镇(街道)按年度计划,负责实施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各镇(街道)在施工过程中要把好质量关,同时做好过程质量控制台账记录。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十条 河道(池塘)治理项目验收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河道(池塘)治理项目建成后,完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建设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区农水局,应邀请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五水办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可邀请专家参加)实施验收。
第四章 区补资金
第十二条 河道(池塘)治理项目需申报区补资金的,建设单位需提供详细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
需提供资料如下:
向区农水局、区财政局申请补助的正式文件;设计资料;概预算编制书;招投标资料汇编。
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合同或协议;施工前中后照片;工程结(决)算和结(决)算审核、备案;河道管护制度或管护合同和工程管理报告。
竣工验收鉴定书;第三方检验报告;质量监督报告等。
第十三条 本年度列入实施计划内河道(池塘)治理项目,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主体工程完工后,预拨补助总额的50%;余额待项目全面完成并通过街道(镇)完工验收、项目结算审定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拨付。
河道(池塘)治理项目超过合同工期6个月未完成验收的,街道(镇)应提出书面说明,超过合同工期1年未完成验收的,原则上将视为自动放弃区级补助,不再组织补助。
第十四条 补助标准
(一)椒江区河道(池塘)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年度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的总额。
(二)区级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补助标准:
按照竣工财务决算全额补助。
(三)镇、村级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补助标准:
按照财务决算80%予以补助。
(四)池塘综合整治工程补助标准:
按照财务决算80%,列入当年美丽池塘的按照财务决算予以全额补助。
(五)清淤项目对于就近处置淤泥的,按照财务决算90%予以补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级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每年安排一次。
各镇(街道)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科学预算,多方筹措,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认真梳理包装项目,积极争取省市资金。
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探索“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农水局要督促各镇(街道)严格按规定使用区补资金。
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无设计、未报批的;
(三)验收不合格的;
(四)借河道(池塘)治理名义,占用水域的;
(五)擅自更改设计、不按报批实施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六)重复申报其他补助,套取资金的。
第十八条 区补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五)其他与区补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工作中存在畏难情绪、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工程推动严重滞后的,予以督办或约谈等责任追究;发生资金违规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积极争取省市资金的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道 池塘 治理 项目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