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篷露营地建设和管理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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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篷露营地建设和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践行“两山”理论,大力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实“生态立区、文化兴区、科技强区”战略部署,规范有序推进我区帐篷露营高品质发展,高效推动生态产品价值转换,探索形成具有我区特色的户外营地发展模式,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帐篷露营地,是指以帐篷为主要设施进行休闲生活,不适用于科学探险、高山攀登等特种活动使用的专业露营地。
帐篷露营地分为景区帐篷露营地、非景区帐篷露营地。
本指引所称的景区,是指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纳入区文化和旅游局(简称:
区文旅局)行业管理的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景区。
景区实行目录制管理,由区文旅局动态更新。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达到《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要求的帐篷露营地,以及新增加的帐篷露营地。
第二章建设要求
第四条开展实施露营项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实施景区帐篷露营项目和非景区帐篷露营项目,须全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任何建设及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实施景区帐篷露营项目和非景区帐篷露营项目,须将保证露营者安全置于首要地位,杜绝任何危害露营者安全的潜在风险。
(三)实施景区帐篷露营项目和非景区帐篷露营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非经允许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功能和规划用途且在项目停止后须恢复土地原状。
第五条开展实施帐篷露营地项目建设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
规自、园林等部门要主动研究帐篷露营产业发展用地需要,指导解决相关问题,加强用地保障,支持合规的农村闲置房屋资产用于帐篷露营地项目。
落实水生态空间管控要求,严守水生态红线并实施水生态空间分区分类用途管制,确保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不被占用,立足生态涵养,保障绿色发展。
第六条开展实施帐篷露营项目,政府须提供事前服务,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信息表开展部门联合研判,提出意见建议,提升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确保实施的帐篷露营项目符合生态保护、土地用途、安全防疫等要求,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景区帐篷露营地,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以景区作为主体,向区文旅局提供区景区帐篷露营信息表,并提交实施方案等材料。
2.由区文旅局牵头提请联席会组织公安分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规自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委、农业农村局、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体育局、城市管理委、消防、经管站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提供事前服务,对项目实施方案等开展研判,并进行现场查验,各部门依据职责对景区帐篷露营项目出具意见。
3.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政府部门提出的研判意见调整完善实施方案,并根据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实施。
(二)非景区帐篷露营地,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由帐篷露营地实施主体制定项目可行性方案,向属地镇(街)提供区非景区帐篷露营项目信息表。
2.由属地镇(街)牵头,汇总公安分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规自分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委、文旅局、农业农村局、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体育局、城市管理委、消防、经管站等相关部门联合提供事前服务,开展项目联合研判,并提出意见建议。
3.属地镇(街)根据政府部门提出的研判意见调整完善实施方案,完善后按实施方案推进项目建设。
第七条帐篷露营项目完工,正常营业前须办理相关证照,具体要求如下。
(一)帐篷露营地开业运营前,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涉及住宿过夜的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办理入住登记系统。
(二)帐篷露营地经营主体可按照《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评分表》进行自评,满足基本要求的(即各分类指标中,不得有“一票否决项”,且各分类指标得分均为60分以上),提出申请纳入政府监管台账。
景区帐篷露营地项目纳入政府监管台账由区文旅局按照《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指南(试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现场联合查看,通过纳入政府监管台账。
非景区帐篷露营地项目纳入政府监管台账由属地镇(街)按照《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指南(试行)》要求,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查看,通过纳入政府监管台账。
(三)正常营业1年及以上,在自主申报的基础上,由文旅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评分表》进行考评打分,各分类指标得分均为90分以上的,授予“营地”精品露营牌子。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建立日常管理机制。
建立由经营主体、职能部门、属地镇(街)构成的“三位一体”管理机制。
其中,帐篷露营项目所在景区或者经营主体应落实主体责任,区文旅局等有关部门落实部门责任(区文旅局落实行业责任,其他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及分工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属地镇(街)落实属地责任。
第九条压实日常管理职责。
景区帐篷露营地的管理,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由景区承担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景区须制定承载量控制、游客预约、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类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开展培训;要将各项制度、投诉电话、救助电话等进行公布。
区文旅局、各职能部门、属地镇(街)根据自身职责,进行日常监管。
非景区帐篷露营地的日常监管,由所在镇(街)牵头负责,指导经营主体制定承载量控制、游客预约、投诉处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类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开展培训。
要将各项制度、投诉电话、救助电话等进行公布。
区文旅局、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进行监管。
第十条强化日常应急管理。
帐篷露营地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事项进行演练;要与所在地应急管理、消防、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鼓励帐篷露营地经营者依法购买有关责任保险,鼓励露营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帐篷露营地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帐篷露营地的检查和监督;如遇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章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由区文旅部门和镇(街)牵头,相关部门联合审议及监管体系,全面实施“职能部门、属地镇(街)、经营主体”三级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成立区帐篷露营地管理工作联席会,由主管文旅的区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文旅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公安、应急、市场、规自、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体育、城市管理、消防、经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
各部门应按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区文旅局负责做好景区帐篷露营地业态培育和发展工作,牵头会同各部门进行景区帐篷露营地项目联席会审议和日常监管。
各镇(街)加强属地管理,负责做好非景区帐篷露营地业态培育和发展工作,负责向各部门办理备案有关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区帐篷露营地部门职责分工
2.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
3.区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评分表
4.区帐篷露营文明公约
5.区景区帐篷露营信息表
6.区非景区帐篷露营信息表
附件1:
区帐篷露营地部门职责分工
区文旅局负责帐篷露营地管理工作联席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公安、应急、市场、规自、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卫健、体育、城市管理、消防、经管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统筹做好景区帐篷露营地业态培育和发展工作,牵头会同各部门进行景区帐篷露营地项目审议和日常监管。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住宿过夜的帐篷露营地的登记住宿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区规自分局负责核实帐篷露营地土地权属、现状及规划用地情况。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帐篷露营地环境评价和监督指导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帐篷露营地安全鉴定及建设标准的指导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协调农业农村资源,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用地发展帐篷露营地。
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林地、绿地占用及保护审查,负责森林防火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做好监管指导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审查项目水影响评价,制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节水设施建设标准等工作,对生产生活用水量进行统计及考核。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职责进行管理及帐篷露营地的疫情防控指导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切实加强帐篷露营地安全管理,监督帐篷露营地经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帐篷露营地工商登记注册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工作。
区体育局负责对帐篷露营地涉及体育项目的审查、监管指导工作。
区城管委(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帐篷露营地的秩序、环境、垃圾等管理指导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帐篷露营地的消防安全、风险评估进行检查指导和灭火救援工作,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十五、区经管站与区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指导帐篷露营地项目经营主体与村集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对于签订的流转合同或合作协议进行联审。
十六、属地镇(街)负责做好非景区帐篷露营地业态培育和发展工作,负责牵头会同各部门进行项目研判和日常监管,负责向各部门办理备案有关工作。
负责做好帐篷露营地日常安全、卫生、运营等监管工作;组织本级安全管理和执法人员做好各类事项的处置工作。
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
术语和定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规范(GB/T31710-2015)》《自驾车旅居车营地质量等级划分(LB/T078-2019)》等行业标准有关要求:
1.露营(camping):
使用自备或租赁设备,以在野外临时住宿和休闲生活为主要目的的活动方式。
2.露营地(camp):
有明确范围和相应服务设施的露营场所。
3.帐篷露营地(tentcampground):
以帐篷为主要住宿设施的露营地。
4.营位(campingsite):
在营地内供露营者住宿和活动的独立区位。
5.营区(campingarea):
由多个营位组成,主要提供车辆停泊、住宿和附属休闲活动的区域。
6.营地服务中心(campingservicecenter):
集中提供入营和离营手续办理,具备查询、休息等公共设施和服务功能的场所。
二、基本条件(满分为100分)
1.露营地地面宽阔、平整、干净、无积水隐患,通景公路,路面需平整,表土需雨水易于渗透;
2.露营地应远离森林防火区、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与重要高危场所具保持安全距离,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得有任何危害露营者安全之潜在危险(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3.露营地四周必须有自然或人为的围篱设施,且做好任何危害露营者安全之潜在危险的防范措施;
4.游客中心应设于露营地最佳视野处,如果游客中心非位于露营地入口处,则入口处必须另外设置游客服务咨询接待点,兼应急救援点,夜间有照明和报警设施且有专人值班;
5.入口处标识必须清晰且具有夜间亮化功能;
6.符合露营地安全防范要求的各项规定,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有专职安全管理员和专业培训力量;
7.露营地要充分考虑游客中心、餐厅、便民网点、休闲娱乐设施等综合服务功能,突出地区文化特色,提高游客服务标准。
三、营地分类及标准(满分为100分)
1.露营地按区域来分为景区营地、非景区营地;
2.露营地需配不少于10个帐篷营位,营位面积不小于25㎡(5m*5m),配有50个帐篷及以上营位属于大型露营地;
3.露营地面积不应小于1000㎡。
四、营地供水(满分为100分)
1.露营地内必须提供清洁可供饮用水源和用于清洗、卫浴等其他用途的其他水源;
2.供水设施必须完好,24小时提供热水供用。
五、卫生设施(满分为100分)
1.每20人至少提供一个洗漱台,而且每一营位离最近的洗漱台不得超过100米;
2.每20人至少要有一间淋浴室,每间淋浴房面积不少于2平方,地面清洁且防滑,淋浴房男女分开设置;
3.每50位露营者至少要有一间卫生间;如多个卫生间,且离营位之距离不得超过100米;
4.卫生间须男女分开、分别标示(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5.卫生间须附带可洗式坐垫及刷子,并提供卫生纸;
6.为露营者提供洗漱设施,水龙头设置宜离地面至少50公分;
7.卫生间一定要有完善的通风设备;
8.白昼采光良好、晚上照明须够明亮、室外照明须安全。
六、垃圾处置(满分为100分)
(一)垃圾桶
1.垃圾桶需提供配置要求不低于每人每日4公升的垃圾容量;
2.垃圾桶必须加盖并每日清理;
3.垃圾桶必须用标准化分类垃圾桶(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二)垃圾处理
1.安排专门保洁员,负责在露营地内回收垃圾;
2.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各种类型,要根据垃圾分类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3.收集的垃圾应按照相关要求处理,场内严禁焚烧、填满垃圾(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三)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的设备须设计为能完全处理废水及秽水,有条件的要进行纳管处理。
七、服务设施(满分为100分)
(一)栅栏围墙
1.露营地和外界必须设围栏,以限制露营者以外的人随便进入,并起到明确划分营地的目的;
2.围栏分为砖墙、金属网、带刺的铁丝、绿篱、木桩、竹篱以及水泥木桩等形式,要和周围环境、风格相协调。
(二)标志标牌
1.按照A级景区规范设置标识标牌;
2.设置关于全景图或导览图的向导牌;
3.在入口处要设立带照明装置的露营地标志牌;
4.设置卫生间、洗手间、帐篷区各个区域的向导牌;
5.设置露营地周边的交通向导牌;
6.设置露营营位租金、设备设施租金、产品和服务价格以及使用规则的公示牌(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三)灯光照明
1.露营地入口处、游客中心、卫生间、食堂等必要场所要设置照明设备;
2.人行横道两侧应设置地灯;
3.帐篷区的照明设施灯光过亮会影响睡眠,应适当调节照明数量,或使用柔和灯光照明。
(四)广播设备
1.设置应急广播设备,配备一定数据量的对讲机(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2.除紧急播放外,一般性通告广播最多早中晚各一次。
(五)消防方面
1.在停车场、营区、帐篷营地及每个帐篷、露营营位等显著区域应设置灭火器材箱,配置灭火器,每个灭火器设置点不得少于1组(2具),设置点距离帐篷最远点不超过20米(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2.帐篷区帐篷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帐篷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米;
3.符合条件的营地、营区应设消防车通道,净空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4m;当设置消防车道不具备条件的,消防车通道能够到达帐篷区且距离最远帐篷不应大于80米;
4.帐篷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不燃、难燃材料;
5.营地、营区、应设置消防水池,配置消防泵。
营地、营区、帐篷区应设置便于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
应在营地、营区、帐篷区等区域周边均匀设置室外消火栓,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
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并采取必要的保温措施;
6.应提供火灾报警装置、帐篷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7.帐篷内使用的电气线路应采取金属管穿管保护措施。
(六)停车场
1.设置足够数量车位的停车场,设置与露营地接待能力相匹配数量车位的停车场,大小车位分开设置;
2.为方便接待深夜到达的露营者,应设置营地停车等候区;
3.有条件的应设置房车专用停车区域;
4.设有固定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充电服务的营地、营区,充电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与其他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七)员工休息室和器材存放处
1.在大型露营地内,除游客中心外,还须单独设置保洁、保安等员工的休息室;
2.设置停放作业用车辆、清扫工具等设备的场所。
(八)综合性广场
1.应设置带草坪的综合性广场,为露营者提供活动场所;
2.可在暑假、黄金周等游客密集时作为大型活动场所使用。
(九)服务中心
1.提供登记、预约、接待、咨询、投诉、医疗等服务;
2.提供帐篷、烧烤餐具等设备租赁。
八、安全管理(满分为100分)
1.严禁在营地、营区、帐篷区及帐篷内使用明火,严禁使用醇基燃料及丙烷、丁烷便携式气罐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使用产生明火的灶具;严禁在营地、营区、帐篷区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冷烟花。
(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2.露营地必须在公共区域安装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无死角、无盲区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3.露营地应加强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力度并制定反恐防恐预案;
4.露营地应公示应急救援、举报投诉电话等(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5.露营地严禁在帐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瓶装易燃液体等产生明火的灶具(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6.露营地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灭火疏散应急预案;
7.露营地应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的微型消防站或义务消防队,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开展每日巡查、检查、提示;
8.露营地应加强内部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九、疫情防控(满分为100分)
1.露营地要做好疫情防控预案,按照国家疫情防控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2.露营地管理者在发现员工或露营者发生传染性疾病时,第一时间报当地政府防疫部门。
十、应急救援(满分为100分)
(一)意外伤害
需常备足够药品及医疗器材以备不时之需,标识紧急联系电话及附近医院联系电话。
(二)水上救援
露营地及其周边如有水上项目,需常备适量救生衣或救生圈,急救方法需陈示于明显易见之处。
(三)火灾救援
灭火器材需放置于易见、易于取用之处,并用中英日文标明使用方法(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四)营区守则
有关卫生的规定,必须是露营地守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些规定不但要以多国语言印刷,而且要让露营地使用者易懂易读。
救援队伍
露营地要组建满足需求的应急救援队伍,队员要掌握基本救急、救援知识,定期开展救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帐篷露营地建设和服务规范指标体系评分表
序号
要求描述(评分标准)
各大项总分
各分项总分
达标
基本
达标
不
达标
自评分
评定分
1
基本条件
100
1.1
露营地地面宽阔、平整、干净、无积水隐患;通景公路,路面平整,表土雨水易于渗透;四周有自然或人为的围篱设施;做好危害露营者安全之潜在危险的防范措施。
20
16-20
12-15
0-11
1.2
露营地远离森林防火区、远离防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与重要高危场所具保持安全距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无任何危害露营者安全之潜在危险(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30
24-30
17-23
0-17
1.3
游客中心设于露营地最佳视野处;如果游客中心非位于露营地入口处,则入口处必须另外设置游客服务咨询接待点、应急救援点;夜间有照明、报警设施、有专人值班;入口处标识清晰;标识具有夜间亮化功能。
30
24-30
17-23
0-17
1.4
露营地有游客中心、餐厅、便民网点、休闲娱乐设施等综合服务功能,露营地配备消防设备、设施;有专职安全管理员、和专业培训力量。
20
16-20
12-15
0-11
小计
100
实际得分
得分率(实际得分/该项总分×100%)
2
营地分类及标准
100
2.1
露营地配不少于10个帐篷营位,营位面积不小于25㎡(5m*5m)。
80
64-80
48-63
0-47
2.2
露营地面积不小于1000㎡。
20
16-20
12-15
0-11
小计
100
实际得分
得分率(实际得分/该项总分×100%)
3
营地供水
100
3.1
露营地内提供清洁可供饮用水源和用于清洗、卫浴等其他用途的其他水源。
50
40-50
30-39
0-29
3.2
供水设施完好,24小时提供热水供用。
50
40-50
30-39
0-29
小计
100
实际得分
得分率(实际得分/该项总分×100%)
4
卫生设施
100
4.1
每20人至少提供一个洗漱台,洗漱设施水龙头设置离地面至少50公分,每一营位离最近的洗漱台不得超过100米;每20人至少提供一间淋浴室,每间淋浴房面积不少于2平方,地面清洁且防滑,淋浴房男女分开设置。
40
32-40
24-31
0-23
4.2
每50位露营者至少要有一间卫生间;如多个卫生间,离营位之距离不得超过100米;卫生间附带可洗式坐垫及刷子,提供卫生纸,有完善的通风设备,白昼采光良好、晚上照明明亮、室外照明安全。
40
32-40
24-31
0-23
4.3
卫生间男女分开、分别标示(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20
16-20
12-15
0-11
小计
100
实际得分
得分率(实际得分/该项总分×100%)
5
垃圾处置
100
5.1
垃圾桶
40
5.1.1
垃圾桶提供配置要求不低于每人每日4公升的垃圾容量,垃圾桶加盖并每日清理。
20
16-20
12-15
0-11
5.1.2
垃圾桶用标准化分类垃圾桶(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20
16-20
12-15
0-11
5.2
垃圾处理
40
5.2.1
安排专门保洁员,负责在露营地内回收垃圾;垃圾分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类型,根据垃圾分类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20
16-20
12-15
0-11
5.2.2
收集的垃圾按照相关要求处理,场内严禁焚烧、填满垃圾(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20
16-20
12-15
0-11
5.3
污水处理的设备设计为能完全处理废水及秽水,有条件的要进行纳管处理。
20
16-20
12-15
0-11
小计
100
实际得分
得分率(实际得分/该项总分×100%)
6
服务设施
100
6.1
栅栏围墙
10
6.1.1
露营地和外界设围栏,围栏分为砖墙、金属网、带刺的铁丝、绿篱、木桩、竹篱以及水泥木桩等形式,要和周围环境、风格相协调。
10
8-10
6-7
0-5
6.2
标志标牌
20
6.2.1
按照A级景区规范设置标识标牌,设置关于全景图或导览图的向导,入口处设立带照明装置的露营地标志牌,设置卫生间、洗手间、帐篷区各个区域的向导牌,设置露营地周边的交通向导牌。
10
8-10
6-7
0-5
6.2.2
设置露营营位租金、设备设施租金、产品和服务价格以及使用规则的公示牌(此项,为一票否决项)。
10
8-10
6-7
0-5
6.3
灯光照明
10
6.3.1
露营地入口处、游客中心、卫生间、食堂等必要场所设置照明设备,人行横道两侧设置地灯,帐篷区的照明设施使用柔和灯光并可调节照明数量。
10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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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帐篷 露营地 建设 管理 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