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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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不断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效率和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效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不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改革,在全县所有乡镇开展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着力解决乡镇消防安全管理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建立符合乡镇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通过依法赋予必要的监管执法权限等形式,加大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力度,强化基层属地管理。
二、工作目标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实施居民自建房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将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部分消防行政许可权委托乡镇行使,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
三、工作内容
(一)授权(委托)执法依据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许可。
(二)授权(委托)执法事项
1.授权执法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
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
2.委托执法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
部分行政许可权
(三)授权(受委托)执法主体要求
各乡镇要结合本乡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配备2名以上具有相应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乡镇专职或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并明确乡镇分管领导为本乡镇消防执法工作负责人。
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须经县市消防救援大队培训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行政执法职权。
各乡镇要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四)授权执法内容
1.执法权限
①监督检查权。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辖区居民自建房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②行政处罚权。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辖区居民自建房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参照《乡镇消防授权(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指导范围》(见附件1)实施行政处罚。
2.执法程序
乡镇开展消防执法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议案等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
乡镇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参照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
相关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
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乡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3.执法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委托执法内容
1.委托执法机构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本辖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各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消防委托执法事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消防行政许可职权。
2.委托执法权限
部分行政许可权。
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乡镇受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办理经营性自建房内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对符合国家消防工程技术标准或按照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六部门下发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性隐患整治的政策措施》整改到位的经营性自建房内的场所,受委托乡镇(街道)以县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对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委托执法方式
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和双方职责,并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湘西自治州消防救援支队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4.委托执法程序
委托乡镇办理消防行政许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经营性自建房,由受委托乡镇按照程序依法办理,提请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作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5.委托执法责任
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且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受委托乡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县人民政府要成立乡镇消防授权(委托)执法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出现的各项问题。
6月20日前,县人民政府要下发乡镇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方案。
(二)指导培训阶段。
6月30日前,县人民政府要召开专题会议集中签订乡镇消防委托执法协议、公布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委托下放事项清单、开展消防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
(三)开展实施阶段。
7月10日前,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深入各乡镇开展并完成消防行政执法现场教学工作,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消防执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和加强乡镇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乡镇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切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要将消防授权(委托)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消防授权(委托)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
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5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乡镇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消防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森林防火和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应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受委托乡镇要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四)加强执法监督。
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
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建立本地区的消防授权(委托)执法检查考评制度,落实每月一检查、每季一考评,及时通报消防授权(委托)执法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大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开展联合执法。
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
1.乡镇消防授权(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指导范围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3.受委托乡镇消防行政许可程序
4.乡镇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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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 授权 委托 执法 工作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