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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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有效监管村级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本通知所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按照《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建立的、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民集体所有制的村级社区性、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村经济合作社、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章 银行存款账户的设置
第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在所在乡镇(街道)的一家银行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必须能够嵌入省农业农村厅“三资”数字管理系统。
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后原则上应保持开户银行的稳定性。
因村级项目建设和资产资源管理等需要,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内设置一个分户进行核算,但相关事项结束后应及时注销。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有贷款需要的,可以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还贷结算。
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
第五条 征地补偿费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费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六条 村以下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下设立分户进行核算。
村村合并后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在新成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下设立分户进行核算,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需单独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按本办法办理,但该账户待原有资金使用完后应予以撤销。
第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进行大额资金竞争性存放,确定存储的商业银行后,可以通过获取定期存单或存款证实书的形式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另行开立存款账户。
不纳入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资金,应存放于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存放。
第八条 除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性质统一为支票户,不得开立存折户;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开立账户;不得利用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非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章 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附件1),填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申请表》(附件2),报乡镇(街道)审核,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批后,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未出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立银行存款账户批复书》银行不得予以开户。
第十一条 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按第九条程序进行,并向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社长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一般存款账户开立,按第九条程序进行,并向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社长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和《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新增债务申报审核表》,向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复印件和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专用存款账户开立,按第九条程序进行,并向市农业农村水利局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社长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向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复印件和征地补偿协议书和征地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分户开立,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乡镇(街道)领导签字盖章和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核。
第四章 银行存款账户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因故需要变更的,填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变更申请表》(附件3),提供变更证明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审批后,方可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其他各类不合规银行账户,应将银行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并限期整改或注销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注销的,要向乡镇(街道)书面说明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工作需要开设的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分户,应在银行存款账户工作事项完毕后及时注销,做到事结、钱清、户销,并报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备案。
第五章 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印鉴实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纳与会计分开保管制度,财务专用的公章、名章和电子印章UKEY,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
其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
严禁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由一人同时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和银行空白票据文件。
第十九条 村级各项收入,包括上级补助、奖励及社会捐助的资金、物资必须统一纳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基本存款账户核算,严禁公款私存、多头存款和私设小金库等。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规范使用的责任监管主体,应加强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三资办”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规范使用的业务监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备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银行存款账户规范使用的主体,村级党组织书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规范使用负有直接责任。
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立和使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要负责做好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的审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要加强对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管、核准等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杜绝违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发现违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坚决予以撤销,切实维护银行结算制度的严肃性;市财政局要加强涉农资金拨付的监督与管理;市纪委市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村级组织银行存款账户规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存款账户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各乡镇(街道)、部门不得安排村级建设项目,上级相关补助资金一律不予拨付,并视情追究村级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外,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按私设小金库论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擅自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立银行账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市支行按照相关规定对违规银行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市属相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不配合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工作,不按规定拨付资金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关于开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的决议
本村现有银行存款账户 个,分别为 银行,因 需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意在 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本村共有社员代表 人,参加会议 人,同意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有 人。
同意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社员代表签字:
本决议确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情况属实。
驻村干部(签字):
经济合作社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申请表
申请单位
经济合作社
申请理由
拟开户行全称
账户类型 (用途)
社员代表会议意见
本村于 年 月 日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同意本申请报告,并纳入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核算。
(附会议决议)
村 级 班 子 意 见
村党支部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乡 镇
街 道 意 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市
农
业
农
村
和
水
利
局 意 见
经手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请附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附件3: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账户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经济合作社
开户行全称
账户类型
(用途)
变更原因
村 级 班 子 意 见
村党支部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乡 镇 街 道 意 见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市
农
业
农
村
和
水
利
局 意 见
经手人: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附变更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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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集体经济 组织 银行存款 账户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