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方案.docx
- 文档编号:30234797
- 上传时间:2023-08-10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40.50KB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方案.docx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方案.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方案
为规范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序发展,促进再生资源规范收集、储存、分类和利用,建立完善废品收购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废品收购工作各环节管理到位,按照**要求,结合区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加大对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专项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经营秩序,净化城乡环境,深入推进废旧物资回收健康有序发展。
按照“乡呼县应、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区、镇、村联动,合力推进,彻底解决城乡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监管乱象,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卫生整洁、文明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专项整治行动,有序解决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私搭乱建、违章经营和乱堆乱放等现象;全力杜绝行业污染、扰民、安全隐患、逃避监管及无序发展等问题;依法打击非法购销、非法经营、偷盗等违法行为。
逐步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经营秩序,实现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规范化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经营秩序得到有效改善,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本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成立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组 长:
四、整治内容
1.持照经营情况。
对无营业执照、未按要求报区工信和商务局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证照未上墙、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但未向公安部门备案和超范围经营的站点进行整治。
2.规范经营情况。
科学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场地建设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见附件1),场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废品收购种类及价格、禁止收购的物品(如: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本再生资源回收站禁止收购废电池、废电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废针头、废针管等医疗废物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地面硬化或采取防渗措施;作业区域、储存区域和居住生活区不得混合;回收企业储存区域建设防雨棚;废品物资按照电子电器、金属、废纸等废旧物资种类分类存放并设立标识牌;按要求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3.依法经营情况。
对无序发展、占用道路、基本农田进行废品收购、晾晒、整理、储存废旧物资的站点进行取缔,对未达到日收日清,转运不及时,堆放不规范,管理不到位,卫生“脏、乱、差”,污水横流的站点进行整治。
4.安全经营情况。
对非法收购、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存在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隐患的站点进行整治,对收购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直接上岗,生产作业过程中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电气、燃气、机械使用不规范等安全问题进行整治(整治细则见附件2)。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1月10日至2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前期摸排结果,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底数、规模、场地土地属性及是否存在影响市容村貌、污染环境、违法经营等行为,填报《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排查表》(见附件3),上报汇总。
(二)集中整治阶段(2月16日至3月15日)
1.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区“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和调查摸底结果,以“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为工作原则,根据各站(点)实际情况,逐站(点)认真制定“一企一策”整治方案,对占用道路、基本农田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予以取缔;坚持疏堵结合原则,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回收站(点)规范经营行为;对证照不齐全或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回收站(点)督促其补齐证照、合法经营;督促站点整治排查发现的卫生、安全、环保等各类问题。
乡镇执法队伍可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保障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对拒不整改或存在较大环境卫生、土地、安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的站点,由属地乡镇联系区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分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和整治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行政执法和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和整治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违法问题。
(三)规范管理阶段(3月16日至3月31日并长期坚持)
1.整治完成后,由区工信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住建和交通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对辖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2.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落实长效监管,切实巩固整治成果,建立并持续更新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台账,安排人员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全区废品物资回收站(点)规范经营,及时处置、上报发现的各类问题,抓早抓小,杜绝相关问题死灰复燃。
六、职责分工
区发改局:
严格贯彻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产业准入关,推动再生资源新技术、新设备应用项目落地。
区工信和商务局:
牵头组织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整治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经营主体监管,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依法对涉嫌违法占地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予以查处。
区住建和交通局:
负责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反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指导、督促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消防安全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关闭或停业整顿。
区综合执法局:
负责整治城市建成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出店经营行为,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文明经营。
区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禁止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拆解、处置废电池、废电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依法对噪声扰民、排放废气、违法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分局:
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市场经营者的登记监督管理,会同工信商务局加强站点、市场的管理。
负责对未经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行为进行查处。
区公安分局:
负责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备案登记,对妨碍执法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置;监督企业对回收废旧物资规范合法经营,不拆除废旧车辆、不回收易燃易爆等物品。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镇、村(社区)开展专项行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及时清理辖区内非法和不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经营,按期完成规范整治工作,并抓好日常监督管理,杜绝死灰复燃现象。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乡镇要深刻认识自治区专员办核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重要性,牵头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配合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分工协作联动,集中治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无序状态,彻底解决经营不规范等问题。
(二)强化协作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和联络员会议,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做好沟通、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三)严格长效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属地管理,对区域内占道、出店经营现象及时制止;发现不规范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要及时处置;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违法行为,按照“乡呼县应、上下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处置和上报,保障区再生资源回收业安全、绿色、规范、有序发展。
附件:
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
2.《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细则》
3.《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排查表》
附件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细则
为促进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序发展,促进再生资源规范收集、储存、分类和利用,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目标,细化专项整治内容,结合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整治依据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2019年修订);
2.《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
3.《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GB/T37515—2019);
4.《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SB/T10720-2021);
5.《再生资源加工基地管理规范通则》(GH/T1343—2021);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5001);
8.2021年自治区专员办上半年核查反馈问题整改要求。
二、整治内容
本次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专项整治主要从回收站(点)的持照经营、经营范围、占地、选址、布局符合性、建设规范性、经营管理规范性、环境、卫生符合性、安全、消防符合性、劳动保护等八个方面进行专项整治。
(一)持照经营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持照经营,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要求,健全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备案等相关制度。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条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报商务部门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商务部门备案后,将新增的废品收购站点名单定期通报至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工信部门备案。
(二)范围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从事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仅限于回收再生资源。
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纸板、废棉)、废轻化工原料(如废橡胶、废塑料制品、废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经检查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有回收、储存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养殖废弃物、工业固体废物等非再生资源的情况,应立即进行整治、查处,情况严重者应取缔其营业资格。
2.收购废旧金属、器材和包装废物的站点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①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②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③无报废证明的井盖、井蓖等市政公用设施;④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铁路、公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⑤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一经查处,应取缔其营业资格。
3.回收站(点)不得建设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再利用等生产设施。
(三)占地、选址、布局符合性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应符合区城市总体规划、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占地性质应该为建设用地(主要为工矿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用地),不得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和未利用地及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地区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在铁路沿线、矿区、机场、水源保护区、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管控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30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回收站(点)。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科学布局,严格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SBT10719-201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等要求进行经营。
具体为:
1.回收站(点)的建设布局应符合环保、市容、消防、安全的要求。
城市回收站点应为全封闭式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乡村回收站点宜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建筑。
2.城市回收站(点)的设计及装修应美观、实用,与社区环境相协调,应采用绿色环保轻质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式建设。
乡村回收站(点)布局应与周围乡村环境相协调。
3.回收站(点)内应按照回收的物品分类堆放。
划分废纸类、塑料类、玻璃类、纺织类、金属类等物品堆放区。
废品堆放区宜采用划分区线或设置分区隔断等形式进行分区,在每个区域标志出储存物品的种类(示意图见附图1)。
4.回收站(点)应满足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四)建设规范性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内容、配套设施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城市回收站(点)应为全封闭式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
乡村回收站(点)宜为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建筑,或建设围挡,围挡高度应不低于再生资源堆放高度,需满足防扬散的要求;回收站(点)需建设防雨棚,避免雨水进入堆放区,防雨棚面积应不小于再生资源堆放区面积。
2.回收站(点)需保持大门畅通,视野开阔,不能堆放杂物。
有条件的回收站(点)应分别设置物流出入口。
3.回收站(点)地面须采取硬化措施,涉及液体物料储存的,应采取防渗措施,需满足防流失、防渗漏的要求。
4.回收站(点)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回收站(点)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废品收购种类及价格、禁止收购的物品(如: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本再生资源回收站禁止收购废电池、废电瓶、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废针头、废针管等医疗废物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示意图见附图2)。
5.废品堆放区宜采用划分区线或设置分区隔断等形式进行分区,在每个区域标志出储存物品的种类。
6.具备通风、除臭、污水收集的措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药剂和喷洒容器,配备洗手台。
7.应配置合格的用电设施。
设置的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经检查发现有偷电、漏电、乱拉电线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暂停其用电,待整改完成后尚可恢复用电。
8.回收站(点)应配备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灭火器材,并在相应位置设立警示牌。
9.回收站(点)宜配备满足经营服务配套的设施。
包括:
经检定合格的衡器、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打包设备、其他必要的办公用品。
10.回收站(点)应配备防止雨水流入、渗透堆放物品的设施。
11.有条件的城市回收站(点)应鼓励进行智能化改造,如扫码投放、自动结算的自助垃圾回收系统等。
(五)经营管理规范性
1.回收站(点)设置招牌、灯箱等设施,应符合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相关要求。
禁止在人员聚集区采用高强灯光、闪光灯。
2.回收站(点)在经营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回收物资应及时转运。
3.回收站(点)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回收站(点)不得收购国家涉密文件资料,发现交售行为应及时向保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5.回收站(点)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和禁止收购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回收站(点)应建立安全责任制。
回收站(点)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7.回收站(点)应配合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根据当地要求定期上报再生资源回收基本情况和经营状况的统计数据。
8.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再生资源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遵循电子废弃物、旧货流通的有关法规和规定。
(六)环境、卫生符合性
1.回收站(点)应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围挡整齐美观,排污设施完善,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回收站(点)须采取地面硬化措施。
3.回收站(点)应为全封闭、半封闭的建筑物或采取建设围挡、防雨棚的措施。
防止雨淋或雨水浸泡。
4.回收站(点)内不得拆解各种污染环境的再生资源,如废旧电池、含油的机械配件等。
5.回收站(点)应采取防止恶臭逸散、除臭、除虫的措施。
6.回收站(点)在运行过程中应注意噪声污染,禁止在夜间(22:
00—次日6:
00)进行机械打包、车辆装卸、运输等作业。
(七)安全、消防符合性
1.回收站(点)应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如消火栓、手持式灭火器、消防砂、消防铲。
2.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3.对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更换。
4.回收站(点)应设置安全通道(消防通道)并设置安全通道标志牌,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畅通、不允许堆放杂物。
5.回收站(点)应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牌,站点内禁止明火。
6.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回收站(点)从业人员应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火灾应急演练。
7.劳动作业人员不得居住在回收站(点)内,应将人员住宿区与再生资源堆放区分区设置,不得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电器线路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
(八)劳动保护符合性
1.回收站(点)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依法建立用工关系。
2.非个体经营的固定回收站(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为员工办理相关劳动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
2—1.分区分类存放标志牌示意图
2—2.站(点)入口公示牌示意图
36
附件2—1
分区分类存放标志牌示意图
颜色
白底绿字
形状
长方形
尺寸
60cm×40cm
张贴形式
立在堆放区前方
标识牌内容
再生资源种类(名称),如塑料制品、玻璃制品、纸制品、金属制品等存放区
标识牌
示意图
附件2—2
站(点)入口公示牌示意图
颜色
白底绿字
形状
长方形
尺寸
根据各站(点)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张贴形式
张贴于各站(点)入口处醒目位置
标识牌内容
回收站(点)名称、法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废品收购种类及价格、禁止收购的物品
标识牌
示意图
附件3
沙坡头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排查表
序号
乡镇
行政村
名称
建成时间
(年/月)
占地
面积
(亩)
土地性质
(耕地、建设用地、集体用地等)
经营手续办理情况
(营业执照、商务部门、
公安机关备案等)
收购废品主要种类
(废铁、废纸、
废塑料等)
存在问题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
1
XX镇
XX村
张三再生资源
回收点
2002年5月
0.5
集体用地
营业执照
废铁、废塑料
未报商务、公安部门备案,乱堆乱放,无消防器材
张三
137XXXXXXXX
例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再生资源 回收站 专项 整治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