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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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保障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的生活为重点,实施“老有所助、分类助养”,满足本区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第三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由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在社区内为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内容根据老人的需求设立,主要包括:
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是指居家老人向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养老服务后,政府采取某种形式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类别
第五条 本区对具有区户籍老人群体中的失能老人、特殊群体老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
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生活不能自理(介护)的老人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需深圳市、区直属医院的诊断证明。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办理程序和监管
第六条 申请程序。
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的老人,本人或其亲友可到老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所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且真实可靠:
(一)60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区级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三)60岁以上的“三无”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户籍所在社区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四)60岁以上享受低保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五)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应提交:
1.《深圳市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第七条 核准程序。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实行核准备案制,即社区初审,街道办事处核准,报区民政局备案。
(一)社区初审。
社区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
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
社区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上报街道办事处。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对同意补助的,发给《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发放和管理
(一)补助的形式。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居家养老消费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的形式发放给老人。
(二)消费券的发放。
各街道办事处按季度向老人发放与补助同等面值的消费券,老人需当季用完消费券,本季度内没有用完消费券的,下季度按上季度实际使用额度给予补助。
(三)消费券的使用。
老人向经区民政局或区民政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确认的定点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
消费券不能跨季度使用,超出消费券票面金额的部分由老人现金支付。
(四)消费券的回收。
消费券使用完毕或因故终止,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回收保存,进行造册登记并履行有关签名手续。
(五)消费券的监管
1.老人或办理人以弄虚作假等手段或骗取消费券或将消费券挪作他用的,一经查实,由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责令老人返还已被骗取或已挪用的补助金额,取消其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资格,再申请该类补助不予受理,并对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
2.区民政局负责本区消费券的管理,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消费券的发放、兑换、结算和回收工作。
3.社区每季度统计本社区消费券的实际使用额,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核查无误汇总,报区民政局作为继续拨付补助资金、消费券的依据。
4.为了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和了解服务的质量,社区每季度要派员电话或上门回访服务机构、老人,并抽查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本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查看消费券是否当季用完、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每季度的回访或抽查老人数不少于本辖区补助总人数的5%以上,并作书面回访记录。
街道办事处要定期对服务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发放工作质量。
5.市、区民政局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申请、管理使用情况、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九条 资金来源。
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区财政专款拨款。
第十条 资金管理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其开支使用按《深圳市区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二)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及相关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的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其开支使用由区民政局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使用。
第五章 定点服务机构及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类型
(一)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二)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三)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区民间组织;
(四)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单位。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确认
定点服务机构的确认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分上、下半年两次进行。
符合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的机构,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区民政局或区民政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在每年5月、11月组织申请进行审核、评估、核准。
经评估核准后,区民政局或区民政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成为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
区民政局列出本区内定点服务机构名册,由社区通过服务指南予以公布,或通过媒体、网站等将名册予以公布,供补助对象选择。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为老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
定点服务机构应与接受服务的老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与区民政局或区民政局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项目、价格等提供足量的服务,接受服务的老人在补助金额范围内使用消费券结算居家养老服务费用,并定期向老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兑换消费券。
服务过程中如与老人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服务人员要热情提供服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完成后如实在老人所持的《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上登记服务内容、时间、费用金额等,并签名确认,向老人收取服务费用等额的消费券。
严禁无服务、假服务收取消费券的行为。
第十四条 消费券结算
消费券结算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定点服务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10日前与老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结算上一季度消费券,结算需提供《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消费券、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合法有效的结算票据以及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非本辖区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本辖区消费券结算时,还应当向老人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提供老人经常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
对于超过结算期限的消费券,视为定点服务机构放弃结算,对这部分消费券不再进行结算。
定点服务机构如未能提供结算所需资料,各街道办事处应拒绝与其结算。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的内部管理
定点服务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各种管理制度,有序开展服务,实现服务、监管制度化。
要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入进行核算;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开展员工的业务培训,执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服务监管,保证服务质量等。
第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取消
定点服务机构违反《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书》等规定的,区民政局视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对多次受处罚的定点服务机构,依规定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区民政局定期组织对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后未能达标的,取消其定点服务机构资格。
被取消定点服务机构资格的,在两年内提出成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和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依照深圳市有关社区居家养老的规定及本细则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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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 居家 养老 服务 工作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