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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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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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素养好、服务能力强、居民群众满意的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群(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等从事社区党建、治理、服务工作及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纳入专职管理的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
务和公益事业;
(三)依法协助党委、政府和派出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事务;
(四)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参与社区建设,落实包片联户、包网入户等网格化服务管理制度,定期走访社区居民,主动听取和收集居民意见,积极回应、解决居民的诉求,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区和谐;
(五)组织开展社区协商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调推动驻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和志愿互助服务,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
(六)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对供排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七)以社会化、专业化、项目化为导向,培育、引导、联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等参与基层治理,开展民政民生和公共服务;
(八)完成党委、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综合考虑社区规模、人口数量、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每个社区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配备数量。
人口规模较小的社区,至少配备6名社区专职工作者。
每个社区应有1名
以上居住在本社区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二章选任招聘
第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录用采取依法选任和公开招聘方式。
第六条依法选任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且符合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资格条件的,由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同意后,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和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公开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分配,恪守职业道德;
(二)有志于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
力,品行端正、服务意识强,具有吃苦耐劳、乐于奉献、勇于创新、团队合作的精神,事业心责任感强;
(三)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及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第九条公开招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拟聘岗位、资格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
(四)组织应聘入围人员体检;
(五)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六)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七)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出现缺员情况时,根据社区工作实际需要,原则上应于该年度内组织开展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可采取分年龄段招聘的办法,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同年龄段的人员。
第十一条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员、社区紧缺的专业人才,以及中共党员、退役军人和持有国家社会
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二条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后备制度,将参加公开招聘未被录取的同批次人员,根据报考岗位按照不高于1:
1的比例纳入人员后备库,招聘完成后1年内招聘岗位出缺时,可根据缺额情况与实际工作需求,从后备库按高分到低分依序补录。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健全完善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分级分类培训体系,构建县、镇乡(街道)分层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
第十四条县民政局、镇乡(街道)应当对新进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开展初任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重点加强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履职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培训应当突出实践性、针对性,采取集训、轮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依法办事、执行决策和服务居民的能力。
县民政局、镇乡(街道)应当制定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培训计划,县级重点对社区党组
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镇乡(街道)社会工作站负责人进行全覆盖培训,镇乡(街道)重点对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培训,原则上每年轮训一遍。
第十六条社区正职、其他社区专职工作者每人每年累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56学时、40学时。
培训结果记入社区专职工作者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
第十七条可与高校、党校、社会组织学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合作,开展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养和社会工作专业技能教育,鼓励社区专职工作者报考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八条新进社区专职工作者须在具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后,3年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现有社区专职工作者中45周岁以下的,须在5年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
对在规定年限内未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章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社区专职工作者一般由县民政局实行统一组织选
聘和总量调控,镇乡(街道)统筹调配和集中管理,社区具体使用,职能部门加强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对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一般由镇乡(街道)等用人单位与社区专职工作者签订,报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新进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试用期制。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落实岗位等级序列市内互认机制,确有工作需要的,经县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原则上允许跨区(县、市)、镇乡(街道)交流调动。
实行社区专职工作者服务年限制度,跨区(县、市)交流调动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跨镇乡(街道)交流调动最低服务年限为2年,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跨区(县、市)、镇乡(街道)交流调动。
第二十三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属于管理类岗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连续3年考核基本合格等不能胜任社区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严重违反镇乡(街道)、社区有关规章管理制度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镇乡(街道)、社区和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给社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者被罢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纳入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启动免职或罢免程序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社区专职工作者聘用实行专岗专用,各部门、镇乡(街道)不得随意借用(挂职)社区专职工作者,确需借
用(挂职)的,须经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等单位同意,借用(挂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挂职)手续或超过借用(挂职)备案期限的时间,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和职务聘任的年限,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存在社区专职工作者未按期回原社区岗位工作的,核减用人单位社区专职工作者员额数,由县民政局和县委编办统筹调配。
第二十七条社区专职工作者人事档案由镇乡(街道)负责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个人基本情况、劳动合同、工作经历、岗位及等级调整、年度考核、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情况。
第五章服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实行社区全响应服务制度,在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满足居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作时长,实行错时上下班、节假日轮休等弹性工时制度,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应安排人员值班,并通过预约等形式不间断、全响应服务社区居民。
第二十九条推行“全科社工”和“综合受理、全科办理、走
动服务”运行模式,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AB岗工作制、代办服务制等各类服务制度,推行“居民说事”“社区共治理事会”“民情日记”“包片联户”,开展“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严格落实“四必到、四必访”制度,社区专职工作者每年走访包联住户1遍以上。
第六章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社区专职工作者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原则,实行群众评议与组织考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由镇乡党委(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
对担任社区党组织书记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由县民政局会同县社会治理中心等部门及镇乡(街道)开展年度述职评议,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对担任专职网格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落实双线职责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评为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比例。
镇乡(街道)和社区应划
出一定比例的优秀等次名额,向担任专职网格员且表现优秀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倾斜。
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果应在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并报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备案。
考核结果作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等级调整、续聘解聘、提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岗位体系
第三十三条根据基层组织承担的工作职责和具体事务,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分为社区正职、社区副职和其他人员三类。
(一)社区正职:
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二)社区副职:
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副主任、镇乡(街道)社会工作站副站长。
(三)其他人员:
一般社区专职工作者。
社区党群(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的主任、副主任,社区工作站站长、副站长等人员的岗位设置,由
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十四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按照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职业水平、工作实绩等设置相应等级,共3岗18级。
社区正职为7~18级,社区副职为4~15级,其他人员为1~12级。
新进社区专职工作者,如有工作经历的,根据其拟聘岗位、工作年限、学历等情况,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试用期间,基础工资按低定一个工资等级执行。
如无工作经历的,试用期间,基础工资统一按当地社区专职工作者人均基础工资水平的80%发放。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情况下,社区专职工作者年限达到上一等级规定年限的,可以从次年1月份起提升1级。
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晋升等级的年限。
第三十六条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工作年限套入相应的工资等级。
第三十七条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符合下列情况的,可高定岗位等级: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学历以大专及以下为基础,具有本
科学历的,可提升1级;硕士研究生,可提升2级;博士研究生,可提升3级。
在职提升相应学历的,自得到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次月起提升工资等级。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相应岗位的,可自聘任岗位的次月起提升工资等级。
聘为初级的,可提升1级;聘为中级的,可提升2级;聘为高级的,可提升3级。
(三)社区专职工作者被评为市级以上社区工作领军人才和“最美社区工作者”的,可自命名表彰的次月起提升工资等级。
被评为市级的可提升1级;被评为省级的,可提升2级;被评为国家级的,可提升3级。
(四)社区专职工作者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升1级。
上述第
(一)
(二)项政策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一项,第(三)(四)项政策可叠加享受,但不得突破本岗位最高等级。
第八章职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在招录(招聘)镇乡(街道)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时,应当安排一定名额面向优秀社区专职工作者招录(招聘)。
注重从连续任社区正职满5年、表现优秀的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招聘)镇乡(街道)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5年内招录(招聘)数量为所辖城市社区数的5%左右,至少每2年开展1次。
对连续任职满两届、表现优秀的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按规定程序解决事业人员身份,每届至少解决符合条件人员总数的1/3,特别优秀的可通过择优调任、换届选举等选拔进镇乡(街道)班子。
第三十九条通过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途径进入公务员队伍或事业编制人员一般应继续在城市社区服务至少满5年。
第九章激励关爱
第四十条自2023年起,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其年平均收入(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按不低于当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4倍确认。
按此标准调整后,其年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度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平均收入。
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应于每年7月份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动态调整。
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研究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十一条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工资占70%,按照“三岗十八级”的对应岗位等级确定。
每一等级对应相应基础工资系数,具体月基础工资标准计算公式:
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当地所选系数×70%×等级对应系数。
具体套改系数详见基础工资套改表。
当地所选系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绩效奖金占30%,其中绩效奖金的50%左右部分按月发放,其余50%左右部分在年度目标工作考核结束后发放,实行优绩优酬,不搞平均主义,具体考核分配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十二条社区专职工作者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
保险。
由镇乡(街道)按企业职工有关标准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基数为社区专职工作者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社区专职工作者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
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各按12%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严格落实带薪年休假、健康体检、疗休养、加班补休等待遇。
鼓励为社区专职工作者购买大病救助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工会医疗互助险等。
第四十三条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重点阶段任务等急难险重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四条对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并聘任在相应岗位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分别给予每月600元、400元、200元职业津贴。
第四十五条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和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县、镇乡(街道)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章组织保障
第四十六条统一编制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本地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十七条建立由县委组织部综合协调、县民政局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县委组织部要将社区专职工作者培养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后备干部培养、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县民政局要开展社区专职工作者公开招聘、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镇乡(街道)加强管理考核,协同相关部门推进激励保障工作;县委编办负责完善社区专职工作者员额制管理;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和健全有关激励制度;县财政局负责指导落实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经费保障。
镇乡(街道)要切实履行好直接领导和管理职责,推进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十八条将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基层党建督查、城乡现代社区建设督查等专项检查内容,并列入县对镇乡(街道)的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底要
对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力量配置、待遇保障、激励关爱、考核奖惩等贯彻落实情况开展针对性督促指导,建立健全通报问责制度,推动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第四十九条将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综合考虑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的基础上,按照“人随事转、费随事转”要求,安排所需经费,严格规范资金管理,保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有效使用,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
产业型社区专职工作者、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镇乡(街道)社会工作站专职人员参照执行。
第五十一条对具有公务员和事业编制身份的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各镇乡(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或考核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基础工资套改表
附件
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基础工资套改表
岗位
等级
正职
副职
其他人员
基础工资系数
18级
34年及以上
1.60
17级
31-33年
1.50
16级
28-30年
1.42
15级
25-27年
34年及以上
1.36
14级
22-24年
31-33年
1.30
13级
19-21年
28-30年
1.25
12级
16-18年
25-27年
34年及以上
1.20
11级
13-15年
22-24年
31-33年
1.15
10级
10-12年
19-21年
28-30年
1.11
9级
7-9年
16-18年
25-27年
1.07
8级
4-6年
13-15年
22-24年
1.03
7级
3年及以下
10-12年
19-21年
1.00
6级
7-9年
16-18年
0.97
5级
4-6年
13-15年
0.94
4级
3年及以下
10-12年
0.91
3级
7-9年
0.89
2级
4-6年
0.87
1级
3年及以下
0.85
试用期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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