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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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
服务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60周岁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全天托养、日间照料、临时托管、家政服务、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辅具租赁、居家上门、陪诊转介、照顾需求评估等功能服务的组织和设施,包括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长者食堂、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社区护理站、社区老年大学等。
服务机构如开展全天托养服务,须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 服务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是以区户籍老年人为主,可适当为非户籍常住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服务机构分为三种模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公益组织提供房源并装修且配备相应设备(以下简称一类机构)。
(二)机关事业单位、公益组织提供房源,由社会机构自主投资装修运营(须在签订合同后半年内装修完并投入运营,以下简称二类机构)。
(三)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运营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三类机构)。
第五条 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原则。
结合实际,开拓房源与整合资源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开展建设。
(二)社会运营原则。
建立政府指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营机制,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事业。
(三)公益服务原则。
服务机构应本着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实行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社区居家养老需求为导向,循序渐进,按需配置,优化资源,降低成本,走社会化养老之路。
(五)特殊群体优先原则。
区户籍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三属五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老游击队员、老堡垒员、老通信员、老党员、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老年人以及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独居、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
第二章 建设规范
第六条 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得服务机构建设场地: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物业;二是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三是购置、租赁其他物业。
机构场地为租赁的,应参考房产管理部门规范物业租赁合同式样,由服务机构与场地出租方签订不少于5年(含5年)的合同。
第七条 服务机构的选址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二)居住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三)临近医疗、社区康复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四)环境安静,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服务机构原则上设在建筑物首层,有独立的出入口,使用明显标识。
确有需要设置在第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应配备垂直电梯或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服务机构一般应设置生活服务、医疗诊治、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及辅助功能区,各功能区域面积参照表1执行,表1中所列各功能区域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范围内适当调整。
表1服务机构功能区域面积指标参考表
功能区域
使用面积
所占比例(%)
生活服务区
可包括休息室、照料室、沐浴间(含理发室)和餐厅(含配餐间)等
30
医疗诊治区
可包括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
15
保健康复区
可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等
15
文体娱乐区
可包括教室、阅览室(含书画室)、网络室和多功能活动室等
30
辅助功能区
可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安保用房和其他用房(含库房等)
10
合计
100
第十条 服务机构一般应配备的生活服务、医疗诊治、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安防、无障碍等相关设备(详见表2),确因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减。
服务机构应定期对设施、设备及用具进行清洁、消毒,确保安全、卫生。
表2服务机构基本功能设备配置参考表
设备种类
基本设备
生活服务
护理床、洗澡专用椅凳、轮椅、呼叫器
医疗诊治
诊察床、护理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保健康复
按摩床(椅)、平衡杠、肋木、扶梯、手指训练器、股四头肌训练器、训练垫、血压计、听诊器
文体娱乐
电视机、投影仪、播放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体育健身器械
安防
监控设备、定位设备、摄录像机、消防设施
无障碍
楼道扶手、无障碍坡道、垂直电梯
注:
表中所列设备为参考配置,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配置基本功能设备。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的服务规范应参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服务机构须与入托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当老年人健康状况和需求发生变化,或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发生变动时,须及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进行沟通,必要时重新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入托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医养结合的形式,与所在社区医疗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定期身体检查、采集健康信息、建立健康档案、设计健康方案、慢性病跟踪干预等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机构应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由专业康复师为行动不便、轻中度失智失能及术后恢复的老年人提供肢体、观察力、记忆力、语言等康复指导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在开展相关活动时,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
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章 运营监管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负责服务机构业务指导,负责直接筹建管理监督全区若干家示范性大中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引进第三方机构对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服务机构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服务机构运营期间在辖区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宜;协助区民政局筹建管理监督全区若干家示范性大中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和路程半径2000米左右,设立若干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设置床位5-9张;增设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的,需设置床位10张及以上。
第十九条 各街道办事处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须报区民政局备案。
服务机构须在签订服务合同后半年内做好开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服务机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全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立项,保障相关投资项目顺利开展。
区财政局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保障经费及时拨付。
区卫健局负责将区属医疗资源引入服务机构,配合区民政局制定“医养结合”服务标准,负责对与服务机构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和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服务质量评估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机构应依法登记注册为具有从事养老服务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取得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医疗护理、特种设备作业、餐饮服务等相关证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财务人员以及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的养老护理员、教师、医生、护士、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厨师等人员。
养老护理员和入托老年人的比例至少为1:
10,优先聘用区户籍失业下岗人员。
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机构的人员工资、水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和设备维护等运营费用由该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对物价部门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一定程度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按市场调节价自行定价。
服务机构调整收费标准,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报区民政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直接筹建的服务机构需每年向区民政局提交运营情况报告,其它服务机构需每年向区民政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提交运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服务机构须公开提供生活照料、托养服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证照、地理交通信息、床位信息、基本设施设备信息、工作人员信息、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日常照护服务项目描述、服务投诉途径和处理程序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机构须建立入托老年人的服务信息档案,并随老年人状况的变化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保护老年人隐私。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服务机构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
由区民政局负责筹建管理监督的若干家示范性大中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安置方案直接提交区民政局。
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在与区民政局沟通的基础上完成审核工作,督促服务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并确定新的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服务机构的运营评估工作。
服务机构需按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材料,并配合评估机构进行调查。
区民政局负责完善《汕头市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评估指引》,分类逐个制订服务机构运营评定细则,并报区政府审定。
服务机构运营评定细则原则上应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新增运营服务机构与已制定运营评定细则的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规模、机构性质等相近的,区民政局可参照制订服务机构运营评定细则,经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
区民政局负责每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服务机构运营周期内服务资质、服务环境和设备设施、运营管理、服务内容、社会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考评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的主要依据。
运营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三十条 实行服务智慧平台痕迹认定管理。
依托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对服务机构开展的长者食堂就餐补贴、送餐补贴、运营补贴以及全托型老年人实际使用床位补贴、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等,实施服务数据实时录入痕迹管理,每季度首月依据上一季度电子数据认证,按本办法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章 奖励补助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补贴和奖励服务机构,如当年申请补助、补贴、奖励的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服务机构申报的顺序列入第二年的资金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按照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有关规定,以投保时实际入住的床位数为老年人购买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险,由区民政局予以全额补助。
第三十三条 对服务机构正式运营后申请场地装修和基本设备购置一次性建设资助、场地面积租金补贴,由服务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评估认定报告;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评估,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如服务机构的场地装修和基本设备购置投入费用每平方米评估价超过本办法规定补贴最高限价,则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最高限价执行补贴;如评估价低于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最高限价,则按评估价给予补贴;补贴按标准分5年每年20%发放。
对场地面积租金评估价高于合同签订价的,则按合同签订价的50%每季度给予补贴;如低于合同签订价的,则按租金评估价的50%每季度给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 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向区民政局申请建设补助(贴)、租金补贴、奖励,属首次申请资助或原资助机构因增设服务项目等建设补助(贴)、租金补贴有变动的,由区民政局依据本办法进行核实、核准后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同意后区民政局进行拨付。
后续租金补贴由区民政局按区政府审批结果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拨付。
养老机构责任险、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补贴、床位使用补贴,以及长者食堂就餐补贴、送餐补贴、运营补贴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民政局进行核实、核准后按实进行资金拨付,并将有关补助、补贴、奖励资金发放情况抄送区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服务机构申请建设补助、补贴和奖励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补助补贴奖励项目报告。
(二)填写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补助补贴奖励申请表。
(三)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物业租赁合同。
(四)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机构场地面积租金评估认定报告。
(五)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机构场地装修和基本设备购置一次性建设评估认定报告。
(六)安全、消防、环保等合格证明。
(七)购置设备清单和佐证材料。
(八)诚信承诺书。
第五章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第三十六条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设施设置参照国家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国家行业标准《居家养老服务规范》(SB/T10944-2012)、广东省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44/T1518-2015),具备条件的,可在服务机构内增设长者食堂、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社区护理站、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社区老年大学等服务功能项目,并加挂牌子。
以开展长期托养服务为主,并依法完成养老机构登记及备案登记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参照民政部《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民发〔2017〕51号)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实施指南设置。
第三十七条对已取得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开办运营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属二类、三类机构的,经评估后,依据场地面积(面积取整数计算)给予场地装修和基本设备购置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最高限价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一次性建设补贴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按标准分5年每年20%发放;机构场地为租赁的,应参考房产管理部门规范物业租赁合同式样与场地出租方签订不少于5年(含5年)的合同,按合同载明的场地面积租金每季度给予50%场地补贴。
第三十八条 每年对运营评估优秀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按规模对建筑面积在500(不含500)平方米之下、500-1000(不含1000)平方米、1000-1500(不含1500)平方米、1500-2000(不含2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运营评估良好的服务机构,按上述奖励对应档次的80%给予运营奖励,奖励每年拨付一次。
评估等级为合格的,不予奖励;评估等级为基本合格的,不予奖励并限期半年内整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或出现本办法第六十二条情况的,不予奖励并终止补助、补贴。
第三十九条 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内增设运营长者食堂、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社区护理站、家庭养老照护床位、社区老年大学等服务功能项目的,可按服务功能项目叠加给予增加补助、补贴和奖励,具体条款见第六、七、八、九、十章。
第六章 长者食堂
第四十条按常住人口5000:
1的比例结合实际规划配置1家长者食堂。
机构场地为租赁的,应参考房产管理部门规范物业租赁合同式样,由服务机构与场地出租方签订不少于5年(含5年)的合同。
长者食堂午餐、晚餐的基本餐至少提供一荤两素一汤一饭,标准为12元/份。
长者食堂类型分为:
(一)区级长者食堂,是指大型养老机构(200张床位以上)和区民政局筹建管理监督的示范性大中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增设运营的或单独建设运营的长者食堂。
(二)街道(社区)长者食堂,是指各街道办事处或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长者食堂。
(三)社区助餐服务点,是指不具备现场制作餐食功能,依托供餐单位为老年人供餐的长者食堂,或依托社会餐饮企业就餐场地改造或新开辟老年人用餐专区的长者食堂。
第四十一条 对以下两种类型助餐对象进行补贴:
第一类是指年满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户籍老年人:
1.百岁老年人、特困及低保家庭老年人;2.“三属五老”及享受政府抚恤补助优抚的老年人;3.纳入扶助范围的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
第二类是指年满60周岁的户籍老年人。
第四十二条 对长者食堂的补贴分为建设补贴、就餐补贴、送餐补贴、运营补贴共4种。
纳入就餐补贴、送餐补贴、运营补贴的就餐时间为每天11:
00-14:
00、17:
00-20:
00。
(一)建设补贴标准
建设补贴按以下标准分5年每年20%发放:
1.区级长者食堂
(1)对于单独新建并投入运营1个月以上的区级长者食堂,由区民政局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根据建筑面积(面积取整数计算)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于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增设运营的区级长者食堂,建筑面积30(不含30)平方米之下、30-100(不含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5万元、3万元、5万元。
2.街道(社区)长者食堂
(1)对于单独新建并投入运营1个月以上的街道(社区)长者食堂,由区民政局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根据建筑面积(取整数计算)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于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增设运营的街道(社区)长者食堂,建筑面积30(不含30)平方米之下、30-100(不含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5万元、3万元、5万元。
3.社区助餐服务点
对于单独新建并投入运营1个月以上的社区助餐服务点,建筑面积30(不含30)平方米之下、30-100(不含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5万元、3万元、5万元。
对其他类型的社区助餐服务点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二)就餐补贴标准
第一类助餐补贴对象在长者食堂就餐或享受送餐服务,按照每位老年人12元/餐标准进行补贴,每日限定补贴一餐。
第二类助餐补贴对象在长者食堂就餐或享受送餐服务,按照每位老年人5元/餐标准进行补贴,每日限定补贴一餐。
就餐补贴由服务机构先行垫付,直接在餐费中减除,服务机构于每季度首月向区民政局进行申报和结算上一季度的费用。
就餐补贴标准可依据物价、人工等因素的变化适时由区民政局提出新的标准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送餐补贴标准
对经认定居家长者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或失能失智、半失能老人,可开展送餐上门服务。
根据长者食堂对助餐补贴对象的送餐上门次数,区民政局按照3元/次的标准对服务机构给予送餐补贴,每日限定补贴一餐。
服务机构于每季度首月向区民政局进行申报和结算上一季度的费用。
(四)运营补贴标准
根据每天的助餐补贴对象就餐人数,区民政局按照1元/人的标准对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贴,服务机构于每季度首月向区民政局进行申报和结算上一季度的费用。
第七章 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
第四十三条 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须按照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技术标准,床位设置要求至少要满足:
1.设置全托型床位10张以上,另设置有若干日托床位。
2.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多人间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3.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非护理型床位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床与床之间应有为保护个人隐私进行空间分隔的设施。
第四十四条 对单独开办运营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属二类、三类机构的,经评估后,依据场地面积(面积取整数计算)给予场地装修和基本设备购置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最高限价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一次性建设补贴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按标准分5年每年20%发放;机构场地为租赁的,应参考房产管理部门规范物业租赁合同式样与场地出租方签订不少于5年(含5年)的合同,按合同载明的场地面积租金每季度给予50%场地补贴。
对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置的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已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场地租金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
第四十五条 对运营评估优秀、良好的单独开办运营的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年10万元、6万元奖励,奖励每年拨付一次。
对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置的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已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运营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四十六条 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内增设开业运营或单独开办运营的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属全托型床位再按每床一次性补贴1万元,属日托型床位再按每床一次性补贴5000元;补贴按标准分5年每年20%发放。
第四十七条 对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内增设开业运营或单独开办运营的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根据收住区户籍老年人的实际使用床位数,给予150元/床/月的补贴,并在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中明确已扣减政府补贴金额。
服务机构于每季度首月向区民政局进行申报和结算上一季度的费用。
第八章社区护理站
第四十八条 社区护理站应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卫规〔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维护社区人群健康、满足社区人群基本医疗护理需求为宗旨,以护士为核心的各类护理人员组成的团队,为社区居家长期卧床老人、患者、残疾人、临终患者和其他需要护理服务者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
第四十九条 社区护理站的设置纳入区域卫生规划,鼓励符合申办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社区护理站,鼓励将社区护理站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老年照护服务机构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同步设置、配套建设,鼓励社会各界为非营利性社区护理站免费或低价提供服务场地。
社区护理站的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社区护理站应按规定处置护理服务中所产生的医疗废物。
社区护理站应将收费标准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
第五十条 对在服务机构内增设开办社区护理站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5万元;对单独开办运营的社区护理站,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40万元。
补贴按标准分5年每年20%发放。
第九章家庭养老照护床位
第五十一条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是指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社区护理站等服务机构,参照普通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为经评估认定和签订服务协议的区户籍居家失能失智、半失能老人设置家庭床位,提供护理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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