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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
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
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
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
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
┌──────────────────────────────────┐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
│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
├──────────────────────────────────┤
│出租方(甲方):
经办人:
│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
│工作单位:
│
├─┬───────────────────────────────
│双方议定事项如下:
│
│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
双方均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
│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甲方按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租金标准、房屋条件和有关规定核定乙│
│方承租住宅应交纳的租金。
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甲方应及时予以调整│
│。
│
│三、甲方负责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检查维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
│常使用。
因甲方负责致使房屋倒塌、毁损造成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
│责赔偿。
│
│四、乙方应于当月交纳房租。
逾月未交者,除补交欠租外,须另交所欠租│
│金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二│
│条处理。
│
│五、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
│六、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租赁期满,乙方又需要继续承租的│
│,甲方应继续出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期内乙方有违约行为,又尚未改│
│正的,租赁期满,甲方有权缓签或拒签新租赁合同。
│
│七、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
│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
│八、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须爱护使用,并负责保管,因乙│
│方责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
│楼梯间、门道、走廊、屋顶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
电梯、电视│
│共用天线等公用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公用部位损坏│
│,由责任者赔偿。
│
│甲方检查、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
│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
│九、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如确属必需,须事先取得甲│
│方同意并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拆改。
擅自拆改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
│偿。
│
│十、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当甲方变更时,本合同同时中止,变更后的甲│
│方应与乙方重新签订合同。
│
│十一、因城市建设等需要,乙方承租的房屋须腾让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
│卖使用权的;│
│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利用住宅进行非法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的;│
│5.房屋无故空闲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6.全家迁往外地的。
│
│十三、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时,须于一周前通知甲方。
本合同中止时,双方│
│须办理以下手续:
│
│1.按租赁合同清点房屋及设备;│
│2.结清房屋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有关费用。
│
│3.交清违约金和赔偿金。
│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纠纷时,甲乙方均有权诉请人民│
│法院解决。
│
│十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
│力。
原签定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同时废止。
│
│十六、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以及单位另有规定的,应在双方合│
│同附记栏中写明,并由双方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
││
│签订合同者│
││
│甲方:
乙方:
│
│(单位及经办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
││
│附记:
│
││
││
││
││
│年月日│
││
└──────────────────────────────────┘
┌──────────────────────────────────┐
│装修和设备保管单│
├───────┬───┬───┬──────────────────┤
│名称│单位│数量│备注│
├───────┼───┼───┼──────────────────┤
│门窗玻璃│块│││
├───────┼───┼───┼──────────────────┤
│水表│块│││
├───────┼───┼───┼──────────────────┤
│纱窗│扇│││
├───────┼───┼───┼──────────────────┤
│玻璃窗│扇│││
├───────┼───┼───┼──────────────────┤
│纸窗│扇│││
├───────┼───┼───┼──────────────────┤
│玻璃门│扇│││
├───────┼───┼───┼──────────────────┤
│包箱门(板门)│扇│││
├───────┼───┼───┼──────────────────┤
│壁(吊)橱门│扇│││
├───────┼───┼───┼──────────────────┤
│白炽灯│个│││
├───────┼───┼───┼──────────────────┤
│日光灯│个│││
├───────┼───┼───┼──────────────────┤
│水龙头│个│││
├───────┼───┼───┼──────────────────┤
│洗菜池│个│││
├───────┼───┼───┼──────────────────┤
│墩布池│个│││
├───────┼───┼───┼──────────────────┤
│大便器(坐、蹲)│个│││
├───────┼───┼───┼──────────────────┤
│水箱(背、吊)│个│││
├───────┼───┼───┼──────────────────┤
│漏电保护器│个│││
├───────┼───┼───┼──────────────────┤
│澡盆(坐、卧)│个│││
├───────┼───┼───┼──────────────────┤
│脸盆│个│││
├───────┼───┼───┼──────────────────┤
│洗手盆│个│││
├───────┼───┼───┼──────────────────┤
│电视天线插端│个│││
├───────┼───┼───┼──────────────────┤
│门锁│把│││
├───────┼───┼───┼──────────────────┤
│暖气片│组│││
├───────┼───┼───┼──────────────────┤
│煤气灶具│套│││
├───────┼───┼───┼──────────────────┤
│││││
├───────┼───┼───┼──────────────────┤
│││││
└───────┴───┴───┴──────────────────┘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中部分条款及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合同第五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合同第五条:
“乙方与第三者换房符合有关规定的,甲方应予办理有关手续”。
但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换房:
(一)现住房未签订租赁合同(含已解除合同的);
(二)应交纳的房租、暖气费、违约金或赔偿金等费用尚未交清的;
(三)有违反合同行为甲方应收回房屋的;
(四)托、代管房屋的产权人不同意换房的;
(五)公安、司法部门不同意迁出的;
另外,乙方自建的房屋或棚子,均不能作为正式房屋办理交换手续。
二、合同第六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租期内乙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指乙方按期交纳房租,对室内装修设备
爱护使用,无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等严重违约行为。
三、合同第七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申请更改承租人姓名,有关当事人须写出书面申请,由甲方经办人签署意见报
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名。
四、合同第九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乙方擅自拆改房屋设备的,要限期恢复或赔偿,发现擅自拆改特别是
因拆改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制止,尽快处理。
(二)对确需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及设备的,乙方要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
签订协议。
协议须明确:
1.需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要先报请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2.需经房屋安全鉴定的,要先经房屋安全鉴定站(室)进行鉴定;
3.拆改修缮质量要符合要求;
4.不得影响房屋安全或设备正常使用;
5.不得影响他户生活和通风、采光、行走,不得压占管线,以免发生纠纷;
6.乙方迁出时应自行恢复原状或交甲方,不得擅自转让。
五、合同第十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甲方变动,指代管房屋解除代管的;托管房屋变更或解除托管的;甲方发生合
并,分立等情况。
六、合同第十二条中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对转租、出卖公房使用权的,严格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
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京政发(87)109号文)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
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市政府1991年第28号令)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托欠房租,系指在甲方能够保障承租者居住安全和房屋设备
正常使用(居住安全,房屋设备正常使用即房屋不倒、不塌,不严重漏雨,无严重
潮湿,装修基本完好,设备运转正常)及无其他极特殊理由的情况下的欠租。
七、合同中其他有关问题
(一)关于签订合同承租人的确定
1.进住房屋的手续健全;
2.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属法院判决确定承租人的,以法院判决书为依据,办理承租手续。
(二)对各种违约行为的处理
乙方违约,甲方需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的,必须写出书
面材料,按照规定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理。
处理时,还要写出违约通知书,
并发至乙方一份,处理结果要存档备查。
严禁口头处理。
(三)非违约中止合同的,甲方经办人应写出书面材料,申明原因,报有关部
门备案。
(四)在签订合同、办理换房手续时,经办人一定要仔细查验身份证、户口簿
等有关证件,审核无误后,再行办理。
(五)对承租人要求分户的,当事人双方(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均须写出书
面申请,申请人双方签字盖章,经甲方核查属实,现住房又能分开,无其他问题,
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六)凡解除合同或更换合同的,甲方须收回乙方所执合同,注明作废后,存
档备查。
如因乙方所执合同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须由乙方写出书面材料交甲方
存档备查。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填写说明
一、×房×字第×号
×字填写房屋所属区、县局、公司或房屋所有权单位的字头简称。
如东城区房
地产管理局管理的房屋填“东”。
×字填写具体管房单位的简称。
如东四房管所管理的房屋填“东四”。
第×号首先填写房管员的代号,然后划一横线,再编写租赁合同的顺序号,编
号中间不得空号。
如第1-001号。
中途与原户解除合同,与新户签订合同时,仍用原号。
分户的一户用原号,另
一户编新顺序号。
二、房屋产别
写明房屋的产权性质。
如直管公房写“直管”;自管公房写“自管”;代管产
写“代管”;托管产写“托管”。
鉴于有的代、托管的私人房产亦使用此合同,可
在代管、托管的后面加(私)字。
三、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甲方:
填写房屋的具体管理单位名称,如东四房管所。
经办人填写办理签订合
同人的姓名,一般为房管员的姓名。
乙方:
为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一并填写清楚。
签订合同后,如乙方承租人有变更,一律更换新合同。
新合同仍用原编号。
四、住宅座落
一律填空房屋所在地的地址全称。
如住宅小区楼房,填××小区×号楼×单元
号,街(胡同)的房屋填××街(胡同)×号,同时要把计租表上各房间的房号填
写上。
五、住宅状况
结构:
填写房屋结构类别简称。
如砖混结构写“砖混”,砖木结构写“砖木”,
并按楼、平房写在“楼”或“平”字的前面。
总使用面积:
填写乙方承租房屋的全部使用面积,即房屋居室、门厅、厨房、
厕所、壁橱和阳台等附属面积的总和。
其中居室:
即把房屋居室的间数、面积写明。
六、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日期,至×年×月×日止填写拟定合同期
满的日期,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
此次合同截止日期可按1998年4月40日填写。
1995年5月1日以后
签订的合同,期限可少于三年。
如1995年8月15日签订的合同,填“自19
95年8月15日始至1998年4月30日止”。
七、月租金
按甲方核定的租金数额填写(房改分步提租的租额分步分期填写)。
今后,如承租人不变,因其他原因租金有变动时,可在双方合同变动的一栏中
加盖变更章,再在新的一栏中填写新租金,并在附记中注明原因,双方签字或盖章。
八、签订合同者签字、盖章
甲方经办人系指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
单位公章。
乙方由承租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姓名须与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上姓名
相一致。
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签时,承租人可委托他人代签,受托人持承租人
的委托书、房屋进住凭证、身份证、户口簿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经甲方经办
人查验无误,方可代签,并须在签名后,写清其身份证号码。
九、签订合同日期
一律填写实际签订合同的日期,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附记
合同厨房、厕所,新房新租、超标加租或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及变动情况均记入
附记。
十一、装修设备保管单
要填写齐全,有需要说明的事项,在备注或合同附记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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