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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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复习资料
第一章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1建筑法(1993,以规范建筑市场为出发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主线)是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2狭义的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通过的,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出发点,以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为主线.
3广义的建筑法除了包括狭义的建筑法以外,还包括了其他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
4我国建筑法的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由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组成的有机整体.
5工程建设中的法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2政府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3合法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
6法律的适用范围:
时间,空间,人,事
7建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溯及力(不具备)
8建筑法的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3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是生效
9我国《建筑法》的生效时间属于“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10建筑法适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政府监督管理机关.
11建筑单位必须在建筑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2建筑法的一般原则:
1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原则;2扶持建筑业良性发展原则,3法治原则(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益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政府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合法的建筑活动受法律保护)
13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是建筑活动永恒的话题,是整个工程建设的核心.
14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工程投资30万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
1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6《建筑法》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7<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施工许可证申领要求:
(同上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不足一年,到位>=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到位>=30﹪)
18施工许可证颁发:
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从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9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作废.
20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因故中止施工之日起两个月内相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维护管理的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检施工许可证.
21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有关工程,因故不能按时开工或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想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六个月应当从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2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立单位按照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以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23建筑从业的经济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一建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2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5二建的执业技术能力:
1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4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5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6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7建筑工程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28国内外通常采用的招标投标的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29“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30大型建筑工程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两个以上不同等级联合承包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1联合承包: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该联合体的名义承包某项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各方共同对合同履行连带责任)
32联合承包特点:
1增强竞争的优势增加中标的机会.2即可共享利润又可以共担风险.3承包单位相互学习4对业主来说,不仅可以降低投资成本同时风险也较低。
33带资承包(违法行为):
也称’垫资’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不需要支付费用,全部费用都由承包方预先垫付的承包方式.
34挂靠:
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承包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承包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
35招标的原则:
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36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3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估算价在3000万以上.
38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39建筑工程招标具备条件:
1概算已经批准;2建设项目已经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4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5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6已经建设项目所在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40招标单位对投标者的审查,着重掌握投标者的财力状况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41招标单位对参加投标者的资格审查:
1企业注册证明和技术等级;2主要施工经历;3质量保证措施;4技术力量简况;5正在施工的承建项目;6施工机械设备简况;7资金或财务状况;8企业的商业信誉;9准备在招标工程上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10准备在招标工程上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进度安排.
42工程招标形式:
1全过程招标,2勘察、设计招标(竞标),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4工程施工招标.
43施工招标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由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2已正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已基本落实;3建设用地的征购及拆迁已基本完成;4招标申请报告已审批同意.
44施工招标的程序:
1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班子;2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3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5投标单位申请投标;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个申请投标者;7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8组织投标单位勘查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9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10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11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12发出中标通知书;13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45施工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3工程量清单;4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5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6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8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10要求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80万.
46施工招标标的的编制原则:
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2标的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3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7招标代理:
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具备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其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8建筑工程投标:
投标人愿意依照招标人提出的招标方案承包建筑工程,并提出投标方案的法律行为.
49建筑工程投标的程序:
1申请投标2领取招标文件,交投标保证金.3研究招标文件,调查工程环境,确定投标策略.4编制投标书.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用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的文件成为投标书.5报送投标书,参加开标会议.
50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命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51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应的能力.2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2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内部,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外部,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3联合体连带责任包括以下情况:
1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联合体放弃中标项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中标的联合体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4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定价位或高价位中标.3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55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表现形式: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者或者投标者额外补偿.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56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3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4投标人以定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57开标:
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定点,当众开启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的过程.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58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和有关技术人员,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成员的2/3.
59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0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61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6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6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4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中标范围2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4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和评标报告5中标结果
65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业主的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66我国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67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
三控制(投资,工期,质量),两管理(合同,信息),一协调(协调好与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68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标准.2有关工程建设文件3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69《安全生产法》的方针是: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70《安全生产法》的原则是: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7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保证呢个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等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等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2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74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责任人报告。
75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1)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2)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3)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的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76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
1)现场检查取证权,2)现场处理权,3)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
77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义务:
1)审查、验收禁止收取费用。
2)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
3)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
4)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
5)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尽保密义务。
78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9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8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群防群治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伤亡事故处理制度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8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2)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要求3)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物资5)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应当报送安全施工措施6)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8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十五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83勘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84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如下: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4)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85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义务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义务3)应当承担监理责任
86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职责的划分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87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特种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3)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
88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及影响因素:
从侠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
影响因素:
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
89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横向管理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自己对所承包工作的质量管理。
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质量的管理
9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4)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91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有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9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9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4)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94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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