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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XX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的通知》(九府厅字[2007]63号)文件精神,先后成立XX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工作领导小组、XX市环保局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工作办公室(九环计字[2007]11号)、XX市环保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协调小组(九环计字[2007]12号)。
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江西省第一次污染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指导我市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目标
(一)普查目的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是了解污染源状况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
通过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市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治理设施能力及技术水平、污染排放规律,分析全市污染源的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满足政府部门对污染源管理的需要,为全市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
(二)普查目标
1、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县(市、区)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3、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4、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5、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
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
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XX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行业污染源中和一般行业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填报一套《工业污染源普查详表》,待国家正式发布)和简要调查(填报一套《工业污染源普查简表》,待国家正式发布)。
重点行业污染源(详细调查)范围见表1。
一般行业污染源(简要调查)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行业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11个重污染行业和其它
16个重点行业
1.造纸及纸制品业
2.农副食品加工业
3.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4.纺织业
5.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6.食品制造业
7.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8.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9.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其它:
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1.饮料制造业
2.医药制造业
3.化学纤维制造业
4.交通动输设备制造业
5.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6.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7.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8.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9.通用设备制造业
10.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1.非金属矿采选业
12.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3.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4.金属制品业
15.专用设备制造业
16.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表1重点行业污染源(详细调查)名录
备注:
具体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规定。
(2)普查内容
①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②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③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④产生污染的工艺和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⑤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⑥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
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禽养殖业:
主要针对猪、奶牛、肉牛、肉鸡、蛋鸡规模养殖中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水产养殖业:
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养殖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①排污系数监测点建设。
农业排污系数监测点包括种植业点、畜牧点、水产点,要求每个点建立径流池和淋溶池的污染点和对比点各一个。
建设和监测时间从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并于2008年底编写完XX市农业排污系数监测报告。
②农业污染源普查(填报一套《农业污染源普查表》,待国家正式发布),由三大类组成。
种植业:
分别是农户基本情况普查表、农场基本情况普查表、主要地块基本情况普查表、主要地块全年肥料和农药施用情况表、乡镇种植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县(区)种植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和县(区)气象资料统计表。
按照全市农户0.4%普查,农场按100%统计(包括主要地块普查表,其他普查表、种植业填报普查表)。
畜牧业:
分别是养殖场/区/户基本情况普查表、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普查表、乡镇畜禽养殖情况统计表和县(区)畜禽养殖情况统计表。
水产业:
分别是水产养殖单位基本情况普查表、水产养殖户基本情况普查表、养殖场/户饲料渔药饵料使用情况普查表和县(区)水产养殖情况统计表。
农业源各行业普查规模见表2。
表2农业源普查规模要求(以国家正式颁布规模为准)
行业
普查规模
种植业
种植业主要分为鄱阳湖平原区、南方山地丘陵区。
其中鄱阳湖平原区家户抽样数占总农户数0.4%,山地丘陵区农户抽样数占农户数0.5%;耕地面积10000亩以上农场普查率为100%。
畜禽养殖业
规模化养殖场实地调查抽样比例为100%。
规模化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在工商局注册的养殖场,按年出栏计:
生猪100头以上、肉牛50头以上、肉鸡10000羽以上;按年存栏计:
奶牛20头以上、蛋鸡10000羽上。
养殖小区实地调查抽样比例为100%。
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方式。
养殖专业户实地抽样数占总专业户数20%。
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饲养数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养殖户。
按出栏计:
生猪(50~499)头、肉牛(11~90)头,肉鸡(2000~49999)羽;按存栏计:
奶牛(6~99)头、蛋鸡(500~9999)羽。
水产养殖业
池塘养殖、围栏养殖、网箱养殖和工厂化养殖。
以养殖面积30亩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为基本普查单元。
面积50亩以上水产养殖场抽样率为100%,面积为30亩~50亩的水产养殖场抽样率为20%。
(2)普查内容
①种植业污染源普查
肥料:
化肥、有机肥的名称、成份及其施用情况;
农药:
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等农药的名称、有效成份及其施用情况;
农膜:
地膜厚度、覆盖面积、使用量、回收量等;
秸秆:
产生量、露天焚烧量及其他回收利用等情况。
②畜禽养殖业污染源
畜禽养殖规模、饲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③水产养殖业污染源
养殖方式、养殖规模、饵料投放、养殖排水情况等。
3、生活源
(1)普查范围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包括流动污染源(填报一套《生活污染源普查表》,待国家正式发布)。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填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生活源各行业普查规模见表3
(2)普查内容
①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②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③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表3生活源普查规模要求(以国家正式颁布的规模为准)
行业
普查规模
备注
住宿业
住宿床位大于20张
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
餐饮业
餐位数大于30个
包括供餐量相当于30个餐位的,但没有餐位(仅送餐)的
洗染服务业
设备总容量≥20公斤
指专营的洗染店
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
床位数+座位数≥5张(个)
指专业理发、美容保健服务
洗浴服务业
衣柜数量≥5个
指专业洗浴室
摄影扩印服务业
有摄影扩印设备
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
专业洗车设备的或洗车车位≥4个
指非汽车制造厂、修理厂的修理和维护活动
医院
病床总数20张(含20张)以上
机关、事业单位
大于或等于0.7兆瓦(MW)(1蒸吨)锅炉
包括蒸汽锅炉、热水锅沪、包括燃煤、燃油、燃气和电锅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普查范围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填报一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表》,待国家正式发布)。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三)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
具体是:
1、废水:
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
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
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
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
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参考全市各级农业统计资料,采用分类抽样普查与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测算全市农业污染源产生、排放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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