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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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
一、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特征
(1)私法:
当事人自由约定、协商一致的结果
(2)自治法:
主要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财产交易法:
主要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不适用:
(1)特定合同中非平等的关系:
政府用于公权力进行行政管理,如行政奖励的合同。
【注意】并非所有牵涉政府的都是非平等:
政府采购合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受合同法调整。
(2)身份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多选题】下列协议中,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
A.监护协议
B.政府采购协议
C.专利转让协议
D.股权转让协议
『答案解析』BCD本题考核《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二、合同的分类
按法律对名称和规则是否有规定
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按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双务合同
按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1)诺成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2)实践合同:
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注意】常见的实践合同:
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
三、合同的相对性理论
合同法律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物权法律关系中物权的绝对性相对应,合同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特征。
合同的相对性:
指合同是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债权是相对权
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责任的相对性
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
【结论】合同具有相对性,不论是向第三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履行,责任只约束债务人和债权人。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赋予受要约人承诺权)。
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什么东西,多少钱,多少数量等)。
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此处的“内容具体确定”并非要求要约已经具备了《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款。
根据《合同法解释
(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
但如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除外。
要约VS要约邀请:
a.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c.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
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
要约邀请或要约
悬赏广告
要约
1拍卖流程:
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
②招标流程:
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
③商业广告示例:
如某化妆品广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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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
2.要约的生效时间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到达≠看到≠知道
【示例】A在1月1日通过信件方式发要约给B,信件1月3日到达B,但是由于事忙一直未阅读,直至1月5日方才阅读。
但其实这件事情去年12月28日B就已经听到消息了。
问要约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1月3日)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②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的撤回
可以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为生效)
要约的撤销
可以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
【补充】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①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②明示不可撤销的;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例题】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
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
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
甲公司的要约失效时间为( )。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答案解析』B本题考核要约效力。
甲公司的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不能撤销。
而乙公司6月13日的回复对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是新的要约,导致原要约失效。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承诺的期限
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
(1)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此时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存在撤销
4.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
(2)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一般
例外
迟延: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有效
迟到:
承诺期限内发出,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单选题】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
“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
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
”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
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
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
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解析』D本题考核承诺。
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5.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一般
承诺生效时
书面
合同书形式
双方签字或盖章时;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
信件、数据电文
双方约定成立之前签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
实际履行原则★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示例】A、B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B公司尚未有书面合同,B公司就按口头约定发货,A公司清点入库,合同在A接受B发来的货物时成立。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单选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
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解析』B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时间。
根据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
本题中,甲于5月3日收到乙的承诺短信,此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一般
承诺生效的地点
数据电文
约定→收件人(要约人)的主营业地→收件人经常居住地
合同书形式
(1)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有先后时,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
(2)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的签订地不符:
约定的签订地
【例题】张某和李某在甲地拟定一份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之后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丁地。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成立的地点是( )。
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答案解析』C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一)格式条款
1.提示说明:
采取合理的方式(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注意】条款无效≠合同无效
3.格式条款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
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
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时间
在合同成立前(订立中)
行为
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性质
故意或者过失
结果
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造成损失
赔偿
信赖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产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适用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生效合同
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约责任在合同生效之后,不一定有损失,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合同的生效,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考察是否有要约和承诺;合同的生效考察合同是否合法。
2.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主要有:
一般情况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国家有规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附条件
附生效(或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或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或不成就)。
附期限
附生效(或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或失效)。
【注1】实践合同看交付:
①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注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仅凭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得效力待定的合同转化为有效合同。
3.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单选题】小张15岁上高中时,其父为他买了一辆价值1万元的高级山地车。
后张某因迷上网络游戏,私自将山地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
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山地车买卖合同效力是( )。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解析』D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张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欠缺订立该合同的能力,因此,张某与刘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举例】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卖给丙。
如果乙是以甲的名义出卖的,构成无权代理;如果乙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的,则构成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
【注】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单选题】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C.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解析』A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
(2)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所以选项D错误。
(3)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丙公司不是善意相对人,不具有撤销权。
所以选项C错误。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注】共有人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
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是有效合同,可以通过撤销转化为无效合同
是效力待定合同,可转化为有效合同的合同
原因
违反法律规定
意思表示有瑕疵
权利有瑕疵
时效
自始无效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的1年内提出撤销
追认有效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1.合同生效后(三个层次),
(1)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地点不明确的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费用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中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解析』A本题考核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针对交付香蕉,履行义务一方是出卖人乙,所以履行地是海口。
那么价格就是按照订立合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单选题】甲将一台电脑无偿借给乙使用,期限为3个月。
在借用期内,甲和丙订立了买卖该电脑的合同,但未对电脑的交付问题进行约定。
下列有关该电脑交付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丙有权请求甲立即交付电脑
B.丙有权随时请求甲交付电脑,但应当给甲必要的准备时间
C.丙有权请求乙立即交付电脑
D.丙有权随时请求乙交付电脑,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
『答案解析』B本题考核合同的相对性和合同的履行期限。
根据规定,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所以选项C、D错误。
而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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