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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务员制度全新整理
第1章公务员制度的产生
第1节我国公务员的含义与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意义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二节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指导思想
一、资本主义国家公务员制度首先产生于英国。
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推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产物。
1855年5月,新上台的内阁颁发了密院令,成立文官事务委员会,办理各级公务员的选拔考试事宜,从而为英国最终形成公务员奠定了基础。
1870年6月,英国政府以法令形式正式确立了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英国成为资本主义世界第一个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原因: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是我国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政治体制自我发展和完善的产物。
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行政管理尤其是国家机关的人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改革原来不合时宜的干部人事制度,加快推行公务员制度。
(1)市场经济需要职业化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条件,要求形成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使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新格局。
市场经济还要求国家全方位地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就需要有各种新型的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
为此,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化管理体制,尤其是干部人事制度已刻不容缓。
(2)我国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原有的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程度不高等等弊端,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
因此,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出路是在发展与完善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推行公务员制度。
(3)而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10多年的事实证明,这种新型的政府人事管理制度,正适应了经济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已经大大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是两种相互协调,促进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经济与政治制度。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我国公务员制度从酝酿到现阶段,这个过程可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1984-1986);主要是调查研究和起草条例。
2.决策阶段(1987-1988);主要是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推行公务员制度。
3.试点阶段(1989-1993.9);《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8月19日公布于世,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4.推行与发展阶段(1993.10-2005.12);
5.依法管理阶段(2006.1.1-现在)。
我国《公务员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
坚持正确指导思想是公务员制度的灵魂。
1.坚持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为总的指导思想。
2.继承和发展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并吸收和总结了十几年来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
例如继承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四化”的方针、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干部管理走群众路线等。
引进了竞争机制,实现聘任制、考录制、干部回避制等。
3.学习与借鉴外国人事管理的有益经验和科学做法,如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功绩制原则,法制化原则等。
第三节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
我国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10月1日正式推行。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继承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路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根本指导原则。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3.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原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干部人事管理的核心。
考核时要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5.坚持中国特色的分类制度。
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中,所有公务员不论职务高低,都按党和政府对他们的要求做人办事。
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实行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相结合的模式。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对原干部人事制度的发展
实行分类管理体制是针对我国传统的高度集中的人事管理制度弊端进行的改革。
分类管理成为与原干部人事制度相区别的首要特点。
实行积极竞争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长期存在的端“铁饭碗”、做“铁交椅”,而缺乏生机和活力所进行的改革。
实行新陈代谢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干部人事管理遗留的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以及领导任职年龄偏高等弊端而进行的改革。
实行勤政廉政保障机制是针对我国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滋生的消极、腐败现象所进行的改革。
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是针对原干部人事制度存在着人治弊端所进行的改革。
第2章公务员义务与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通常会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它构成了公务员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公务员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公务员义务权利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的,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公务员在结构上具有非自主性、规范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
公务员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公务员可以享受某种利益或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公务员权利在结构上具有自主性、规范性和保障性三个要素。
公务员法中的权利主要是与公务员身份而非公民身份联系的权利。
第二节公务员义务的内容
一、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原则
(1)违法必究原则。
(2)平等原则。
(3)服务与稳定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的义务
1.忠于宪法的义务;2.依法履职的义务;3.为民服务的义务;4.忠于国家的义务;
5.服从命令的义务;
公务员服从命令义务的要求:
这项义务包括了“忠于职守”和“服从命令”两项基本要求,是宪法规定“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
“忠于职守”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专心于本职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本职工作,换句话说,公务员必须把全部工作时间和职务上的全部注意力用于职务的完成。
“服从命令”的义务要求公务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必需遵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决议、指示(令)、通告(知)等一般性命令和针对特定公务员的个别性命令,以保证行政事务执行的统一性和效率性。
上级的命令应当具有合法性,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权限要合法;第二,内容要合法;第三,程序要合法。
6.保守秘密的义务;
国家在通过法律为公务员设定保守秘密的义务时,需要正确处理以下两对矛盾:
一是公务员保守秘密的义务和公民享有知情权之间的矛盾;二是公务员保守秘密和依法作证两个义务之间的矛盾。
7.保持操行的义务;8.公正清廉的义务;9.其他法定的义务。
忠于宪法、保守秘密的义务是各国公务员制度的普遍性规定。
三、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1)身份处分
(2)行政处分(3)赔偿责任(4)刑事责任
第3节公务员权利的内容
1、规定公务员权利的原则
(1)保护原则;
(2)民主原则,(3)权利可放弃与不可放弃原则。
二、我国公务员的权利
1.获得工作条件权;
2.身份保障权;
身份保障权,又称职务保障权,也就是说,国家的任命行为一经产生,公务员的职务或身份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职务或身份处分(免职、降职、辞退、处分)。
3.获得报酬权;4.参加培训权;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申诉权是指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同时有权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处分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权是指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7.申请辞职权;8.其他法定全。
公务员权利的法律保障:
(1)行政复议。
公务员如对涉及本人的人事行政处理不服,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
或者公务员或其家属认为国家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家属认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均可提出行政复议。
(2)申诉。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出来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的一定期限内,向同级国家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3)控告。
公务员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监察机关等提出控告。
(4)诉讼权。
公务员还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3章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第一节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与设置目的
一、公务员职务级别的含义
职务与级别设置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
职务是公务员所承担的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机关对公务员职权、职责的委托。
级别是反映公务员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
二、我国设置公务员职务级别的目的
1.为公务员管理提供科学的管理基础;职务是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根据。
职务设置是其他公务员管理环节的前提与基础。
2.增强职务与级别的激励作用;
3.便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合理因素。
试述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特点及国外分类制度给予我们的启示:
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两种分类方式各有长短。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
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品位分类相对简单,对于吸收教育程度较高的优秀人才,便于公务员流动;缺陷是不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
职位分类按职位的要求择人,利于公务员的专业化发展;缺陷是灵活性不足,不利于人才流动。
两种分类方式近年来有相互兼容的发展趋势。
从对国外分类制度的考察中给予我们的启示:
一是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制度正在走向融合,而不是走向两个极端的“分流”。
二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类别划分的标准可能各异,却都划分公务员类别。
三是在两种类型的分类制度中,公务员的职务序列都是根据类别设置的。
四是职务与级别的功能是有区分的。
在职位分类制度下,职务一般解决领导指挥关系,级别一般解决经济待遇。
第二节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一、职位分类的作用
构成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因素有:
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
我国公务员的分类是一种以职位分类为主,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相结合的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制度的作用在于:
(1)为职务设置提供基础;
(2)为各项管理提供依据。
二、公务员职位类别的标准与类别的划分
我国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
1.专业技术职位;特征:
一是具有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
二是有不可替代性。
三是技术权威性。
2.行政执法类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特点:
一是纯粹的执行性。
二是现场强制性。
3.综合管理类职位;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最大,是公务员职位的主体。
4.法官、检察官类职位;5.其他类别职位。
三、公务员的职位设置
机关设置公务员职位所依据分四大要素为:
职能、规格、编制限额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第三节公务员的职务
一、公务员的职务类型
我国公务员分类制度没有职系的划分,只有职位类别的划分,这是与西方分类制度的一个区别。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
二、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我国公务员他的职务序列主要有:
1.公务员领导职务序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序列;分别为:
国家级正副职、省部级正副职、厅局级正副职、县处级正副职、乡科级正副职。
2.2.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序列;分为: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现行规定,巡视员以下、副主任科员以上六个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层次,与厅局级正职以下,乡科级副职以上的六个领导职务层次是一一对应的。
3.专业技术类职务序列;
4.行政执法类职务序列;
5.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
第四节公务员的级别
一、公务员级别的功能
(1)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2)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我国公务员职务序列根据职位类别分别设置,便会出现多种职务序列。
而多种职务序列对应同一个级别序列。
级别在此成为平衡比较各类公务员职务序列的统一标尺。
二、公务员级别与职务的对应
我国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具体对应关系,在工资制度中主要体现在:
(1)合理增加级别数量。
(2)“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在我国,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工资待遇的两个基本要素,“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符合级别的功能定位,符合我国的工资制度。
(3)向基层倾斜。
职务与级别关系对应表
国家级正职1
国家级副职2——4
省部级正职4——8
省部级副职6——10
厅局级正职(巡视员)8——13
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10——15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12——18
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14——20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16——22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17——24
科员18——26
办事员19——27
三、公务员的衔级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有利于在特定的工作场景下能够迅速辨识身份,理顺指挥关系,完成工作关系。
第4章公务员录用
公务员的录用制度,是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和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环节。
第一节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形成于英国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含义
1.我国公务员的录用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家机关增补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公务员录用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录用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公民、学生或工作人员。
3.录用考试与录用考察两种方式互相补充,坚持两者并重的原则。
4.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进行,否则无效。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的意义
(1)有利于为国家机关选拔一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2)有利于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3)有利于激励人们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与录用的资格条件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种类
适用非公开竞争性考试办法的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职位:
(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例如,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
(2)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3)录用主考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公务员录用的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在我国,根据教育事业的现状,报考公务员一般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报考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一般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但特殊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资格条件,必须经中央或省级录用主管部门批准认可,才能有效,以防止滥设特殊条件,破坏录用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
2.限制性资格条件
凡具有这些否定性资格条件所列情况之一者,即被认为不能报考公务员。
它们是: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节公务员录用的原则与录用考试的内容
一、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我国公务员录用的原则概括成四句话,就是:
公开考试,平等竞争,严格考察,择优录用。
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录用考试的法律地位的平等,凡具有应试资格的公民均可报考。
所谓竞争,一方面是指应试者以自己的德才为条件,参加录用考试,争取考取公务员,另一方面是指招录机关在录用公务员时,按照成绩排列名次,并考察应试者本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鉴别优劣,为机关挑选最优秀的人才。
公务员录用考察的方式,主要有:
查阅档案法;交谈考察法;座谈会考察法。
我国在择优录用公务员时所坚持的标准是德才兼备。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考试内容大致可分三个方面:
知识测验。
智力测验,或叫能力测验。
技能测验。
第四节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与录用的主管部门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通常包括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此外还有情景模拟和心理测验。
笔试的优点有:
经济性、客观性、广博性。
缺点有:
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面试的优点:
可弥补笔试内容的不足,易于观察应试者的口头表达能力、社交能力、诚实程度、开拓精神、应变能力、举止、仪表、气质等。
缺点有:
评分时易受主考人员主观印象的影响。
2、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
(1)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组织部与国务院人事部门即国家人事部是公务员录用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录用公作的宏观管理。
(2)省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省级公务员录用的主管部门包括省委组织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3)设区的市级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
《公务员法》规定,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工作。
第五节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与违纪处罚
一、公务员录用的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
(2)资格审查;(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5)体检;(6)录用。
录用有两个环节:
①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予以公示;②审批、备案。
录用考试程序执行过程中,两个问题需要重视:
1.重视录用公务员的特别规定。
(1)对少数民族应试者的录用。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2)特殊职位公务员的录用。
录用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者专门技术性很强的特殊职位的公务员,不宜进行公开考试,但需经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2.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
试用的目的主要是:
用人部门通过对呗试用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适应工作的能力等进行深入的考察,作为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或取消录用资格的依据;同时也使试用人员在正式任职前获得职务上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更好、更快地适应工作。
我国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为一年。
二、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
有权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是录用的主管机关,即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在录用工作中,招录机关或公务员(责任人)承担违纪责任的条件共有四种:
第一,不按编制限额进行录用;第二,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第三,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录用的;第四,不按所需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的。
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者承担违纪责任的后果有两种:
(1)宣布无效。
(2)责令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
对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罚:
一是取消工作人员资格,二是调离考录工作岗位,三是给予行政处分,四是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5章公务员考核
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等的基础和依据,并可分人事决策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
第一节公务员考核的含义与意义
一、公务员考核的含义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包括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是考核制度的主要形式。
大多把公务员考核的周期规定为一年。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一般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对领导成员则普遍采取届中、届末考核的方式。
公务员在录用、晋升和调入之前,也需要对人选进行考察。
公务员年度考核与录用考察、晋升考察的区别:
(1)目的不同。
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的全年表现进行评价;录用考察是对录用人员的一贯工作表现进行评价,以确定能否录用为公务员;晋升考察是为晋升公务员职务进行的评价。
(2)法律依据不用。
年度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录用考察依据公务员录用相关规定;晋升考察依据公务员晋升相关法规。
(3)考核组织不同。
年度考核由行政首长或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录用考察由用人部门组织实施;晋升考察由任免机关进行。
(4)考核方法和程度不同。
年度考核方法和程度比较规范,有法律明确规定,程度严谨;录用考察方法和程度相对简单;晋升考察方法和程序严格。
与其他考察相比,公务员年度考核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范围广泛、定期进行、目的单一。
二、公务员考核的意义
(1)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激励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绩效。
(2)有利于对公务员的严格管理和严格监督。
(3)为公务员管理的其他环节提供了依据。
第二节公务员考核的原则与内容
一、公务员考核的原则
1.全面考核和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全面考核是指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要逐一进行考核。
重点考核是指在对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要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并把工作实绩作为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
2.客观公正与民主公开原则。
客观原则是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确定考核结果,避免以偏概全。
公共原则是指考核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一视同仁。
民主公开原则是确保考核客观公正的重要手段。
民主原则是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让群众参与考核。
公开原则一是指公布于众,以便有关人员了解、参与和监督;二是指要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使其了解组织对自己的评价,正确认识自我,以利于公务员今后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做好工作。
3.分类考核原则。
4.考用结合的原则。
公务员考核必须与考核结果的合理使用结合起来。
考核结果能否被合理使用,关系到考核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
1.德,是指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2.能,是指公务员从事本职工作所需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3.勤,是指公务员的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精神。
4.绩,是指公务员的工作实绩。
即公务员在完成任务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成绩等。
5.廉,是指公务员的廉洁自律等情况。
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要求:
一要体现系统性、二要体现针对性、三要体现科学性。
第三节公务员考核的范围、等次与标准
一、公务员考核的范围
中组部、人事部2006颁布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考核范围作了如下九个方面的补充规定:
1.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2.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在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5.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6.《公务员法》规定,参加考核既是公务员的权利也是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不得无故不参加考核。
如果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7.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8.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9.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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