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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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知识问答
黑龙江农村信用社案件专项治理知识问答
一、《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方面知识问答
1、“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和“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是什么?
发生上述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变更、终止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而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终止是指银行业金额机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而终止。
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是指银行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从事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ZF债券;(七)买卖ZF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2、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六)拒绝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措施。
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3、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4、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对直接负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管人员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和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5、什么是“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
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答: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批准,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银行业金融业务活动。
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得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除采取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二、《商业银行法》方面知识问答
6、对金融机构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如何处理?
答: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7、对金融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应如何处理?
答: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对金融机构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应如何处理?
答: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9、对金融机构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对金融机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方面知识问答
11、什么是金融机构虚假出资?
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如何处罚?
答:
虚假出资是指金融机构的出资人未依法缴足或未缴出资的行为。
金融机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止整顿,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什么是账外经营?
对金融机构账外经营如何处理?
答:
账外经营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在经营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采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不入法定会计账册等方式,违法从事经营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
(一)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二)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内轧差处理;(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四)其他方式的账外经营行为。
金融机构有账外经营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行为是指什么?
上述行为如何处理?
答:
金融机构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行为是指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票证其样式、印鉴、记载事项等形式要件完全符合规定,但其上所载内容是假的。
金融机构弄虚作假,出具与事实不符的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应如何处理?
答:
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造成资金损失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金融机构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应如何处理?
答: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四、《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方面知识问答
16、对出现哪些情形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银行业监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答: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或妨碍查处;(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四)拒绝、、阻挠或严重影响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其他银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17、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答:
银行业监管部门可取消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五、案件专项治理方面知识问答
18、银监会案件专面治理工作十项措施是什么?
答: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
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充分保障债权的合法权益;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增加有效监管手段;二是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
银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三是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
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四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
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帮助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五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监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六是完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七是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突发事件,研究制定《案件损害控制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八是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九是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做好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十是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
19、银监会案件专项治理第八次工作会议提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坚持”,实现“三个目标”是什么?
答:
“三个坚持”就是: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重,重在加强内控。
“三个目标”就是:
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继续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继续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
20、银监会2007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扎实深入地做好案件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好“五抓”、“五结合”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五抓”就是:
一抓分类整治;二是抓高发部位;三抓跟踪整改;四抓内部控制;五抓案件问责。
“五结合”就是:
一、惩治与教育相结合;二、案件查纠与防范相结合;三、制度完善与制度执行相结合;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相结合;五、内部控制与文化建设相结合。
21、银监会2007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提出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
银监会2007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提出的总体目标是:
深入地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坚持“三年大见成效”的目标不变,即以“治本”为主,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和提高制度执行力,到2008年底,全面建立起“查、防、堵、惩、教”有机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制度健全、执行有力、内容严密的案件查防体系。
22、银监会2007年全国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提出防范三险内容是什么?
答:
合作金融机构突出防范三险就是要强化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三大风险的防范,目前,信用风险仍然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最大风险,操作风险也十分突出,市场风险仍在不断凸显。
23、“四项制度”是指什么?
答:
一是岗位轮换制度;二是干部交流制度;三是强制休假制度;四是**属回避制度。
24、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4+1”是指什么?
答:
“4”是指:
印鉴密押、包括公章、私人名章、业务操作流程密码、柜员卡管理;银行内外账户管理和对账管理,以及事后检查;人员岗位制度与岗位稽核、行为规范的综合管理;电子银行和IT系统的管理和服务(ATM机录像带的管理,要建立录像带次日双审、双签制度,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并且录像带要至少保存3个月以上)。
“1”是对库房的管理。
25、案件治理应明确的“5W”要求是指什么?
答:
“Where”高发部位在哪里;“Who”谁在主谋作案;“Way”作案手段和教训;“What”应针对性的整改什么;“When”具体分条分段整改的时限。
26、黑龙江银监局七项措施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是什么?
答:
一是有效落实操作风险十三条。
要求各银行机构将银监会的要求传达到各网点和员工,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评价;二是深化制度建设。
要求各银行机构将规章制度的清理完善作为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长期抓下去。
重点围绕制度建设的严密性、执行制度的严肃性查漏补缺;三是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要求各银行机构于近期开展重要凭证核查、同城票据清算、截留储蓄资金、顶冒名贷款等专项自查;四是对干部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不力的机构,加大处罚力度;五是发挥内部稽核监督作用。
督促各银行机构充分发挥内审作用,严格落实尽职免责制度。
严禁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的不履职行为;六是严格问责制度。
落实“双线问责制”,对发生重大案件的,不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还将上追两级机构的领导责任。
对监督检查不力的部门和人员,也进行问责;七是培育良好的内控文化。
指导各银行机构屏弃将内部控制与发展、内部控制与经济效益对立起来的经营思想,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内控文化,不断增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法律意识。
27、黑龙江银监局下发的《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涉及多少条?
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共十一条,主要内容是:
一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制衡机制;二是建立审慎严密的管理流程控制机制;三是构建全新的信贷管理机制;四是建立垂直管理的风险控制机制;五是建立高管与重要岗位人员监测排查机制;六是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七是健全和完善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八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机制;九是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保障机制;十是建立完善信息化的服务和管理系统;十一是建立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28、黑龙江银监局下发的《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制衡机制要求中,共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答:
一是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建立决策责任评价机制;三是建立引咎辞职机制。
29、黑龙江银监局下发的《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审慎严密的管理流程控制机制要求中,共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答:
一是再造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是建立内部联席会议制度;三是建立定期检讨、更新机制;四是建立定期反馈与通报机制;五是建立及时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
30、黑龙江银监局下发的《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构建全新的信贷管理机制要求中,共涉及哪些主要内容?
答:
一是完善健全信贷管理授权、授信制度;二是积极推广农户贷款授权、授信管理新模式;三是逐步建立专职的信贷审批机构;四是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五是逐步推行信贷营销客户经理制。
31、黑龙江银监局下发的《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逐步建立专职的信贷审批机构要求中,针对公司类客户贷款分别提出哪些要求?
答:
针对公司类项目贷款和大额贷款,应以县级联社为单位成立相对独立的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审批委员会直接对县级联社理事会负责,负责审批超辖内基层社及营业机构权限的各项风险类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农户贷款及其他自然人贷款,有条件的县级联社可以向基层信用社派驻专职审批人,负责基层社权限内贷款的审批,信贷审批委员会负责考核专职审批人,其组织、人事、薪酬关系归县级联社直接管理。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县级联社应强化对基层社信贷审批管理,基层社及营业机构可以成立审贷小组,其成员原则上可由主任、委派会计主管和及分管信贷副主任组成,主任、委派会计主管分别具有一票否决权,负责审查、审批权限内和低风险信贷项目,超基层社及营业机构权限项目应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
32、黑龙江银监局下发的《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基层会计主管委派制度要求中,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逐步探索建立以县级联社为单位,各基层社派驻会计主管(坐班主任)制度。
县级联社向辖内基层机构派出会计主管,委派会计主管隶属于县级联社(委派机构),其组织、人事、薪酬关系上挂县级联社管理,负责对基层社(受派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对受派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制约。
委派会计主管对受派机构会计核算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对贷款发放进行有效监督,对受派机构不正当经营及异常交易行为不予以授权处理,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委派机构报告。
对会计主管的考核以委派机构考核为主,受派机构考核为辅,突出合规指标的考核,兼顾绩效指标的考核。
六、省联社有关规定知识问答
(一)财务方面知识问答
33、信用社财务工作容易产生哪些违规行为?
对责任人如何处理?
答: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0-3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50-500元罚款。
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调换或调离工作岗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
1、不执行财务审批制度;2、报销凭证不合规不合法或未达到“三签”;3、各项费用开支不符合国家和信用社的有关规定;4、垫付非营业性占款或不及时清理占款;5、不按规定计提应付利息;6、不按规定标准、范围收取和列支手续费用;7、未经审批随意列支各种罚没支出、结算赔款、出纳短款损失;8、不按规定比例提取各项费用,不及时进帐的;9、不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上缴管理费,在管理费中列支的各项支出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超标准列支;10、未按规定随意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11、不按规定结息或利息计算差错;12、将不属于递延资产的营业费用列入递延资产,掩盖营业费用超支;13、低值易耗品账实不符;14、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开除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行政处分。
1、第
(一)款第1至14项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2、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含手续费)开支标准;3、巧立名目、增加项目、扩大开支、乱发钱物;4、隐瞒收入或收入不入账、乱挤乱占乱摊成本;5、擅自减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虚列或转移利息和手续费;6、未按规定标准或协议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工本费、邮电费的;7、未按规定进行年终决算,盈亏不实,弄虚作假;8、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行为。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100000-500000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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