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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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5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程序,规定动火作业分级、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承包商生产、施工、检维修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不包括锅炉、燃烧炉、硫磺炉、火炬等生产工艺必需的用火。
3.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AQ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4.术语解释
4.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举例见附件4,包括但不限于:
(1)电焊、气割、氧气焊、氩弧焊、等离子、角磨机磨光、切割机切割等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等明火作业;
(3)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烘烤等施工作业;
(4)打磨、喷沙、锤击、切削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5)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7)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8)其他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固定动火区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根据动火作业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应办理响应级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参见附件1样表。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公司涉及到的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常见有:
序号
易燃易爆场所/部位
火灾灾危险性分类
爆炸区分类
1
乙酸乙酯储罐区
甲类
0
2
环保厌氧反应池顶部
甲类
0
3
白砂糖干燥装置区
乙类
11
4
白砂糖包装间
乙类
11
5
锅炉输煤廊
乙类
11
6
加油站(油库)
乙类
11
7
其他易燃易爆区
乙类
11
11区:
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4.3动火作业分级
分类法
三级
二级
一级
分级依据
安全措施落实固定场所;安全措施落实固定场所;机械加工车间;食堂等固定区域内,检修作业中经常性、重复性的常规动火作业
一级以外的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存在可燃气体受限空间;四级风力以上的室外动火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部位上进行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安全防护间距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现场描述
化验室使用酒精灯等;机械加工车间使用电焊、气割、氩弧焊、等离子切割、车削等;食堂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作燃料烹饪等;检修现场指定的采取安全隔离措施的区域
易燃易爆场所、密闭空间的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包装物、辅料、产品堆场区域内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在厂区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涉及到的甲类、乙类场所;
4.4“四不动火”原则
《许可证》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许可证》不符不动火。
4.5“三个一”原则
一级、二级动火严格执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个动火监护人”。
5.职责要求
5.1作业所在车间(办)/班组职责
(1)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提出危险作业许可申请、审批;
(2)负责作业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交通警示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安全警示、隔离防护;开展风险分析、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编制包含安全措施在内的动火作业安全作业方案;
(3)作业前申请动火作业安全许可,并对动火危险作业过程实施检查,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4)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清理确认,验收工作。
(6)负责组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工作;
5.2生产管理部职责
(1)审批作业车间(办)二级动火危险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2)负责向作业车间(办)讲明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3)协调作业车间(办)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二级动火危险作业安全控制措施落实,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安全,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5.3作业现场负责人职责
(1)组织作业场所风险辨识;
(2)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3)负责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4)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5)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6)作业完毕,负责组织现场清理、验收,签字关闭《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5.4作业审批人职责
(1)了解熟知动火作业风险和应急程序,具备审批动火作业的能力;
(2)审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作业前与作业方申请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
(3)审批《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前应到现场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应到现场监督作业过程安全方案实施,安全措施的落实;
(4)定期总结、分析动火危险作业许可管理;
5.5安全环保部职责
(1)审核确认一级动火安全措施,确认一级动火危险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及现场监督;
(2)监督审定车间(办)进行作业前风险辨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并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检查危险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办理情况。
(4)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车间(办)及时整改并跟踪验证。
对重复发生违章作业的车间(办)进行考核通报。
(5)《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收集、分析、存档管理,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许可管理按时登陆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填报录入。
5.6动火作业人职责
(1)在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以确保作业期间的安全;
(2)持经审批有效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要求;
(3)作业前,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熟悉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熟悉现场处置方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掌握急救方法及其他救护器具。
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
(4)对违反作业方案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6)作业完毕后的现场清理。
5.7动火监护人职责
(1)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允许动火;
(2)指导、监督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对现场施工过程施工人员不落实施工方案,对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制止,甚至停止作业;
(4)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上报上级领导并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5)动火作业后,确认无遗留火种,待现场作业负责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离开现场。
监护人应具备在本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验或组长以上人员兼任。
5.8检测人职责
(1)负责比对检测使用仪器的有效性;
(2)定时检测作业场所气体浓度并记录,将检测结果通报作业车间(办)现场负责人、监护人;
6.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6.1作业前准备工作
6.1.1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动火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间和作业人员数量,避免动火作业为首选。
6.1.2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审批人和安全监督人员。
监护人应由作业车间(办)或作业所在部门指定具备监护能力的人员担任,安全监督人员由作业所在部门安全环保办或监理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委派。
6.1.3落实责任制
6.1.3.1作业车间(办)/班组现场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第一责任人。
对动火作业许可申请、作业方案实施、安全措施落实负责;
6.1.3.1安环办负责并建立、健全动火作业安全生责任制,明确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安全生产职责,监督作业活动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的情况。
6.1.4承包商管理
6.1.4.1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6.1.4.2单位将动火作业发包时、外来人员施工动火,现场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程序与自身作业等同管理。
作业前,各分(子)公司应将相关制度标准要求告知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按照规定向发包单位办理危险作业安全许可,组织对承包商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专人协调和监护承包商现场作业。
6.1.5实施风险辨识
动火作业前,作业车间(部门)现场负责人应会同安全环保办、作业所在部门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缺陷,将辨识结果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
辨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许可进行操作,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冒险作业;
(3)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代替工具进行操作;
(4)采取不安全的作业姿势或方位;
(5)在有危险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不停机工作;
(6)注意力分散,嬉闹等;
(7)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
(8)工作场所的面积狭小或有其他缺陷;
(9)安全防护装置失灵;
(10)缺乏防护用具和服装或防护用具存在缺陷;
(11)作业方法不安全;
(12)照明、通风等不良;
(13)劳动组织不合理;
(1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或检查指导失误;
(1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16)工作人员缺乏安全知识;
(17)应急物资配备不全,应急人员缺失或能力不足;
(18)其他需要进行风险辨识的内容。
6.1.6实施动火分析
凡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窨井、受限空间等危险部位/场所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且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取样检测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用色谱法检测,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6.1.7制定控制措施
根据风险辨识结果,作业车间(部门)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动火应制定动火安全施工方案。
6.1.8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动火作业前作业车间(部门)应会同安全环保办、作业所在部门制定动火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明确现场处置方案启动情况。
明确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现场应急措施、可靠的联络方式、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处置方案应与作业所在单位的应急体系保持协调和统一。
6.1.9办理作业许可证
作业车间(办)/班组负责人应根据作业活动,在动火作业前开展作业风险分析,申请动火危险作业许可,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风险分析表》、现场处置方案及安全施工方案提交审核部门审查。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
审批人对作业车间(办)提交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确认后方能签署审批意见。
作业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6.1.10安全技术交底
动火作业前,作业车间(办)现场负责人应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作业、监护人与安全监督人员应熟知现场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
(1)动火作业类型;
(2)作业时间;
(3)作业地点;
(4)作业过程描述;
(5)相关人员分工;
(6)作业风险分析;
(7)安全措施及落实责任人;
(8)个体防护用品佩戴;
(9)应急措施及应急物资配备;
(10)交底效果验证;
(11)其他需要交底的内容。
6.1.11作业前检查
(1)作业人员条件检查
动火作业前,作业车间(办)现场负责人应对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和身体状况进行检查。
动火作业人应了解作业过程面临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产经营单位核发的安全培训上岗证。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饮酒、患病等不适于动火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2)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动火作业中的安全标识、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和各种设备,作业车间(部门)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检查
作业前,作业车间(办)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监督人员应对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相关内容,对现场环境、防护措施、安全设施等进行仔细检查,核实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批准作业。
现场发现《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内容不全、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在着未经辨识的危害时,应立即提出并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风险未经控制前,不得作业。
6.1.12多项危险作业处理
动火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时,应按照相关程序同时办理该类危险作业许可证。
由外来人员施工的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外来施工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标准》。
6.2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6.2.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危险作业相关规定。
6.2.2作业前,作业车间(部门)现场负责人负责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
6.2.3使用的电气用具应符合《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要求。
6.2.4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气体检测人员应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2.5动火中需要取样检测时,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动火风险分析使用便携式检测仪,宜采用双人、双检测仪平行检测。
6.2.6动火施工区域应由作业车间(办)负责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6.2.7现场应由作业车间(办)负责根据作业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并设置警示标识。
6.3安全管理要求
6.3.1由作业车间(办)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安全施工方案内容模版参见附录3。
6.3.2对易燃易爆场所内处于运行状态的设备、管道等能拆移的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6.3.3不得在输送、储存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
必须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施工方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后,方可动火。
6.3.4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检测符合规范要求后才能动火。
6.3.5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6.3.6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除要检测可燃气体外,还应对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19.5-23.5%)进行检测,达到许可作业浓度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7.作业中安全管理要求
7.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7.1.1作业车间(办)现场负责人组织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现场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7.1.2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避开可燃液体、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离围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7.1.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半径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7.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施工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7.1.5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坚守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动火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
7.1.6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由作业车间(部门)负责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窨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确保安全。
7.1.7在距铁路专用线25m范围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动火。
7.1.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有低闪点易燃液体泄漏和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有其他可燃物泄漏、暴露和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7.1.9作业中应监控天气条件,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7.1.10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的,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7.1.11动火作业人员、地点、监护人、动火方式等动火作业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7.1.12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车间(办)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作业所在部门、应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
7.1.13安全环保办应随时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发现隐患立即督促整改,确保作业安全。
7.1.1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2高处动火作业
7.2.1高处动火作业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佩戴好阻燃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7.2.2高处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铺垫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动火监护人应随时关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
7.2.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
7.3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7.3.1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清理干净。
动火还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7.3.2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符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7.4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7.4.1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动土作业安全许可标准》,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7.4.2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7.5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7.5.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为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标准要求。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腐蚀等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输送含有毒气物质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7.5.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7.5.3严禁负压动火。
7.6应急处置
作业过程中发现动火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8.作业后安全管理要求
8.1动火作业完工后,清除残火,10分钟后,作业车间(部)现场负责人、监护人确认现场无遗留火种(包括暗火),组织将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清理运走。
8.2涉及临时用电的动火作业,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拆除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
8.3动火作业完工后,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对现场进行验收,确认安全后,签字关闭《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人员撤离现场。
8.4动火作业完工后,作业车间(部门)现场负责人对作业过程进行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加以改进。
将总结评估及改进意见会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存档于作业所在单位安全环保办。
9.许可证管理
9.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办理
三级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申请
现场负责人
审核
专(兼)安全员
车间(部门)负责人
部门(车间)、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办负责人
批准
车间负责人
生产管理部负责人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
有效期
25-72小时9
9-24小时
8小时
现场检查
作业车间(部门)、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负责人、公司领导
动火作业由作业车间(办)/班组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制定、落实安全措施并确认签字,安全施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风险分析结果一起提交危险作业批准所在部门。
8.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指定地点、指定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
现场作业人员、作业所在部门和安全环保办各持一份。
作业完成后,作业所在部门负责人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签字关闭、存档。
8.4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时,一级、二级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升级管理。
8.5《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存档:
三级作业在车间、部门存档;二级作业在生产管理部存档交由安全环保办存档;一级作业在安全环保部存档;保存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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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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