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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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新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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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
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前请仔细阅读,个别大型企业有
特殊要求的,此合同应当作为附加合同使用。
二、消防工程专业性强,涉及公共安全,因此为更好地维护双方
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审慎义务,力求合同条款约定
具体、严密。
三、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消防工程施工资质,发包人签订合同前
应验看承包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四、本合同签订后应当在新疆消防产业信息网备案。
五、本合同中的名词含义:
发包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承担支付工
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
承包人:
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
体资格的当事人。
工程: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工程价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款项。
前道工序:
直接影响本工程开工的,需要在先完工的工程。
书面形式:
指书面合同、指令、通知、决定、信件和数据电文(包
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所载内容的形式。
六、本合同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
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
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2
合同编号
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甲方):
承包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工
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基础上,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建筑名称:
第二条 工程范围(检测内容在方框内打√)
□消防水源□消防给水系统
□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
□其他灭火系统□防排排烟系统
□疏散指示标志□防火分隔系统
□防火阻燃措施□消防应急照明
□灭火器材□消防电梯
□消防供配电设施
第三条 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请在方框内打勾):
□包工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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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第四条 合同工期
乙方接到甲方书面进场通知后日内进场施工。
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一)因甲方计划变更或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正常工期的;
(二)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施工图、材料、设备的;所供材料、
设备不符合施工需要的;所供材料、设备在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
配、代、换而影响进度的;
(三)因甲方未具备进场条件,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
场地道路未能畅通,障碍物未能清除等,影响进场施工的;
(四)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
停电日以上(每次连续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的;
(五)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前道工序没有完成,影响本工程进度
的;
(六)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没有验 收
的;
(七)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经催告后日内
仍不支付的。
第五条 工程价款
双方选择下列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工程价款,并附《预算单》:
一、暂定价格。
工程价款暂定,双方在结算时确定最终工程价款。
(一)工程价款暂定为:
(大写),(小写)
。
(二)工程价格调整计算方法:
二、固定价格。
工程价款固定,根据招标图纸及综合单价确定,
仅在下列第
(二)项情况出现的,调整工程价款。
(一)工程价款为:
(大写),(小写
(二)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调整本工程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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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承包的材料市场价格变动或者工程价款管理部门的价格
调整,双方作如下约定:
李晓英
;
(2)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3)甲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
用增加的;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
(三)工程价格调整计算方法:
。
第六条 工程价款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预付工程价款
的%。
二、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根据工程价款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经双方确定的比例支付。
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工程量的计算约
定如下:
。
三、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或消防备案后日内,
甲方付至经结算后的工程价款的%。
五、本工程质保金为本工程经结算后的工程价款的%,待质
保期满后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 工程结算
一、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消防备案后日内, 乙方
向甲方提交本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进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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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
二、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完工结算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
日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 工程质量
一、甲方应在乙方进场前日,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说
明套,进行技术交底。
乙方向甲方出具总工期进度计划,甲方可以提出修改意见。
二、乙方按照工程图纸、施工说明、组织计划、进度计划等组织
施工,上述约定的事项变更的,双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涉及隐蔽工程的,在工程隐蔽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到场 验
收。
甲方没有验收的,乙方可以停止该隐蔽工程施工;验收不合格的,
乙方应整改后重新验收。
四、乙方保证工程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五、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
使
用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的,须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
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
第九条 调试与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 收
通知日内组织自行验收。
二、自行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自行验收不合格
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返工整改,返工整改后再次申请甲方验收。
因返工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且乙方应当承担 逾期完工的
违约责任。
三、甲乙双方积极配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消 防
备案。
第十条 质量保修
一、乙方负责保修的范围为:
。
二、乙方负责保修期限为年,自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
合格或消防备案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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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修期间,符合保修条件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发出的书
面保修通知之日起日内派人维修。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
在质保金中扣除,该费用不应超过同期市场价格。
质保金不足以支付
甲方委托的他人的维修费用的,乙方应负补足差额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区域地下水、气管道、电缆管线布置
图及其他与本工程有关的隐蔽工程布置图,并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应
经双方确认并形成书面文件。
二、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电、加工场地、仓库、垂直运输、
临时住房等方便施工的设备、设施,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并说明使
用注意事项。
三、指派为本工程甲方代表,对工程质量、进度进
行监督并负责确认工程量,协助乙方与甲方联系办理有关验收、变更、
登记手续和。
批手续。
五、甲方负责选派至少 2 名工作人员,交乙方进行消防系统安装、
调试、验收过程中的技术交底和消防设施操作培训,达到熟练掌握消
防设施系统操作、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等要求。
六、甲方采购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
有关标准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入制度有效
证明文件应当齐全。
七、甲方不得随意更改经批准的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确需改
动时,应将设计方案报原受理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
设计变更经
批准后将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文件移交乙方。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现场交底,配合形成书面交底文件。
三、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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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工地代表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
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
五、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
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六、对甲方选派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系统安装、调试、验收过
程中的技术交底和消防设施操作培训,达到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系统操
作、检查、维修和故障排除等要求,并提供竣工图套。
七、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具有承揽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合法资质,
并将以自身拥有的资质和技术及其他资源履行本合同。
八、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
修改消防设计或降低技术标准施工,并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
量负责。
九、编写施工方案,建立健全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规程、质量管
理体系,落实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十、选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系统组件、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
文件和市场准入制度要求,有关产品供货凭证、出厂合格证和市场准
入制度有效证明文件应当齐全。
十一、竣工前协助甲方编制以下资料: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自动消防设施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乙方原因逾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工
程价款‰的违约金。
二、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甲方应补偿乙方
因停工所造成的损失。
需乙方后续进场施工的,甲方承担后续进场费
用。
三、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延误一日,按未支付部分价
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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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于乙方原因,本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不合格或 消
防备案后抽查不合格的,乙方应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后经
验收或备案抽查仍不合格的,乙方按本工程价款%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
五、工程未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甲方擅自使用,
造成的工程质量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六、因选用、采购消防产品质量不达标,或相关文件资料不齐全,
或经消防部门检测不合格,选用、采购相关产品的责任方承担相关连
带责任,并负责更换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相关设施。
七、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期限等其他问题,应属免责范围或由甲
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其他
。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
各执份。
二、合同解除
(一)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
且未支付部分价款达到本工程价款的%时,经催告后日内仍
不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自解除合 同
通知书送达乙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并不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日仍未完工的;
2、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主要义务致使甲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3、未经甲方同意转包分包本合同项下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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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服从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监理人的工程施工安排的;
5、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工人闹事影响甲方整体工程施工的;
6、工程施工不符合要求经甲方或监理人提出要求返工整改,乙方
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工整改的;
(二)合同解除后,甲方根据已完成的工程支付相应价款,乙方
应妥善做好材料、设备及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自有机械设备
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给予配合。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可以协商解决,或向 工
商部门、消费者协会申请协调解决;或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
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
甲方:
(加盖印章)乙方:
(加盖印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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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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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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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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