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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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促进全省生态环保事业发展,实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目标,根据《国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生态环境保护形势
第一节 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十三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制定实施美丽河南、生态省建设等重大政策措施,全力推进蓝天、碧水、乡村清洁等重大环境治理工程,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十三五”环保规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1.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2019年,全省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51.1%,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20.2%,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常规监测因子水质达标率为100%,60条省辖市城市河流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浓度大幅下降,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全省18个省辖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50.2%,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135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为80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明显下降;全省10个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64.1%,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10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为69微克/立方米,大气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初步遏制。
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至23.62%,森林蓄积量达到17094万立方米,分别比2016年增加1.43个百分点、4158万立方米,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动物野外种群数量稳中有升。
2.总量减排任务超额完成。
全省电力行业249台总计5760.9万千瓦燃煤机组全部建成脱硫设施,197台总计5485.4万千瓦燃煤机组建成脱硝设施,31台总计1543万千瓦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40台总计5285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68条总计28.15万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建成脱硝设施并完成烟尘提标治理;全省建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185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18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到85.54%。
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28.72万吨、13.43万吨、114.43万吨和126.24万吨,分别完成“十三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133%、109.3%、172.7%和140.1%,全面完成“十三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3.环境风险防范有序开展。
大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7个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削减率全部达到规划目标要求。
辐射环境管理进一步规范,未发生重特大辐射事故,辐射环境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医疗废物处置进一步规范,处置设施负荷率达到89.63%,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
开展了全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将化学品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
应急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妥善处置了30余起突发环境事件和跨界污染。
开展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普查与分级管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等工作,扎实推进污染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建设。
4.农村环保与生态建设取得成效。
大力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农业面源、畜禽养殖等污染治理,划定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1209个,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924个,完成2800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全省农村环境面貌持续改善。
2015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增加至12个,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稳定在4.5%。
全省受保护湿地面积16.42万公顷,累计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36处,总面积8.23万公顷。
全省完成沙化土地治理8.46万公顷,累计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85万平方公里。
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共创建国家级生态县1个、省级生态县7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04个、省级生态乡镇693个、国家级生态村7个,省级生态村3147个。
5.环境政策和制度逐步健全。
修订出台3个地方性法规、2个政府规章、46个规范性文件、6个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6个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保目标责任制、差别化审批、总量预算、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环境举报等环境监管制度逐步完善。
脱硝脱硫除尘电价、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实行网格化监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1728起,挂牌督办226起,实施环保“黑名单”管理201起,区域限批10起,持续保持环境违法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全社会生态环境法制观念和意识不断增强。
第二节 生态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目前,我省生态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全省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与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已成为影响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1.环境污染严重,提高环境质量任务艰巨。
我省依然处于环境污染治理的相持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居高位,污染物排放强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区域环境承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严重,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频发高发,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仍然较高,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仍然较多,畜禽养殖等乡村面源污染突出。
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问题长期累积叠加,传统煤烟型污染与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总氮、总磷污染并存,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农村普遍“垃圾围村”,农村农业面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问题日益显现。
涉重金属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重点环境风险源数量多,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原因复杂、污染物质多样、影响地域敏感、影响范围扩大的趋势。
2.生态系统退化,山水林田湖缺乏统筹保护。
生态安全格局尚未形成,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国土面积仍然较多,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导致的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生态空间不断被蚕食侵占,湿地面积较少并有下降趋势,生物多样性尚未得到有效保护。
“山水林田湖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落实不够,森林、湿地、水体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需要加强。
3.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前端预防难度加大。
我省人口总量大、人均占有资源少,能源、矿产、国土等资源开发程度较高,矿产资源枯竭问题突出,人均耕地面积少。
水资源缺乏且年际与地域分布不均,全省62条主要河流中有35条河流无源头水,海河及淮河主要支流环境流量基本无保障,水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问题并存,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城市生态用地少,土地利用不够高效集约。
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远低于国家平均水平,燃煤消费比重仍然很高,部分地方燃气普及率低,省辖城市集中供热率低,相当一部分县级城市未集中供热,散煤燃烧直排现象普遍存在,资源能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加剧,造成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突出。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立足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环保短板,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预防、治理、管理全过程保护,打好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强化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联动协同,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省市,确保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第二节 基本原则
1.坚持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核心目标任务。
实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清单式管理,将生态环境质量不降级、反退化作为刚性约束,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核心评价标准。
2.坚持把生态环境全过程保护作为根本途径。
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全面强化生态环境预防、治理、管理各环节,在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的基础上,努力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链条向两端延伸,强化生态环境预防,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3.坚持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
转变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加快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4.坚持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
既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约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打好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又着眼长远,协同推进环境预防、生态保护、治污减排、风险防控,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5年,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增强,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第四节 治理理念
1.标本兼治。
既要通过实施环境治理工程直接改善环境质量,更要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加强空间布局、资源能源、绿色生产方式、绿色生活方式方面的环境宏观调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绿色发展基础,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2.系统施治。
分区域、分流域、分阶段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统筹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生态保护多种手段,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3.分类防治。
建立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管理格局,强化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分级管控,实施工业、生活、农业、交通源差异化管理,分区分级分项施策,精准化保护生态环境。
4.强化法治。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建立健全统一监管污染源、排放过程、环境介质的制度体系,依靠法律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5.社会共治。
合理划分各级环境保护事权、财权,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6.联防联治。
加大国际、省际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力度,推进与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实施流域上下游共同治理,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共同建设,加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加快形成区域协作、省市联动的联防联治机制。
第三章 构建生态环境预防体系
第一节 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1.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
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制定完善各类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管理目标、空间管制要求和环境政策,建立国土空间开发的生态安全管控系统,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和环境分区分级管控,推进主体功能区在各省辖市、县(市、区)落地。
2.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
按照“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奖惩”的全过程管理思路,落实红线优先地位,加强监测监管,开展评价考核,实施奖惩结合,落实严格保护要求,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二节 健全环境宏观调控机制
1.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促进经济区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城镇化、流域开发、能源资源开发等规划环评,推动重点行业规划和产业集聚区新一轮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效力。
探索实施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
2.推动“多规合一”。
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探索制定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环境质量底线、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基础性系统要求,强化“多规合一”的生态环境要素支持。
积极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加强各部门各类空间性规划衔接整合,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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