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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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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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3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相结合方式。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和执业负面记录相结合方式。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信用积分
第五条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见附件)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由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和部署。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另行发布。
第六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包括:
纳税信用、委托人纳税信用、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实名办税、业务规模、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人员信用等。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包括:
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第七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用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
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当前纳税信用得分,以后每个评价周期的基础分为该机构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百分制得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第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积分的基础分按照70分计算。
第三章信用等级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
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Service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进行积分扣减和降低信用等级。
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进行积分扣减和执业负面记录。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分类处理。
属于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税务机关在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无异议的,列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告查询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
(二)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积分明细和所属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第十五条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的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影响其自身的纳税信用。
第十七条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
(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性地提供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向其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
(四)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第二十条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分类别
积分/扣分标准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01
上一评价周期信用情况
(100分)
直接得分
纳税信用得分或上一评价周期信用积分
1.第一个评价周期该指标得分为纳税信用得分;未参加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的,该指标得分为70分;纳税信用直接判D以及纳税信用得分小于0的,该指标得分为0分;纳税信用保留D级的,该指标得分为20分;机构纳税信用结果发生变动的,按照最新结果重新计算得分。
2.以后每个评价周期,该指标得分=上一评价周期期末信用积分×20%
02
委托人纳税信用
(30分)
0201
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10分)
直接得分
平均分
1.该指标分值=截至积分时点全部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之和/截至积分时点委托人累计总数×10%
2.积分时点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委托人,其纳税信用得分按70分计。
3.委托人纳税信用结果发生变动的,按照最新结果重新计算。
4.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的,则以解除时点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为该委托人最后得分;同时,该委托人应纳入委托人累计总数。
5.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后又重新建立的,按照委托人最新纳税信用得分重新计算。
6.委托人纳税信用直接判D以及纳税信用得分小于0的,其纳税信用得分按0分计。
7.委托人纳税信用保留D级的,其纳税信用得分按20分计。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分类别
积分/扣分标准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0202
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
情况
(20分)
直接得分
1分/户;
2分/户;
3分/户
1.委托人纳税信用级别每提高一级,得1分/户;信用级别每提高两级,得2分/户;信用级别每提高三级,得3分/户。
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以评价周期期末与期初委托人纳税信用级别相比较决定。
3.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以实际服务时间为一个周期。
4.一个委托人对应多个机构的,委托人纳税信用同时影响所有机构。
5.该指标按户累计得分,封顶分为20分。
03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
(50分)
0301
纳税人评价
(20分)
直接得分
平均分
1.该指标分值=委托人评价得分合计数/发起评价次数
2.委托人评价分为:
好、良好、一般、差4类,分别对应分值为20分、10分、5分、0分。
3.每个评价周期末,税务机关网上向每个委托人发起一次评价。
4.超过评价期限,委托人未作出评价的,按照“一般”计分。
5.双方在评价周期内结束委托关系的,在结束的当天发起一次评价,期末不再评价。
6.评价周期内,双方解除委托关系后又重新建立的,以评价周期内最后一次评价为准。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分类别
积分/扣分标准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03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评价
(50分)
0302
税务机关
评价
(30分)
030201
遵守办税秩序的情况(15分)
基准分
-5分/-10分
扰乱办税秩序的,第一次扣5分,第二次扣10分。
030202
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调查情况
(15分)
基准分
-5分/次;
-100分;
-200分
1.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每次扣5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04
实名办税
(90分)
0401
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
(30分)
基准分
-5分/次;
-100分;
-200分
1.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5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0402
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
(30分)
基准分
-5分/次;
-100分;
-200分
0403
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
(30分)
基准分
-5分/次;
-100分;
-200分
0404
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
直接扣分
-100分;
-200分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分类别
积分/扣分标准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05
业务规模
(20分)
0501
业务结构
(10分)
直接得分
按分类业务占比计算得分
该指标分值=(纳税申报代理收入+一般税务咨询收入)/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10分+(专业税务顾问收入+税收策划收入+涉税鉴证收入+纳税情况审查收入)/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10分
0502
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
(10分)
直接得分
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
1.该指标分值=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5分
2.该指标最高分为10分,如果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2,该指标得分为10分。
3.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评价周期内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评价周期内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人数
4.全省人均涉税专业服务收入=评价周期内本省参与统计的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总收入/评价周期内本省参与统计的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人数
5.同1人在2个或2个以上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同时从业的,按1人算。
6.评价周期内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人数包括评价周期内已从该机构退出人员。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分类别
积分/扣分标准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06
服务质量
(120分)
0601
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情况
(20分)
基准分
-1分/份
未按规定将涉税报告和文书留存备查的,每份扣1分。
0602
遵守执业
规范情况
(100分)
060201
按期代理纳税申报情况
基准分
以100%起,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
按期代理纳税申报率=实际按期代理纳税申报(含财务会计报表)累计户次/应代理纳税申报(含财务会计报表)累计户次×100%
060202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基准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1.发生该情形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较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扣3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三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2.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分类别
积分/扣分标准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06
服务质量
(120分)
0602
遵守执业
规范情况
(100分)
060203
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基准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1.发生该情形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较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扣3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三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2.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060204
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
基准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060205
利用服务之便,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
基准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060206
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基准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060207
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
基准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060208
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基准分
-100分;
-200分;
-300分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分类别
积分/扣分标准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07
业务信息
质量
(50分)
0701
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
(30分)
070101
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信息
基准分
-10分/-30分;
-100分;
-200分
1.逾期报送,扣10分。
2.未报送,扣30分。
3.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4.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070102
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基准分
-2分/处;
-100分;
-200分
1.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处扣2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0702
单独报送一般税务咨询、其他涉税服务业务信息
(20分)
直接加分
0.5分/份
1.每报送一份加0.5分。
2.该指标封顶分为20分。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分类别
积分/扣分标准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07
业务信息
质量
(50分)
0703
单独报送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信息
070301
未按时报送四项
业务信息
直接扣分
-10分/-20分;
-25分/-50分;
-100分;
-200分
1.存在逾期报送情形且逾期报送比例不超过50%的,扣10分;逾期报送比例超过50%的,扣20分。
2.存在未报送情形且未报送比例不超过50%的,扣25分;未报送比例超过50%的,扣50分。
3.业务完成时间以签署相关报告、意见或其他结论性文件时间为准。
4.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5.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070302
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
直接扣分
-4分/次;
-100分;
-200分
1.报送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4分,最多扣40分。
2.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扣1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一级;情节严重的,扣200分,降低信用等级两级,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3.该指标扣分不封顶。
一级
二级
三级
积分类别
积分/扣分标准
积分/扣分规则说明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指标
编码
指标名称
08
行业自律
(30分)
0801
接受行业
自律管理
(25分)
直接得分
25分
税务师行业协会(代理人分会)或其他行业协会会员得25分。
0802
受到行业
惩戒情况
080201
训诫
直接扣分
-5分/次
1.同一个行为同时受到两种以上惩戒的,按照最严重的一档扣分。
2.在评价周期内,扣分上限为25分。
080202
通报批评
直接扣分
-10分/次
080203
公开谴责
直接扣分
-15分/次
0803
设立党组织情况
(5分)
直接加分
5分
机构设立党组织的,加5分。
09
人员信用
(10分)
0901
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
变动情况
(10分)
直接得分
±0.01分
1.该指标分值=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0.01
2.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人均信用积分变动值=(积分时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之和-评价周期期初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之和)/评价周期期初至积分时点时,该机构实名登记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总数(包括评价周期内已从该机构退出人员)
3.评价周期内退出人员积分时点信用积分按退出时点信用积分计。
4.评价周期内加入人员期初信用积分按加入时点信用积分计。
5.该指标封顶分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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