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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变现与融资模式研究
知识产权变现与融资模式研究
【摘要】知识产权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核心资产,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持。
为解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难题,政府创造性地制定了知识产权融资相关政策,从而使知识产权融资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变现;融资
1.知识产权融资现状
国内研究自《担保法》提出知识产权财产权质押后,虽然实践中有些成功案例,但没有引起理论研究的广泛关注,直到对2008《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2009《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政策实施后,相关研究才开始受到关注并渐成热点。
知识产权融资理论与创新研究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
彭湘杰(2007)总结了国内外知识产权融资实践,分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理论基础(担保物权理论的发展)、法律地位(物权法的实施、担保法的不断完善),指出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瓶颈,并提出登记制度、电子公示、集合财产担保、简化程序、多渠道融资等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几个关键环节的论述。
融资创新研究视角。
赵昌文,王晓东(2002)提出要通过微观的融资方式创新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高风险性和通过宏观的融资环境创新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高成本性。
蒋志芬(2008)借鉴发达国家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些成功经验,指出在借鉴国外经验时要建立符合我国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机制,发挥政府的作用进行金融创新。
知识产权融资方式问题。
汤珊芬,程良友(2006)介绍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定义、流程和特点,详细评述了它在发展中所遇到的制约因素及其融资的优点,并提出了在我国应由政府介入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张;袁晓东,李晓桃(2008)提出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尝试专利质押贷款证券化,而具有专利许可未来收益的企业也可以尝试专利许可应收款证券化。
陆志明(2004)指出知识产权担保融资需要金融机构转换传统的经营观念,知识产权的担保价值并非完全仅仅是担保品的可转换性,而是基于知识产权担保品的未来现金流入;梁冰(2006)指出要构建现代担保物权以此来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认为能产生未来现金流入的知识产权能作为一项财产,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物融资需要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提高意识并付诸实践。
2.知识产权变现融资的主要方式
2.1出售
2.1.1国内交易市场
(1)专利展示交易中心
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依托中国技术交易所设立的、旨在推动中国的专利技术转化和实施北京市唯一的国家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
中心以架构专利技术与资本的桥梁,加速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步伐,提高知识产权营运意识,增强知识产权的应用能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和企业的形成与发展,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为己任;致力于建设专利技术的展示、交易、合作的信息与服务体系,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中心拥有专门用于专利产品展示交易的公益性专利技术展示大厅和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的专利技术交易系统,能够开展各种专利技术的展示、推介和交易活动;中心提供专业的专利信息服务及专利技术投融资、评估、咨询、培训等服务,实现专利技术与资本市场对接,促进专利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2)中国技术交易所等产权交易机构
中国技术交易所采用公司化运作方式,将开展交易咨询、技术评价、信息发布、融资促进等技术产权交易服务,充分发挥技术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打造技术与资本高效对接的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支撑平台、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操作平台、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综合服务平台。
交易所将通过与专利技术登记机构、技术交易机构合作,有效汇聚有转让需求的专利技术资源形成项目库,整合央企、科技企业等技术需求方信息,通过配对、推介等方式促成交易;对同类型的专利技术或同一产业链中不同环节的专利技术进行集成,形成专利技术资产包,根据技术特点和行业特点设置专场交易;聚拢专利技术投资机构以集中采购和委托托管的方式获得专利技术,利用机构资金优势对专利技术进行中试孵化,并以转让、授权等模式进行交易。
2.1.3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1)转让专利应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转让人必须具有该专利的所有权,如果专利属企业所有,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果向外国人(或向国外)转让专利,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签订了专利转让合同,合同必须经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专利转让合同生效,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到受让人。
(2)受让人必须是为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而获取专利,而不是为垄断技术而获取专利。
(3)专利让与人要保证受让人获得技术知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予从应当按照约定许可受让人实施专利,交付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
(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能在专利权的存续期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者在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不得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5)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不得许可与让与人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收取约定的费用。
(6)专利权人在专利转让前已实施了发明创造,在转让合同成立后,应停止实施(有约定的按约定)该发明创造。
(7)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前,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非专利转让合同,在专利转让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移到专利转让合同的受让人。
2.2许可与专利联盟
专利联盟是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一组相关的专利技术为纽带达成的联盟,联盟内部的企业实现专利的交叉许可,或者相互优惠使用彼此的专利技术,对联盟外部共同发布联合许可声明。
专利联盟的出现,标志着专利竞争领域的一个重要转变,即从单个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转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
从竞争的性质来看,专利联盟既可以是进攻性的,也可以是防御性的。
专利联盟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通过一定的专利组合或者搭配,可以在很短时期内改变产业的竞争态势,为企业带来多重价值。
国际上,DVD6C、DVD3C、MPEG-2等专利联盟在信息技术产业扮演着重要的主导角色,随着中国企业专利意识的不断提升,行业专利联盟也在国内拉开序幕。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建立的较有影响的专利联盟多集中在信息技术领域,包括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产业联盟、闪联、中彩联、第三代无线通信技术标准时分同步码分多址(TD-SCDMA)产业联盟、无线局域网络安全强制性标准(WAPI)、中国蓝光高清光盘标准(CBHD)、中国地面数字电视传输国标知识产权联盟、中国光伏产业联盟等。
此外,传统制造业领域也涌现出了一些专利联盟,包括空心楼盖专利联盟、顺德电压力锅专利联盟、佛山陶瓷专利联盟、中国地板专利联盟等。
2.3.作价出资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之后,设立公司的出资范围更加宽泛,老《公司法》在规定无形资产出资时只规定了“工业产权、专有技术”,而新公司法则将整个知识产权都纳入了可作价出资的范围之内。
但是知识产权毕竟是一种无形资产,所以在作价出资时存在很多问题不得不给予一定注意
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的“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
因此,以知识产权出资,必须要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1)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专利法有关专利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过户”到新设立的公司头上;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2)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目前法律尚无相应的规定。
(3)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
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新设立的公司,并予以公告;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
如果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即未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手续,该知识产权从法律上便没有发生转移,这种情况下出资合同仍然有效,知识产权出资应向其他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财产,其与实物、土地使用权等一样,在办理知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后,还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2.4质押
2.4.1质押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相对新型的融资方式,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方式,指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国则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尚需完善的机制包括:
建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机制;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服务机制;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管理体系; 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流转的管理机制。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
2.4.2质押融资的风险
一是法律风险,缺乏相应的保障。
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与完善,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
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以及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
二是估值风险,缺乏可靠的评估。
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由于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
估值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它决定了贷款额度等基本授信要素,还决定着企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三是经营风险,缺乏确定的价值。
企业作为权利人,其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四是处置风险,缺乏流通的渠道。
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交易方式、手段和场所均有特殊要求,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贷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将会恶化。
解决质物处置问题,是商业银行健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问题之一,也将真正考验贷款银行经营风险的能力
2.5信托
2000年9月由武汉市专利管理局、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联合策划、构架的“专利信托”在武汉市首先推出。
这项以推动金融资本与无形资本有机结合、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新业务引起国内外投资界、企业界的广泛关注,其中“无逆变器不间断电源”项目不但引起华为集团、东方电子、TCL、康佳、实达电子及上海、深圳创新投资公司等数十家大型企业和投资机构的浓厚兴趣。
由于武汉专利信托出现于我国信托法颁布之前,因此难免会有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
直到2002年9月8项受托项目信托两年期限到期,仅达成一项专利转化协议,且未有一件专利技术转化为产业技术。
2.6证券化
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指出应“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机制,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
”上述政策文件为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探索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我国科技部副部长刘燕华在科技金融促进工作座谈会上已明确指出:
对于重大的科技专项要通过证券化融资。
3.促进知识产权变现融资的对策
3.1建立为服务知识产权融资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考虑到管理成本高、风险大等原因,金融机构对知识产权“惜贷”和“慎贷”是当前普遍的现象。
为了更好地扶持知识产权融资,国家应该出资建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融资的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科技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特别可以考虑由财政部出资,专门建立一个分支机构遍布全国的科技银行,同时大力支持成立知识产权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方式,由于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并不只是简单地给某项知识产权定价,而是会对其产业化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估。
除了知识产权本身的技术价值外,还需要结合市场情况,考虑发展前景、生产周期、竞争趋势等多方面因素。
另外,中介机构还可以在评估的基础上,为优质知识产权项目提供担保。
这样一来就能有效地为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敲开银行的大门。
另外,政府应在制度创新上大胆突破,如建立专门的配套资金库,对金融机构年度新增知识产权融资贷款月均余额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此外,金融机构还应该改进对知识产权融资现有的信用评级体系,降低贷款“门槛”,同时通过引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的第三方监管等方式来降低银行风险。
以此完善面向知识产权融资的间接融资体系。
从自身角度来看,科技型企业之间也可以通过成立信用互助协会,由协会会员共同出资组建互助担保基金,以该基金为担保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帮助企业解决信贷缺口。
3.2建立服务知识产权融资的保险机构。
模仿出口保险做法,由政府财政出资建立专门为知识产权融资的科技保险公司,在企业申请知识产权融资前,为知识产权信贷融资提供保险服务,由地方财政给予相应风险补贴,容易实现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目标。
3.3设立知识产权融资引导基金。
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制定专门的发展政策;设立政府独资或控股的知识产权融资引导基金。
由于该基金具有引导和示范效应,在实际运作中,应以非盈利作为基本原则,因此以政府独资或控股为好。
在基金管理上,先导基金招标聘请专业的基金经理进行运作,实施严格的财务和项目评审制度。
在政府的专家库中遴选出对知识产权融资有深刻理解的专家,成立项目评审专业委员会,由委员会决策项目是否给与融资保证或投资。
同时由基金的专业管理团队进行项目遴选。
委员会没有遴选项目的权力,而基金管理团队也没有对项目决策的最终权力,通过此机制避免道德风险。
同时引导基金在适当时机,成立全国性的知识产权项目评价协会,并从从业机构的评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执照发放、从业企业的培训和引导,以及对融资机构的引导出发,改善知识产权融资环境,打通融资瓶颈。
3.4完善现有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和法律制度。
整合相关社会资源,在已有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基础上,完善现有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降低知识产权交易成本,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转化。
同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应积极借鉴欧洲各国的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建立高效、安全、规范的融资规则,对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调整,尽快为知识产权融资提供制度保障,以保证知识产权融资行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方面的实践,将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不仅有助于解决科技型企业目前的资金难题,而且还将成为知识产权融资的突破口,推动与知识产权融资有关的税制、监管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带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融资方式的萌芽、发展。
4.总结
知识产权融资是一项知识产权开发和财务融资的双重制度创新,这种创新不仅对知识产权产业有巨大促进作用,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也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对各方参与主体也有诸多优势,其对于全面推动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意义巨大而深远,因此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知识产权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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