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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建52号附件下载0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作,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需要,并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监督人员,保证业务经费,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有效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七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安全监督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三)召开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明确监督工作有关事宜,提出监督工作要求;
(四)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五)组织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六)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七)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九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
(二)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六)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
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现场安全监督,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第十二条新开工项目监督抽查可分别安排在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施工等阶段进行,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两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及高层建筑主体施工阶段应适当增加抽查次数,具体抽查时间和频次由各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和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以及施工进度、施工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三条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开工7日前将施工许可证和具体开工时间报安全监督机构。
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开工前举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下发《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书》,开始实施安全监督。
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由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代表,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交底会议。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进展情况,特别应了解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及实施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五条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工程项目有关安全管理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对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对有关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下达《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被责令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或项目)公章,提交安全监督机构。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由安全监督机构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第十九条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每次监督抽查结束后应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
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监督记录应由监督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因法定节假日、极端天气、所在地举办重要活动以及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等情形暂时停止施工活动的,不作为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的申请条件。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工程暂停或中止安全监督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及有关人员安全。
第二十三条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或项目)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项目中止施工时间满一年,需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应在重新核验合格后,再恢复对工程项目现场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原安全监督手续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监理单位及工程有关参建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不再重新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但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建设单位未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七条工程项目完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安全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最终评定,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简称为“归档”)。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监督档案保存期满后,经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制作使用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安全监督机构公章。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建立层级督查制度,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的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层级督查采用大检查、巡查、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对安全生产水平较低或安全监管工作不力的地区,应实施重点督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已终止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第三十四条各省辖市、直管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光建安备字(20XX)第号
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备案申请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二○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建设单位组织如实填写,填写完毕后由建设单位报送。
二、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时,随本表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等;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5.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其他有关资料。
三、涉及企业质资、人员资格等证书(证件)内容报送备案资料时请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加章),原件核验后退回,复印件由安全监督机构留存。
四、本表一式5份,安全监督机构2份,建设、施工、监理各1份,由安全监督机构随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统一编号,备案审批后与安全监督告知书一起发还申请单位。
一、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结构形式
层数
(建筑高度)
建筑面积(规模)
造价
地下层数
(基坑深度)
计划开竣工时间
自:
至: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
(全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全称)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全称)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全称)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全称)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联系电话
专业或劳务分包
施工单位
(土方、基础等)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证书编号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有关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主要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技术职称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手机)
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勘察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现场代表
设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设计负责人
项目现场代表
施工总
承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企业安全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企业安全负责人
项目总监
项目安全
监理人员
专业分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劳务分包单位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安全负责人
注:
1、表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栏仅针对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填写。
2、表中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栏仅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填写。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安全管理措施编制情况
预计实
施时间
如涉及请在
括号内打√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七、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
(五)预应力工程。
()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七)其他工程
()
()
()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安全管理措
施编制情况
预计实
施时间
如涉及请在
括号内打√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安全的拆除工程。
()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
六、其他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六)其他工程
()
()
()
()
在上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我单位承诺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编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需要论证的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按确定的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合同约定费用总额
支付时间计划及比例:
全部支付完成时间:
四、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创建目标
类别
达标目标
责任人
安全文明工地创建
省级□市级□
安全标准化考评
优良□合格□
建设单位
意见
(我单位承诺所报送的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当地住建部门
安全监管机构
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
(样本)
为了确保(项目名称)施工生产安全,我作为(企业名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组织实施做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确保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本公司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在本项目上得到认真落实。
二、加强项目班子建设和管理,按照工程规模、施工技术难度和工程管理需要等情况,组建精干高效的项目管理班子,委派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和满足数量条件要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和职责;加强对项目经理及管理班子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管理(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应不低于日历天数80%),确保项目安全保证体系运转正常,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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