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规定新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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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规定新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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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管理规定新增
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企业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导致的各种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亿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一)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水平;
(二)建立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要求的法律体系队伍,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的功能;
(三)形成事前防范、事中跟踪、事后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式,实现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岗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本规定明确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的机构(下称“法务机构”)和岗位(下称“法务岗位”)。
集团公司新设立的所属企业应在设立后一个月内制定本企业法务机构、法务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集团公司原有所属企业应按照要求完成本企业法务机构及法务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可设立以下岗位:
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助理、合同管理员。
上述法务岗位的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三)具备法律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全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等。
第七条集团所属企业可设立法律事务部、专(兼)职法务岗位,负责企业日常的合同管理、法律事务处理工作,直属企业分管经理领导,同时接受集团法律事务部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集团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推行法律事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合同管理工作;
(三)依法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进行风险防范;
(四)依法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支持,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纠纷的预警工作及仲裁、诉讼活动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法务人员、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七)指导、检查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八)组织法律培训工作;
(九)参与审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规章制度;
(十)负责公司其他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
所属企业根据本条规定具体确定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或法务岗位的职责,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九条集团公司制定并推行《合同管理规定》,所属企业应认真贯彻实施。
第十条企业的经济往来均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均应当经过企业法务人员或外聘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依约履行合同,法务人员应监督合同履行,参与处理合同争议,避免合同纠纷演变为诉讼案件。
第四章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制度,以确保其合法性。
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行为,公司应先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后方可实施,该等法律意见应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需预先获得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的下列企业行为,所属企业应获得集团公司同意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一)限额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
(二)企业重组和资产重组行为;
(三)限额以上的企业融资行为;
(四)限额以上的企业担保行为;
(五)需预先获得集团公司批准的其他企业行为。
第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就企业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予出具。
法律意见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行为的主要内容介绍,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行为的目标、行动方案和步骤安排;
(二)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三)企业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四)降低企业行为法律风险的建议和预防措施;
(五)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核的最终意见;
(六)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的签名;
(七)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下列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经过法律顾问参与并审核:
(一)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合并、分立、新设公司、改制、解散、清算、破产等活动;
(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合资、合作、并购、增资、减资、股权(份)转让等活动;
(三)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投资等活动;
(四)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限额以上的租赁、融资、担保、资产转让、资产重组、土地整理、招投标等活动;
(五)其他可能对公司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
第十六条负有决策职责的公司、部门、机构或岗位人员,在做出决策前应征询企业法律顾问、集团法律事务部的意见,体现决策结果的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印信使用申请等,应经过集团公司相应部门的会签。
第十七条集团法律事务部门对有关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相关信息有权进行了解、调查,相关下属企业、部门、机构或岗位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集团法律事务部门应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当出具。
第十九条负有决策职责的公司、部门、机构或岗位人员,对法律顾问、集团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应认真听取;对于集团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认为不能接受的,应提出正当理由;拒绝听取集团法律事务部的意见的,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章法律纠纷的预防与诉讼(仲裁)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有关业务部门对已生效合同文件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法律纠纷的出现。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积极、主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演变为诉讼(仲裁)。
以下情况出现后,公司应指定法律业务人员或成立法律纠纷处理专责小组(下称“纠纷专责小组”)负责跟进法律纠纷的处理工作:
(一)合同文件约定履行期满三个月后,合同文件有关当事人经书面催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所属企业接获有关当事人准备以诉讼(仲裁)方法解决分歧的信息;
(三)所属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法律顾问认为法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诉讼(仲裁)行为的;
(四)所属企业认为应指派专门人员跟进或成立纠纷专责小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纠纷专责小组应由公司法律业务人员、有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
纠纷专责人员或纠纷专责小组,应着手完成以下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一)全面了解发生纠纷的合同文件或企业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企业与产生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往来文件严格把关;
(三)全面收集、整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四)形成法律纠纷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经企业领导讨论后,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根据法律纠纷的具体情况应当进行的其他行动。
第二十三条有关的法律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所属企业应做好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法律纠纷的准备工作。
在下列情况下,所属企业应当成立诉讼(仲裁)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有关的诉讼(仲裁)工作:
(一)对方当事人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活动的;
(二)合同文件的诉讼时效届满前三个月,合同文件当事人仍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三)已经接获对方当事人声称将以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函、信函)的;
(四)已经掌握对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或履约能力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濒临破产、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
(五)纠纷专责人员或纠纷专责小组提出进行诉讼(仲裁)的建议,经所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认为要及时采取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
(六)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或者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诉讼(仲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诉讼、仲裁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集中统一管理,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法务岗位应积极配合集团法律事务部的工作。
集团法律事务部可以在法律系统内跨公司指定案件代理人,各公司应予配合支持。
各公司外聘律师代理案件应当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批。
外聘律师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建立诉讼案件案例库,收录具有典型性或指导意义的案例,供相关业务人员学习借鉴。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建立诉讼案件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每半年通报诉讼案件发生情况,对因违反合同导致诉讼案件的公司、公司总经理、直接责任人处以通报批评,扣罚年薪的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负责《诉讼、仲裁业务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改,所属企业应认真贯彻实施。
第七章外聘法律顾问管理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外聘法律顾问的集中管理,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统称“外聘法律顾问”)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具备法律规定的从业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一)应企业的要求,就企业重要的合同文件、重大的企业行为合法性出具书面意见;
(二)应企业的要求,参与企业法律纠纷预防和解决工作;
(三)定期向所在企业提供法律事务工作评估报告及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应企业的要求,参与企业的法律知识普及、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企业外聘专项法律顾问,应注重成本效用分析,严格控制成本。
所属企业应由其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推荐不少于两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备选单位,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同意后,由企业主管领导在备选单位中集体研究决定。
所属企业上报备选单位时,应附上如下资料:
(一)备选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主要合伙人等相关资料;
(二)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团队)的执业资格证明、毕业院校、专业情况;
(三)备选律师事务所和备选主办律师现有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清单;
(四)备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办公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
(五)备选律师事务所认可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草稿;
(六)所属企业法务机构或法务岗位人员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一条具体提供服务的律师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执业资格,具有相当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所属企业应与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签署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拟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合同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不接受已经(或准备)与集团公司、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业务;
(二)不接受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主要竞争对手或利益关联或对立者的委托业务;
(三)在合同期内成为其他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
所属企业应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及所属企业主管领导集体研究选定外聘常年法律顾问的会议记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的检查和考评。
对如下情况的外聘法律顾问,集团公司将对其采取特别的管理措施:
(一)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考评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违反承诺接受正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进行仲裁、诉讼活动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业务的;
(三)没有合理的理由,未能完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委托法律事务工作的;
(四)由于过错导致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权益受到不应有损害的;
(五)被有关部门吊销执业资格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集团公司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
所属企业不得选择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外聘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事务法律顾问。
第八章 法律业务培训管理
第三十三条法律业务培训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专业知识培训;
(二)对法律顾问、法律人员定期进行的法律专业培训;
(三)关键业务岗位经营管理人员相关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四)根据需要对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基础知识培训。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普及法律知识的规划,由法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公司法律知识培训教育。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逐步增加对法律事务工作的投入,增加企业法律顾问在集团公司内部的经验交流机会和参与集团公司外部法律知识学习、研讨的机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法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解答员工提出的法律问题。
第九章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企业总经理、相关业务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经办人,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如果违反本规定,则被处以通报批评、罚款500—2000元,扣罚年薪/资金,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一)在合同文件签署前没有通过合同文件合法性审查或没有上报集团公司审核的或者没有听取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的;
(二)在企业行为进行前或做出重大事项决策前没有通过企业行为合法性审查或没有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的或者没有听取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的;
(三)忽略企业法律纠纷预防工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没有及时对企业法律纠纷进行处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诉讼案件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经集团公司检查发现后,仍不及时改正的。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将对所属企业以下各种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或嘉奖: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二)在企业法律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为企业避免或挽回一定经济损失的;
(三)所在企业在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年度检查中被评为先进企业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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