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一手加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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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手加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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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手加盟合同
刘一手火锅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乙方:
1.总则
2.授权内容、区域及时限
3.加盟费用
4.物流配送
5.运营支持
6.甲方权力和义务
7.乙方权力和义务
8.竞业禁止和保密
9.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0.违约责任
11.争议的解决
12.其它约定
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2合作宗旨:
双方本着宏扬具有浓郁川渝地方特色的重庆火锅饮食文化,传播刘一手火锅文化,创造全国乃至世界一流的餐饮品牌,为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价值而努力奋斗。
1.3合作主体:
甲乙双方均为法人(或自然人),是平等的合作关系,在合作的各个层面善意解释和履行本合同,彼此声明本合同是谨慎、忠实和合作的真实意愿的表达,双方应当尽全力履行本合同。
1.4守法经营:
双方郑重表明一切经营活动都是国家法律许可之下的合法活动,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5乙方的法律地位
1.5.1乙方自愿申请加盟刘一手事业,由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后,乙方出资开办特许经营企业。
特许经营企业名称:
(以下简称特许企业)
登记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手机:
特许企业性质: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物流联系人:
电话:
1.5.2特许经营企业依法申请获准经营,作为法人组织进行经营活动,在刘一手统一的管理体系下,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责任,并从经营赢利中获利。
1.5.3乙方经招聘获得特许企业雇员资格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特许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其后果由加盟店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2特许内容、区域及时限
2.1为了使特许企业正常经营,甲方授予乙方下列权利
2.1.1使用甲方中文商标进行火锅经营的权利。
2.1.2使用甲方所有的“刘一手”字样,为特许企业招牌的权利。
2.1.3使用甲方所有的专用标志物的权利。
2.1.4使用甲方所有的火锅汤料及菜品制作专有技术的权利。
2.1.5使用甲方管理模式的权利。
2.1.6使用甲方提供的经营、营销策划方案的权利。
2.1.7参加甲方组织的技术和管理培训的权利。
2.1.8在加盟以及经营过程中,请求甲方在技术、经营、法律方面,提供支持、帮助、指导的权利。
2.1.9在甲方授权经营的场所,使用甲方提供的建筑风格、标准餐具、标准桌椅、标准服装或使用上述物品标准设计图的权利。
2.2授权区域
2.2.1乙方使用甲方授予的所有特许经营的权利,应在本合同所载明的经营场所中。
授权面积;授权地点.
2.2.2保护区域为以特许企业经营地点为圆心,以公里为半径的区域内。
具体表述为内,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2.2.3甲方如在上述范围内单独出售本公司产品,乙方有优先代理和经销权,其销售合同另行签定。
2.2.4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没有书面表示同意经营甲方产品,甲方有权自行进入或授权他人经营。
2.2.5在合同期间内,甲方承诺在2.2所载明的授权区域内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授予第三者,或甲方自己开店。
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2.3甲方按本合同2.1和2.2的规定,授予乙方在授权区域品牌、商标(专有技术)的独家使用权。
2.4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区域内,甲方给予乙方使用刘一手公司提供的火锅底料,并使用刘一手公司的火锅汤料加工技术、菜品加工技术的权利。
但乙方无权防碍和制止甲方向乙方所在经营区域外的加盟者授予使用权。
2.5合同期限
2.5.1本合同为期叁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5.2合同期满前,如需继续经营“刘一手火锅”,乙方需至少提前贰个月用特快专递、传真或E-mail方式书面通知甲方,特快专递的收到时间以收到函邮局的邮戳为准。
2.5.3本合同期满前壹个月,甲方如没有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继续获得特许经营的权力,本合同约定期满自行终止,甲方不另行通知。
3加盟费用
3.1乙方需向甲方交纳的加盟费用包括特许使用权费、保证金、管理费。
3.2特许使用权费:
3.2.1为体现甲方“刘一手”品牌的价值和利益,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合法享有2.1授予的权利和2.2规定的区域场所内正常经营,乙方须付甲方特许使用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
3.2.2特许使用权费在本合同签字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3.3保证金:
3.3.1乙方应珍惜和维护“刘一手”这一知名品牌的声誉和价值,甲方为督促乙方的这一行为而收取品牌保证金万元。
合同正常终止时,甲方退还乙方品牌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3.3.2保证金应与特许使用费一并在本合同签字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3.4管理费:
3.4.1甲方为维护乙方的正常经营提供各种运营支持,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管理费。
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元,(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3.4.2管理费收取方式:
乙方每月结算日后三日内直接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3.5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区域,利用当地良好的社会关系和媒体,宣传刘一手品牌、商标。
其费用支出不得低于年营业总收入的百分之五。
3.6甲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广告宣传活动,乙方均应分摊一定的广告费用,在开展活动前,甲方应提前将有关广告的相关内容,应分摊的费用数额一并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广告款汇入甲方指定的专用帐户。
3.7乙方在经营合同到期,需要继续经营,在重新签定正式合同时,加盟费用按续约时甲方标准的九折收取。
3.7.1自甲乙双方签订加盟合同之日起,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退加盟金。
4物流配送
4.1为统一和维护“刘一手”品牌形象和加盟体系的整体利益,使甲乙双方共同获得规模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刘一手总部对各特许企业进行更好的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对于直接代表“刘一手”形象和特色的系列产品,本着双赢的宗旨,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行配送。
4.2甲方为方便乙方按要求配备物资,制定了《统配物资清单》(附件1)、《选择性统配物资清单》(附件2)。
乙方同意《统配物资清单》所列内容由甲方物流中心配送,其它物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4.3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于开业前30日将统配物资货款汇到甲方指定帐户上,以便保证乙方在开业之前的货物充分准备。
4.4甲方在收到乙方订货传真和汇款回执单传真后,组织物资,并在开业前3天将物资配送到位。
如乙方有特殊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尽可能满足乙方的要求。
4.5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先款后货,款到发货”原则。
款到帐确认后,甲方将在48小时内将所定购物资发送,预定产品除外。
4.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物资实行统一售价。
4.7甲方根据乙方需货时间,为乙方选择最佳货运方式,确保货物配送及时,快捷、安全、价廉。
乙方若指定货运部的情况下,甲方应按乙方要求进行货物发送;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调查。
4.8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若因货运部车辆故障、道路终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货物不能准时到达,甲方将协助乙方追究有关方面的责任。
造成货物毁坏、丢失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4.9甲方所供火锅底料中绝不含罂栗等违禁物品。
乙方为达到营利的目的,若在所购进的甲方底料中加入罂栗等违禁物品,一经发现,甲方立即停止底料供应并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概与甲方无关。
甲方有权追究由此造成的品牌损失责任。
5运营支持
5.1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的托管特许企业的要求,托管协议另行签定。
5.2甲方为乙方提供特许企业总经理的候选人,由特许企业董事会任命。
乙方认为有合适人选的应通过甲方人力资源中心培训和考核同意成为候选人。
5.3乙方推荐的前厅部经理、厨房部经理由特许企业总经理任命,但必须经过人力资源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同意方可上岗。
5.4开业支持
5.4.1向乙方提供用于开业之前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4.2开业前甲方为乙方派遣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6名)提供免费的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乙方受训人员必须接受甲方的考核并获得合格证书。
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
5.4.3甲方向乙方提供开业筹备方案、开业庆典议程等策划服务。
5.4.4特许企业实行与总部一致的财务制度,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建立财务帐目。
5.4.5开业期间甲方派出前厅、厨房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开业支持,为期十天,支持人员的交通费和工资、出差补贴由甲方承担,食宿费用由特许企业承担。
5.5日常经营支持
5.5.1特许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3天内提出建议供乙方参考。
5.5.2甲方随时接受乙方寻求支持的要求,派出支持人员现场支持服务,乙方同意支付支持人员的交通费、工资、出差补贴、食宿费用。
5.5.3甲方支持乙方根据经营所在地民众的消费习惯对专有技术进行小幅度的革新,以适应当地消费者的需要,但此项工作应在甲方技术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并在获得甲方技术部门批准后实施。
5.5.4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火锅技术方面如有新的品种或新的研究成果以及对现有品种的革新,都应及时通报乙方,乙方应按照要求予以改进。
5.5.5甲方每年将不定期向乙方提供宣传和广告计划,并要求乙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提高宣传和广告的有效性。
5.5.6每一次大的宣传活动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宣传资料(小册子、小纪念品、张贴画),费用由乙方负担。
5.5.7甲方承诺不定期在国内有影响的媒体上宣传品牌和商标,不断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乙方的经营活动。
5.6培训支持
5.6.1甲方督导支持人员现场免费对乙方员工进行服务技术和厨房操作技术培训。
5.6.2在合同有效期间,甲方每年度组织一次为期不少于两天的餐饮加盟店管理研讨会,乙方或特许企业法人及其雇佣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研讨会按甲方择定的日期和地点举行。
乙方自行负担会务费、差旅费。
5.6.3甲方根据乙方请求,联络其他加盟商组织课题研讨班,其费用由参加者分摊,日期和地点由甲方确定,乙方差旅费和食宿费自行负担。
6甲方权力和义务
6.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
甲方拥有签署本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甲方拥有经营与本合同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经营范围。
6.2甲方没有正在进行解散或清算的程序,甲方董事会或其股东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授权进行该程序。
6.3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利用“刘一手”经营管理技术体系开展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并有权对乙方与特许经营业务有关的财务帐簿及其它记录进行随时核查。
6.4甲方有权为加盟店建立统一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帐目。
6.5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特许使用权费、保证金、管理费。
6.6甲方对提供乙方使用的管理模式等书面资料拥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训练资料、介绍册、文件、报告格式、录影带、CD、CD-ROM、策划方案、海报、广告、刘一手人报以及甲方的其他资料等。
6.7为适应餐饮市场对“刘一手”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经营运作的新要求,甲方有权随时修改和补充其依本合同授权乙方使用的“刘一手”标志的图形、彩色设计及或“刘一手”经营管理技术体系,以及修改和补充《加盟商运营手册》中规定的各种标准、规格与其他要求事项。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做相应调整。
6.8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或乙方对“刘一手”经营管理和技术体系所作的任何改进的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将上述改进融入“刘一手”经营管理技术体系之内,并以其名义就该改进部分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6.9本合同签署完毕,并收取了乙方一次性交纳的加盟费后,甲方应为乙方立即提供一套包含有《刘一手分店管理模式》、《刘一手分店投资分析》、《刘一手VI手册》等资料。
6.10甲方向乙方开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
6.11乙方在经营上遇到困难需要甲方的帮助时,甲方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尽力给予支持。
甲方可以以电话、电传等最有效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咨询。
6.12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不在2.2关于区域的规定范围内,授权任何第三者使用已授权于乙方使用的品牌、商标权利,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有其他约定者,从其约定。
6.13向乙方提供用于装修之用的平面设计图(免费);提供装修效果、设计图、工程预算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也可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派出人员指导装修,《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另行签定。
6.14甲方有义务逐步完善加强营运督导体系的建设,做好服务、督导工作。
6.15甲方应及时准确地对乙方提出的货物咨询和货物配送信息进行解答
7乙方权力、责任和义务
7.1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自然人。
乙方拥有签署本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7.2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不存在正在进行解散或清算的程序,乙方董事会或其股东也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授权进入解散或清算程序。
7.3在签订本合同时,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和所有其他相关文件的人员为乙方本人或乙方的合法授权代表。
其所签署的本合同和所有其他相关文件均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7.4所有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都是真实、正确的、合法的。
7.5乙方有权在交纳加盟费后,获得“刘一手”特许经营的使用权。
7.6乙方有权获得甲方的相关培训。
7.7乙方有权参与甲方组织的各种促销活动,并享受甲方的相关优惠政策。
7.8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超越本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7.9乙方有义务按时缴纳特许使用权费、保证金、管理费;按时承付配送物资所需资金。
7.10乙方必须遵守《刘一手分店管理模式》和甲方《运营支持管理规范》的规定。
甲方对上述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乙方应遵守有关修改和补充事项,并应自接到甲方的修改补充通知后30天内予以实施。
(本合同与有关规定有冲突时,以本合同规定为准)
7.11乙方应以甲方书面形式批准的名称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7.11.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场合、任何时间、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目的使用或对“刘一手”的标志(不论其为英文、中文或其他任何文字)进行任何形式的注册。
7.11.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刘一手”名称进行扩大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对标志、商号加上任何前缀、后缀、其他商标文字、厂商标记、用语、术语、设计、符号或进行修改和补充。
7.11.3不得使用“刘一手”标志销售任何XX的产品或服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刘一手”标志。
乙方应当以本合同和《刘一手VI手册》中所规定的方式展示“刘一手”标志。
7.12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特许区域之外使用“刘一手”特许经营权。
乙方对违反上述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13乙方提供的服务应保持“刘一手”要求的标准,并应努力提高与“刘一手”服务商标有关的声望与商誉。
因此,乙方同意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7.13.1特许商号和商标的使用:
乙方同意于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营其特许业务时,在一切广告、推广及交流等活动中使用乙方的特许商号和商标,包括电话答询、营业场所招牌、场地牌示、名片、促销及广告材料、文件,以及乙方使用的一切其他材料。
乙方同意对参与乙方“特许经营权”业务的所有人员进行督导,并确保乙方全体人员遵守本合同及《员工行为规范》的规定。
7.13.2接受甲方审核:
乙方允许甲方于合理时间检查乙方的业务及营业场所,并承诺将乙方的账册、纳税申报资料与记录提供甲方审核。
乙方同意依甲方的规定保持其帐册记录。
7.14乙方应当按照管理模式的规定建立并向甲方提交财务报表和相关营业记录,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5天内将其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其它财务报表交给甲方;如甲方因特许经营体系需要在其它任何时间需要此报告,乙方应在15天内无条件地向甲方提供。
如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有异议,则甲方有权独立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可以依据甲方的授权随时对乙方的财务进行核查,乙方同意随时接受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核查,并对整个核查过程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乙方应向甲方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资料。
7.15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配备经营性统配物资,其它物资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
7.16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改变现有股权结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7.17乙方有义务维护“刘一手”品牌的声誉
7.17.1本合同期内,甲方对侵犯刘一手特许经营体系的侵权人采取的任何行动和措施,乙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甲方人员应邀到乙方所在地打假,差旅费自付,食宿费由乙方负责。
在其打假行动中的成本支出双方均摊,如有获利(造假方赔偿),甲乙双方平均分配。
7.17.2无论是在本合同期内还是本合同终止后,乙方都不得以任何手段、形式向社会和公众散布诋毁刘一手品牌、商标的言行。
7.17.3乙方如发生重大服务和质量纠纷,可能影响品牌声誉,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可提供解决纠纷的建议和方法,尽量不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
7.18乙方在有效合同期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火锅的经营,否则,将视为严重违约。
7.19乙方应向甲方无偿提供一切能改善特许网络的建议和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经验。
7.20乙方同意参加甲方组织的一切全国性促销活动(如贵宾卡等),不折不扣的执行促销方案。
8竞业禁止及保密
8.1竞业禁止: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后两年内,乙方或其任何雇员、董事、股东、经理、监事均不应有以下行为:
8.1.1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的川味火锅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8.1.2以寻求商业机会为目的,招徕甲方、乙方、其他被特许者的客户或以前的客户从事本合同项下相关的任何商业活动;
8.1.3雇用任何与此之前在甲方工作的人员。
8.2本合同所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刘一手VI手册、管理模式、分店投资分析、培训课程、火锅调制与菜品制作方法等“刘一手”经营管理技术体系包含的所有信息和资料。
8.3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信息和文本资料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采取保密措施使其处于保密状态。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表或向第三方泄露,并不得用于其他业务中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这些资料。
8.4乙方应保证其员工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两年内,不将其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乙方并应与其雇员签订保密协议,并对其雇员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8.5只要秘密尚未公开,不论本合同有效期内或终止后,乙方均不得透露或使用秘密信息用于任何目的的合同。
9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9.1合同变更:
9.1.1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的请求,另一方应本着互利合作的态度审慎的研究对方的请求。
9.1.2在研究合同变更期间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如双方达成协议可形成补充协议文本,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不可抗力
9.2.1如甲乙双方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终止本合同。
9.2.2发生不可抗拒的事件,当事人必须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所发生的情况。
声称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限制或尽可能减少损失。
9.2.3不可预见的事件持续一个月以上,另一方当事人应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9.3提前终止
9.3.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快专递回执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终止的决定在对方收到特快专递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无过失方取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9.3.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若产生了主张债务,扣押令、欠税、银行帐号冻结以及破产,因破产而欠债务、法院监管或者任何形式强制清盘等,即可终止本合同,终止决定在收到特快专递时立即生效,但不妨碍索赔的权利。
9.4合同终止程序:
本合同因故终止(包括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时,乙方不再是作为被授权的刘一手加盟方,但应完成下列行为及事项。
9.4.1付清乙方欠付甲方的所有累计欠款,并清偿乙方与其他供应商的债务。
9.4.2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立即停止使用但不限于“刘一手”的名称或商标,所有或类似“刘一手”的名称及商标,以及含有“刘一手”的任何其它名称或标识、标记,或类似的色彩、文字,并予以清除。
9.4.3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刘一手”的特许经营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刘一手”相关的物品及辅助资料,以及甲方依本合同规定交付乙方使用的一切商业秘密,加密资料及专有资料。
9.4.4乙方应尽快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注销,并注销乙方在公用电话薄及任何其他名录中以“刘一手”名称刊登的资料。
9.4.5乙方应在办理合同终止时,返还甲方履行本协议而提供的未付款及甲方的所有物品,所有文件资料及副本。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授予的《授权证书》、《刘一手分店管理模式》、《刘一手VI手册》、《刘一手分店投资分析》、刘一手特许加盟牌等专属资料和物品。
9.4.6乙方到甲方住所地办理合同终止手续时应携带特许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的注销证明、甲方授予的《授权证书》以及前述规定应退还的物品,并保证其材料的完备。
甲方审核完全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10违约责任
10.1本合同因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节要求乙方承担以下相应违约责任。
10.1.1书面警告
10.1.2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10.1.3暂停营运支持工作,停止发送配送物资。
注:
合同被提前终止,则前三项无效。
10.1.4支付违约金。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违约金以乙方所缴纳的品牌保证金的50%为具体数额。
10.1.5终止合同。
10.1.6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或违约侵权责任。
10.1.7承担因违约侵权事实而引起的赔付责任,具体视情节轻重而定。
10.2本合同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10.2.1限期改正,恢复正常经营秩序。
10.2.2终止合同。
10.2.3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数额的双倍。
10.2.4提起诉讼,追究甲方有关责任。
10.3乙方在合同所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续签合同而又继续以重庆刘一手店或使用其他一切与刘一手相关物品(包括但不限制于刘一手装修风格)营业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开店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实施上述行为,并返还因乙方不正当经营行为而取得的不当利益。
计算标准甲乙双方约定为:
不当利益=该加盟店前三月人均消费金额×加盟店实际台位×100%上桌率×违约的实际天数。
上述金额的支付并不当然免除合同其他条款所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
10.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期限等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予以补交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及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
滞纳金以迟延缴付金额的万分之三/日的方式计算。
10.5若乙方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或管理费,甲方有权用保证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后,必须在三日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在退还保证金。
10.6在合同期间内,甲方承诺在2.2所载明的授权区域内不将本特许经营的全部或部分授予第三者,或甲方自己开店。
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10.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变更经营地址,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10.8乙方如果需要扩大经营规模,可在《特许授权书》中标明的建筑内扩大,但需要事先向甲方申请并经甲方验收批准。
乙方向甲方交纳相应费用后方可进行,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10.9乙方如另开一家或一家以上的特许企业(包括在授权区域范围内),必须事先向甲方申请并双方签定《特许经营合同》,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10.10乙方无权将本合同1.6中所载的权利有偿、部分有偿或无偿转让他人,否则视为严重违约。
10.11乙方以任何形式从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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